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第一篇: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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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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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8-09-14 21:06: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9次 ] k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鄂建文[2001]300号
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承担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情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
(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
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有人员采取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帐户。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J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织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农审查机枯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执业章。
第四章 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合于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六)一级以上(合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图目录、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财登记备案手续。
(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农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责是否躬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目技术性审查的资格等级,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
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若有专项审查要求的,审查管理部门应向符合项目等级的专项审查部门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若为超限高层项目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终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程序性终审合格的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三套送审施工图的封面、目录及修改目录、建筑总平面团上加盖审查管理部门的公章。所有资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归档以外,其余均返还建设单位。
(二)对程序性终审不合格钠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交建设单位,待其将有关手续补齐后再重新进行程序性终审。
(三)适审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背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等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技术性审查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勘察设计,经审查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签发《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报审项目各项审查完毕,审查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施工图审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审查报审表。
(二)技术性审查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三)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技术性审查报告、各专项审查结论。
(五)程序性审查意见书。
(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存根联)。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程序性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同签订后,由审查机构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宁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必须经技术性审’查合格,并经审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性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查管理部门公章)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或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性终审手续,申领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技术性审查合同。
(三)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报告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
(六)施工图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建筑总平面图。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六章 专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幕墙等专项审查时,宜采取“统一报送,专项受理”的审查模式。
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预审情况
确定报审项目的专项审查范围,再向建设单位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各专项审查机构办理专顷审查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专项审查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条 各专项审查的报送及受理办法由各地审查管理部与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管理部门收到各专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革,对各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基本建设的一项重 要管理环节,必须与其他管理环节相衔接才能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质量约束和控制措施,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形成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对质量通病应当进行;归灸;总结、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逐步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逼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审查资格每三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延续或撤销其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审查人员被取消审查资格后,其审查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应注销,审查人员被撤销审查资格后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异动情况,审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审查工作月报情况,超越范围审查情况等。几年检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低或吊销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专家委员会的调审费用由被调审的审查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支付。
