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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篇: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陕西省宝鸡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48学时(初次认定者除外)。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六)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

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出色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能胜任班主任工作;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1项以上教科研课题。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1篇。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

(八)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

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有较高教学艺术,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专业学科的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教

育教学效果显著,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的政府奖励,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能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执教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

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任高级教师期间,必须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八)具有本专业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教育思想或有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

(九)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能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能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

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小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能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能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市级以上的示范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一、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省级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二、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省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1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三、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指导至少2名学生在国家级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第四条 学历要求

参评学历均须与所任专业一致。后取学历者,须在取得学历后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实践满1年以上方可用此学历参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

第二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在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不少于8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2次。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学科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

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与课程资源的整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2.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不少于4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所带班级或个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2.具有班主任工作经历,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三年级或四至六年级教学。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管理人员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教学仪器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五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篇: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

嘉兴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四条

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中小学教师专业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坚决反对和抵制有偿家教,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原则上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3年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等次,且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考核要求。

(六)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需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城市初中教师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城镇义务段中小学教师应具备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教师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评审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前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试行)》(浙教师„2004‟30号)的要求,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学分);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第十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3年,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的,任职以来班主任年限不得少于2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符合条件:

(一)任现职超过规定任职年限3年,且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的;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满3年的;

(三)任教音、体、美、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的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

(四)教育研究机构从事教研和科研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成绩卓著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师德高尚,出色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学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1项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二)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担任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或教育部基础教育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

(三)获省特级教师、地市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教书育人业绩显著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教学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四)任现职以来,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五)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至少2篇,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行政领导或班主任的教师可有一篇内容是学校管理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

1.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2.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破格条件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一级教师不满5年者(破格年限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教师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大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工作25年以上。

第五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独立开发及开设选修课,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交流。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第二十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第二十一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职称(职务),已参加评审取得职称(职务)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标准中有效学历、论文材料(包括课题等)取得时间、发表(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第二十六条 本评价标准由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四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 2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 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 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 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 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

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 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 5 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 10 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 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 5 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 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 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 3 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年满 50 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 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 2 —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 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 康条件。

第七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 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 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10 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 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 12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 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 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 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 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 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第三章 专业条件

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显著效果。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 学艺术;教学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 绩显著,教学效果在同级同类教学中处于领先等次。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 任并至少进行过高中循环教学 1 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 3 年 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过 3 次以上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专 题讲座并获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 级二等奖以上。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 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至少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 生工作。

3.参加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编写。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 4 — 并广泛 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近5 年内主持一项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创新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 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 3)的教学、教研科研成果获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本人撰 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

4.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 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4 篇,其中 1 篇为育人方面的论文,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至少 2 篇为近3 年发表。

四、示范引领

(一)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市级以 上本专业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经常参与组织学术活动。

(二)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曾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 荣誉称号。

(三)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 效,其中至少 2 人成为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的教 学比赛或班主任技能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四)对推动区域学科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 展产生重要影响。

— 5 — 第八条 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 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 人成果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 10 年以上(或担任德育专 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 12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 任班主任工作 3 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3 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深入系统 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 与教学领导力,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能够创 造性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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