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一篇: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摘要:在输变电工程中质量的控制包括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就当前输变电工程质量控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工程;质量控制;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措施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存之本。在我国,有些工程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就一般而言建筑工程、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仍比较多,有些工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还是非常突出的,由于这一类工程在建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而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在电力工程方面,虽然恶性事故数量极少,但不可否认的是,因建筑工程(如变电站、电厂等项目的土建部分)的质量缺陷而影响使用功能,影响运行的情况也仍有发生。工程质量的保证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但和施工方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和质量验评管理工作方面下工夫,才能实现工程质量过硬的目标。
一、明确职责和相互的关系
作为施工单位,在进行项目管理时,是在业主和建设单位的领导下,根据自己所承包项目的特点、工作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细化管理,主要包括:根据设计图纸对每个单项工程或重要的工序编制施工工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及质量检验;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方案;根据施工工期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好施工人员、资金、设备;监督施工进度;整理和完善施工检测记录、技术资料;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而作为建设单位,需把握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要对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质量保证期的服务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设单位不仅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机构,其职责还包括:根据项目的特点,对项目部的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使项目部能高效运转;制定明确的工作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将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计划、进度控制、质量标准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好项目监理的作用,协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除了与施工单位具有相同的职责外,还有其特殊性。建设单位要从项目建设全局的角度,着重对项目进度计划的制定、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成本及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二、项目管理中注意的问题
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监控。合同签订后,施工项目部就应该成为建设单位管理的一个部门,他们的每一个施工程序都应该在建设单位的监控之下。建设单位必须,每周、每月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了解,做到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
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和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者,为了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越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布指令或接受施工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决策尽量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
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重视和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建设单位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其日常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具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做好施工队伍的选择。建设项目应普遍实行招标制,通过招投标尽可能选择专业队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现行专业质量标准、操作规范施工。
2.做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前,设计单位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作设计交底,把设计图和各专业的施工要点等做详细交代。施工单位在接到正式施工图后,应立即组织图纸自审,分专业审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施工方案;按选定的施工方法,探讨施工中保证设计要求的可行性;在图纸会审中,由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3.严格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制。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监理制度。专业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抓好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对关键工序要责任到人,实施全过程的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例如:送电线路施工中的基础工程砼配合比的控制;铁塔组立工程主材弯曲的控制,转角塔倾斜的控制;架线工程中直线、耐张连接质量控制,交叉跨越控制,使每个环节都在质量控制之中。
4.搞好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特性应达到的具体规范,是对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作出的规定,也是评价工程质量的技术依据;工作标准是为实现工程质量和提高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服务的。
5.严格控制建材及设备的质量,做好材料检验工作。建材及设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一旦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选用不当,均会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事故。对重要的电气设备和装置,由经过初步考察确定的几个备选厂家同时提出各自的设备生产组织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和价格,综合评定后确定最佳合作对象,做到质量、价格、进度的统一。建材及设备应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采购,应选择国家认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应商,实行货比三家,这样既可以控制材料的质量,又可以降低材料的成本。对进场的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6.加强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在组建项目班子时,必须设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得兼职。质检员必须持证上岗,而且应具备相关工种的专业知识。质检员应按照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拟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在施工的各个环节过程监督检查,各专业工种要实行质量交接制度,建立“三检”制。上道工序不达标准,不能进行下道工序。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以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达到预定标准。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否则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结语
输变电工程是联系发电和用电的载体,包括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输变电工程的质量正是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电网安全运行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正常生活和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是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之一。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我们输变电施工企业在保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但只要认真对待,结合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充分调动各方面因素,把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人员,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我们的质量体系一定能长期有效运行,并不断深化和发展。
第二篇: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模板安装的标高尺寸正确,位置正确。
