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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

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

第七条 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

第八条 外省监理单位在黑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1.派驻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现场监理人员有变动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换用本单位的监理人员,且资格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资格等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或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签发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项;

9.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可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等事项;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1、2、4、7、8、10除外)。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沟通和汇报;

7.对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施工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十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如下:

1.监理单位按照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填报《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报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在进场七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情况、从业资格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档案,可集中保存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证书,;

3.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统一换发人员执业卡,执业卡是现场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身份标识,应佩戴或置于施工现场备查。达到合同约定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携带执业卡,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集中保存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的备案情况相符,工作中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漏岗、串岗。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确需兼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只可担任两个三级工程的总监工作,同时在兼任的项目上应当增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能兼职;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时,需经各兼任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建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

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在承担的监理工作量少时可兼任监理工作,但最多可同时兼任两个三级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由同项目的具有安全监理资格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兼任。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量较大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一个项目配备核定人员,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一个委托合同工程项目,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根据工程量适当配足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可按本暂行办法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或撤消备案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五)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六)辞职的。

(七)其他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单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辞职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累积变更人次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变更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填报《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并将变更后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换发现场监理人员执业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配备标准以外,要求增配人员,监理单位应要求增加监理费用,但超出人员不得在招标时作为监理评标计分加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合同备案、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随时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出勤情况、监理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照投标承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本规定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成建设单位撤换工程监理单位,并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程监理单位,视情节,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市场竞争、评优获奖等方面做出限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不符合本规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 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配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机构,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或委托合同中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按照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工作量合理、专业分类明确配备总监理工程师或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表”)。

第七条 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均须取得黑龙江省监理工程师相应岗位证书,其中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监代表须经总监授权。

第八条 外省监理单位在黑从事监理工作,其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1.派驻人员必须与中标通知书或投标备案文件一致,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经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现场监理人员有变动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换用本单位的监理人员,且资格不得低于原配置人员资格等级,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证备案。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或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签发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项;

9.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可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等事项;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代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中1、2、4、7、8、10除外)。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沟通和汇报;

7.对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四)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施工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十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程序如下:

1.监理单位按照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填报《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报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在进场七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情况、从业资格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工程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档案,可集中保存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证书,;

3.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统一换发人员执业卡,执业卡是现场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身份标识,应佩戴或置于施工现场备查。达到合同约定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携带执业卡,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集中保存的监理人员岗位证书。

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配备情况应当与《现场监理机构备案表》的备案情况相符,工作中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漏岗、串岗。

第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确需兼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时,只可担任两个三级工程的总监工作,同时在兼任的项目上应当增配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能兼职;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时,需经各兼任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建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

水暖、电气监理工程师在承担的监理工作量少时可兼任监理工作,但最多可同时兼任两个三级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需填报《监理人员兼任监理备案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险程度较高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只负责一个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的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是由同项目的具有安全监理资格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兼任。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量较大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由一个监理单位监理的,可按一个项目配备核定人员,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一个委托合同工程项目,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根据工程量适当配足相应人员。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单位可按本暂行办法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或撤消备案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单位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五)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六)辞职的。

(七)其他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单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辞职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累积变更人次不得超过中标时确定的监理人员数量的1/3。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变更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填报《监理人员变更备案表》,并将变更后现场监理人员岗位证书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换发现场监理人员执业卡。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配备标准以外,要求增配人员,监理单位应要求增加监理费用,但超出人员不得在招标时作为监理评标计分加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要有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执业卡等。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合同备案、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等环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随时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出勤情况、监理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照投标承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和本规定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成建设单位撤换工程监理单位,并依法对工程监理单位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程监理单位,视情节,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市场竞争、评优获奖等方面做出限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不符合本规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

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三)调出原单位的;

(四)辞职的。

有前款

(三)、(四)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评标或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担任的职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确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依据。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倡导和鼓励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促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需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识别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篇: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一、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二)。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明确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或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

第六条 除项目技术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三,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四)。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安排专人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相关资料,并将持证人员录入“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任职条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它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人员更换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

