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第一篇: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目录
综 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2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8
培养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15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17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20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4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27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30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在读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3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内外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39
学位授予
北京林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4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4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人文社科类).............5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54 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57 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59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指南.............................6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隐名送审评阅办法.........................63 北京林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6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管理暂行规定.............................7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试行办法...................75
日常管理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79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程序.......................................85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91 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证、校徽使用和管理的规定.....................9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96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9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99
奖助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10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10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10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110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11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术“腾飞”奖学金评定办法......................115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117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118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1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实施细则............................123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发放办法........................124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与困难补助发放管理办法..................12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2005年修订)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10年2月9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2009年3月19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第【34】号令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林研办发〔2005〕18号(201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林业大学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注册后取得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在校学习的一种身份证明。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通过新生入学审核注册获得学籍。在校研究生通过每学期初注册方可进行正常学习生活。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入学三个月内体检复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2.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3.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4.入学前隐瞒、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6.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影响恶劣者; 7.拒绝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开学后两周内)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注册日前,研究生须提前将应缴纳的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未缴纳相关费用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结束后,由各学院汇总名单并向研究生院上报注册情况。
第二节 考核与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按《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导师批准,学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第三节 转导师、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导师。
因导师出国、退休、离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3.应予退学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并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北京市教委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在职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申请休学者还需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有特殊情况者可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与在读时间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经医院诊断为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患者,在治疗期间和医生建议休养期间内必须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因病休学、复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按第二十一条执行。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每次最长可以休学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二年,休学累计满二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研究生毕业当年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处理: 1.不能按期毕业且未提出延期毕业申请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自费或公派出国留学攻读学位者;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 9.出国或出境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退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科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研究生退学信息同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的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到研究生院领取相应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从学校批准其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医疗等在校研究生待遇,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退学的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三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或五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三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二至三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硕士为四年,博士为五至六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学制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一年。延期毕业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及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出国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连续计算修业年限。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并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过学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隐名送审。学制两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通过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毕 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已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名单由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经学院分管院长审 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按学院审批后的毕(结)业研究生名单打印研究生学历证书,并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加盖有效印章。
第四十一条 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到学院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的个人信息上报、电子照片采集等工作,毕业证书方可有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奖励和表彰。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研究生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的培养按国家授予学位有关要求和本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应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一、研究生课程选修及学分管理
1.研究生在入学前,在五年内经过正式手续(旁听手续除外)批准,选修过我校某门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由研究生本人凭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可免修该课程,承认其学分。
2.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以及在本学科欠缺本科层次数学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与本学科本科生的主干课程;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欠缺硕士或本科阶段相关必备知识的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硕士或本科相关课程。补修课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3.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要选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同意。选修后须经考核(成绩单须有主讲教师签字),并交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
4.所有课程都必须在网上选课才有效。开课的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
其他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1.学分是研究生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课程的学习和各种培养环节均需要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是教师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和质量,教学实践的效果等)和出勤情况,结合书面报告评定成绩。各选课研究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要求参加课程考试,或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结课论文等,错过考核时间的,可以申请随下一学年参加重修。
3.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具体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选课人数等确定。
4.成绩评定: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5.研究生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后一个月内,或下学期开课两周内(春季)或一周内(秋季),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两份签字后交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由学院审核后交一份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应及时查看自己的课程成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若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
6.未参加当学期课程考试、考试不及格或未达到学科课程学习要求的,应由本人提交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随下学年重修,记重修成绩。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北京林业大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任课老师、导师、主管院长、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其他原因不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与下学年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仍按正常考试记分。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北林研办发〔2013〕19号(2014年7月修订)
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导师为研究生制定科研选题、明确科研方向的重要步骤,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也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强化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在原开题报告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对象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二、开题报告条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基本条件是:完成课程学习;已进行部分预研工作;撰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三、开题报告时间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开题工作,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最晚于第二学期末完成,具体时间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但研究生开题通过的时间与申请答辩的时间间隔必须满一年。其他情况开题时间规定如下:
1.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开题,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2.联合培养研究生:根据研究需要到国外或校外联合培养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半年以上者,若无法按时回国或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校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3.外国留学生:因签证或签注等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回校进行开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在国外按期进行开题,但硕士生、博士生必须分别至少有2名、3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开题报告进行通讯评议。
4.未经导师同意、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不按规定时间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论文选题
1.创新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2.先进性:硕士学位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3.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求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4.可行性:课题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实施方案在技术路线、资金、实验条件等方面都要具备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行性。
五、开题报告内容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文献综述(国内外本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趋势及问题等,并附参考文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研究的特色与创新点;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已参加过的相关研究工作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进展;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途径;研究经费预算与经费落实情况等。对于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须在导师(组)指导下,以撰写科研基金申请书的形式制定详细的学位论文研究计划。
