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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地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一)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2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办法招标发包。

第十条 工程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招标,将建筑工程项目化大为小。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二)一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三)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

(五)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六)估价3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1、已按规定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或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5、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6、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7、单独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进行招标,选择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招标单位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装饰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第十六条 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征得发包方同意,可以按下列方式对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实施分包:

(一)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某一专业或非主体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总包工程中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的施工任务和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改建、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报名)投标;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进行答疑,形成文字纪要;

(八)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建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十)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一)依法组织评标,选择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理招标,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并取得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建设单位从事招标业务。

第十九条 招标申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按下列内容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投标单位: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

(二)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承包单位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其他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筑工程及质量等级,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合同履约状况;

(五)当年签订的主要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供贷订单一览表。

投标单位有义务向招标单位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工期、设计进度及深度、主要技术要求,施工和设备采购招标还需附招标工程的图纸及设备清单;

(二)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三)施工和设备采购投标价格的计算要求及方式;

(四)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六)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及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八)对未中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文件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九)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包括:

1、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须提供经批准的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招标还需工程概况、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高度、跨度及最大荷重、主要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其它特殊要求;

4、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按工程(设备)投资总额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工程造价控制在核定的概算或建设单位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如有突破,需经原批准机关追加投资或落实资金来源;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规定、定额和计价规则,或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三)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20%以上的,应当向投标单位支付提前工期所增加的费用;招标单位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当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主要内容,确有需要澄清或者进行非实质性修改的,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通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7日内,招标单位可以召开答疑会。形成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送达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一般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对专业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施工,招标单位可以采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招标。

在技术标阶段,招标单位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技术、质量及其他方面的建议与投标单位进行谈判。

在商务标阶段,招标单位向获准通过的投标单位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单位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终投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区外勘察、设计、施工队伍进疆承揽工程的,须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4、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剖面不少于2个),公共建筑需建筑渲染图,必要时附鸟瞰图、模型;

5、工业项目的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体布置;

6、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7、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8、勘察、设计进度和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方法及收费;

9、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二)建筑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3、承担该项目施工的项目班子情况;

4、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5、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技术负责人印鉴,勘察设计单位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招标单位不应开启并应退还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用正式函件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招标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应当出具签收证明。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不得采用贿赂、给回扣和其他好处等手段使招标单位作出某一决定或者采用某一程序。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评标委员会、投标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经投标单位确认后当众拆封,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为有效投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当当场公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一经启封,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代表担任。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不得泄漏有关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进行,对投标方案、工期(生产、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质量保证、报价以及投标单位经营业绩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择优推荐1至2家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理由,另外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或调整主要设计人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动设计单位的,报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按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并应付给中标单位该项目标准勘察设计费的30%作为补偿;

(二)变动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当征得招标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有限竞争性招标的,招标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投标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的成本费。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设备采购定标由招标单位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中选定。

招标单位在定标后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与中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招标单位不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选定中标方,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审查招标申请,确认招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资格,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标底编制和评标的原则、标准、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重点监督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评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是否依据评标报告中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工程是否发包给依法中标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承包单位;

(四)对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指导,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违规行为严重且尚未定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招标投标进程,如已定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建法[2000]7号 2000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或者保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由,对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市)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为招标人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信息、场所等服务功能。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对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加以限制。

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必须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依法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招标

1、水利、交通、能源、电力、邮电、城市市政公用工程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立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单体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

3、12层以上住宅的勘察、设计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总平面设计;

4、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5、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二)工程监理招标

1、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下列项目:

(1)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6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3)估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其它渠道投资的下列项目: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依法在有形建设市场组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工程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资管理的,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部门,应当将行政监督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相分离,组成项目法人履行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自治区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

1、本办法第七条

(一)项1至3目所列建设工程;

2、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设计。

(二)监理工程

1、大型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3、成片开发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2、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3、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的施工;

4、估价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下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监督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设市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

1、项目建议书或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取得规划设计条件;

3、勘察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齐备,具有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二)工程监理

1、已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2、取得财政、审计或者银行对跨年建设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设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或资信证明。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