第三十九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施工图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科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系的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朝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对本单位及与本人有直接牙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予超资格承接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每月底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施工图审查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却门报送上季度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审查报表。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管理部门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审查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明确迭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 构支付。
第四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蓉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报审表、审查通知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等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其并印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的进一步完善和必要修改,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承担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情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
(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委托审查。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有人员采取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帐户。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J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织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农审查机枯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申请审查执业章。第四章 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合于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六)一级以上(合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图目录、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财登记备案手续。
(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农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责是否躬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目技术性审查的资格等级,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若有专项审查要求的,审查管理部门应向符合项目等级的专项审查部门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若为超限高层项目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终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程序性终审合格的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三套送审施工图的封面、目录及修改目录、建筑总平面团上加盖审查管理部门的公章。所有资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归档以外,其余均返还建设单位。
(二)对程序性终审不合格钠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交建设单位,待其将有关手续补齐后再重新进行程序性终审。
(三)适审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背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等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技术性审查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勘察设计,经审查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签发《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报审项目各项审查完毕,审查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施工图审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审
查报审表。
(二)技术性审查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三)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技术性审查报告、各专项审查结论。
(五)程序性审查意见书。
(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存根联)。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程序性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审查合同签订后,由审查机构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宁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必须经技术性审’查合格,并经审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性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查管理部门公章)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或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性终审手续,申领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技术性审查合同。
(三)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报告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
(六)施工图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建筑总平面图。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六章 专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幕墙等专项审查时,宜采取“统一报送,专项受理”的审查模式。
