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取得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全市评标专家(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供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评标时使用 第三条 评标专家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具有工程建设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政策、法规水平;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能够客观、公平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定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中级职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求的专业水平。
第四条 评标专家资格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送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审查:、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 3 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科技成果及发表的论文、著作等证明材料。
市交易中心在初审时可要求申报人提供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原件,确保申报人资料的真实性。
(二)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组织统一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录入专家库。
各单位、镇区要做好申报评标专家的组织、宣传工作,打破行业、部门限制,确保专家库能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检考核,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无效,其评标专家资格应予取消。
第六条 评标专家年检的主要内容(一)评标工作年度表现情况;
(二)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年度考核情况;
(三)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七条 评标专家年检工作程序
(一)评标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年检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由市交易中心审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年检申报材料,结合日常考评情况记录,提出年检初审意见;
(三)由市建设局复审,签署年检意见,并将年检合格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由专家库成员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市属重点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
(二)十六层及十六层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 20000平方米及 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标志性建设工程;
(四)特殊专业建设工程。
第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评标的需要,向市交易中心或镇区建设工程交易所(以下简称镇区交易所)提出评标委员会所需评标专家的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在市交易中心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表》;
(二)在市交易中心监督下,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按设定程序随机抽取;
(三)市交易中心、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代表人员在抽取结果上签字并存档;
(四)由市交易中心通知被选定的评标专家;(五)评标专家持证参加建设工程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用实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和镇区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不得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打分和表决;
(二)对各投标人的投标书提出质疑和发表意见;
(三)出现意见分歧时陈述个人见解;
(四)享受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有关规定;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标;
(四)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保密;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评标办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所需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对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可按照每人每次 100 — 300 元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有意造成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及违反有关评标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评标、定标方式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可采用施工图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
施工图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项目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省有关定额规定、计算规则计算出工程实物量后,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实物量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某分项工程除税金外的所有费用的单价;
(三)非实物形态的竞争性费用(指现场施工配套措施所发生的但又不形成实物量的费用,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数量自主择项报价;
(四)招标人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有指定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二)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予以拒绝;(三)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鉴定;
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由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在开标会上当场开标、唱标,招标人和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鉴定,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确定参加投商务标的正式投标人个数不得少于 8 家;(四)确定中标单位。、取消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 2、将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的项目,取消对技术标的评定,直接确定参加投商务标的正式投标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按得分高低确定参加投商务标的投标人名单
(一)评定内容由技术标和项目班子配备两部分组成;、特大及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 50 %,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 5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 30 %,项目班子配备权重为 70 %;、三、四类工程,其技术标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具体评定标准。、技术标评定内容包括(1)施工方案;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项目班子配备评定内容包括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符合要求且没有承担其他工程的;
(2)项目班子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的;
(3)3 年内获国家、省、市优秀项目经理的;(4)3 年内获鲁班奖、省、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经理工程质量业绩有效期一般为:国优工程 3 年,省优工程 2 年,市优和优良工程 1 年。其要求应当结合招标工程类别而定,一类工程可要求获得过国优工程,二类工程可要求获得过省优工程,三类工程可要求获得过市优工程,四类工程可要求获得过优良工程。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的评定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技术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四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或投标人少于 3 个,致使投标明显缺乏公平竞争的,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在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内进行,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定标准、办法和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认可不得随意改变
不得在招标文件以外附加不合理条件作为评标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1、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增加费用合计不超过原合同价款 15 %时,增加项目按现行定额及最低类(级,)计费标准计算下浮 10 %一次包干;、增加费用合计超过原合同价款 15 %时,超出部分的增加项目按现行定额及工程相应类别计费标准计算,按中标下浮数(下浮数不超过 10 %的按 10 %下浮)增加;、减少工程按现行定额及工程相应类别计费标准计算,按中标下浮数扣减。
(二)属招标人提出(或经招标人同意的设计变更)的装饰面料、设备的换用,与原招标文件(或招标图纸)所列明的规格、品牌等要求不一致的,可调整所换用的材料、设备的价差(不计算其它费用),多退少补。
第五章 镇区交易所的设立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镇区交易所是由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主,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服务性法人实体 第二十九条 镇区交易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办费不少于 50 万元;
(二)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场所和设备;
(三)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室和评标室;
(四)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6 人;
(五)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市交易中心电脑联网;
(六)为独立法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
第三十条 镇区交易所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能够收集、处理、存储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法规等信息;
(二)能够提供满足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定等交易活动需要的交易场所;
