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学习资料

第一篇:行政强制法学习资料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目录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2、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措施的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小了,其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一类具有共同属性的办法或手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段罢了。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的、甚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使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施。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
行性强制措施,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条件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完全是在“不紧急”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
(三)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
3、可诉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具体讲,需要区别不同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
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从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义务内容的实现,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
这里需要说明,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自然不在可诉行政强制措施之列。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对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甚至是重大影响,因此,允许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控的必然。
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在现行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差异。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的关系。
4、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6、区别1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
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问题与对策》)
7、区别2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8、案例
原告:王某
被告:**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大队
2012 年 5 月 21 日 12 时 16 分,被告民警执勤时,发现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车牌,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王某称其并非故意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驾驶,因为其车牌丢失且急于送女儿去医院才驾车上路。民警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未予采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场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 200 元,记 6 分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经曲某某本人签字送达后民警放行了王某的车辆。
2012 年 7 月 25 日,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王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如果民警对其因未悬挂车牌号上路行使的行为进行处罚,首先应该对其车辆进行扣留,而执勤民警没有扣留车辆,说明民警执法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而应该予以撤销。
针对王某以上起诉意见,被告答辩认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非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原告对被告没有履行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有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篇: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提纲
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滥”、“软”,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严重影响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制定一部《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务实施暂时性控制。具体有五种类型: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六种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宪法规定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或者虽已制定法律,但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且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部委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
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政府:不得以规章设定任何行政强制。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进行论证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第1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五、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并应当适当
本法第三、四章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其中,有三个值得注意的亮点。
(一)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此,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本法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行政强制法第43条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些针对行政机关的禁止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对于相对人的身心损害达到最小,或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不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代价,都是应用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加处罚款数额不得翻番
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既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三篇: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
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缺口,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整体认识
1、《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2、《行政强制法》的特色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3、行政强制的法律设定和程序性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行政强制设定权,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的“乱”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范有利于约束权力保证效率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法》与城市管理工作
1、在法律层面上确立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这样从法律的层面直接授予城管机关相对集中的行政措施权,不需要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一一授权。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管机关后,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就从原行政机关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由城管机关实施。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了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的渊源。
2、城市管理中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设定,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以规章、政府文件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实行行政强制的程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的合理运用,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新立法更加注重对于告知程序、现场笔录程序、制作决定书程序的规范,以解决目前城管执法实践中对于执法程序的忽视。
根据行政处罚法,城管下属许多事业单位根据委托以城管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随意性较大,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委托的行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利于建立法治的严肃性和提升政府形象。
