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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山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第一篇:山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四个实施办法”以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整改措施要求,根据《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字〔2014〕5号)、《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晋办发〔2014〕25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一)国家安监总局来晋执行公务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来晋参观学习与交流经验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各市安监部门来并汇报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省直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五)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接待程序及陪同人员

(一)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和司局级正职以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接待,主要领导出面宴请一次,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陪同。主要领导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宴请一次。

(二)国家安监总局司局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来我局的公务接待:由对口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具体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管领导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在并期间的公务住宿和用餐由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标准协调安排,对口业务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出面宴请一次。

(三)省直有关部门来我局的公务接待:主要领导来我局,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副职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及以下人员的接待,由对口业务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口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陪同。在并期间公务用餐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协调安排。

(四)公务接待中如有超出标准以外的其他要求,必须请示有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接待标准

(一)宴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桌餐费标准为四道凉菜和六道热菜(按一桌10人计),人均费用参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会议餐费标准执行。菜肴主要体现山西地方特色为主,酒水以使用当地汾酒为主,宴请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可使用20年汾酒,宴请其他人员一般使用10年汾酒。不得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名贵烟酒

(二)住宿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来宾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1.省部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套间。

2.司(局)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标间。

3.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双人标准间。

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

四、接待管理

(一)实行定点公务接待。要在省政府采公布的年度定点接待单位(宾馆、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

(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凭公函任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三)实行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

(四)公务接待原则上只在迎或送时宴请一次,平时一般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

(五)接待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若超出预算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报办公室主任重新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报销。

(六)要严格按照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接待程序规范运作,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先接待后报批。非接待对象、非公务活动、无任务公函、无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无接待人员签字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算报销。

五、其他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保障运行和行车安全,根据公车治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调度,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实行一对一管理,车辆驾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擅自出借车辆的驾驶员承担。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负责本车辆驾驶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第七条 控制燃油费用。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车辆燃料管理人员根据石油公司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分管车辆负责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请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执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以下简称《用车申请(派车)单》),用车处室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如实填写《用车申请单》(包括:用车事由、目的地等),并经用车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管理人员进行统一调度派遣车辆,并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台账记录。驾驶员要严格按照《用车派车单》确定任务出车,不得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工作。

第九条 执行公务用车集中停放制度。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驻地,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车辆调度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领导用车考虑到方便公务由局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可就近停放,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十一条 规范其他行为。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调度员负责安排。机关干部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遇节假日需就近探亲或个人遇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告局办公室同意,费用自理。

认真执行公车治理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或借用下属单位和监管对象的车辆,本局公务车辆不得借用或套用其他牌照,如:军警牌照等。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二条 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局主要领导固定工作用车,班子成员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在市内与分管领导一起参加公务活动的原则上搭乘分管领导工作用车,其他情况由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合理安排。

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服从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三条 规范车辆调度使用行为,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一)日常用车管理。

为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公务车辆外出次数,周一至周五上班期间,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车辆,其余时间原则上一般不安排车辆外出,但特殊情况除外。

(二)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太原市区以外的公务用车。

为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一般公务活动以派本局公务用车为主。鉴于我局公务用车配备实际情况,本局业务处室安排下基层开展安全检查时,在确保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检查人员数量,以减少租用车辆。

(三)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公务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工作时间内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公务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统一编制《局机关应急公务用车安排表》。

应急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的,应提前告知车辆调度管理员,由车辆调度管理员进行统一调换。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辆修理管理员鉴定确认,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的专业修理厂修理、保养。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指定专人管理,每月专管人员要对定点修理厂家提供的正规发票和修理项目费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燃料费用管理。燃料费用指定专人管理,由燃料管理人员负责加油卡充值和每月燃料费用结算报账。每月专管人员要对石油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加油卡燃料使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的审批报销手续。

局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燃料消耗量,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管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过路、年检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费用报销严禁弄虚作假,从中谋利,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驾驶技能。

(二)认真履职,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听从调度。

(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四)注重形象言行,做好服务,维护集体利益。

(五)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随叫随到。

(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差旅补助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正式员工的,要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发文制度

为实现我局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保证发文工作安全有序,提高行文发文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凡外部送达我局的公务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属于收文,收文归口办公室管理,收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签收。到上级机关领取收文,由领取人签收;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专人送来的收文,由办公室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将收件及时移交管理人员承办。

2.拆封。拆封由办公室办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标有具体领导人“亲收”的信件,应交领导人自己办理。绝密件由办公室主任拆封。

3.登记。由办公室机要室设立专门登记簿,按收文的登记范围和收文处理的内容要求,一文一登记。

4.分办。登记后的收文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阅批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和处室阅处。

