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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包括: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1、国务院允许合并企业 :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取消合并纳税企业: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国税总局公告2010(7)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基本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申报表类型:

(1)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3)适用于清算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报送时间: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的规定:

“税款所属期间”:

(1)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4)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申报表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注: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网上年度纳税申报。

2、财务报表;

为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核定”模块和“财务报表接收”模块。

(1)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已经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非企业单位纳税人,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个体经营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适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民间非盈利组织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3)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实行按月或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均应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规定:网上报税及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为按月报送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备案类。

A审批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我省实行审批项目管理的: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3)、转制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

(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政策;

B备案类:事前备案类、事后备案类

事前备案类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前备案类包括: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4、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所得税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备案类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A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B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C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D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国税函[2009]772号)

E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国税总局公告(2010)6号)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报告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呢?表怎么填?)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10]201号)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1、国税发2009(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3)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5)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

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免税收入”第5行“

4、其他”。

(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

(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流程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09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10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终了5个月内(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计算。纳税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一、五、六、七)”(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二、五、八)“(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九、十一)”(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09]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25号公告:不超过5个

第三篇: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的所得税

补缴上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的所得税,应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留抵

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作了账务处理,下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篇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状分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否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源的流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新商事体制的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快速增长,新生的经济类型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分析

(一)税源管控不到位,税基涉嫌侵蚀严重

1、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银行金融等单位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尽管《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机关,但没有详细规定操作规程及承担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企业开户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难以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收入。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账面信息失真实度较高,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不真实账”等行为使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较难以准确核实企业的真实收入。

3、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私人和家庭消费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擅自扩大费用列支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亏损企业户、零申报户数量较多,存在较多账实不符企业情况。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提高

1、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目前在我国整个税制中是最复杂的税种,包含内容众多和法律规定更新快,这就要求相关税务管理人员须具有丰富的税法、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甚至会设槛为难企业,成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瓶颈。

2、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尽管某些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却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某些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沟通渠道长期不是很顺畅。

3、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依然落后,难以形成及时动态的征管模式。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户数较多,未能及时和动态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有效性常常滞后,以至于造成税款缴纳不及时、甚至长期拖欠不清缴或延缴。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1、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但在实际中却事与愿违,有部分企业不仅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而且在清算前都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税务机关对清算不够重视。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导致税款流失。

3、清算政策法规缺乏操作性。税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交易相关税费、实收资本,再加上企业债务清偿损益等,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准确获得资产可变现价值。尤其现在新的工商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时都不需实缴资本,新的商事改革跟相关税收法规难以同步衔接更新,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清算所得的内容就会有新的变化,给税务机关、企业的实际工作带来操作难度。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够完善

1、预缴申报不够规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方式先按月或按季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再按纳税汇算清缴,这样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税务机关本身的管理监督辅助等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预缴申报流于形式,最终成为企业短期避税的工具。

2、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未能深入开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年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户急增,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申报的错误和疑点。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到底处在何位置尚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评估。

2、由于不能全面、准确采集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因此,在此基础分析的纳税评估指标值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风险状况。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到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再加上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更是雪上加霜,造成当前纳税评估的成果无非是表到表,走个过场,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3、纳税评估没形成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统一可操作强的规程,让纳税人常认为纳税显失公平,长期下去可能会影响到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征纳关系,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健康长期发展。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税制 及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如下:

(一)税制体系建设方面

1、经济性重复征税。新税法延续古典税制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减轻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如,对已分配利润存在重复征税。企业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高达40%(1×(1—25%)×(1—20%))。又如,对未分配利润存在的重复征税。如果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那么将存在着因利润留存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很显然,经济性重复征税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无论对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税种征管范围不明确。征管范围历来是国、地税关注的重点,新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明确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意见,延续“同一税种,两家管理”的格局。客观上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不利于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无论从所得税制理论还是征收管理看,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制的长远发展。

3、收入、扣除确认原则欠完善。新所得税法确立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实现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明确扣除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实务中,篇二:市一级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xx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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