3、《行政强制法》对于城管行政强制执行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于代履行做了普遍授权,统一了城市管理中代履行的条件。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法》将代履行做普遍性授权,只要符合条件城管机关就可以代履行,但在代履行中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履行不是指逾期不履行,而是指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强制法》对于代履行的范围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仅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况下,但对于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催告制度和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催告是整个行政强制的核心,希望通过催告促使当事人自我履行,尊重其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中确立了和解制度,和解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在顺应积极行政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注意和解的适用条件。
强制拆除违法物的特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特殊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程序特殊性,一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而这个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突破。二是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除应履行催告程序外,还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缩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建立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建立了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
三、《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的不足之处
《行政强制法》给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对推动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效率有重要意义,但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执法的规定仍有某些不足之处。《行政强制法》第59条建立了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制度,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该规定从制度上规定了紧急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该制度在现实中的实效不显著,“立即执行”缩短的不是审查期限,也不是申请期限,而是执行期限——将一般非诉执行3个月的期限缩短为5日。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里中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给予法律支撑,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日常行政执法等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条件,但也对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城管执法备受关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需要严格按照该法规定和程序,依法行政、高效为民,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第四篇: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案例分析题库
一
张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诊所,依法提供了行政许可所需的材料,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叶某等人认为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会污染小区环境,要求听证。对于张某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某可以电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等方式申请许可” “卫生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卫生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该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如果卫生局拒绝张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 ABC 关于本案中的听证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叶某应当承担部分听证费用 “卫生局应当告知叶某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卫生局应当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C 二
大华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后获得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陈某等人的房屋紧靠该规划用地,陈某等人认为工程完工后会影响其房屋采光。如陈某等人申请听证,下列表述合法的是 “如陈某申请听证,规划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如规划局事先告知陈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陈某应当在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 “规划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陈某等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陈某等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ACD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规划局如需要对大华公司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规划局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陈某等人” “大华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 “如陈某等人对规划局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BCD 三
个体户李某在某市甲区安监局申请获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在乙区违法经营被查获。“关于本案的经营许可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须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申请许可 “李某必须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经查证李某系以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许可的,则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该许可” “如李某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BD 关于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区安监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甲、乙两区的安监局应当共同管辖此案 乙区安监局对本案有管辖权 “乙区安监局应当将违法事实 和处理结构抄告甲区安监局” CD 四
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子女就近上学,某区政府计划在某小区新建一所幼儿园。王某和田某先后向某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取得开办幼儿园的资格。最终,王某获得批准。关于王某和田某的申请,正确的是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某区政府应当向王某和田某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某区政府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内容” 王某和田某不能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王某和田某可以要求区政府对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说明解释” ABD 关于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查与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为审查办园资格,行政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核查” 如果王某和田某均符合办园条件,行政机关根据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如果田某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BC 五
天杰公司准备在市郊区新建一座化工厂,向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市环保局和市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许可证,并依法提供了申请所需的文件材料。关于本案的申请与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天杰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 理” 拟建化工厂附近的居民对核发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ABC 如拟建化工厂附近的居民申请听证的,相关部门的行为错误的有 “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告知附近居民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附近居民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需要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 AC 六
春节临近,个体户程某打算售卖烟花爆竹,遂向工商局提出许可申请,并依法提交了申请销售烟花爆竹许可的相关材料。程某享有的权利包括 “要求工商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提出申请 “可以要求工商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ABCD 工商局对程某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下列作法正确的是 “程某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程某当场更正” “程某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如程某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工商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工商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ACD 七
