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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第一篇: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软”,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制定一部《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具体有五种类型: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六种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宪法规定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进行论证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五、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并应当适当

本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其中,有三个值得注意的亮点。

(一)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此,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本法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行政强制法第43条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加处罚款数额不得翻番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既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二篇:行政强制法学习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目录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2、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措施的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小了,其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一类具有共同属性的办法或手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段罢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甚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

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条件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完全是在“不紧急”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3、可诉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从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义务内容的实现,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

这里需要说明,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自然不在可诉行政强制措施之列。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对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甚至是重大影响,因此,允许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必然。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在现行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4、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6、区别1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

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问题与对策》)

7、区别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8、案例

原告:王某

被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大队

2012 年 5 月 21 日 12 时 16 分,被告民警执勤时,发现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车牌,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王某称其并非故意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驾驶,因为其车牌丢失且急于送女儿去医院才驾车上路。民警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记 6 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经曲某某本人签字送达后民警放行了王某的车辆。

2012 年 7 月 25 日,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王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民警对其因未悬挂车牌号上路行使的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应该对其车辆进行扣留,而执勤民警没有扣留车辆,说明民警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而应该予以撤销。

针对王某以上起诉意见,被告答辩认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非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有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篇: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口,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整体认识

1、《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2、《行政强制法》的特色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3、行政强制的法律设定和程序性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行政强制设定权,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的“乱”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范有利于约束权力保证效率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法》与城市管理工作

1、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这样从法律的层面直接授予城管机关相对集中的行政措施权,不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一一授权。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管机关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就从原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城管机关实施。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的渊源。

2、城市管理中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以规章、政府文件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实行行政强制的程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的合理运用,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新立法更加注重对于告知程序、现场笔录程序、制作决定书程序的规范,以解决目前城管执法实践中对于执法程序的忽视。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管下属许多事业单位根据委托以城管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随意性较大,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委托的行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利于建立法治的严肃性和提升政府形象。

3、《行政强制法》对于城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于代履行做了普遍授权,统一了城市管理中代履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将代履行做普遍性授权,只要符合条件城管机关就可以代履行,但在代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履行不是指逾期不履行,而是指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强制法》对于代履行的范围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仅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下,但对于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催告制度和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催告是整个行政强制的核心,希望通过催告促使当事人自我履行,尊重其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中确立了和解制度,和解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在顺应积极行政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注意和解的适用条件。

强制拆除违法物的特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特殊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程序特殊性,一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而这个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突破。二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除应履行催告程序外,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缩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建立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建立了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

三、《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的不足之处

《行政强制法》给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对推动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效率有重要意义,但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执法的规定仍有某些不足之处。《行政强制法》第59条建立了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该规定从制度上规定了紧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该制度在现实中的实效不显著,“立即执行”缩短的不是审查期限,也不是申请期限,而是执行期限——将一般非诉执行3个月的期限缩短为5日。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里中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给予法律支撑,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日常行政执法等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条件,但也对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城管执法备受关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需要严格按照该法规定和程序,依法行政、高效为民,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第四篇: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朱某驾驶货车行驶时,被交通执法人员王某以涉嫌车辆改装为由拦截,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暂扣朱某的车辆及其营运证,直接把车开到停车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该运输管理所向朱某送达了扣押决定书。

1.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如果是,违反了哪些程序?

答:是;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并未告知朱某任何实施暂扣的理由、依据、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也未送达扣押决定书。

2.执法人员王某及该运输管理所暂扣证件的依据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朱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4、扣押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案例2:

王某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某县路政管理大队根据该县交通局的(2012)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路政大队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决定的执行,便委托乡政府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

1、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属于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答: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路政大队的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期拆除;到期不拆,路政大队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依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3、路政大队能否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为什么?

答:可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拆除公路建筑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4、路政大队委托乡政府拆除王某的违章建筑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

案例3: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执法制服)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限,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限,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路政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限?”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

[问题]本案中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张甲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只有宋丙一人,且未向司机张甲出示执法证件。

(二)扣押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张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扣押决定。

(三)不听取张甲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

(四)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

(五)扣押期限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宋丙下达的扣押期限是40天,明显是违法的。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六)扣押程序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

案例4:

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 你因涉嫌非法营运,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你从事非法营运所使用的车辆予以暂扣。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未记载当事人王某的地址;

2、未记载扣押的期限;

3、未记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未记载扣押的车辆数量及号牌;

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案例5:

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宁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第二天,张甲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收材料,叫张过几天再来,说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张甲过了几天再去,市公安局仍不收材料,说工作人员尚未回来,叫张再等一等。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宋丙在不听取张甲申辩的情况下做出处罚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该处罚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因此该处罚是不合法。

2、宋丙的扣押程序是够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不合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因此,不合法。

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扣押决定书?

