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篇: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
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
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况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负债情况、银行负债情况、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况。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况: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所,是否
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况,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况、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第十五条
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对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2、是否本地户口;
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况;
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
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
7、主要销售及供货渠道;
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况;
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况;
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
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
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仔细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
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第二十条
授信意见审定。
信用社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信贷人员填写的《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及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确认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核实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提出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明确意见。信用社负责人审核未通过的,由信用社将结果直接通知客户。审核通过的,按照区联社授权经营的权限,由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集体审批或报区联社个人业务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查和审批。
第六章
客户信用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件
信用社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B级。
评定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借款人信誉好,无不良贷款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很强,经营效益很好;自有资金充足,有固定经营场所,偿债能力和意愿很强,与信用社有很好的信用关系,经营收入归社率70%以上,依法纳税。
AAA级: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经营规模在当地个体工商户中居中上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8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
AA级:评分在85分(含85分)至90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偏上,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6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
A级: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8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个体工商户中居中等,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4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B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75分,经营规模在市场经营户中居一般,在信用社的日均存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自有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评信用等级,不得对其授予信用授信。
第七章
信用评定要素
第二十三条件
信用社要根据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所建立的经济档案及所调查的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自然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信用情况、与信用社的关系等要素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的要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文化程度是否真实,业务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
2、品格。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诚实可信,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合规经营,是否被市场评为文明经营户,是否有重大的涉诉行为、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有其他欠款行为。
3、能力。主要包括:借款人所具有的经营年限、经营管理才能、学识水平如何、经营品牌地位及经营性质(代理、自营、买断销售等)等。
4、经营和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收入规模、资金占用量、偿还能力、盈利水平、经营的市场前景等。
5、信用状况。主要包括:借款人的银行结算记录、银行负债、或有负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的不良信用记录。
6、与银行关系。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信用社客户,信用社帐户性质,在信用社的存款情况,业务往来是否频繁,信誉记录是否良好等。
第八章
客户信用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自借款人与信用社签定授信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则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自动失效,若借款人再申请贷款,信用社应对借款人的当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定。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在借款人的信用授信有效期内,动态跟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出现违约或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低或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如借款人在授信有限期限内死亡、失踪的,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行对其进行信用评定:
1、不符合信用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关犯罪记录或不良社会影响;
3、卷入或将卷入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
4、在信用社或它行有不良信用行为的。
5、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件
信用社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信用社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九章
授信额度与期限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根据本办法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客户
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授信。对各信用等级借款人的授信按以下原则掌握:
信用等级A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6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信用等级A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信用等级A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信用等级B级:其授信不超过借款人经营性净资产的40%,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信用等级B级以下的,不予授信。
以上授信原则主要适用于客户信用贷款,对于客户提出的抵押、质押贷款不受以上限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限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最长为1年(含1年),有效期自《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签定合同与核发《贷款证》
第三十条 对审批同意授信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授信手续。同时,告知借款人授信额度、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及其它注意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
原件到信用社签定《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并由信贷人员进行贷款额度授信。
第十一章 贷款的支用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授信可用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贷款,随用随还。其可用额度为核定的授信额度与该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累积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其授信项下贷款,其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其授信项下贷款,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在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支用贷款时,应对所支用额度提供担保,此担保可以是区联社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其担保额度为借款人适时贷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支用授信贷款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支用申请表》,信用社信贷人员及主任审核是否在其可用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必要时应对借款申请贷款的用途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借款人的申请签署明确意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明确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填制借款凭证,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会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和借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入帐手续,逐笔开立贷款帐户,贷款资金划至《个体工商户授信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帐