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各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二次及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定稿)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

四、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2.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六、标准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参与施工图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2)负责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并配置有效版本和组织学习;

(3)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交底;(4)负责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实施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的应向项目部提出纠正措施;

(5)协助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标准规范及措施中的不足;(7)负责收集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执行记录,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七、机械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施工企业有关施工机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2)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负责落实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的安拆告知制度;

(3)负责现场临时用电及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加强对安拆单位和安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安装、顶升加结、拆卸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管理台账;

(4)根据生产进度,熟悉和掌握机械设备的分布和技术状况,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负责设备的交接验收、清点、调运巡回检查以及报废设备的鉴定等工作;(6)定期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保养和技术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材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各项技术管理制度;(2)掌握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所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中确定掺入的外加剂情况;并根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工程检验与试验计划,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批量要求及取样方法,邀请监理部门见证取样,同时填写好检验、试验委托单,及时取回检验报告交相关部门,并对其使用情况、使用部门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填写质量记录;

(3)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砂浆试件并放置在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养护,每天做好标准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及记录;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及拆模试件应放置于构件同一地点同条件的养护,并准确记录所作试件的工程部位;

(4)定期检查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通过自检或有关部门检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调换;

(5)及时、准确填写好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等试验、检测记录。

九、资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2.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和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及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3)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参与同业主的合同谈判,并按授权范围代表集团公司执行业主合同,是保证全面履约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项目成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组织集团公司参与本工程投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班子进行交底;

3、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分承包方审定会和分供方审定会,按照授权组织和主参与对分承包方和分供方的选择,并负责在授权范围内与分承包方和分供方签订合同;

4、全面负责项目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项目总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进行总体策划和落实安排;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联系;

5、依据《项目管理手册》和本说明书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的实际配置状况,进行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部门分工、职责划分、人员聘任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系的职能分配;

6、对各类项目奖励制定分配方案,进行内部再分配;

7、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质量管理工作。执行集团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体系文件,领导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计划》,保证整合体系的顺利运行;

8、领导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9、指导商务经理作好业主合同与分承包方、分供方合同管理工作;

10、参与集团公司组织召开的预算制造成本会议,并根据公司下达的制造成本,领导编制制造成本实施计划,保证项目收益的实现;

11、负责对项目成本支出及有关经济合同的审核签字;

12、负责与业主、监理及其它相关方的总体协调与沟通;

13、负责项目办公费,业务招待费,项目管理费及消费基金的控制使用。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是施工现场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挥者;主管项目技术部和质量部门的工作;

2、组织设计协调和工程洽商工作;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各方相关人员间的密切联系与沟通;

3、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系管理计划,领导整合体系的运行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和阶段计划;审核月、周计划。

5、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和工序设计,选择或编制工法、工艺标准;负责授权范围内各类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核与审批;

6、组织作好施工详图设计和机电安装综合布线图设计工作;

7、领导技术交底工作;组织施工规范、标准、规程和企业标准的培训;

8、领导项目计量设备管理及试验工作;

9、领导材料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选型、报批工作及材质的控制;

10、参与编制部分分承包方和分供方招标技术条件;

11、牵头负责科技示范创优工作;制订“四新”应用计划,负责引进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

12、主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领导组织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牵头负责质量创优工作;

13、牵头组织项目人防、环保、结构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及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4、参与项目制造成本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分析工作;

15、负责组织作好各项施工技术总结工作。

现场经理岗位职责

1、是施工现场全面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者、组织与指挥者,主管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

2、参与编制项目质量、环境、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系管理计划,并领导整合体系的现场贯彻实施;

3、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技术措施等技术管理文件,领导现场贯彻实施;

4、参与编制总进度计划及、阶段计划,领导编制月、周、日生产计划,组织贯彻实施进度计划;

5、负责与业主、监理等相关方的现场协调工作,负责生产要素的现场配置和管理,负责机电、土建交叉作业的综合平衡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对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落实施工现场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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