2、控制模版起拱高度,消除在施工中因结构自重、施工荷载作用引起的扰度对大于4m的现浇钢筋混泥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设计无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3、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时间和顺序必须按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是后支的先拆,先支的后拆;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
钢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钢筋进场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出场试验报告单。进场的每捆钢筋应具有标牌,按炉号、批次及直径分批验收并抽取试件做力学性能检验合格。
2、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受力钢筋的混泥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混泥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水泥进场时必须对水泥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核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进场的水泥必须对其强度、安定性、初凝时间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试。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场日期3个月(快硬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再次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
3、骨料进场时,应按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
4、拌制混凝土的谁宜用饮用水或洁净的自然水,严禁用海水。
5、外加剂进场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并按批次进行复验,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有关坏境保护的规定。
6、预应力混泥土结构、钢筋混泥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泥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泥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混泥土施工质量控制即混泥土原材料计量,混泥土拌合物的搅拌、运输、浇筑和养护工序的质量控制。
第三篇:浅谈如何控制钢筋工程施工质量
浅谈如何控制钢筋工程施工质量
自从和建筑工程接触后转眼间就在5多年了,一直以来和钢筋打交道,钢筋工程在一个工程中占主导地位,决定着工程结构质量的好坏,现就个人的心得和这些年所学的经验跟大家交流下:
钢筋绑扎与安装:
钢筋绑扎前先认真熟悉图纸,检查配料表与图纸、设计是否有出入,仔细检查成品尺寸、心头是否与下料表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绑扎。
采用20#铁丝绑扎直径12以上钢筋,22#铁丝绑扎直径10以下钢筋。
(1)墙、柱
①墙的钢筋网绑扎同基础。钢筋有90°弯钩时,弯钩应朝向混凝土内。
②采用双层钢筋网时,在两层钢筋之间,应设置撑铁(钩)以固定钢筋的间距。③墙、柱筋绑扎时应吊线控制垂直度,箍筋和水平筋间距应事先画好线后严格控制主筋、箍筋、水平筋间距。剪力墙上下两边三道水平处应满扎,其余可梅花点绑扎。(看地方区域,有些地方要求全部满扎)
④为了保证钢筋位置的正确,竖向受力筋外绑一道水平筋或箍筋,并将其与竖筋点焊,以固定墙、柱筋的位置,在点焊固定时要用线锤校正。
⑤外墙浇筑后严禁开洞,所有洞口预埋件及埋管均应预留,洞边加筋详见施工图。墙、柱内预留钢筋做防雷接地引线,应焊成通路。其位置、数量及做法详见安装施工图,焊接工作应选派合格的焊工进行,不得损伤结构钢筋,水电安装的预埋,土建必须配合,不能错埋和漏埋。
(2)梁与板
①纵向受力钢筋出现双层或多层排列时,两排钢筋之间应垫短钢筋,如纵向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短钢筋直径规格与纵向钢筋相同规格。
②箍筋的接头应交错设置,并与两根架立筋绑扎,悬臂挑梁则箍筋接头在下,其余做法与柱相同。梁主筋外角处与箍筋应满扎,其余可梅花点绑扎。
③板的钢筋网绑扎与基础相同,双向板钢筋交叉点应满绑。应注意板上部的负钢筋(面加筋)要防止被踩下;特别是雨蓬、挑檐、阳台等悬臂板,要严格控制负筋位置及高度。④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板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在中层,主梁的钢筋在下,当有圈梁或垫梁时,主梁钢筋在上。
⑤框架梁节点处钢筋穿插十分稠密时,应注意梁顶面主筋间的净间距要有留有30mm,以利灌筑混凝土之需要。
⑥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
2)受拉区域内,Ⅰ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Ⅱ级或III级钢筋可不做弯钩。
3)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4)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5)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结构设计要求。
6)板筋绑扎前须先按设计图要求间距弹线,按线绑扎,控制质量。
7)为了保证钢筋位置的正确,根据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板筋采用钢筋马凳纵横予以支撑。(依据钢筋的直径大小可适当调整间距)
以上这些是在钢筋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在施工过程要严格要求队伍,做到过程控制方能确保钢筋工程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四篇: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及控制
在工程建设中装修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但对工程质量评优影响很大,对人的使用及居住也有很大的影响。装修质量问题的出现,可能会引起使用上的不方便及人生的安全问题,而装修工程要整改和修复,也会给使用单位及业主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如何确保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质量控制;装修;建筑工程 随着住宅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工艺水平在发展,原材料不断更新,对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的质量标准也有新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装修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但对工程质量评优影响很大,对使用及居住也有很大的影响。而装修工程要整改和修复,也会给使用单位及业主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在装修施工中要在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改进。本文结合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和体会。1、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建筑装修是敷设于建筑表面的装修层,所以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必须以结构主体为载体才能进行施工。其施工受到建筑空间的限制,施工中工序平行、交叉、搭接频繁,交叉施工,造成不安全因素多。同时建筑装修设计风格各不相同,装修材料品种繁多,使建筑装修施工工艺呈多样性,也就是说,同一空间的施工要通过多道工序、多种工艺来完成,而同一道工序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施工工艺来达到相同效果。施工工期短、质量要求标准高。当前装修工程手工操作多,机械化程度偏低,虽然近几年已采用了一些较先进的机具.但人工劳动强度仍然较大,不安全因素多,生产率不高。另外,随着装修标准的提高,现在建筑工程造价中,结构、设备安装、装饰的比例已达到了3:3:4,对于高档次装修工程的造价比例有的已超过了50%。2 加强建筑装修质量控制的措施2.1 制订质量控制方案 装修工程开工前,实行图纸会审制度,图纸未经会审,坚决不允许施工,做到尽可能地减少图纸上存在的错、漏、碰、缺,实行图纸质量连带责任制,以增强会审各方责任心,防止图纸会审流于形式,造成变更、返工,影响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承诺、工程的特点编制出监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监理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完整、制度及管理架构健全。建议推行各装修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严格按《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要求的内容,对容易出现的各种质量通病问题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审查好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及各种专业施工方案,从源头上、从制度上规范样板引路的运作。装修工程依据项目施工图纸分专业,分单体,列出样板分项,明确样板实施地点、部位、时间、验收标准,做好每个样板间,如:砌体样板间、抹灰样板间、面砖镶贴样板间、门窗样板间、吊顶样板间等,之后才以点带面进行铺开作业。2.2 严控材料质量 装修材料是装修工程的重要物质基础,正确地选择和使用装修材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我国目前建材市场管理不严,很多装修饰材料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强调环保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对主要装修材料要由监控小组共同把关要通过招标优选厂家加强材料检查验收,确保优先使用质量好、价格低、无污染的装修材料。装修主要材料要在规格、品种及环保方面满足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特别是满足国标《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使用达到绿色环保标准的材料。工程装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的有关记录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在装修材料的使用上不经许可不准代换。如遇设计变更必须要通过文字形式进行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建设、设计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变更。2.3 优化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建筑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