户中。在办理贷款发放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坚持“三道防线”相关规定,坚持借款人当面到场办理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必须以转帐方式划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内,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
第十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
第三十五条
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的限制,但每笔贷款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年两。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支用的每笔贷款利率依据《个体工商户授信借款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凭证上载明的贷款期限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具体的执行利率标准按区联社规定执行。借款人支用贷款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三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按月结息方式计息,贷款期内任意还本,最后一次利随本清方式。借款人若提前全额偿还贷款本息,利息按合同利率以实际天数计收。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足额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可直接从借款人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和到期本金。贷款到
期前15日,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经信用社同意展期的,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到期未还。又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通过的,按贷款逾期处理,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收回签收回执,落实不良贷款的追收措施。借款人借款逾期、被挤占挪用和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情况应记入《个体工商户贷款证》。
第十四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台帐,实行一户一档。
1、信用社信贷人员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台帐,详细记载借款人授信、贷款的支用、本息的收回、可用额度、占用形态等情况。
2、信贷人员须逐户建立客户档案。归档客户授信的整套资料,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的首次跟踪检查、贷款的季度检查。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的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贷后跟踪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完成。
个体工商户贷款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业务规范化操作情况,信贷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变化等。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社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贷款
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对贷款逾期经信用社催收未偿还的,或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个体工商户》贷款证的借款人,信用社有权取消借款人的授信贷款资格,收回《个体工商户贷款证》,并依法收回所发放的贷款。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相结合管理,对已发放农户下额信用贷款的,不再发放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已发放了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的则不得在对其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客户授信贷款管理,严格贷款责任追究制,落实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人,各级责任人对所调查、认定的事实、意见负责,对因调查及审查内容失真、恶意隐瞒等违规行为造成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逾期或形成双呆的,要依据市、区联社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瓮农信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审批表
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 个体工商户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35份
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内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信用状况或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为主的贷款。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方式。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二)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效营业执照。
(四)有效税务登记。
(五)家庭财产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4张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是指信用社、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依照各自的授信权限对相应的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三)随报随批。指信用社每完成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初评,即按规定程序申报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适时调整。是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审定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信用社应适时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申报审定新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资信调查。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 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上述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信调查重点: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在信用社结算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
(二)量化评分。信贷员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情况,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基本部分和进行量化评分。
(三)信用审定。经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后,按照评级授信权限审定或向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由联社业务发展部审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联社业务发展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
(四)确定授信。信用社评定小组、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信用社可根据辖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家庭收入、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实际资金需求额度,结合风险控制措施具体确定每户授信额度。
(一)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按下列范围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限额。
1、优秀等级授信额度最高10万元。
2、较好等级授信额度最高5万元。
3、一般等级授信额度最高3万元。
(二)授信额度计算。
授信额度①=个体工商户净资产总额×60% 授信额度②=个体工商户每年可供还款金额×借款期限 授信额度≤信用等级量化分数%×(授信额度①+授信额度②)/2 第十五条 评级低于一般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可采取担保方式发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的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发放抵(质)押贷款的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评级为优秀的,如果其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超出优秀等级最高限额的可实行特别授信,授信额度由信用社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和审贷委员会按权限审定。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定后,信用社建立登记簿,填制《贷款资格证》,编号登记发放。
第十八条 获得授信的个体工商户凭《贷款资格证》申请贷款。《贷款资格证》仅是个体工商户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资信证明,信用社不得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贷款资格证。
(三)享受优惠利率应提供入股证明。
(四)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
(一)客户受理。信贷员接到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并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二)贷款调查。信贷员认真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用途和还款来源,写出调查评价报告。