答: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案例6:

城市客运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刘某在某区设点检查时,发现一辆私家车辆途经此地并停车下客。经向乘车人员倪某、陆某询问,轿车司机张某接受两人扬招停车,谈妥了目的地、车费15元后同意搭乘,检查时,尚未收取车费。调查期间,刘某多次打断张某的申辩,对其说:你就不要狡辩了,现在证据确凿。后刘某以车主非法客运为由,开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扣押了车辆。并以张某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某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某日,刘某驾驶该车外出办事致使该车辆被损毁。后来张某履行了处罚决定,准备领回被扣车辆时,发现车辆损毁严重。

1、请问该案例中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1)仅有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本案中,该环保局只选派了一名执法人员孙某;

(2)执法过程中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的执法人员孙某多次打断该企业厂长的申辩。

(3)擅自使用被扣押的财物, 《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张某的轿车被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依据《行政强制法》应如何处理?

答:有城市客运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62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擅自使用扣押财物的行为,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若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则该城市客运管理处该如何处理? 答: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的,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7:

2012年5月9日上午9点45分,A市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A市天长西路路面稽查时发现,王军驾驶的道路运输证号码为xxxx皖C01258小型货车,前往B地运货,车上载有60箱雪碧。执法人员俞某、王某将其拦下,并告知其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王军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驾驶员货物从业资格证件。当场作出了扣押其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王军强烈反抗,阻止执法人员扣留其车辆的行为,致使一名执法人员轻微伤。5月10日该运输管理处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给予王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该运输管理处作出扣押该车辆的强制措施时,因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答:①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是涉案的财物。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的规定: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②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

2、在未办理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否对王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因此,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王军实施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但返回行政机关后,必须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王军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本案中,A市运输管理处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案例8:

某市公路管理站的路政人员上路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家正在搭建的房屋已经超出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遂立即与当事人张某谈话,要求张某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张贴公告,限期将超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部门拆除。但当事人张某不予理睬,继续施工。来殴打来现场查看的执法人员,并将执法人员孙某打成重伤。不日,该公路管理站作出罚款决定和限期拆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于当事人张某组织人殴打执法人员的行政,要如何处理?

答:张某殴打执法人员涉嫌犯罪,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将张某移送司法机关。

2、若当事人张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旧不履行,行政机关应怎么办?

答:①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若公路管理站的执法人员通过对张某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的方式,最终让张某自行拆除了违法的房屋。这样的做法有无不当,请说明理由? 答: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了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行为,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案例9:(非交通)某市人民政府拟在A区拟兴建一市民广场,田某等12户居民的住房在市民广场规划的范围内,2012年4月5日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田某对补偿方案不服,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若该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还需履行什么义务?何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发催告书,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对象是不动产,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A区基层人民法院。

2、若该市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如何救济? 答:《行政强制法》第58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本案该市人民政府应该在收到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强制法》第60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例10:(非交通)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 答:

(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第五篇: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库

张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诊所,依法提供了行政许可所需的材料,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叶某等人认为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会污染小区环境,要求听证。对于张某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可以电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等方式申请许可” “卫生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卫生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该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如果卫生局拒绝张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ABC 关于本案中的听证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叶某应当承担部分听证费用 “卫生局应当告知叶某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卫生局应当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C 二

大华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后获得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某等人的房屋紧靠该规划用地,陈某等人认为工程完工后会影响其房屋采光。如陈某等人申请听证,下列表述合法的是 “如陈某申请听证,规划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如规划局事先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陈某应当在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 “规划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陈某等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陈某等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ACD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规划局如需要对大华公司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规划局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陈某等人” “大华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 “如陈某等人对规划局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BCD 三

个体户李某在某市甲区安监局申请获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在乙区违法经营被查获。“关于本案的经营许可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申请许可 “李某必须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经查证李某系以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许可的,则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该许可” “如李某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BD 关于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区安监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甲、乙两区的安监局应当共同管辖此案 乙区安监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乙区安监局应当将违法事实 和处理结构抄告甲区安监局” CD 四

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子女就近上学,某区政府计划在某小区新建一所幼儿园。王某和田某先后向某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取得开办幼儿园的资格。最终,王某获得批准。关于王某和田某的申请,正确的是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某区政府应当向王某和田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某区政府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内容” 王某和田某不能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王某和田某可以要求区政府对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说明解释” ABD 关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查与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为审查办园资格,行政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核查” 如果王某和田某均符合办园条件,行政机关根据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如果田某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BC 五

天杰公司准备在市郊区新建一座化工厂,向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许可证,并依法提供了申请所需的文件材料。关于本案的申请与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天杰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 理” 拟建化工厂附近的居民对核发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ABC 如拟建化工厂附近的居民申请听证的,相关部门的行为错误的有 “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告知附近居民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附近居民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需要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AC 六

春节临近,个体户程某打算售卖烟花爆竹,遂向工商局提出许可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销售烟花爆竹许可的相关材料。程某享有的权利包括 “要求工商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提出申请 “可以要求工商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ABCD 工商局对程某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下列作法正确的是 “程某的申请材

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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