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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第一篇: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在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

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等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学院(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博管办主任,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博管办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研究生院和科学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的过程管理。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学院(单位)指定专人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兼任,根据具体情况组成以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工作班子,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学科领域。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博士生导师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在站研究任务。学校、学院(学科)和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浙江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根据人事关系的不同,国内博士后人员分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须转入我校,按学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

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学术道德的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与两位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经流动站面试通过,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

第十三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博士后进站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审批同意,其他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管理办法同国内博士后人员。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进站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协助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统一由学校为其购买有关综合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流动站应结合所在学科科学研究、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报学校博管办。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设站学科、合作导师以及研究选题等。

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外— 6 — 籍博士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六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24个月。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其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同时,作为学校的科研人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在所在学科进行,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未曾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人员,经有关学院(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各学院(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审批,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出站期满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组织5名以上校内外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市级以上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五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一起报流动站审核,流动站核实后,将相关材料一式4份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并报浙江省— 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管办,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至学校博管办。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单位)同意,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博士后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流动站及学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博士后人员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聘任在本校任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学校当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风不正、弄虚作假;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

行政处分;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为本校流动编制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底薪为15万元。相关发放标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上述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档案工资按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病假、事假、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的,要减扣一定额度的薪酬,具体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浙师人字〔2013〕10号)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与本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 10 — 险及公积金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校本部800元/月,杭州校区1800元/月)。在职博士后、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A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

(一)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奖励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助新进站博士后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11 —

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学院、学科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配套。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属博士后绩效考核超额完成部分的,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建卡立账,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严格控制购买计算机及劳务费等支出。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全国优秀博士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国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要求出— 12 — 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需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单位)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进行出国(境)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出国逾期不归的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博管办。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并从保证金中扣回出国期间学校已支付的薪酬及资助等费用。

第九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与流动站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学校博管办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及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博管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和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论文(著作)、项目等级,— 13 —

根据成果发表(出版)或获得当年的政策由科学研究院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相关政策按浙师人字〔2015〕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 14 —

本实施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一、学校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并向学校汇报。

(二)制订博士后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博士后工作相关人、财、物的预算和配置。

(四)审定各流动站的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五)负责各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六)总结校内外博士后的工作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

(八)其他与博士后相关的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的分工

(一)人事处

1.负责起草和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年度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制订。

3.博士后人员进、出及退站和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等工作。

4.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5.博士后人员年薪(包括绩效考核奖)和档案工资的核定,以及保险福利等经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6.新设流动站的申报及国家、省评优评奖的推荐、申报工作。7.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

8.协调全校流动站的评估工作。9.流动站和博士后联谊会建设工作。10.协助博士后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

(二)科学研究院

1.受理博士后人员有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博士后科研任务的总结、成果鉴定和科研项目的跟踪。3.会同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

1.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增列、考核等管理工作。2.负责博士后招生指标的落实。3.负责博士后招生宣传工作。

4.会同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

安排博士后人员的住房、有关后勤服务及管理工作等。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负责博士后人员因公出国等手续办理,负责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办理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以及承担部分管理— 16 — 工作。人事处

(六)计划财务处

1.审核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经费预算。

2.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年薪(包括绩效考核奖)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扣代交以及各种经费的办理等工作。

(七)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

1.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薄名利,潜心钻研,锐意进取。

2.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同时引导博士后人员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3.负责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4.审定博士后人员申请进站前的业务水平,配备合作导师。5.审核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安排,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总结等。

6.负责博士后考核工作,及时调整本流动站的合作导师信息库,负责更新本流动站的中英文简介,做好本流动站博士后科研信息资料的统计。

7.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党团、工会以及联谊活动。8.承担博士后的部分年薪和启动经费的配套。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工作,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人社部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我校博士后合作导师实行选聘制,合作导师的选聘要有利于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有利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竞聘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科研、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道德,能认真履行高校教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2.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要求是博士生导师。

3.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当年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及以上省部级及以上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或理工科具有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具有1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支配权。

4.年龄一般在6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8 — 能亲自指导博士后人员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兼职教授,可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单位)。

2.学院(单位)流动站工作班子审议。经学院(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博管办。

3.学校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博管办将申报者材料进行复核后,报校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

4.学校发文和聘任。学校对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人选予以发文公布,并发给正式聘任证书。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1.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选定研究项目、调整研究方向。2.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3.初审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短期出国或参加必要学术活动等申请。

4.初审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延长出站的申请。

5.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的定期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6.教育和监督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行为。

五、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

1.学校每年3月份受理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聘期考核每4年开展一次,考核优秀予以奖励,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