5.批办。有关领导根据收文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批示。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处室和人员阅处。

6.传阅。对于非承办性的收文,应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范围由办公室主任确定,文件阅办完毕后放归档案室。

7.承办。对于需要承办的收文,根据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8.注办。承办人员应把收文处理结果在收文的适当位置或公文处理单上扼要说明。

9.归卷。注办后的文件要及时交回办公室,需归卷的文件应交由档案室归卷。归卷人应按年度立卷、归档。

一般情况原件要及时交回机要室归档,确需在承办处室留存的,可复印留存(非涉密件)。

二、发文制度

以局各种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属发文。发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拟稿。以局各种名义的发文由各处室根据要求自行拟稿,拟稿必须用发文稿纸,其标题、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等均应填写清楚,底稿应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2.核稿。文字及文字内容由发文承办处室负责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发文格式作审核。

3.签发。核稿后的发文,由拟稿人及时送交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4.编号登记。发文经局有关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对发文进行登记和编号。

5.打印。经过编号登记后的发文,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文印室编排打印。6.校对。打印的清样由承办处室负责校对,文责自负。

7.用印。制成的发文,由办公室负责根据用印单情况加盖印章。

8.送发及归卷。发文的送发工作由发文承办处室负责,所有发文的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五份交档案室,三份归档,二份送档案局存档。

三、收发文件有关要求:

1.对单位和职工的信件、资料、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接收,交专人分发。对贵重物品、汇款、邮包,要进行专门登记,并由个人签字领取。

2.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代理收发工作,以免造成混乱。对未登记完毕的文件材料,不得先行使用、阅读。

3.加强对秘密公文管理。严格翻印、复制、传阅范围。公文立卷归档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整理立卷,同时按照档案整理要求,将文件资料归档存查。

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同时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文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机关)机关文件(资料)印刷(复印)的管理,建设节约型机关,本着节约开支、勤俭办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文件(资料)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交流材料、统计报表(月报)和局领导急需的材料及局直属单位以局名义对外的正式行文。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件(资料)印制(复印)的管理工作。局机关文印室具体承担局机关公文、资料的印刷、复印等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印刷文件(资料)时应当履行登记审批程序。承办人认真填写《文印审批单》各要素(承办处室、承办人姓名,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印刷数量等)后,经办公室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送文印室,文印室按照审批意见安排印刷(复印)。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文件发放范围和印刷数量,避免造成浪费。原则上,文件按级发放,不越级发放。每个文件办公室留存5份(存档3份,为省档案馆和省读书馆各留存1份),处室存档2份,局领导每人1份,主送(抄送)单位每个1份,需发至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文件,原则上只发企业本部。有关督查(检查)性文件,视情况确定印刷份数。

第六条 拟稿部门负责文件、资料的录入和校核,电子版送与文印室前,承办人应当认真核对,避免差错。提倡承办人员自行打印,如需文印室提供打字服务时,应当填写《文印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文印工作必须服从机关需要。文印员要按照公文的印制规范,本着“急事急办、先急后缓”的原则,及时进行排版、印刷、装订,原则上做到“当日事、当日了”,不得无故积压稿件、材料。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做到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甚至贻误工作。

第八条 文印室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无关人员谈论(拷贝)文件内容。重要稿件、涉密材料和领导交办的个人材料,文印员要加密保存。废弃文件应集中存放,统一销毁,做到不泄密、不遗失文件。

第九条 文印室对制作完成的材料要及时通知送件部门取走,已通知但未及时领取的,由送件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 文印室应当妥善保管《文印审批单》,建立文印台帐,清楚记录印刷(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的名称、字号、日期、承办处室(单位)、版数、份数、审批人。

第十一条 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处室和单位主动公开上月文件印刷及费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文印费由局办公室按公开情况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创优发展环境、抵制吃拿卡要”

公开承诺内容

政务大厅综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政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首问责任制》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一次性告知制》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办理或咨询许可业务事宜时,首先接待或者受理的工作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相应的办理程序;对暂不予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人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和手续补齐上报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

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当场更正有失真实性的情况除外。

六、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而造成申请人多次上门咨询的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和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限时办结制》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善行政管理,规范审批人员办事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执行处室。

三、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我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承办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行政审批承办处室及其审批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法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45个工作日日;45工作日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下级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超时默认制》

一、超时默认制,适用于本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超时默认制。是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

三、承诺时限的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四、事项受理后,审查处室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组织召开许可联席会议,准予许可与否。

五、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局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

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时限。审查处室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同时报政务大厅备案。否则视为延期无效。