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的。工序质量是基础,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所以,要控制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首先必须控制工序的质量。要严格遵守工艺规程,施工工艺规程是进行施工操作的依据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人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随即研究处理,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标准要求;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为了保证工序质量而进行控制的重点或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以便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使工序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同时设置质量控制点。首先对施工的工程对象采取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尔后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针对隐患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根据工程的特点、重要性、精确性、质量标准和要求,可能是结构复杂的某一工程项目,也可能是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一结构构件或分项、分部工程,也可能是影响质量关键的某一环节中的某一工序或若干工序。转贴于 中国装修下载中心 http://
N2.4 实行动态监控 全方位检查施工质量要及时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检查或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进行动态监控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目测法、实测法和实验法”三种。“目测法”就是采取“看、摸、敲、照”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其中“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内墙抹灰大面及阴阳角是否平直,地面是否光洁平整等;“摸”就是进行手感检查,如涂料有无掉粉,水泥墙面、地面有无起砂等;“敲”就是运用检测工具进行音感检查;通过声音的虚实、清脆与沉闷来判断装修质量;“照”就是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用镜子或灯光照射进行检查。“实测法”就是通过使用有关检测仪器.用现场实测的数据与有关规范数据相对照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试验法”就是通过采取实验检验手段来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对隐蔽工程及工序间交接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序不得隐蔽。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2.5 加强室内装修环境的质量控制除了上述所说的选用绿色材料外,同时要从施工各个工艺环节人手,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并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尽量选用无毒、低毒、无污染、少污染的施工工艺。比如装修施工时尽量减少现场制作家具、造型门、套口等,推广使用免漆板和成型家具板。饰面装饰推广使用免漆板可减少现场喷涂施工污染,成型家具板的使用可减少胶粘剂用量。如果建筑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好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2.6 强化设计、施工人员的培训 装修工程施工面广,涉及工序多,质量要求高;加之装修行业是新兴行业,不仅专业施工人员少,而且专业设计人员更加匮乏。因此,加强对设计、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是提高装饰工程质量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装饰工程行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大多数技术人员是从土建工程中分离出来的,他们是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失败中逐渐成熟,装修专业人才极少。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应加速对装修专业人才的培养,装修企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是提高装修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总之,建筑工程装修施工
中必须采取主动控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措施。方方面面均需有所准备,同心协力,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
第五篇: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施 工 合 同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4 第1条 一般约定....................................................4 第2条 发包人义务..................................................8 第3条 监理人......................................................9 第4条 承包人.....................................................11 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17 第6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9 第7条 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19 第8条 测量放线...................................................21 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21 第10条 进度计划..................................................24 第11条 开工和竣工................................................25 第12条 暂停施工..................................................27 第13条 工程质量..................................................28 第14条 试验和检验................................................30 第15条 变更......................................................31 第16条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34 第17条 计量与支付................................................35 第18条 竣工验收..................................................39 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2 第20条 保险......................................................44 第21条 不可抗力..................................................45 第22条 违约......................................................46 第23条 索赔......................................................48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49 第25条 通知......................................................49 第26条 税收......................................................49 第27条 保密......................................................50 第28条 出版与广告................................................50 第29条 合同生效..................................................50 第30条 份数......................................................50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51
I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概况: 更换××—×××35kV线路导线,线路全长11.8公里,导线采用LGJ-120/20钢芯铝绞线;更换全线绝缘子及金具;更换全线路内耐张杆拉线;跨越低压线四处。
第2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清包工。第3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月 3.2 竣工日期: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3.2 安全目标: 达到不发生重大、轻微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交通事故。
3.3 进度目标: 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施工实行。3.4 投资控制目标:。
3.5 环境保护目标: 噪声、废弃物达标排放,尽量大限度降低噪声、废弃物污染;减少施工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施工现场无扬尘,运输无遗洒。
第5条 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合同协议书; 6.3 合同专用条款; 6.4 中标通知书;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6.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6.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7条 承包人承诺
7.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2 工程建设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
