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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 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保教)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 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省级(农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

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 师型”教师资格。

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 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 果三等奖以上。

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 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三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2、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幼儿保教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日常保教工作,为促进学生、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保教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保教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6.在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2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教学(保教)基本功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出色地完成了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果突出。

2.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研究能力,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及改革趋势,在课程改革、保教实践中勇于创新,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有独到见解,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在本地区得到推广,对提高本地区教学质量、保教水平作出显著贡献。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突出,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科研、电化教育课题,并已结题。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

4.在培养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一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省级(农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2.被评为省特级教师。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农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教研室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3.主持2项由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至少一项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2次(农村教师1次)。5.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取得2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高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保教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保教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校长(园长)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兼任学校(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授课(带班)时数不少于本学科(本园)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4.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6.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10次,开设校(园)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任现职期间开设校(园)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1次,且获好评;所辅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8.城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平均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文化课教师也要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深入基层,服务教师,较好地完成教育教学指导任务,成效明显。

2.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的能力,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教研活动,有自己的实验点、实验校、实验园,总结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受到好评。

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看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每年在县以上范围内上研究课、示范课或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4.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或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

2.被评为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市级(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农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5.在省级(农村教师为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二等奖以上。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

1.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农村教师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1部。3.主持1项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科学保教实验课题,并结题。

4.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国家课程地方教材编写1次。

5.教师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或县级一等奖;农村教师获市级三等奖以上,或县级二等奖以上。教研员、电教馆人员参加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一级教师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3.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能力条件

(一)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幼儿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幼儿保教工作。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

4.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合格等次以上。5.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6.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

1.具有良好的服务教师意识,较好地完成指导任务。

2.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活动能力,有自己的联系点、联系校、联系园,不断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3.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量饱满。任现职以来,年均听课、入园活动60节(电教机构30节)以上。

4.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做出一定成绩。任现职以来,指导的本地区本学科教师在上一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奖。

5.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2.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3.作为班主任(幼儿园主带班教师)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4.获得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5.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保教活动、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等获二等奖以上(农村教师三等奖)。

6.在发展学生、幼儿的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所指导的学生、幼儿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中获得奖项。

7.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或绩效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教研员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1.教师在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文章1篇。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省级教研员有1篇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1部。3.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研究课题并取得明显进展。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课程资源开发、新课程实验活动,成果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公开出版。

5.教师参加市级(农村教师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电教活动,论文、课件获奖。教研室、电教馆人员在上一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中,论文、课件获省级以上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7.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从事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一条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

三、过渡办法 过渡工作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

(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

(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科学评价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保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98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

1、申报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3、申报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七)身心健康。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三、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师。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3、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5、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2项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6、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其中第一条是必备条件:

(1)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材或专著,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方面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教研人员2篇以上),或专著一部。

(2)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或自治区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特级教师等荣誉之一者。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前3名;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二)高级教师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5、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6、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7、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2)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4、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任现职以来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四、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论文论著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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