1、具备本条

(二)项工程监理招标所列条件;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3、附属设备采购有设计图规定的设备清单及便于订货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概算,非标准设备还应具备完整的设计图纸;

4、单独进行装修工程招标的,装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与其相关的土建、安装等工程进度达到装修工程施工的要求;

5、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人,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申请(报名)投标;

(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

(七)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主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情况通知;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有与招标工程管理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确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事权划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简况和基本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办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分别载明下列招标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数量、主要技术要求,设计招标需附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附施工图纸及设备清单;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

(四)完成勘察、设计或者竣工、交货的时间;

(五)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标准及日程安排;

(六)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允许分包的约定;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履约保证方式;

(九)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投标期间以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还应当包括:

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需提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3、支付勘察、设计费的费率标准;

4、对未中标的设计单位支付的设计方案成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十一)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应当包括:

1、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方式;

2、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十二)工程监理招标还应当包括:

1、委托监理的范围、方式和权限;

2、支付监理费的费率标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下列内容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

(一)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施工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工程监理单位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检验报告;

(三)潜在投标人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四)近三年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状况,设备生产厂家需提供设备生产能力、生产销售情况;

(五)当年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一览表,附属设备、材料采购需提供供货订单一览表。

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本条规定条件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届时如数退还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并负有为潜在投标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定条件和招标项目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非法设置市场准入、投标许可、资格认证等限制平等竞争的条件,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招标人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附属设备材料采购一项或多项分别进行招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招标发包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数额以上的装修工程外,招标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

依法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提倡由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装修单位一并承包。

招标人将勘察、设计平行招标的,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编制标底,也可以采用无标底竞标方式。标底编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采用方案竞选的方式。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通过监理大纲比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的原则和办法:

(一)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在核定的概算或投标人可承受的投资包干限额以内计算工程造价,如有突破,需经投标人同意,立项批准的项目需经批准机关同意;

(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依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方法,或者以机电设备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综合不可预见费和技术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编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变更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疆投标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一)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综合说明书;

3、主要设计人员名单及资历简介;

4、对施工的主要技术要求;

5、中标后拟分包的部分;

6、勘察、设计费取费费率;

7、勘察投标文件还应当附勘察方案及勘察施工组织方案;

8、设计投标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要设计图纸: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公共建筑需附建筑渲染图;住宅小区还应有总平面设计、道路、绿化、管网等专项工程设计图纸;

(2)工业项目的设计工艺流程、设备选型、主要建筑物的总平面设计;

(3)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经营型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主要设备清单及三材用量;

9、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监理大纲;

3、拟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

4、拟用于工程监理项目的主要质量检测设备、仪器,或者委托法定单位检测的协议;

5、工程监理费取费费率;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三)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采购投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及投标价格;

3、设备、生产(供货)单位提供设备选型方案及说明;

4、拟在中标后分包的部分;

5、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施工招标还应当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

(3)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

7、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并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勘察设计文件还需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章、注册师执业章。

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或者200万元以上的装修;

(二)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人转让监理业务;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勘察、设计、监理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竞标;施工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禁止投标人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均应当当众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参加评标的专家应当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可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确定。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监督部门认可。

评标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评标人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依照招标人事先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案、工期(供货期)、主要材料用量、服务质量、施工和附属设备、材料报价以及投标人经营业绩和信誉等各项标准综合评价中标;

(二)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的最低合理投标价中标。

第三十六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有明显出入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标底编制错误,废除标底,以投标人有效报价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二)属于投标人错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否决所有投标或者废除标底,应当经招标监督机构核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招标人或者中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定标后,应当由中标人完成勘察成果、进行施工图设计,且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擅自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变动主要技术人员的,需征得招标人同意。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勘察、设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的勘察、设计投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费。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勘察、设计、监理收费的2%;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履约保函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价额的2%.第四十三条 法定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实施监督:

(一)对备案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组织招标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二)对招标工程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核查;

(三)对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实施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程序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依法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包,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和投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七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

(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项目,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招标人需在施工总承包发包后另行发包总承包合同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由招标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发包,或由招标人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后自行发包。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宜将一个资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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