(三)能够为工程承发包和工程建设提供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交易中心、镇区交易所的管理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对招标投标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易中心和镇区交易所在市建设局的管理监督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独立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对镇区交易所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招标申请,核对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负责将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通过市交易中心电子屏幕和 “东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信息系统(www.xiexiebang.com)”以及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三)审查招标文件,重点审查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重点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定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五)监督、检查招投标合同履行情况。
镇区交易所应按上述要求,将招标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要以信息网络建设为重点,成为覆盖全市建设市场动态信息网络的枢纽,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监控和规范建设市场服务
(一)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发布招标信息
由市交易中心建立具有独立域名和 IP 地址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信息系统(www.xiexiebang.com)”信息网站,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和中标公告,实施全市网上投标报名;(二)由市交易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全市招标投标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统一将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及市场行为等纳入招标投标信息网络管理,加强投标人及项目经理的业绩管理,规范企业投标行为,预防和制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证越级承包和挂靠等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过程、结果按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建设局备案
市交易中心和镇区交易所应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月报表及其说明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并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月报表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和镇区交易所要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严格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严密的监督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治理,营造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类别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三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一个标段招标,但应保证有12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无法具体描述清楚技术标准的,可引入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监理、勘察、设计等招标项目不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以及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电子评标流程的,招标人应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流程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货物招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经评审的性价比法进行评标。
综合评分法评审的主要因素有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臵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或其他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投标人业绩、信誉、诚信综合评价;项目总监的业绩、信誉;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监理方案的优劣;投标价格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分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分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等已固化的客观性指标应作为技术评审的一部分,但其权重不应超过技术评审权重的20%。评标业绩的评审起点应与资审时合格业绩一致。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作为评分因素,可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价格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按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应要求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但不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额越大,保证金中现金担保比例应相应增大,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担保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主要有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设计方案记名投票法的,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采用综合评分的,设计方案部分的评审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综合诚信评价的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10%,设计方案标书应采用暗标形式。勘察单独招标的,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条 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造价控制方案应当取得市、区政府的批准,其他国有资金项目的造价控制方案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批复文件中应包含工程招标控制价。
新建项目采用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模式的应取得本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文件。
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施工同标段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标部分和施工标部分,设计标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总评审权重的10%,但不得超过30%。非复杂和大型工程设计标部分评标应采用符合性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施工标的评审方法应按现行后审的施工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设臵。
第三十一条 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主要有价格、经营管理以及资金实力,其中工程价格分权重不得低于总权重的50%。采用带有融资性质模式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货物、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带有融资性质的招标项目等招标的具体评标因素和比例构成等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指引中规定。
第五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的聘任、考核、清出等管理工作由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错漏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竞争性费用范围内存在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相似度达到80%及以上的,视为本条第(二)点所述情形。不同投标人合成编制(加密打包)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机器特征码相同的,视为本条第(三)点所述情形。
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后,应要求有关投标人及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若有关投标人无法提供澄清或说明不合理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评审有关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资料提交给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组建清标工作组,对投标文件中的业绩、奖项等客观内容进行比较、筛选、清理,并将统计结果制成表格,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参考。工作组的组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工作组统计成果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评审时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第三十七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但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阐述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条件。
第三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评标报告),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所附评标报告可以隐去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或项目实施期间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承担合同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有关总承包管理费规定编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抄送招标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已拒绝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编制或者审核招标控制价的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第五十五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满足《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可判断投标人资质等级和可确定造价的条件下,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但用地、规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在投标截止前取得。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依法顺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五十八条 鼓励广州市招标代理单位建立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实施行业自律和公共服务,承担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监管机构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中“日”指“日历天”。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否则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含3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2家(含2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第二十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第二十二条 标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2025-01-28 17:26:4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99555.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