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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第一篇: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 :

你因 罪,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 年 月 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上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或者不遵守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第二篇: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

你因罪,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年月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一)人民法院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上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或者不遵守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人民法院 年月日

第三篇: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在社区矫正期间保证服从矫正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有关会客规定。

4、离开所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定。

保证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0)法(监、所)社矫保字第号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尊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司法分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保证人本人各一份)。

审批机关(公章):

保证人:

年月日

第五篇: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11年11月25日

罪犯姓名:王永显性别:男 出生日期:1944年6月1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11年11月24日

罪犯姓名:田时玉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2年10月12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2011年11月24日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第一篇: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缓刑) 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 : 你因 罪,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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