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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建筑物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资料、工程进度和设计进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10年承担的国内(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勘察(测)设计项目;

5.近10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测)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四十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2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

第五十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1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标评标标准:

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

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

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

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二)商务标评标标准:

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有2/3以上委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署名,与评标报告一并报招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3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1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十三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重大专题研究、基础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 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 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 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基本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市水利(水务 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 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设在本市的分库;(六 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六 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市水利(水务 局规定。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审批符合相应条件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并负责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工作;

(二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 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 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 监督招标人编制标底、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对编制标底的监督。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编制是否保密;标底的编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开标的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底是否当场公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4、对评标的监督。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标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发生;评标报告是否是评标专家的独立意见;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定标的监督。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投标人的行政监督。投标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资格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投标人是否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

(四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 应急度汛项目;(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或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招标前, 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安排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提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招标时的具体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5、评标方法。评标拟采用的具体方法及主要评审指标。

6、投标人资质(资格 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 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 条件要求。

7、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8、招标计划安排。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媒体、发布时间以及答疑、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具体安排。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备案事项的,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备案。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 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核准的招标备案报告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同时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十一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十四 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 发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 进行合同谈判, 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 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熟悉有关专业的持证工程造价人员。标底的编制要在招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完成,所有参与标底编制的人员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不得与外界发生通讯联系。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 办建管[2003]120号” 文 执行。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或无标底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天,评标委员会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 标代理机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合 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 中抽取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产生的评委应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省管 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项目评标 专家库中抽取;市管项目在市水利(水务局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 抽取要求的,可申请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

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居住地域在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专家分库,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运行管 理,每年年底要提交分库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 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相应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 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 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应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严 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 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 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 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 评分汇总表等。报告经审核没有疑义,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 专用章,中标通知书方可生效。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 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 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 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条 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 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的受理单位,要按规定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受理电话及信箱向社会公布,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投诉并在规 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2001-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合肥市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表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ǖ墓抑氐阆钅康氖〖度嗣裾范ǖ牡胤街氐阆钅坎皇室斯斜甑模裨悍⒄辜苹棵呕蛘呤〖度嗣裾迹梢越醒胝斜辍?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面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全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设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领土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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