甲市为整顿市容市貌,决定将本市所有的报刊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报刊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拍卖新报刊亭的经营权。对于没能获得报刊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0元。2015年,“整顿小组”将三百多个新报刊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此次拍卖引起原报刊亭经营者的不满,他们认为当初审批报刊亭的时候,获得土地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经营报刊亭是合法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整顿小组”有权收回原报刊亭经营权” ““整顿小组”无权收回原报刊亭经营权” “报刊亭属于公共服务,不应该予以拍卖” “原报刊亭经营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BCD“若原报刊亭经营者对此申请听证,市政府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应当由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的适当费用“应当指定审查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主持人” AD 八
江某为设立某药品加工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排污许可,市环保局向其颁发了排污许可证。江某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向市工商局办理了企业登记。市环保局在复查时发现了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排污许可的情形。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市环保局依法撤回该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依法对江某进行行政处罚” 市环保局依法撤销该排污许可 “市环保局不得撤销该排污许可,因其已经获得企业登记” BC 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后,申请人受到的限制包括 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在3年内不能申请任何许可 在1年内不能申请任何许可 A 九
甲区公民王某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日用品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甲区工商局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王某提交的材料存在多处错误,工商局没有提出任何补正要求。过了一个月,王某仍未收到甲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为此,王某欲寻求法律救济。甲区工商局存在的问题包括 没有告知王某补正申请材料 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超过行政许可审理期限 没有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 ABCD “若小区内的日用品零售店主邹某认为新开的日用品零售点会影响自己的生意,向甲区工商局提出听证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邹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甲区工商局应当听取邹某的意见” “甲区工商局应当主动举行听证” “工商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许可决定” ABD 十
江南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是,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关于这部地方性法规,正确的说法有 “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己作出了规定” “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有权作出上述规定” C “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有关公民资格资质的许可
” 地方性法规不得限制其他地区商品进入本地区 D 十一
江某想在南河附近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南河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正确的有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该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附近居民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赵某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ABCD 如果附近居民申请听证,则正确的有 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五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附近居民及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C 十二
宏图公司拟上马年产50万吨化肥的项目,于2014年8月1日向有审批权的某局提交了建厂许可的申请材料,9月8日,公司接到该局电话,需补充一份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9月18日,补充材料送至该局,未出具受理凭证。在项目申报期间,未收到该局任何书面答复。11月1日,该局电话告知公司不予许可,公司询问原因,该局答复是局领导开会作出的决定。在此期间,宏图公司已投入500万元。为此,该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对此,宏图公司 享有陈述权、申辩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ABCD 该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哪些规定 未出具受理凭证 未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未告知不予许可理由 未告知救济途径 ABCD 十三
张某拟到西部某县投资设厂,大规模生产当地一种特产,向某县工商局申请相关许可,于2014年4月3日依法提交了相关材料。5月5日,某县工商局电话告知张某需要出具一份规划部门的证明。5月7日,张某向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之后,张某再未收到该机关的任何消息。2014年,9月23日,该机关通过电话告知张某不予许可。为此,张某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本案中,该局受理该公司申请的时间是 4月3日 4月8日 5月5日 5月7日 A “某县工商局最迟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该公司补正申请材料” 4月3日 4月8日 5月7日 5月12日 B 十四
江南市的田某打算开发该市郊区的金矿,于2013年4月5日向市矿产局申请开采许可证。行政机关接受了其申请材料后,就叫田某回家等候。到4月21日,市矿产局打电话给田某,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免冠照1张。田某当天就把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提供给市矿产局。到5月2日,市矿产局作出不同意田某申请的决定。田某询问原因,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领导做的决定。本案中,田某 可以自己提出许可申请 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 不能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 可以口头提出许可申请 AB 本案中,市矿产局违反法定程序的有 “市矿产局接受申请材料后,就叫田某回家等候” 4月21日,矿产局打电话叫田某补充材料 “5月2日,矿产局作出不同意田某申请的决定” 不予许可决定中未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ABCD 十五
王某为了开办药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环保局于2013年9月1日受理了王某的申请。县环保局认为排污涉及公共利益,于是举办为期2天的听证会。举行听证会时,王某提供其排污达标的证据,县环保局制作了笔录。之后县环保局做出了污水不能达标不予颁发排污许可的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关于申请排污许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可以亲自申请 王某可以委托其朋友甲作为代理人申请 “王某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方式提出申请” 王某不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ABC 关于县环保局举行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听证的费用由王某承担 听证的费用由县环保局和王某共同承担 听证的费用由县环保局承担 听证的费用应当由该计划开办的药厂周围利益相关的10户居民承担 C 十六
华夏公司拟在甲镇新建一家化工厂,生产复合肥,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环保局于2013年9月1日受理申请。县环保局依法告知甲镇居民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甲镇居民在获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县环保局根据申请决定组织听证。关于听证时间,下说法正确的是 “听证的时间计算在县环保局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县环保局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县环保局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王某” “县环保局应当在居民提出听证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BCD县环保局在听证过程中哪些活动是合法的 县环保局决定公开举行听证 “县环保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笔录上没有任何听证参加人的签名和印章 “县环保局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AD 十七
某县国土局根据村民王某申请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并未进行实地勘测,接到群众举报后展开调查,作出要求王某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的决定。王某认为用地申请材料中界限都已经写明,因国土局在办证中工作存在严重失职,如果要拆除房屋,县国土局必须承担办证中的责任,赔偿其损失。“本案中,某县国土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要求王某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那么颁发给王某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如何处理” 撤销 吊销 变更 撤回 A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应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县国土局应赔偿王某合法财产的损失 县国土局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王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ABCD 十八
某企业私自占用耕地 2000平方米设厂,并伪造材料证明所占土地合法,申请用地许可,顺利获得许可。经群众举报,县国土局介入调查,县国土局经实地调查核实,认定该企业所占土地系当地基本农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县国土局依据规定作出决定要求该企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该企业置之不理。县国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裁定要求该企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本案中,县国土局应如何处理该企业已经获得的许可” 撤销 注销 变更 撤回 A “本案中,如县国土局作出题1中的处理决定,该企业认为这一决定侵犯自身合法正当利益,那么该企业如何救济”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议