2.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在2年内有两名及以上未能按期出站,则停止其今后1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完成研究任务被退站处理,学校将停止其今后2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六、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考核工作,提高博士后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激励博士后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及《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进站考核

凡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进站前向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院(单位)提交有关个人资料。设站学院(单位)工作班子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履行录用考核程序,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

(一)申请人除符合人社部博管会文件关于进站人员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成绩优秀。2.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生称号。

3.进站前,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A&HCI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者(国家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有材料证明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6.两位推荐人系国内外知名的同行专家。

确因研究项目或学科建设需要,经流动站工作班子评议,一致认为有发展潜力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或授权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经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录取名单。

二、博士后日常考核

博士后应接受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或授权专家组对其日常学习和研究工作的考核。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内容包括本季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本季度出勤情况、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等。

(一)合格

每季度全勤在站工作,参加所在院、系(所)、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较好地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二)基本合格

每季度累计事假或旷工不超过10天,连续旷工不超过4天,累计旷工不超过7天,能参加所在院、系(所)、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学习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基本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三)不符合基本合格条件者,为不合格。

三、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制订出在站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工作班子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 22 — 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博士后人员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日常考核均为合格,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各流动站可向学校博管办推荐作为中期考核优秀人选: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身份在一级及以上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10万元。

(二)合格

博士后人员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累计事假或旷工少于40天,连续旷工少于15天,累计旷工少于30天,日常考核不合格少于2次,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5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为不合格。

因特殊原因进站满一年暂未达到合格条件者,可申请延缓考核时间,但3个月后,即进站满15个月必须参加考核,经考核仍未达到合格条件者为不合格。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根据规定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流动站组织5名以上校内外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各单位可向博管办推荐作为出站考核优秀人选: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及以上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20万元。

(二)合格

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累计事假或旷工每年少于40天,连续旷工每年少于15天,累计旷工每年少于30天,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

— 24 —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2)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10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未出站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管理

博士后的工作报酬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将分别采取如下办法:

(一)中期考核优秀者可享受绩效考核奖2万元,合格者不发绩效考核奖,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二)出站考核优秀且按期出站者可享受绩效考核奖2万元,合格者不发绩效考核奖,不合格者不发给博士后证书。延期6个月以上绩效考核奖核发80%。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A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六、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相关政策按浙师人字〔2015〕9号文件执行。

第二篇: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

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组织所属区域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2、能为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区县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区县人事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企业研究项目;

2、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3、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提出申请;

4、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

5、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工作站;

2、能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十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

全职研发型是指依托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的项目,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博士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研发型是指从事时限较短的项目研发工作,已在本市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市博管办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鼓励在沪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沪工作。第十七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博管办提交上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市博管办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参与合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作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设站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应当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2002]3号)及其他国家和本市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以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112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确需继续到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市博管办批准可进入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作出退站处理,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市工作的,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进沪手续;到外省(区、市)工作的,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区、市)市流动站和工作站出站到本市工作的,凭人事部或试点省(区、市)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市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经费、公寓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市博管办管理,用于本市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本市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从事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员,以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成效较好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设站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博管办对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经费资助,全职研发型每位博士后资助三万元,在站研发型每个项目资助一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区县要给予不低于1:1资金配套。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沪科合[2006]第003号)的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博管办。

第三十五条 设站单位向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也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中国上海博士后公寓”对本市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开放,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根据需要向市博管办申请。第七章 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博管办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上海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人事部。根据人事部审定的评估结果,市博管办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事部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市博管办负责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估,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对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5日施行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省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我省辖区内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省博管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受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更名的申请并审批。

(三)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

(四)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五)负责我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承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费申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七)承办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八)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九)协调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管理。

(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博士后工作。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省博管会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

(五)协助设站(基地)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六)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有3-5人组成),主要负责:

(一)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批准设立,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批准设立,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审批。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须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理论和技术上有创新性或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可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愿望,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均可优先推荐。

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

(三)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兴企、人才兴企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积极愿望和迫切要求。

(四)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必须组织3家以上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变更名称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与退站

第十六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到省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2岁。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全国博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设站(基地)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基地)单位或已设站(基地)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省博管会审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工作站为主,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流动站为主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通过向省博管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在办理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手续时,须提供其第一站出站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提供国内博士进站所需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留学博士或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学位证书,护照及其它证明材料,交申请的设站(基地)单位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设站(基地)单位验证博士学位证书后,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中文译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需先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网址:www.xiexiebang.com)。设站(基地)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博管办:

(一)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已婚博士应提交结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省博管办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基地)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落。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园和入学等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博士后人员的子女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择优重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最终定稿)

第一篇: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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