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税局办税员培训资料

第一篇:镇江市国税局办税员培训资料
镇江市国税局办税员培训资料
办税员培训资料 尊敬的共和国纳税人:
您好!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便于您更好履行纳税义务,做一名诚信的纳税人,减少税收风险,我们给您编写了《办税员培训资料》,并请您按通知要求接受免费培训,领取《合格办税员证书》。
一、内设机构及业务职能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下设丹阳、句容、扬中、丹徒四个辖市区局。市区设办税服务厅、稽查局、一分局(京口区)、二分局(润州区)、开发区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外资)、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在开发区设分厅。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申报、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负责纳税人所有申请事项的受理和核批工作。四个管理分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税源管理。稽查局负责上级交办案件和偷漏税案件的稽查。辖市区局一般也设办税服务厅,若干管理分局和稽查局,职能和市区一致。
二、业务流程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所有业务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处理。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后,服务厅具体受理人员输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起工作流,管理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在网上收到工作流后发起调查,并将审批后的调查结果输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工作流自动回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审理核批后出具《核批通知书》交由纳税人。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您已经办理,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开立帐户
办理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应立即持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账号的报备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向税务机关报告(送交办税服务厅11号窗口),帐号发生变化的,也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帐号报备表送办税服务厅11号窗口。银行一般在一周内办结。纳税人购买发票,缴纳税款前应在解缴税款帐户上存有足够缴纳税费的存款,以保证税务和银行的信息系统自动划解税费。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增值税纳税户如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合格办税员证书》并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出口企业还需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11号窗口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国税征管系统默认为“查帐征收”,对于需要申请“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11号窗口办理。管理分局根据规定也有权核定您的征收方式。
(五)申请领购发票的资格、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
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立解缴税费的银行帐户后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变更)表”,持《合格办税员证书》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第8、9号窗口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到办税服务厅第13—15号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
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结果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镇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大西路348号)购得金税卡和IC卡(俗称“两卡”)或取得拟购买上述两卡的号码后,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和“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变更)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第8、9号窗口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持“两卡”到办税服务厅第8、9号窗口办理发行手续。发行结束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第13—15号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购买发票,然后要求镇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服务人员上门安装防伪税控设备。
(六)购买发票。
发票发售采取验旧购新方式。企业领购发票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合格办税员证书》
3、购票员身份证
4、《发票领购、核销单》
5、《发票领购簿》
6、税控IC卡
7、已开具发票存根联。核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须提供最后一张正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原件;如增值税发票空白作废,须带齐所有空白作废发票(全联)与最后一张正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原件。
(七)抄报税
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次月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超过3天的长假按实际休假天数顺延)在本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抄税,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再持IC卡到办税服务厅4—7号窗口报税,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到大港分厅报税。系统提供了分次抄税功能,月度中间不论抄税几次,月末必须按规定时限抄税并向税务机关报税。
(八)认证
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凭证必须在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每月最后一天认证完毕;暂未开通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当月抵扣凭证到办税服务厅4—7号窗口认证。新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到大港分厅认证。
(九)申报
重点介绍如何申报,填写申报表及附列资料,附报资料(附后)。
三、两项常规业务
(一)开具发票
1、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和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携《业务合同》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工业按销售额的6%。商业按销售额的4%),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自行在本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出打印,同时输出电子信息,携书面说明到办税服务厅8号窗口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2)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5)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特别提醒事项
一、所有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不论有没有经营,要不要缴税,都必须按月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期限是每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是季后15日内。您可凭发票领购簿(无需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第12号窗口领取申报资料。
申报主要采取电子数据自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事宜与镇江天王星信息公司联系(地址:大西路中国银行大楼五楼)。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确有困难可以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或者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助区自行办理。如果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应缴的税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您必须在缴款期限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5:00前保证缴纳税款的帐户上有足够的交纳税款的资金。如果您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及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如果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您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您的发票或者停止向您发售发票。
五、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和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您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必须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附:办税流程图
第二篇: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合格办税员测试题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合格办税员测试题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得分:
办税员身份证号:办税员姓名:座位号:
一、判断题(10分,每题2分)
1、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当月认证的发票不一定要在当月抵扣。()
5、辅导期内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单选题(10分,每题2分)
1、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10日B、15日C、30日
2、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内,应将全部账号的报备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向税务机关报告。
A、15日B、20日C、30日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年。
A、三B、五C、十
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是季后()日。A、7B、10C、15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万分之一 B、万分之三 C、万分之五
三、多选题(10分,每题2分)
1、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开立银行账户;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D、领购发票;E、办理停业、歇业;
2、企业领购发票时要提供的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B、《合格办税员证书》C、购票员身份证D、《发票领购、核销单》E、《发票领购簿》F、税控IC卡G、已开具发票存根联。
3、一般纳税人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B、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C、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下列哪些涉税资料应该保存10年:()
A、账簿B、记账凭证C、报表D、发票存根联E、发票购领簿。
5、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
A、总账B、明细账C、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四:请根据下述内容,填写该企业所属期为2008年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
(一)和
(二)以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0分)。
镇江某某有限公司是2008年1月注册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已全部到位,是小型商贸企业,并于当月开始经营,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6个月(2008年1月—6月)。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经营状况如下:
1、1月份销售收入100000元,税额17000元,全部开具的是专用发票共20份。销售成本8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700元,营业费用15000元,管理费用5000元,财务费用300元。
2、2月份销售收入300000元,税额51000元,其中开具专用发票40份,金额290000元,税额49300元;开具普通发票5份,金额10000元,税额1700元。销售成本24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700元,营业费用40000元,管理费用10000元,财务费用-100元。
3、1月份取得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已通过认证,并在2月初取得了稽核结果通知,已通过稽核系统的比对,可以抵扣。
4、2月份取得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已通过认证。
5、2月9日从银行划缴了1月份的增值税款17000元,2月20日因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预缴了10000元增值税。
6、2月末各帐户余额如下:货币资金100000元,应收账款200000元,其他应收款500元,存货180000元,固定资产原价100000元,累计折旧1000元,应付账款50000元,应付工资4300元,应付福利费1600元,应交税金17000元,其他应交款200元。
第三篇: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2004-11-16
目 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 第三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第三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 第四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应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经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下载安装使用;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2〃 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28。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 %×(17%—13%)=119232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28×(17%—13%)—1192320=112608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126080)=-1423192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13%=387504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28×13%-3875040 =2583360元 6〃应退税额=1423192元
7〃免抵税额=2583360—1423192=1160168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免、抵税申报附表》;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机关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2)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上一个纳税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申报(即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一、科目、帐本设置 1〃设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情况。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应退税款。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对企业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仓单和出口发票复印件记: 借:发出商品——待出口货物 贷:产成品
2〃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口发票财务联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出口货物离境价记: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生产企业以到岸价结算的则: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离境价部份)
贷: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等
对不能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同时记: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本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红字)4〃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份)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份)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6〃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及条件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仅限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的投资项目; 2〃没有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 3〃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4〃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在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说明书》;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实收资本总帐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14〃投资方货币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5〃验资报告或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完备的登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将登记手册原件报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凭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国税分局进行认证,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说明书》;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登记手册》;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四)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外贸企业的定义
外贸企业是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具有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经营形式 1〃自营出口。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或商业流通企业收购货物后,报关出口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退税: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出口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按规定免征增值税。2〃必须是报关并已离境的货物。凡在国内销售(包括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4〃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我国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样品展品、个人自带离境的产品是不予退税的。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凭普通发票予以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 的价款及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
镇江市国税局办税员培训资料
本文2025-01-28 00:02:3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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