六、开题报告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6000字),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1.5万字(其中文献综述一般不少于8000字)。
2.开题报告参考文献量: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参考文献量应一般不少于30篇、60篇(其中人文社科类学科一般不少于40篇、70篇),对于个别新兴研究领域其文献量可酌情减少;且参考文献中最新研究文献(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
3.开题报告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的相关规定。
七、开题报告的组织及要求
1.学科统一组织,严格把关,可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设组长(由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和秘书各1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硕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成员由3名(含)以上副教授级(含)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博士生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由5名(含)以上教授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同行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研究生导师参加。同时应邀请本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参加开题报告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对跨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为保证研究生开题质量, 每名研究生汇报、提问交流时间不少于30分钟,各学科应酌情合理安排。
2.为加强开题报告会的监督与管理,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学科负责人/考核小组组长应 将开题报告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及时网上录入并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督导组成员参加。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者,将视为开题无效。
八、开题报告的程序与要求
1.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书应首先获导师认可通过,并在举行开题报告会的前一周送交考核小组成员审阅后方可参加开题。
2.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25分钟。由考核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进行点评和提问,专家点评及提问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20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30分钟。
3.开题报告结束后,考核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对学生本人负责的态度,根据考核内容严格审核,并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对研究生论文开题有明确的态度,建议和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4.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学科同意、签字完毕后将开题报告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保存。
5.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学院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开题结果及处理
1.开题报告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开题报告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导师确认后,可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计学分(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计1学分,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计2学分)。
(2)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应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全面修改,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不能通过者,则学籍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期满仍未重新开题或第3次开题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2.研究生论文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选题者,在中期考核之前允许重新进行开题报告一次,中期考核后需要更改的随下一年级进行管理,学籍作相应的变动。研究生更改课题须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一定时间内(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低于半年)严格按照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研究生更改选题后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上交新开题报告之日算起,毕业答辩时间按此时间顺延一年。如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论文选题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北林研发〔2009〕3号(2011年3月修订)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考察研究生发展能力和培养前途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真正将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引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在原中期考核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初,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检查、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研究生后续培养的高质量进行,对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处理。中期考核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二、考核时间
1、研究生中期考核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内开展并完成。
2、休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下一级同期进行。
3、欲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应在毕业答辩资格审核前开展并完成。
4、原则上研究生必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必须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但必须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全部完成。
5、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学制顺延,顺延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三、考核内容
1、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考核成绩为已修课程的学分积。要求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前应修满本学科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未修满和重修者将按照一定规则给予减分。
3、科研能力考核。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考核,考查研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
四、考核组织与要求
1、中期考核应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由各学院统一安排,各相关负责人组织和实施。
2、研究生科研业务能力考核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元组织,由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并可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和考核人数的多少成立相应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应设组长一名,其成员由组长提名,但成员不少于5人(含导师),成员一般应由本学科具有丰富研究生指导经验的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专家组成。各学院应提前将中期考核会议的有关安排提前报送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学院及时通知有关督导,同时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必要时将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中期考核质量评估。考核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及整理研究生的考核材料。
3、各学科中期考核结果应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
五、考核程序与要求
1、第四学期初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布置中期考核工作。
2、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如实填写“北京林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自我评定栏目,并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原件附于中期考核表上,并提交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录用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师就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身心健康、业务学习和论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学生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
4、各班辅导员在研究生自我评定和听取同学评议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思想品德评分表对本班研究生进行评分,并将中期考核表统一交各学院分党委办公室审核并填写评语。
5、班长统一将中期考核表交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处进行研究生成绩审核和评分,并就开题报告是否完成进行审核。
6、学科必须召开专门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工作阶段成果、下一步研究计划及存在的问题、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方面的情况,时间不低于10分钟。同时接受考核小组提问,时间不低于5分钟。
7、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师评语及建议,考核小组依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的科研业务能力评估表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评审打分,并对是否适合继续培养做出结论性意见(研究生不得在场)。考核小组对评定意见如有分歧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方可作为考核小组评定意见。在中期考核中,考核小组对研究工作确有创新的论文工作应予以重点关注;对于考核较差者,导师和学科可视其情况确定为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对考核存在问题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应提出具体整改环节和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8、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继续学业、培养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和不合格的研究生名单做出决议,并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然后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9、研究生院对各学院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10、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在审核后一周内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中期考核成绩的录入工作,考核后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由学院存入学生个人培养档案。
六、考核等级与评定标准
1、考核等级
中期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级优秀者原则上最多只能占考核人数的20%。
2、评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政治思想品德差。(2)开题报告未完成。
七、考核筛选结果处理
1、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学业。
2、中期考核良好或优秀者方可申请优秀研究生。
3、中期考核优秀者在硕博连读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4、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考核小组在征得导师和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中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5、被确定为质量监控重点跟踪对象的研究生,应在3个月内针对具体考核环节进行整改,并由相关环节负责人填写整改后的检查结果。考核通过者可继续学业,但在学位论文送审时自动按照隐名送审的方式处理;考核仍不合格者,建议中断该研究生的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终止研究生培养,作肄业处理。
6、凡获准延期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学院应在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前严格按照中期考核的所有环节进行考核。
7、被考核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或不服,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进行裁决。
八、考核总结
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应对考核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除向研究生院送交书面总结外,应就考核中发现的有共性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方案写出报告,以便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中期考核的成果。同时应召开导师会,共同总结和交流经验,探讨有共性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九、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北林研办发〔2011〕9号
为贯彻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发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围绕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从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第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入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具体负责报到注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开设、专业实践、论文工作、就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应在学校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措施,建立专业实践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
第六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互选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选定。有关指导教师的规定见《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二、培养目标及总体要求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各学院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北京林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
三、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指导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导师和专业学位依托学科的负责人审定后,交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存档。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不具有的须报研究生院审批。鼓励邀请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水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研究生授课,但须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 课程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色,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内容应体现系统性、先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任课教师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方式,注重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数为任课教师面授课时数,教师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为自学学时。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学习,对违反课程学习纪律者参照《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处理。
四、专业实践及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并撰写出不少
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须经校内外导师审核并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的收集,选择拟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要在有3—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参加的专门会议上进行,其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未通过的研究生应尽快修改,并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作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学分、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即视为中期考核通过。导师需在第四学期初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手册
本文2025-01-28 00:12:2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13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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