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预审情况确定报审项目的专项审查范围,再向建设单位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各专项审查机构办理专顷审查手续,并在约定 的时间内反馈专项审查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条 各专项审查的报送及受理办法由各地审查管理部与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管理部门收到各专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革,对各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基本建设的一项重 要管理环节,必须与其他管理环节相衔接才能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i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质量约束和控制措施,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形成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对质量通病应当进行;归灸;总结、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逐步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逼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审查资格每三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延续或撤销其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审查人员被取消审查资格后,其审查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应注销,审查人员被撤销审查资格后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异动情况,审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审查工作月报情况,超越范围审查情况等。几年检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低或吊销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专家委员会的调审费用由被调审的审查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支付。
第三十九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施工图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科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系的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朝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对本单位及与本人有直接牙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予超资格承接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每月底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施工图审查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却门报送上季度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审查报表。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管理部门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审查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明确迭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 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 构支付。
第四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蓉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报审表、审查通知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等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其并印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的进一步完善和必要修改,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施工图审查要点
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总则
1.目的
确保设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2.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施工图图审查。3.审查依据
3.1 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3.2 公司制度要求; 3.3 项目设计任务书。4.其他要求
4.1 产品标准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是否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4.2 设计依据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4.3 着重从设计参数、设计标准构件材料、合理设计荷载、含钢量、所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审查;
4.4 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具备由专业承包商进行二次深化所需要的条件和深度,有否存在重大缺、漏项,不同专业、不同工程间的设计接口是否充分合理考虑;
4.5 本审查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增补。
二、各专业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总图与设计说明 1.1 总图 1.1.1审核楼座及地库定位四角坐标; 1.1.2审核竖向标高;
1.1.3审核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方案报审图;
1.1.4审核建筑高度:不超过方案审定各楼座高度,注意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1.1.5审核施工图各类坐标、间距是否与报建图纸吻合; 1.1.6
是否满足消防规范,是否设有消防通道;
1.1.7
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1.1.8
安全性考虑:水景处,如无护栏,水深不超过400;泳池周围应有围护处理,平台临界边有否设护栏,高度有否满足安全要求。1.2 设计说明
1.2.1 关注屋面、地下室防水等级的选择与具体做法(注意最新规范); 1.2.2关注保温做法的选择; 1.2.3 墙体
1.2.3.1 关注外墙外饰面材料的描述是否有误;
1.2.3.2
分户隔墙(非承重墙)的做法选择,综合考虑使用和隔声要求; 1.2.3.3 关注电梯井道与主要居室的隔墙内侧是否采取了隔声处理; 1.2.3.3关注门窗玻璃选择和空气层厚度要求,以及安全玻璃的使用范围; 1.2.4关注电梯的选型是否满足公司要求(品牌、规格、系列); 1.2.5施工图时,确认保温层的厚度是否满足热工计算的要求。1.3 材料做法表
1.3.1 审核面层材料是否与任务书一致;
1.3.2 审核做法的厚度是否与图纸建筑面层预留厚度一致,是否满足任务书要求,且审核是否满足各种埋管要求。2 地下室部分 2.1 地下室一般要求
2.1.1汽车通道的入口高度不应小于2.2米、局部非主要通道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0米;坡道的坡度是否合理,坡道应有防滑构造、照明装置,坡道入口和坡道底端应有排水沟。
2.1.2人防分区布置要满足满足平时和战时的要求,各种管线布置不应对人防门的开关有影响。
2.1.3 地下室层高要与给水、消防和喷淋的干管安装协调,既经济又合理。2.2 地下室的留洞