验收规范。
7.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7.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7.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
7.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7.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
7.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第8条 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9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10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发包人执 一 份,承包人执 一 份;副本 四 份,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执 二 份。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包头市土右旗 邮编:014030 联系人:石林军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亦共同称为投标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
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暂定金额下的意外项目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的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0 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
1.1.2.3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
1.1.2.4 建设管理单位: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1.1.2.5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6 设计方: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
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
1.1.2.9 监理人: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中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项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合同约定期间的,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定金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
1.1.6.1 重大设计变更: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1.6.2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4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5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标题
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条款的组成部分。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 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人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4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6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7 图纸和承包人资料 1.7.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1.7.2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4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7.5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7.6 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7.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7.1项、第1.7.2项、第1.7.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8.2 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
1.9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
1.11 化石、文物
1.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专利技术
1.12.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3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3.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3.2 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第2条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筹集资金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2.3 办理项目核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2.4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5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6 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6.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2.6.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2.6.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6.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2.6.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2.6.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6.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2.7 提供设备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2.8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9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
2.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1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2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3条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5)设计变更的审核;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职责。
3.1.5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力。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3.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6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公正行使权力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2)表示同意、满意或批准。
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意见、同意、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有异议时,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使发包人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4.1.8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4.1.9 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10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
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4.1.11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4.1.12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1.13 提供便利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4.1.12项、第4.1.13项提供有关方便和便利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14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
(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4.1.15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
4.1.16 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
4.1.17 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
4.1.18 支付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
4.2 履约保证
输变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本文2025-01-28 17:19:3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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