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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相关事项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医保相关事项

第一篇:医保相关事项

关于在校生参加焦作市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焦作市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启动,为做好我校学生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所有在校生,自愿参保。

二、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焦人社[2015]167号文件规定个人缴费90元,焦作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一、二级)的学生,个人不缴费,其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但必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低保或重残证复印件)。

三、保险期限

本次保险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新参保和中断续费的有90天等待期)。

四、参保程序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收缴学生保费90元/人,并按年级、专业、班级的顺序统计参保学生信息,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学院参保学生花名册(格式见附件)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至学生处(2号综合楼308),电子版发送至xszzglzx@hpu.edu.cn,经学生处开具保险情况确认单后,各学院将本单位的保费转存至学校账户。

五、有关说明

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修订)》,参加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同时可享受学校基本医疗报销,未参保则不予享受学校基本医疗报销,2015级新生

本年度参保的,正式报到注册起即可享受学校医疗报销。

六、报销程序和比例

1.门诊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30%,输液报销50%(2015年临时调整为门诊药费报销50%,检查及治疗报销80%);经校医院转诊在外的门诊费,凭转诊单和发票回校医院报销30%,外转门诊每生每年最多报100元。

2.住院

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该机构收费处结算医疗费时按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经批准在焦作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按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要求,持“焦作市转医院转诊证明”(寒假、暑假及急诊除外,就近就医)、“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等相关单据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报销手续。

在市医保中心报销之后,持“校医院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费用总清单”、“住院发票”(若在焦作市外就诊,在市医保报销时,原件被用来医保报销,来学校二次报销时应持有加盖市医保中心红色印章的复印件)及“医保报销单”,“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医院二次报销,报销比例为医保报销剩余可报部分的55%。

3.转诊

学生看病首先到校医院(诊疗费用在收费时直接报销),因病情需要到外诊疗的,需由校医院开具转诊单(急症可先就近治疗,后及时补办转诊,无转诊单不能享受学校二次报销);在焦作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告知医生自己参加有焦作市城镇居民医保;到焦作市以外住院治疗的,还必须由焦作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单,并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出院后凭相关材

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寒、暑假回家期间或在外地参加教学实践及实习期间,突发疾病需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焦作市医保中心电话报案(0391-8826865),并告知辅导员,返校后补办相关报销转诊手续,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希望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努力把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件好事办好,免除在校学生看病就医和患重大疾患的后顾之忧,确保在校学生能够真正享受到党和国家及学校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学生处 校医院

2015年11月19日

第二篇:大学生医保报销事项

各系:

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几项说明:

一、2011年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和续保,所享受医疗保险的时间为: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在此期间是否持有医保卡都可以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

二、因病在济南市各医院住院治疗的学生可持医保卡住院登记、结算。

无卡、丢卡期间住院可与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联系,电话开通无卡证明(联系电话:80698523),同样可以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

三、大学生在外地住院治疗出院后可持住院现金报销材料到我校医院

102房间,由学校专人负责将材料上报市医保办居民医保处。

外地住院报销材料:(1)住院发票原件;(2)汇总明细清单;(3)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4)医嘱单复印件;(5)异地住院提供医院等级证明;(6)身份证复印件(7)如有用血液制品的,须有相关化验单;(8)提供原始门诊病历及检查检验单;(9)异地转诊转院须附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10)涉及有民事责任认定者须附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复印件。

门急诊意外伤害报销材料:(1)门急诊发票原件;(2)汇总费用明细清单;(3)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4)门急诊病历;(5)意外伤害须学校出具无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明。

以上内容请各系张贴广而告之。

第三篇:单位职工参加医保事项

单位职工参加医保事项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明确如下: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社会保障(医保ic)卡制作延误的,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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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在单位缴费后的次月。也就是说,单位在月度的1~20日办理职工新增,次月开始通过地税部门予以缴费,下下个月才可有职工医保住院统筹资格。

第四篇:1.学生医保有关事项说明

学生医保有关事项说明

2013-04-17 14:05

一、学生于在校期间需门诊看病的,医保门诊统筹仅定点于辽宁工业大学校医院。其他医院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学生于在校学习期间生病需住院治疗的,直接到锦州市各医院使用本人医疗卡、医疗本住院即可。如需转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要提供三甲医院开具的转诊单,由锦州市医保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继续救治。其所发生医疗费按医保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三、学生寒暑假期间生病需于户口所在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医保有关规定给予报销。门诊看病医疗费不予报销。

如医疗条件所限,需转诊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要提供转诊单,由锦州市医保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字后方可继续治疗。

注:五一、十一住院不予报销

放假期间发生于户口所在地医院住院医疗费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所在院系证明材料(院系及学生处盖章)

4、住院病志、费用明细(分别加盖红章)

5、医疗手册及医疗卡

四、大四学生实习期间于实习地生病住院的,医疗费按医保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提供材料:

1、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是大四学生、实习地点等)

2、实习地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于该地实习期间生病住院)

3、住院病志、费用明细(分别加盖红章)

4、医疗手册及医疗卡

5、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篇:齐齐哈尔医保局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号】[2013]19号

【颁布单位】齐医险发

【颁布日期】2013-3-25

【时 效 性】有效

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是通过基金共济的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使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随着齐齐哈尔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逐年增加,业务量越来越大;同时,由于参保单位管理工伤保险人员工作调动频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单位有伤残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人员,且达到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者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科申报,停发伤残津贴待遇,防止基金流失;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申报,否则由于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返还费用。

二、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报各项待遇。参保单位如需减员,需在领取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办理减员,否则待遇无法支付。

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四、根据黑政发[2011]8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及时申报,外地7日内申报,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筑业农民工因工作流动性大,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加,以便发生工伤事故后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参保单位要按本通知认真执行,对违反上述通知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或工伤患者享受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工伤患者本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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