(三)贷款发放。信用社负责人审核调查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授权信贷员填制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相关要件后交会计办理贷款。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确定及还款、结息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必须严格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不得发放超过生产经营周期的贷款。对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内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实行区别浮动利率,借款逾期或转移用途,按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加罚息,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联社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短期贷款可到期一次性归还,中期贷款必须实行约定分期还款计划,按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按区域管理原则实施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以户为单位界定,获得评级授信的客户不得再申请其他对象的评级授信。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夫妻任何一方有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不归还的不予评级授信。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对同一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后,如其有新的贷款需求,不得以保证方式发放,必须采取抵(质)押方式办理贷款。第三十条 超过等级授信额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多采取以下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一)有可供抵(质)押担保财产并能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应以抵(质)押方式发放贷款。
(二)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发放保证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限于评级授信个体工商户)代偿能力(在评级授信额内)。
(三)以第三人拥有财产权利作担保的,应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设定抵(质)押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系承包、租赁取得的,应征得发包人、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处分借款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五)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获取的相关奖扶补助资金必须通过信用社结算。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履行评估小组职责,首次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前,个体工商户贷款家庭资产评估小组成员必须实地核实借款人的家庭财产情况,认真评估其财产价值,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估个体工商户家庭资产采取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评估,应充分考虑评估资产的权属完整性及资产的变现性,结合资产成新率作出综合评估,评估时采取审 慎原则,对评估资产原则上就低不就高。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挤占、挪用信贷资产的。
(二)拒绝接受信用社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信贷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三)未按双方约定按期归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的。(四)借款人及其投资者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信用社债务的。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出现停产、歇业以及较大亏损的。
(六)借款人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明显价值减少、毁损、灭失后,不能提供足值担保的。
(七)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被相应机关处罚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占净资产30%以上诉讼纠纷的且可能承担较大金额赔偿责任的。
(九)借款人死亡或借款人丧失经营管理能力,对信用社债权安全形成较大影响的。
(十)借款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信用社有权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逐户建立台帐,实行“全方位”跟踪监测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动态,及时记录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和风险状况。
(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二)到期催收。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5天抄列还款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
(三)到期管理。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信用社应终止对其在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待归还结欠贷款后方能向其发放贷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出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的,根据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个体工商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信用社应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和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联社应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形成不良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逐笔检查。
第九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一)根据年审情况,分别在年审表、登记簿上加盖“年审合格”、“年审基本合格”、“年审不合格”印章,并注明年审日期。
(二)对年审合格的,应维持信用等级;符合晋升信用等级的,可晋升信用等级;对年审基本合格的,相应降低信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等级。
(三)年审内容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07‟1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取消信用等级的,应在3日内上报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在全辖予以通报。
(五)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章 信贷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主任、信贷人员尽职尽责管理,做到风险可控,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 形成不良贷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按省联社和瓮安县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十一条 管贷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轮换,对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书面移交。
第四十二条 信用社年终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开展情况作 出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若违规违纪,调查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现场检查处罚办法(试行)》(黔农信发„2005‟52号)、《瓮安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若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瓮安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对其运行效果进行评估,结合实际再作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x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财务报表及其他经 1 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
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
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定的违约可能性,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级。
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但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级。
B-:信用欠佳,偿债能力不足,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高。CCC:信用较差,偿债能力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高。CC:信用很差,偿债能力很弱,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很高。C:信用极差,几乎无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极高。D:截至评级时点客户已发生违约1。第六条 债务承受额
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在客户信用评级管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的、反映客户在一定期间内对本行授信承受能力的内部参考指标。对客户核定债务承受额,不意味着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 1违约定义详见《xx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违约定义规定》。
供等量授信。债务承受额是本行对客户核定授信总量、进行风险监控的参考因素。
第三章 评级对象
第七条 凡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须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并持有具有法人资格上级公司融资授权的非法人企业(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该类客户具有借款人资格。
(二)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工商机关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