依法要求赔偿
向上级部门申诉 ABC 十九
某国有企业新上一项目,计划用地 100亩。项目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半年后,企业的用地申请仍没有通过,且该县国土局多次要求该企业提交新的用地申请材料。后来,该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县国土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判县国土局败诉。“本案中,县国土局如在审查过程中认为该国有企业提出用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该如何处理” 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七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C “本案中,针对县国土局拖延办理该国有企业用地申请,下列那些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 县政府 县纪委 县监察局 市国土局 ACD 二十
某镇村民王某拟建新房,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向某县国土局提交相关材料,县国土局在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为其办理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久,县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占用耕地建房。县国土局现场调查后,发现举报属实,作出决定要求王某自行拆除房屋并复垦。“本案中,某县国土局在办理王某宅基地申请过程中作出决定属于哪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合同 行政审批 A “本案中,某县国土局未进行实地勘测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下列那些行政机关有权予以纠正处理” 县国土局 市国土局 乡政府
县政府 ABD 二十一
某市南市区人民医院与退休医生李某于2015年1月17日向市卫生局申请联合开办一家治疗血栓门诊部。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者不具备条件,于同年2月19日通知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某,不批准其成立血栓门诊部。“本案中,市卫生局不批准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某成立门诊部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类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 A “本案中,如南市区人民医院和李某不服该市卫生局不批准成立门诊部决定,该如何救济” 申请复议 先申请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AC 二十二
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企改制,裁汰冗员,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客运三轮车运输乘客的工作,黑三轮遍地开花。市政府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正确的说法是 “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更重要” “该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该规定是合法的” D “若市政府拟将该项许可变成经常性许可,则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有” 通常情况下,该行政许可只能实施2年 “该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转化为经常性行可” 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规定禁止其他地方的三轮车进入本地从事运营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BD 二十三 “ 2013年9月,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王某患有不宜从事餐饮业的传染性疾病。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王某停止营业。2014年5月,县卫生局调查发现王某的疾病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2014 年 7 月 2 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王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王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并接受治疗。2014年 9 月王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月6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法》,调查认为王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 9 月 17 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D “如果王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 撤销行政许可 给予行政处罚 “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追究刑事责任 AB 二十四
张某参加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市卫生局查明张某在报名时提供的材料系伪造,于是向张某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告知书》。张某要求听证,被拒绝。市卫生局随后撤销了张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撤销《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市政府有权撤销《医师资格证书》” “市卫生局撤销《医师资格证书》后应依法将其注销” ACD “若市卫生局批准了张某的听证申请,则听证应遵循的程序有” “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张某,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张某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行机关应当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BC 二十五
何某为设立办公用品加工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并获得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执照。市工商局在复查时发现了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事实。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有权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应当主动组织听证会 市工商局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市政府有权撤销该行政许可 CD “若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发现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程某收受何某贿赂后向何某颁发了营业许可执照,则哪些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市工商局 省工商局 市政府 市监察局 BCD 二十六
县卫生局在没有经过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判定某食品厂违法经营,做出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业的处罚。该食品厂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并给予赔偿。县法院做出判决,撤销县卫生局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赔偿食品厂1万元人民币。“某食品厂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信函 电子邮件 电传 口头 ABC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食品厂没有卫生许可证则不能营业” “县卫生局应赔偿食品厂合法财产损失” “赔偿费用应由卫生局局长个人支付” “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ABD 二十七
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办理手续” “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 “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 AC 关于本案的听证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职能部门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职能部门应当告知附近居民有听证权” 职能部门应当公开举行听证 “听证参加人有权申请听证主 持人回避” ABCD 二十八
某公司向规划局申请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A 规划局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有 “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刘某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指派两个工作人员对某公司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辩解 “公开某公司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供公众查阅” ABD 二十九
某公司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林业局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向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林业局应遵循哪些规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ABCD 关于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对区林业局按日处500元的罚款” 期满不履行的,对区林业局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将林业局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予以公告 “向林业局的上级提出司法建议” BCD 三十
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未经实地考察为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政府在组织各部门进行城区建筑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市政府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强制法学习资料
本文2025-01-28 16:58:1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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