2.2.1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墙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2 管道穿越地下室的顶板,如位置在室外时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2.2.3 电缆穿越地下室外墙应做特殊防水处理;
2.2.4 地下室的留洞在施工前,各专业应汇总校对,以防止遗漏; 2.2.5 干管穿越地下室梁的留洞在水平方向应考虑留有较大的富裕,以避免施工误差,使管道安装困难;
2.2.6 穿梁的位置是否对梁的受力不利,是否有加强处理措施。2.3 地下室设备房
2.3.1 各设备房的位置布置合理,地下室设备用房与住宅或人员活动建筑空间相邻时考虑降噪隔音处理;
2.3.2 变配电房、水泵房、材油发电机房不宜放在较低的位置,以免被水淹; 2.3.3 变配电房如在地下室应考虑局部的抬高;
2.3.4 水泵房内的配电柜不宜和水泵地平一个标高,配电设备应抬高,以免被水淹;
2.3.5 水泵房的排水首先应考虑能自然直接排出,同时考虑设置水泵排水。2.4 人防
2.4.1 防爆电井,人防的洗消间防暴地漏、防暴门铃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2.4.2 穿越人防外墙的管道,在人防一侧必须安装防暴阀门,穿越人防分区墙的管道应在两侧增加防暴阀门;
2.4.3 穿越人防分区的电缆桥架应进行封堵处理,电缆周遍应用防火棉封堵,穿越人防外墙的电缆是否符合规范;
2.4.4 地下室排水沟穿越人防的分区墙时必须做特殊处理;
2.4.5 必须考虑防火门和人防门的关系,两种门不宜共同使用一个门洞; 2.4.6 DN100以上的管道不应穿越人防顶板,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做变经处理;
2.4.7 排水PVC管道不得穿越人防顶板和外墙; 2.4.8 应注意人防门与结构水电的关系,避免相碰,使人防门打不开; 2.4.9 应注意防排烟等通风系统与人防的关系。2.5 地下室排水与消防
2.5.1 地下室车道应设置两条雨水排水沟,上面的雨水够的排水应考虑直接排向室外的雨水井。
2.5.2 防火卷帘的喷洒应使用独立的喷淋系统;
2.5.3 应注意防火卷帘门与梁柱的关系,尽量抬高安装高度。5 首层、标准层及户型 5.1 首层
5.1.1 审核首层商业(办公)单位或住宅单位的出入口设置; 5.1.2 审核自行车出入口、进排风井等对首层住户的影响; 5.1.3 审核雨落管位置;
5.1.4 审核首层大堂面积是否合理,落地结构是否利于使用; 5.2 标准层
5.2.1 审核雨落管、阳台雨水管、空调冷凝水管的位置; 5.2.2 注意厨房卫生间与客厅完成地坪的高差关系;
5.2.3 地漏在阳台、卫生间已经厨房设置位置、坡度、坡向等是否合理,符合使用习惯;
5.2.4 卫生间的防水构造是否合理;
5.2.5 阳台放置洗衣机时排水设计包括排水管、地漏、排水坡度以及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5.3 户型
5.3.1 审核开窗(门)位置和大小;
5.3.2 审核卫生间、厨房空间尺寸和洁具、橱柜位置; 5.3.3 审核空调室外机位;
5.3.4 审核家具摆放,在确定的家具摆放基础上,根据任务书要求进行后续机电点位的设置;
5.3.5 施工图时关注保温设计是否连续,平面窗、阳台等处的墙垛是否满足构造要求。6 公共空间 6.1 一般要求
6.1.1 审核公共走道净宽是否符合规范,满足使用要求; 6.1.2 判断消火栓箱的放置是否考虑了使用和美观效果; 6.2 前室
6.2.1 楼梯间前室应尽可能设自然通风采光,如因为条件限制前室不靠外墙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前室疏散门应为防火门,门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门位置应考虑人行流线的便捷,门前后留有足够缓冲空间。开启宽度不小于楼梯梯跑净宽。
6.2.2 水电管道井根据需要设置,管井开门位置尽可能设在前室等较隐蔽处,避免设在电梯大堂或人流较频繁的位置。消火栓箱位置应不影响人流通行,尽可能埋入墙面内。
6.2.3 消防立管不应放置在电梯前室,有专门管道井的除外;
6.2.4 消防立管尽量放在电梯前室以外的部位,通过支管与消防箱连接; 6.2.5 如果消防立管必须穿越电梯前室时,应将管道尽量放置在视线不易看到的地方,尽量隐蔽,并予以装饰;
6.2.6 电梯前室的桥架应尽量抬高,保证吊顶高度,应考虑与给排水管道的关系与吊顶的关系;桥架的走向应与吊顶装修一同考虑。
6.2.7 设置管井应满足规范要求,水井电井要分开,强弱电井要分开; 6.2.8 设置管井,既要经济又要考虑能进人检修和安装;
6.2.9 管井的洞口隔层必须封堵,电井一般采用放火棉或水泥沙浆,水井用混凝土封堵;
6.2.10 电梯前室的完成高度应比房间低1-2cm,电梯前室应比电梯低1—2CM,轿箱前的地砖应坡向前室;
6.2.11 电梯前室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在无法满足自然通风的情况下才考虑正压送风;应检查自然通风的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3 首层大堂
6.3.1 注意首层大堂与室外以及住宅室内的高差关系;
6.3.2 消火栓箱、电表箱等水电设备应避免设在首层大堂,尽可能设在楼梯间内;
6.3.3 首层大堂应设相应单元住户的信报箱,信报箱的位置应考虑防雨,并尽量嵌入墙体内。6.4 疏散楼梯与电梯
6.4.1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注意底层梁底碰头问题,梁底标高不应小于2.0米; 6.4.2 疏散楼梯间尽可能采用自然通风采光,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应设强制通风系统,有落地玻璃窗的疏散楼梯应设护栏;
6.4.3 疏散楼梯间安装需注意:高层疏散楼梯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造价抬高; 消防管道的立管应尽量放在疏散楼梯间内,不应放在电梯前室; 水表箱应首先考虑安装在疏散楼梯间;
6.4.4 高层住宅的消防环管,可考虑在疏散楼梯间成环,避免对电梯前室的影响;
6.4.5 电梯选型时应考虑轿厢内的装修荷载,适当加大电梯最大载重量; 6.4.6 电梯轿厢内应设通风系统、电梯通风口以及上人孔应符合规范,在审查电梯装修设计时应注意审核电梯内的吊顶不应遮挡电梯通风口; 6.4.7 电梯出入口门套范围内地面装修应注意考虑防水应起坡;
6.4.8 机房屋顶用于吊装设备的梁位置及梁上吊环是否正确;机房设备应有进出口,进出口尺寸应满足设备尺寸要求;机房温度控制所需通风及空调设备的予留孔洞、电气管线、插座是否有。7 屋面设计
7.1 充分考虑屋顶花园构筑物的荷载(花池、树盆、柱廊、水池及种植土等)及业主可能的活动,保证功能合理、结构安全;
7.2 出屋面楼梯间为避免雨水倒灌门内外高差(完成面)定为:多层 100mm,高层300mm,为便于进出,门洞净高不小于1950mm;
7.3 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如聚苯板及硬泡聚氨酯或水泥聚苯板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4 防水构造是否符合规范,在造价许可范围内尽可能选用新型防水材料,如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合物改型沥青防水卷材、聚合物水泥基复合防水涂料等,并符合现行规范; 7.5 屋面排水须满足规范要求的2%坡度,并保证分水线明确合理,排水顺畅,不致积水,必要时做排水沟; 7.6 屋面排水
7.6.1 为了避免雨水管穿屋面,雨水斗尽量采用侧壁式;
7.6.2 雨水斗处1平方左右应比屋面完成面低5—8厘米,以大于5%的坡度坡向雨水斗;
7.6.3 雨水斗应增加安装钢制网以防止雨水斗破坏和赃物进入管道;
7.7 屋面的通气管设置包括材料、出屋面高度、防水构造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 门窗设计
8.1 根据项目定位选择合适的门窗及玻璃材料,中低档楼盘采用铝合金门窗和普通玻璃,略高档楼盘采用塑钢窗和中空镀膜玻璃或其它新型材料。8.2 门窗分格应结合立面风格、窗台高度、观景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在观景窗中视线范围内避免出现分格遮挡视线,开启扇过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3 公共部位常闭防火门应保证开启方向满足规范中疏散要求并安装隐式闭门器,防火门可作子母门。
8.4 在满足抗风压计算的前提下,门窗设计中应保证相同窗型材料型式规格一致。
8.5 门窗五金构件应充分考虑使用功能及安全因素,需满足隔音密封要求及应避免产生尖角,造成伤害,窗玻璃的颜色是否对人造成影响,有无不舒服的感觉,玻璃厚度应满足强度要求及确保安全,窗台较矮时,是否有造成意外的可能,有无安全设计考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有利于逃生的需要。9 立面设计 9.1 一般要求
9.1.1 审核立面材料的标注是否正确;校核立面与平面的一致性;审核空调室外机位;审核商业部分的店招位置预留;
9.1.2 各种外露管道的材料,应结合立面选用与立面色彩统一,达到与立面统一。
9.1.3 各种管材在平面设计中考虑其位置的可能性,应避免位于主立面,尽量位于隐蔽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2025-01-28 17:19:3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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