七、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查处室承担。

八、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登记清楚,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工作。

九、对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服务承诺制》

为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相对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特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一、服务基层。牢记服务宗旨,热情为基层、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服务,方便基层群众。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办事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限时办结。提高办事效率,在《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事项。

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办关系证、人情证,不吃请,不收礼,不乱收费。

六、责任追究。行政审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凡因违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有关规定受到群众投诉者,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AB角工作制》

为加强政务大厅工作建设,保证大厅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AB角工作制行政行为界定

AB角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在政务服务过程中,A角(A岗审批工作人员)因某种事由不在岗时,应指定B角(B岗审批工作人员)代其履行审批职责,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B角代替A角工作期间,该岗位工作发生责任问题,同时追究A、B角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AB角工作职责

(一)A角是履行分工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应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前一天告知B角,做好工作移交,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由B角代理;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

(二)B角在顶岗期间,应尽职履行顶岗工作,享有A角的职责和权利,并对A岗的工作负责。不得以A角不在为由推诿、扯皮;不得因此违反承诺时限或办事程序。A角返岗后,B角应主动移交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三)AB角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政务服务审批工作。应主动熟悉相关业务,加强对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的学习,明确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及标准,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及时沟通,全面掌握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不断提高驾驭各项工作的水平。不得因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情况不熟等原因延误、推迟、间断相关工作,确保岗位职责履行到位,保证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高效运转。

三、AB角工作检查监督

(一)在政务审批服务工作中,A角在岗时,由A角负主要责任,B角负次要责任。当A角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则由B角负主要责任,A角负次要责任。

(二)A角责任人离开岗位,未交代B角责任人代行承办业务,造成工作缺位致使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由A角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B角责任人在代行A角责任期间,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AB角两个责任人原则上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同时外出,不得影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现象,造成工作失误并经查实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AB角责任人因事都不在岗,必须提前向大厅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顶岗人员负责该岗位的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包括培训、访问等。

第四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手续,应由办公室委派外事专员汇总,在省外办出国管理处进行统一办理。参加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出国培训,应填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国培训项目人员登记表”(附件1),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出国项目,应提供邀请函、日程等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经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所有因公出国项目,原则上都要列入相关计划中。由局办会务处室提出,由局务会议议定后,统一上报省外事办。

第六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2)。备案表盖单位党组章后,提交办公室进行备案。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副厅及以上干部需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人员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出国(境)培训管理。我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任务,需在每年底向办公室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经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外事专办员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不予受理。

各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因公出国(境)的报批、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国后7天内提交“山西省因公出国境实际成行情况明细表”(附件3),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办公室统一退回省外办。

第十二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处事纪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会同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三)年度工作计划、执法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六)单笔超过10万元以上的重要财务开支;

(七)由省级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召开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或局务会集体决策的,党组书记(局长)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上要咨询论证、适时通报、充分讨论形成决定后,要作会议纪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局领导,并抄送局办公室。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集体讨论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1.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一把手负责制与发挥党组织保障监督作用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要由集体讨论决定。3.党组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复议表决;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有必要,应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在领导班子成员有缺席的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7.对于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应当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符合政策、法规的要求。

8.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年度工作计划、执法计划、中长期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干部奖惩、涉及安全生产改革发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大经费开支、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9.在开会决策重大事项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10.对分歧意见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议题,在非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11.在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如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2.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公布进展情况,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事后应通报结果。

13.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议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14.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支持、讲谅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维护团结。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反“四风”、转作风,规范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省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各业务处室、执法总队至少每季度一次,各综合处室至少每半年一次。开展暗查抽查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暗查抽查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携带执法证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三、暗查抽查工作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即:不发通知,不向地方政府打招呼,不听取一般性工作汇报,不用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人员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

四、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厉惩处。

五、暗查抽查人员进行检查时要规范言行,注意形象,按规定配戴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六、暗查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跟踪督办。需要曝光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单位、个人,由政法处、宣教中心统筹把握,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七、暗查抽查人员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抽查工作方案,不泄露与暗查抽查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秘密,维护被检查单位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秩序。

八、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暗查抽查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篇:安监局办公室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办公室继续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当参谋,尽心尽力;抓服务,任劳任怨;促协调,顾全大局;督落实,尽职尽责;在参与局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针对办公室外来办事的人员多、电话多、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多等特点,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协调各方,耐心解答,及时处理,从没有发生因工作失

误而影响全局的事情;在督导把关上,加强公文制发环节的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并严格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把好审核关,提高了机关经费的支出效益;在督查考评上,认真搞好局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以及会议精神的上传下达、工作情况的文字汇报。为了把保障工作落实到位,我们按照“工作要细,落实要快,督办要勤”的要求,确保上下联系畅通,保障局机关办公、办文、会务人等日常性工作的正常运作。

