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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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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自2014-7-1起,全省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新环保标准:

一、已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现役锅炉(环评时间早于2012-1-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200mg/m3、3100mg/m3、30mg/m(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排放限值,新建锅炉(环评时间晚于2012-1-1)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100mg/m3、100mg/m3、30mg/m(重点地区执行20 mg/m3)

排放限值。

2、出力小于65t/h的燃煤锅炉或层燃炉、抛煤机炉原则上不享受环保电价,若坚持享受环保电价,则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否则可申请退出环保电价考核,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暂未享受环保电价燃煤锅炉

1、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锅炉或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或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执行200mg/m3排放标准。

2、重点地区中的2013年4月1日以后通过环评的燃煤锅炉立即执行重点地区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20mg/m3,环评时间早于2013年4月1日的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执行说明(省环保厅总量处王群2014年7月9日在监控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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