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
行)
发布日期:2016-10-19 16:54
浏览次数:98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等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身心健康。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3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5.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6.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
(四)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
4.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五)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三)一级教师
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四)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教师。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教研机构、电话教育教学机构教师除外)。
3.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4.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论文、教材或专著。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盟市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以上人员须同时承担自治区级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区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
2.获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草原英才工程”、“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特级教师等国家和自治区荣誉之一者。
3.近10年,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近10年,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名教师、自治区名校长、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民族中小学优秀教师、自治区民族教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3.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4.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5.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受聘现岗位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同时须承担盟市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盟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示范课2次以上。
2.近10年,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近10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受聘现岗位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受聘现岗位以来,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受聘现岗位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二、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三、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师德楷模、师德标兵、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或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受到同学科教师认同;
4.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为科学评价我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保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 98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三)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
1、申报正高级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3、申报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达到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七)身心健康。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开展有偿家教、校外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三、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师。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3、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任现职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5、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2项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6、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其中第一条是必备条件:
(1)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材或专著,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方面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教研人员2篇以上),或专著一部。
(2)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或自治区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特级教师等荣誉之一者。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前3名;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二)高级教师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2、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5、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6、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7、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
(2)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4、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任现职以来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四、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可以不受学历、资历、论文论著等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3、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三)一级教师
1、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2、符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的破格条件。
五、其他条件
(一)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或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二)本标准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条件。
(三)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四)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中小学校教师岗位或在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的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等业绩成果仅作参考。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由党政机关调入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三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在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不少于8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次。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学科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2.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不少于4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2.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三年级或四至六年级教学。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管理人员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五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本文2025-01-28 17:08:4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92398.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