一、主要工作

(一)发挥办公室中枢和保障作用,确保全局工作运转正常

1、认真完成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今年以来,办公室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先后完成了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活动、党员服务进社区活动、机关作风评议活动、惩防体系建设、“三服务、两促进”活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组织全局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学习。

2、材料综合上报及时。今年以来,完成民主生活会专题(全年两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题、作风建设年专题、纪律教育活动月专题、信访工作专题、机关效能建设专题、党建工作专题、纪检工作专题、四个长效机制专题、制度建设专题等十个专题类以及工作计划、总结、新闻报道、工作简报等汇报材料共计96份,20余万字;各类报表63份(其中财务类报表27份)均按时按要求上报。其中,民主生活会汇报材料、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资料分别受到了直属机关党委和区纪委治贿办的好评。

3、公文收发处理及时,档案管理达标合格。办公室在公文收发处理的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和规范处理流程,把好收文、发文关。今年以来,共处理公文637件,其中区收文215件,市收文335份,发文97件。五月份在短时间里,高标准、高质量整理建局以来的各种档案件,被天河区档案局评为档案管理合格单位。

4、会务保障周到细致高效。办公室为天河区200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天河区安全生产工作暨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的顺利圆满召开提供了周到细致高效的会务保障。办公室全体人员加班加点,赶印、装订材料共计1500多份,书写奖状证书300多份,未出现任何差错。

5、增资套改工作圆满完成。上半年,增资套改工作面临三个难题:一是新进人员比较多,特别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改情况比较复杂;二是公务员工资套改和增资操作系统更新,需要从头学习;三是军转干部的工资要在原来的规定下先套改,再在新系统里进行套改增资。操作稍有差错,就会前功尽弃。办公室主任任军同志、会计黄俊平同志加班加点、细心耐烦,准确掌握对每一个同志的情况,按时准确地完成了这项工作,确保了全局每个干部的工资正常发放。

6、保证新调入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今年下半年,我局新调入3名干部,财务黄俊平同时认真负责,及时办理了新调入同志的工资套改,确保新同志按照领取工资。

(二)人事工作

1、整理干部档案。按照区人事局要求,我办组织人员对部分干部的档案进行了整理,补齐了资料。

2、组织局科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及科以下干部上岗考试。

3、组织专人学习并更新局华夏机构编制系统,并及时纳入区系统网。

4、办理新调入和转入的三名新进干部的接收关系。

二、经验体会

今年以来,办公室认真履行各项职能,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为全局顺利完成各项任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分析总结上半年以来的工作,我们深感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要搞好办公室工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关键。局领导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对办公室的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支持和关心。局领导经常亲自过问和具体指导办公室工作,找办公室的同志听汇报、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同时,为了让办公室更好地参与决策和部署的全过程,让有关人员参加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及时掌握上级有关精神和方针政策,充分了解领导决策思路和意图,以便更好地了解全局、谋划全局、服务全局。

(二)要搞好办公室工作,抓好中心是关键。办公室工作千头成绪,纷繁复杂,涉及日常事务、政务调研、文秘、档案、信息、宣传、财务、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很多具体的事情涉及到全局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把服务于全局的中心工作和服务于干部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参与局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三大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调研围绕中心转,协调围绕上下转,服务围绕大家转,信息围绕决策转。从而使工作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

出。

(三)要搞好办公室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是基础。办公室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和规章。我们按照办公室的各种工作职责,建立相对应的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收发文管理制度、干部休假制度、会议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促进了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保证了办公室工作的高效运转。

(四)要搞好办公室工作,分工不分家是前提。办公室上半年只有四个人,其中一名司机。我们把办公室所有工作细化分类,分工到人,如司机小王除了开车,还负责管理全局车辆维修保养以及收发报纸。每个同志身兼几个人的工作。由于责任到人,办公室从未出现过工作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我们分工不分家,平时大家生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互相接济,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2008年即将到来,我们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坚持参与局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等三项宗旨,履行参谋部、信息部、宣传部、服务部队四项职能,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积极高效地参政管事、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服务领导决策,保证机关运转,督导工作落实,为全面开创2008年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成绩。

第三篇:安监局执法规章制度-全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第九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报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行政执法案件取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农林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六条 调查取证基本内容包括:(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情况;(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五)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六)其他有关事实。第七条 收集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被提取书证的当事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对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当附说明材料。第十条 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填制抽样取证凭证,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五条 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第十七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臵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臵。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第十一条 案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

山西省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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