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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第一篇: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工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申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班F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東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监督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 学

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聿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辫。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J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中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3月29日、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

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宣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第二部分奖学助学

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云大研〔2016)9号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参评范围

云南大学学习期满一年的在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构成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综合素质拓展三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满分为70分;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即: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综合素质拓展分

三、具体测评办法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为20分,由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和奖励加分两个部分构成,即思想道德素质分=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奖励加分。

1、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80%。

学年思想品德操行分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进行考核,见表1。此部分评分在研究生自评的基础上,由班级(年级)测评小组进行评议打分,具体评分标准及措施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表1:云南大学研究生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表项目 基本内容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治态度针政策,分辨是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

认真学习各种政治理论,参加学校、院系和班政治学习|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种教育活动。心理素质|生活适应能力强,善于自我调适,正直乐观, 意志坚定,能与人沟通协作。

社会实线/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意,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和公益劳动。

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 务

纪守法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 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

学习态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有正确 的科学价值观,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

文明礼貌貌|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待人热情,说话文明 尊敬师长。

维护社会公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受护公物 德

遵守社会秩序,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珍惜能源资源,节约水电粮食。

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讲究卫生自觉保持、维护公共卫生、履行卫生值日责任

若学生在参评学年存在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有不良行为等不符合思想品德操行基本内容的情况,各单位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减分细则和标准。其中,受到学校处分的,须按照以下标准和分值进行扣减,见表2。表2:云南大学研究生受纪律处分扣分表 序

纪律处分种类

扣减分值(分值直接号「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团纪处分从总分中进行扣减)警告警告 警告 正重警告 分分

3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

4分 职务

撤销党内4 记过留团察看

6分 职务 留校察看

8分

6留党察看 开除团籍

12分注:开除学籍或开除党籍的取消参评资格。

2、奖励加分,占思想道德素质分的20%。奖励加分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特殊突出思想道德方面的表现和事迹,如义务献血、获优秀党团员称号等表彰、参加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献爱心活动等,具体加分细则和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

学业水平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由学业水平测评与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测评构成,满分70分

学业水平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的课程成绩情况。学业水平分按照“课程加权平均分*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进行测算,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其中相应的学业水平系数、减分细则、分值等依照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科研创新(专业)素质指的是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取得的各项各类科研成果、学术型奖励或专业训练、实践、专业类竞赛等取得的成绩情况。培养单位应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评分标准进行区分,使之符合不同学位性质的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过程。学业水平分和科研创新《专业)素质分的结构构成(比例)、评定标准及加减分设置等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年级不同、专业特点、培养方式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综合素质拓展测评

综合素质拓展分,满分为10分。主要考察研究生在专业学习、训练之外进行的文体素质、公益实践、技能技术等综合素质的拓展和成效。具体细则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组织实施(一)时间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二)组织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E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主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应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进行学生人数少的,可以按年级为单位进行。

各班级(专业、年级)应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年级)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专业、年级)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针对科研成果等级、水平以及科研活动等的认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设置由学科专家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统认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查,通过审查、备案后,向本院师生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学院文件,组织实施。

(二)测评结果必须向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必须在全院内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原始表格由各培养单位妥善保存,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五)测评过程中,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缴所发奖金。六)教师参与综合素质测评作假的,学院应予以相应处 分

六、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党字(2012)38号文件《云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一览表奖学金名称|等级/获奖申报人数时间金(元 参评范围 博士

研究生国家奖学

3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20000 根据教育厅

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研究生省政府奖博士 通知

20007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学金

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硕士

10000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等

1500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等

10000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 三等}按比

6000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例测9、10

8000 国籍,入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 研究生学业奖学 二等 章/月

5000 日制非定向就业、且无固定 金(硕士)三等

3000收入的研究生。优干

2000 科研学术奖/100社会实践奖/10自强 个人2000

研究生东陆英才自立奖 奖学金

志愿奖/10/3与/团队500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团队和公益 个人。

文艺体育奖10 个人1000 杰出奖|10 团队15000 续表 奖学金名称|等级/奖申报人数时间屋金(元 参评范围 熊庆来奖学金

10偶数年2000理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10月

(理科专业)的学生。方国瑜奖学金

10/奇数年

文科学院和文理兼收学院

0月

2000 文科专业)的学生。等|2 张文勋奖学金

等)4月(10000在读的文科及相关专业全5000 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等|10

5000 岳虹研究生

理科学院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学金

等|2011月|3000|(定向、委培及带薪研究生三等|20

2000 除外)。

伍达观奖学金|研究生406月 历史、生物、数学、物理、3000 化学系学生 等|

15000物理类、材料类全日制本科 佐波奖学金 奇数年等|10月

生和硕士研究生(定向、委1000培及带薪研究生除外)。学、法学、历史学、民族 校友励志银杏奖 105月

3000 学类的全日制研究生(定 学金

在职除外),优秀贫困研究生优先考虑 优秀学生宝钢奖学金特等奖

6月

20000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研 究生。优秀学生4

10000 注:

1、部分奖学金获奖人数包含本科生;

2、另有部分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如IBM奖学金、雅居乐地产奖助学金等以当年具体通知为准。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党字(2012]39号

为建设优良校风、学风、班风,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增强研究生班集体凝聚力,提高研究生的团结协作意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班级。

二、评选条件和原则(一)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班风优良;

2、班委会、党团支部团结协作,有一个凝聚力强、工作努力负责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在学生中具有较强号召力;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全班参与课题研究率在所在培养单位各班级中,名列前茅。班级成员必须在公开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

4、评奖当年,全班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5、积极开展班级文体活动,学年班级活动不少于5次。(二)评选原则

1、同等条件下,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

2、同等条件下,在国家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的班级优先以上两条件按顺序执行。

3、同等条件下,班集体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多的优先。

(三)评奖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班级,不得申报先进班集体:

1、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违纪、违规记录达三次及以上的学生,或有受通报批评两人次及以上的,或有违纪、违规记录的人数占全班人数的5%及以上的;

3、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

4、有不合格宿舍。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人数200人以下(含200人)的推荐1个,201-500人的推荐2个,501人以上(含501人)的推荐3个。

奖励金额依据班级学生人数确定,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班级奖励1000元;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每增加1名学生奖学金增加25元。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一)评选时间

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0月。(二)评选程序

1、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评审信息;

2、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撰写事迹材料+,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3、各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师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4、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5、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周,无异议后,则自动生效。

五、附则

(一)各班级的申请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或者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先进班集体的奖金只能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辅导员或者班主任批准。

六、本办法自学校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大学(2008)17号文件《云南大学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云大研工[2014]5号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三、资助金额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体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4、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5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云南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云大研[20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资金来源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评选范围

云南大学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

2、作为主要参加人(排名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

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或参加全国性学会或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被会议收录为会议论文

4、主持一项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一项校级项目并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1项国家级研究项目。

(五)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罚处分

2、参评学年有学习科目不及格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6、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

五、评审组织机构

(一)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管理工作,学校成立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组织、协调我校评审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弋表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审核、初评、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评审原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择优,杜绝弄虚作假,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综合应用能力;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入学成绩、复试成绩及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答辩和考核评价,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国家奖学金。

七、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据实填写推荐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审结果在培养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中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五)全校公示。评审通过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六)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

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第一篇:云南大学研究生手册下 本文档由我和舍友辛苦扫描整理,忘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勿在网上传播,谢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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