上述非法人企业客户若申请本行公司授信,应纳入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范围进行信用评级。对于第一类非法人企业,如果编制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使用其本身的财务报表评级;如果没有编制独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应采用其上级法人公司本部的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不应高于上级法人公司评级结果。
第八条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进行信 4 用等级评定,不需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九条 申请或正在使用本行授信的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自然人客户,不在本办法执行范围之内,其中:
(一)金融机构客户,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按照本行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
(二)国家机关客户,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国家各级立法权力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军队中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暂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法律实体,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仅叙做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依据《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并结合本行实际,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其评级结果由分行终审认定。
第四章 评级模型
第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根据客户性质,分别采用一般统计模型和打分卡模型。
第十二条 一般统计模型
一般统计模型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运用一系列定量和定性指标,计算客户在未来一年的违约概率,并根据该违约概率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模型使用的定量指标主要是客户的财务指标,例如: 5 现金比率、债务覆盖率、存货周转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资本周转率等,定性指标全部是客观定性指标。模型指标与具体的评分标准有可能根据模型返回检验结果进行调整。本模型用于对一般企业的评级。
一般统计模型共划分为以下基本类型:大型制造业、中型制造业、大中型建筑和公共设施业、大中型服务业、小型制造和公共设施业、小型服务业。行业类型划分以及具体包括的子行业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第十三条 打分卡模型
打分卡模型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项指标评分之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本模型用于对事业单位、新组建企业的评级。
打分卡模型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
(一)事业类模型适用于事业法人,包括三个子类型:
1、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卫生院等;
2、教育机构,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3、其他事业类,包括除医疗和教育机构以外的事业法人。
(二)新建类模型,适用于符合新组建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 6 细分子类型。
第十四条 新组建企业标准
(一)成立未满两个会计、新设合并、分立后名称变更的企业客户属于新组建企业,吸收合并不视为新组建企业。
(二)到评级时点为止,成立已经超过两个会计,由于在前一个会计内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或处于项目建设期,未编制前一会计报表或无法提供前一完整的会计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原则上属于新组建企业。但以上情况主要适用于建设期超过两年的大型生产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项目公司等。
(三)对于改制企业,无论企业改制采用何种方式,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企业的经营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两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能有效衔接,则不采用新建类模型评级。
第十五条 在选择客户适用的基本评级模型时,按以下顺序判断:事业类、新组建企业类、非新组建企业类。然后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和规模,选择具体适用的评级子模型。
第十六条 各模型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1和附件1-2。
第五章 总体要求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评级 7 推翻和评级更新。评级发起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评级时效。原则上,各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认定或上报工作。工作时效的计算不包括评级发起部门补报材料时间。集中评级期间工作时效要求根据集中评级工作安排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评级频率。原则上,存量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集中评级时间为第二季度,新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当客户信用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发起评级更新。
第二十条 评级有效期。
(一)采用报表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决算日后18个月。
(二)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评级时,评级有效期至报表年份次年的6月30日。
(三)采用当年财务报表发起评级,并对评级结果认定后,采用往年财务报表评级的结果自动失效。
(四)对于特殊企业(如下半年才发布上年年报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若6月30日前无法提供上财务报表,则上评级有效期顺延至提供年报评级后为止,原则上不超过当年8月31日。
(五)债务承受额有效期与评级有效期相同。第二十一条 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
为提高客户评级财务信息质量、保证客户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本行实行了客户信用评级认可的审计机构管理制度,认定规则和使用规定详见相关规定2。
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对其做降级或扣分处理外,应从严从紧审核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审核及合理性判断。
(一)不同财务报表是否衔接。如不衔接,财务报表附注或借款人应出具说明材料,业务部门及风险部门应对其合理性做出判断。
(二)不同财务报表是否更换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无故频繁更换审计机构的借款人,应对其财务信息质量予以特别关注。
(三)不同财务报表中相同会计科目、财务比率等是否出现异常波动。如存在异常波动的会计科目,应结合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其合理性。
(四)同一财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勾稽关系。通过判断其是否存在勾稽关系,可间接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2详见《xx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审计机构认证管理规定》。
(五)评级时点是否使用较早年份的财务报表。如由于种种原因,评级时点客户不能提供上末的财务报表、而采用两个前的年报进行评级,则应从严从紧审核该借款人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尽量获取能够反映借款人最新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如季度报表、半报表等),动态修正评级结果,并对尽责审查人员等做出必要提示。
(六)被评级人是否为本行新客户。应适当加大对新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保证本行新增客户的质量。
(七)对于治理机制不完善、决策机制欠佳、扩张快、摊子大、资本运作及关联交易频繁、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民营或非民营企业,要尤其关注其财务报表真实性问题,适当加大对其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审核力度。对于此类客户,原则上不允许向上推翻。必要时应通过向下推翻来真实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六章 评级发起
第二十三条 评级发起。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对授信客户核定客户债务承受额,将信用评级材料报送本级或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授信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发起部门。
发起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发起客户信用评级。分支机构评级发起部门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行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应根据各级审核人员的要求补充审核要件。评级发起部门需对评级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判断,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负责。客户经理需在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其与原件相符。
(二)对于符合评级更新条件的客户,应按权限和流程及时、主动发起评级更新。
(三)根据客户信用评级的最新结果,及时核对、更新信贷系统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评级信息,确保信用评级结果在相关系统内得到及时、准确维护。
(四)负责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的自查,并配合风险管理部门开展监控检查工作。
(五)根据不同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控手段和频率。第二十五条 评级发起原则上以报表为基础,对于新建类客户或由于资本金大幅增加而采用非报表(如月报、季报、半年报等)的评级,评级人员应严格控制,并加强人工判断和管理监控。
第七章 评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 评级认定分为专业审核和终审认定。
(一)专业审核。风险管理部门评级专业人员对客户信用评级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本级机构认定权限内的评级报送本级机构有权认定人认定,将超本级机构认定权限的评级报送上级行审核。
(二)终审认定。有权认定人对认定权限内的客户信用评级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及获得评级认定转授权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认定部门。
认定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内容:
(一)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对评级发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评级系统填报信息与审核要件进行一致性核查,对于数据填报有误的,返回发起部门修改;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对评级结果进行向下调整;审核后,根据评级认定权限,将审核结果报送有权认定机构。认定部门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同级授信业务部门和辖内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
(一)、(二)两项工作 12 内容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订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培训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人员、配合总行开展信用评级体系的调整完善和研究建设工作,按季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的信用评级信息,就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评级推翻率、评级迁移率等向上级行报告、向同级行业务部门和下级行通报。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负责上述
(一)、(二)两项工作内容外,还负责本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包括调整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培训总行业务部门和一级分行评级人员,按季汇总分析汇报全行客户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每年应至少两次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客户评级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下设客户信用评级专门机构或职位,配备评级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客户信用评级职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xx银行评级专业人员”资格,该资格由总行统一认定。所有客户信用评级必须经过具备资格的评级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有权认定人终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 除总行指定的特殊客户和区域外,本行客户信用评级认定权限全部上收至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条 一级分行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行领导、总行风险管理部分管客户评级工作的部领导是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的有权认定人。有权认定人经过正式程序可以转授权给本行相关风险管理人员,有权认定人及其受权人对评级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发起的存量客户批复授信总量或全口径授信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新增客户拟申请授信总量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初评结果达到BBB-级以上(含)的客户信用评级。
(二)总行业务部门发起的全部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全行所有申请评级向上推翻的客户信用评级。第三十二条 一级分行认定权限
(一)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总行认定权限以外的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全部担保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一级分行本部和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仅叙作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信用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转授权规定
(一)对总行直属分行的转授权。对于直属分行业务部门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发起的、一级分行权限内的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客户评级认定权限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直属分行。
(二)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转授权。对于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评级,一级分行可根据授信管理专项规定,授权辖内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认定。
(三)转授权方案由一级分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备总行。
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权限内认定的授信客户,在评级有效期内发生批复授信总量金额或授信余额变动后,如超出一级分行认定权限,评级发起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和程序发起并报总行终审认定。
第八章 评级推翻
第三十五条 评级推翻包括评级人员对计量模型评级结果的推翻和评级认定人员对评级发起人员评级建议的否决。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评级推翻,都必须依据充分理由,评级人员应在审批流程中明确阐述推翻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向下推翻是指评级人员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 15 型输出等级在评级系统内进行等级下调。后手审核人员可对前手审核人员的向下调级进行回调,但调整后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模型输出等级。
第三十八条 向下推翻的原则。评级人员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确保推翻后的信用等级真实反映客户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向下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下推翻,具体要求详见《xx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四十条 向上推翻是指评级发起部门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模型输出等级有上调要求,发起向上推翻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向上推翻仅适用于使用一般统计模型评级的授信客户,其他评级客户不得进行向上推翻。
第四十一条 向上推翻的原则。各机构应本着审慎合理的原则,在有充分理由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及时提出评级向上推翻申请。
各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审核评级发起部门的申请,合理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推翻幅度,把握好推翻的客户数量和质量。
总行对各行向上推翻的总量和推翻幅度进行终审控制,其中对于推翻幅度超过两个等级的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除进行业务审核 16 外,还进行技术测试。总行对推翻的结果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向上推翻的依据。
对于客户信用等级,可以在模型输出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推翻,具体要求详见《xx银行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推翻指引》。
第九章 评级更新
第四十三条 评级更新包括评级更新和动态评级更新。第四十四条 评级更新是根据客户最新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的评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四十五条 动态评级更新是指客户在评级更新后的有效期内,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级发起部门及时进行的评级。
第四十六条 动态评级更新的原则。动态评级更新应遵循及时、主动、审慎、有效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在获得信息符合评级更新条件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评级更新。
第四十八条 评级结果有效期内,担保客户转变为授信客户,应及时发起评级,并按授信客户评级认定权限报批。如客户情况未发生变化,信用等级应保持不变,只增加核定债务承受额;如客户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并核定债务承受额。
第十章 特殊类型评级
第四十九条 集团客户信用评级
(一)集团客户评级范围。本章所称“集团客户”指纳入《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管理范围的集团客户。原则上,应对集团客户、集团板块、集团成员分别进行信用评级。
(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应基于集团合并报表。评级发起部门应尽量获取集团合并报表,如果由于集团客户尚未编制合并报表,或集团客户属本行管理意义上的集团而非实体集团、因而无法编制合并报表,则暂不对集团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三)集团客户评级职责分工
集团客户及板块牵头行负责组织集团客户及板块信用评级的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
集团客户参与行负责所管辖集团成员的信用评级发起、审核、权限内认定及超权限上报总行认定工作。同时,各参与行有责任根据牵头行要求,配合实施集团客户信用评级各项工作。
(四)除以下情况外,集团客户评级的具体要求与单一客户相同:
1、集团客户履约情况、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集团母公司(本部)的情况掌握,如本部在本行无授信,可参考其他重要成员情况掌握。
2、集团客户的评级类型选择,以集团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的行业选择主行业进行评级。
3、当以集团母公司为评级对象时,应以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如果确属无法获取母公司报表的,可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级,但应将集团合并报表内“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无效资产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进行等级下调。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应严格控制审核此类评级。
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一)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
(二)评级权限。一级分行可将评级认定权限对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转授权,转授权方案需报备总行。
(三)评级流程。执行与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管理相适应的简化流程,审核人员须具备“xx银行评级专业人员资格”。
(四)职责分工。根据转授权方案,评级认定机构需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若转授权后不直接参与评级,仍要承担管
银行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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