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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篇: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年度(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年度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具体破格条件:

(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

(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

(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年度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置。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年度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皖宣字„2011‟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省属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7月4日

主题词:职称 思想政治工作 评定 规定 通知

抄送: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办公室 2011年7月4日印发(共印300份)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稳定政工人员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使我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政工专业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常化以来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具体工作由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政工系列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申报的各级政工人员。按照本规定通过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政工专业任职资格人员,由相应的政工职评主管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资格公布。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各相应级别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者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核准颁发统一印制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参评。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等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在精神文明、宣传教育、行政监察、武装保卫、计划生育、人民调解、信访、老干部、人事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转岗到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对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组织考核,符合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评定与原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二)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或立案审查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2年的;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个别因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

(四)(任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人员(对于考核不确定等次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顺延至下考核合格后申报)。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名称和级别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其中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九条 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本职岗位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员职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

第十二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 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述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或出版1部专著。

(四)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4年;获得双学位或在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任职资格。第十三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以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过不少于3篇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其中应有2篇在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满2年。

第十四条 政工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不得提前申报晋升或越级申报晋升。对于个别任职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外语水平的限制,破格评定政工师或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具体破格条件:

(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高级政工师任职条件

(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全国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二)破格评定政工师任职资格,除了要符合政工师任职条件

(一)、(二)、(三)条款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党组织正副书记。

2、在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获得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4、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单项奖。

5、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

第十五条 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实行考核定职。即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拟确定的专业职务级别,报经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直接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

(三)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确认政工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委会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政治理论和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分级管理。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十八条 省直厅局、省属大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市直委局、市属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 经市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3人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要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委员须具有政工师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条件,主要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人员的资格评审和对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审核推荐。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成立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其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就近委托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进行评审,也可委托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代评。

第二十三条 组建评委会时,原则上还应设立评委库,人 数为评委会规定人数的2至3倍。不具备相应专业职务资格的以及不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一般不列入评委库成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库成员人选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征求推荐和遴选(有关单位在本系统内推荐后,报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 设立评委库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相应政工职评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评审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停止评委会工作,取消相关评委资格,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收回评审权。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由个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和提供相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见省政工职评办印发的全省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需加盖公章)、组织群众评议、考核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提交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呈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凡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二)非政工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三十条 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格控制参评范围,不准降低政治标准,不准放宽评审条件。对虚报资历、假冒岗位、伪造学历、剽窃成果等不正当 做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或任职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报送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召开评委会,出席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并在正式开会前,先组织出席评委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审时,由政工职评部门报告有关评审材料的审查情况,各位评委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规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方为通过。会议结束后,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通过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即从评委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工职评工作部门,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向广大政工干部和职工群众宣传有关政策,把申报和评审的过程臵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政策标准公开、申报人员及其条 件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增强职评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干部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干部科,省直厅局和省属大型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核;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和组织岗前培训;负责对本级以下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主管局的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地、本部门的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审;负责对申报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主管部门的各项指示精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岗位设臵。各单位应在“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臵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岗位。事业单位设岗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报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进行。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设高级专业职务,个别需要评聘高级专业职务的,应报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八条 聘任。实行聘任制单位取得任职资格的政工专业人员,其专业职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设岗方案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主聘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业职务 由上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决定聘任,聘期一般为1至3年。各单位应与受聘的各级政工专业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其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聘期。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及皖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的精神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臵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在符合申报相应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比照同等同类人员,三年内可直接申报(初评)相应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且职称外语可免试。

第四十条 政工专业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办法。

(一)政工人员的专业年限可按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年限累积计算至评审当年年底,满12个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1、转入政工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2、由党政机关成建制划转为企、事业单位或从党政机关分流、军官转业安臵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的人员,其原在科 级、部队连职以上岗位的履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政工专业年限。

3、曾担任过乡镇党委委员、妇联正副主任、工会正副主席、团委正副书记等职务的,可作为政工专业年限累加计算。

(二)政工专业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受聘专业职务之月起计至申报晋升的当年年底,满12月为1年。具体规定是:

对于转岗前后均评聘了专业职务的人员,申报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职务履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要按照《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40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关于论文、著作问题,须在含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申报高级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有标准书号(ISBN)的专著(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字)。不含副刊、增刊、论文集等。作者要求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申报提供的论文不得在同一集中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 未尽事宜,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鲁_宣_发【2009】11号

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

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是党和国家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广大政工人员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企业政工队伍,调动广大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四有”职工,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既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及全国企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规定和有关精神,严格、认真、审慎地进行。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严肃纪律,确保质量。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2 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以参评。

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它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了其它专业职务者,一般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科级以上政工人员以及科级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同志。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职高级政工师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所受处分撤销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态度及工作表现,决定其可否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九条 停薪留职人员、上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的人员、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条 政工专业职务设五个档次: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文稿。

三、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

第十三条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四、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

第十四条 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能独立对群众做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政工方面的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6分以上。

四、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五、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政工师职务。第十五条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至少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2篇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五、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第十六条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品德优良,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威信高。

二、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

四、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同时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六、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

七、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七条 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要基本熟悉一门外语。第十八条 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

一、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申报初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2份、中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3份、高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4份。

二、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三、提交2000字左右的业务工作总结(指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业务)1份。总结的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五、提交政工方面荣誉证书原件。

六、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七、正常晋升人员提交本人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八、所有表格在填写时间或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推荐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一律采用5号仿宋字体打印,用B4复印纸复印,方可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各市、大企业、省直有关单位要逐级对报送的申报表做好审核工作。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第二十条 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从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并打印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推荐评审政工(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中、初级一式15份,高级一式20份),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第二十一条 定职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颁发资格证书,不需评委会评审。

大专毕业,在政工岗位见习期满1年,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第二十二条 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高评委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组建,一般由17至19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左右。

市、大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中级评审委员会。中评委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 组建。中评委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评定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以及对申报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推荐。中评委一般由13至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1/2以上。

县(市、区)、市(地)有关主管部门及省直系统直属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初评委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政工员及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申报中级、高级政工人员的推荐。初评委一般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委员应占2/3以上。

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工专业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每届作适当调整,每次调整人员掌握在1/3左右。

评委会开会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评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专业工龄、政工研究成果,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评定。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委承认的大学、大专、中专、高中毕业证书。肄业、结业和相当学历,不作为核定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正式学历。

各种专业证书,在评定政工专业职务时,不按大专或中专学历掌握。

军队转业干部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示

评审会议上评委表决通过的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通知各相关职评工作部门,在需公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个人年龄、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资格、任现职年限、工作岗位及职务;近五年来政工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提前晋升者所具备的提前晋升条件;初次参评人员参评条件;转评人员从事政工专业年限;推荐单位考核意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办公地址、邮编、电话等。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实名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各相关政工职评办公室出具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行文通知呈报单位,由呈报单位逐级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并由相应的职评工作办公室向获得任职资格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检查验收

每年的评定工作结束后,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内容包括:有健全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完备的材料和手续;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评定结果公布以后的社会效果;按中央规定落实受聘担任政工专业职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等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弥补不足。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企业宣传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培训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材料的审查;负责高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资格的人员颁发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七条 市(地)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宣传部企宣科,省直和大企业设在党委宣传(政工、人事)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负责向获得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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