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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3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高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1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

总 则

一、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三、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四、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当年年底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3、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当年年底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4、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承担某些课程部分或全部章节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

(二)工作业绩

1、教学。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60学时、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论文作者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讲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一门公共课、基础课或两门以上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遵循教学规律,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优秀。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本科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3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3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5名)。

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专业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2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4)具有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5)本人在相关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或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或评比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一等奖,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成人院校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参照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评审副教授的工作业绩条件。

在上述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副教授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参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达到补充条件要求的,可视为符合相应的工作业绩条件。

1、音乐学科

(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2、美术学科

(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2件以上作品参加省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展览,其中至少1件作品为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展览。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省级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内公认的权威性展览中获优秀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3、体育学科

(1)在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4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2篇,均限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高职高专和成人院校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省一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二等以上奖励。(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副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2)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4名)。(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4名)。

四、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及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4、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指导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1、教学。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分别为180学时、200学时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以及成人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220学时以上;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5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5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6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至少4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2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2名),或2项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3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在上述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教授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艺术、体育学科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可以按照上述工作业绩条件执行,也可参照下列补充条件执行。达到补充条件要求的,可视为符合相应的工作业绩条件。

1、音乐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以上,或在省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以上(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录像或音响资料),或由省以上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举办的音乐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2、美术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奖,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三等奖以上。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3、体育学科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上;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等科学报告会上2篇(限第一作者)以上论文获国家二等奖,并辑录成册。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条件。(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可视为符合工作业绩项目、奖励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教授任职资格者,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超额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奖。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6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且被较多引用。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限1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至少8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其中至少3篇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或刊物收录)。(3)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2部以上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以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教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国家级各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4)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2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五、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独立指导过学生实验全过程。

2、能够胜任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够改进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4、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独立设计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3)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3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限前2名,其中文科至少1篇为独著)以上。论文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2)校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4)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两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根据实验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进行技术改造,投人使用后效果良好;或加工设计特殊实验装置采用后效果良好。以上均须附学校证明。

六、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深入透彻、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验教学,有效加强对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能独立、熟练承担本专业实验课程,在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4、能够独立地创造或改善实验技术条件,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能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5、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和论文,提出重要的专业理论见解,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

1、教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学校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以上,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2)在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3)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ISTP或A&HCI、C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论文2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

(2)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文科均为独著,理工科限前2名)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性学术刊物上。

经专家鉴定,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著作、教材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3、项目、奖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作者,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2)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工程)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有专项经费,至少有1项投入运转,效果良好);或根据工作和科研要求,成功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良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附学校鉴定、评估报告)。(4)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参照破格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工作业绩条件。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二、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三、国家级科技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技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科技奖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四、“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

五、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六、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九、教学质量考评情况须提供学校相应文件。

十、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二、评审委员会在掌握本条件时,要从申报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综合把握,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十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1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第二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2]1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教育(教体)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随着人才战略的深入实施和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我们对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 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 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 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 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自治区“高等学校11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 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 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 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 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 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 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 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 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 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 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 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 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 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 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 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 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 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 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 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 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 “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 “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 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 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 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 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不少于15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15万字,文科字数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xiexiebang.com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的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1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2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7.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学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3.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3万字,文科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5万字,文科字数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xiexiebang.com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立项的规划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7.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盟市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附件2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工作(公共基础课教师、专职班主任、辅导员为1门以上),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申报教授须平均每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20课时,申报副教授须每学年不低于150课时;主持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学校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过3名(申报副教授须1名)以上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在培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开发学生潜在能力。申报教授须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示范教学”或学术讲座活动。申报副教授须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教授资格

(1)积极承担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省部级示范院校、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与上述国家级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主讲课程在自治区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任期内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优秀。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地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

(5)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成果显著,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2.申报副教授资格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担任校级重点(改革)专业、精品课程、特色教材、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5名);或参加过上述省部级以上建设项目。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任期内在学校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3年以上为良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3)获得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等称号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相关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5)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竞赛或作品评比中获得地厅级奖励1项以上。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1.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收录或被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论文不要求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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