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

第一篇:浅议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认证更加完善,质量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显露出来的不足及缺陷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程。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和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裁体。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改革作一尝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与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它应体现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臆断、强权而作出的,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裁判文书及改革与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连,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1、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是否运用得公正。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以求认定事实、裁判结果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本来面貌。诉讼双方利益是否得到既充分,又合法的保护与尊重;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都应当在一份裁决书中得到体现。目前,世界各国的裁判文书都在尽力追求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以体现司法公正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我们在裁判文书改革中谈论较多的证据规则,判决理由等,其实都是对裁决文书中司法公正的关注。毋庸置疑,让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2、裁判文书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将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公开,体现审判公开内容和公开审判的原则,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在改革裁判文书中将裁判理由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少数法官循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洁。裁判文书的改革要求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正确的认定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锻炼法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加其责任感和进取心;也可以将法官的个人学识、观点、思维以及正义等价值体现于裁判文书中,提高法官的学识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3、裁判文书改革能够使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只要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对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定,就一定能将事实真相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只要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以严密的思维活动做基础,根据客观事实、证据、本着“以物观物”的态度,按照法律逻辑的分析原则进行分析、说理,而不是以自我为基础,主观地去解释“非我”的案件客观事实,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二、目前裁判文书中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在传统的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下构建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已任,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自始居于主动地位。体现在概括审判全过程中的裁判文书中,或在审判机关中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视,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平,不透明,对案件事实和客观真实性的追求失去了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的指导,很容易演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随意。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文书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也是令人失望的。随着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取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裁判文书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则越来越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部分太简单,简化事实部分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弊病。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陈述事实认证部分时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完全依据说理部分的需要直奔主题,而且还对一些具有辅助功能的事实随意砍削;还有的审判人员在制作事实认证部分时,遇到棘手的问题故意回避,或写入审理报告中,而不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证部分予以载明。
(二)认证不够充分,缺乏对证据的必要分析。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既要“列举证据”,又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证部分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在事实认证部分通篇直叙事实而不列举证据。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争议无法得到体现。有的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没有予以反映,使人难以知道为什么法官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认定该证据的理由是什么,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
(三)不注意说理,说理不充分的现象比较突出。
判决理由历来被认为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灵魂。但我国不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推崇裁判文书说理越简单越好的信条,导致许多裁判文书说理雷同。内容空洞,缺乏逻辑性。主要表现是:用套话代替说理;用就事论事的方法代替说理,用结论代替说理,在裁判文书中根据援引的法律条文,直接做出结论,文不对题或杂乱无章地堆砌空话、套活等等。司法实践中,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暗箱操作”的印象;同时,也不便于社会对法院进行监督。
(四)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在引用法律时,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存在着引用法律笼统的倾向,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内容。有的甚至不说明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只是写“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毫无联系,从而使人们难以相信。
(五)裁判文书的文字语言水平不高。在目前的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辞不达意,表述不到位。本应表述此种意思,却表述成了彼种意思。或者是表述出来的意思有岐义,容易让人误解。二是语言暧昧,态度不明朗,看不出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三是语言不够简洁。语言重复,累赘、堆砌,甚至空话成篇。四是语言不够平实、朴素。有的裁判文书制作者故作高深,将朴素的语言转换为晦涩、枯燥、深奥的语言。
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改革裁判文书
要使裁判文书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以根本上说,要提高法官素质,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制。通过严格选拔审判长和独任法官,使法院的审判权向高素质的法官集中,让法官中的“精英”负责制作裁判文书,从而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目的。改革裁判文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叙述事实要真实全面,审判事实要摆事实,讲道理,而首先应该处理好的是事实认证部分与说理部分的关系。要对整个事实真实全面的叙述。从而保证说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裁判文书中的认证。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说明,最后说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使认定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增强裁判文书的信服力。要通过证据采信过程的公开,体现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公正。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说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二是要加强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达到对事实本质的认识,要运用分析、推理、归纳等多种认识手段。三是既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也要对法律的适用做出解释。社会生活变动不定,案件事实千差万别,而法律则有原则性,稳定性的特点,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加以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使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产生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让引用的条文与案件事实衔接起来。
(四)裁判文书语言做到准确、简洁、易懂。准确鲜明,简洁平实,庄重易懂是裁判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法官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培养学习语文的兴趣,锻炼对于语言的敏锐感觉。
(五)裁判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司法文书不同于一般文章,它有公文的性质,又有自身特点和格式,格式的统一本自就是一种权威。模式多样、格式不定无疑是不利于司法尊严的维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法律文书改革要在《文书样式》规定的模式框架内进行。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是一篇叙述客观的记叙文,也是一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的议论文,更应是一篇正确解释条文原意,正确运用法律的说明文。
第二篇:论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
一、引入电子签章系统
①1②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院承担了人民法院的很多案件,与人民群众联系众多,接触广泛,“公正、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传统方式下,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必须送回本院签章,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法官工作效率,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建立网上院章有其必要性,派出法庭如当场出裁判文书就需要盖章,网上印章制度能够保证裁判迅捷、便民。建立网站印章要保证印章的安全可控及权威,保障印章不能复制,各业务庭打印机添加红色粉末,有专人维护,特别是基层法庭把需要盖章的裁判文书发到指定邮箱或上传到法院网页,盖章后在发回或办案人员从法院网上下载,院章维护人员可以把盖章的裁判文书及时归档③。
二、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
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打印方式,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副本是否也可以签章可以先试验,在每份裁判文书正本落款加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签名章。法官的签名章由法官自己保管,亲自加盖。
三、裁判文书后面附录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金羊网,http://,截止2014年7月23日.⑤⑥ 2 有益的探索,我院可以借鉴,简单的民事案件应把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结合起来,把判决书里面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部分通过适当的形式转移到庭审笔录中,比如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进行总结,总结无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诉讼焦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作出结论,庭审中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直接形成原来判决书中查明部分,只有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认为部分在裁判文书中呈现,这样可以当庭作出裁判,结果简单明了。
但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哪些,应当制定我院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可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按照案由收集,经过三轮左右就可确定简易案件的适用范围,不符合的可以去除,达到动态平衡。同时也要细化确定每种案件的要素,以民间借贷为例,对原被告的身份是否有争议、是否有借条、是否有其他书面证据、是否有证人、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是否采信、有否约定利息、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对法律关系是否争议、对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争议、对适用的法律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愿意还款等等,确定每种案件的具体要素,让当事人先确定无争议的,对争议的要素审判人员当庭裁决。我院可以先在简单的离婚纠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纠纷、对事实无争议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先行试验,逐渐扩大适用范围。
五、复杂案件判决书改革
苏墨祥;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D];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一笔带过;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才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1、完整而又不重复的写明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内容,然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归纳出的争议焦点与重点应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内容的表述。这样做,可以判断下文的说理是否具有针对性)12。
2、列明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在庭审准备阶段、在法庭上的所有举证材料及其内容,若有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同样也列
13明,这样可以让当事人清楚地看到自己提供的证据是否遗漏。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他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法官是否注意到,注意的程度如何,将所有证据一一列举出来,可以了却当事人的心愿。现有“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的制作模式,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所举证是否包括在内。
3、写明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进行对质核实的情况(这是法庭下一步认证的前提。这样表述,也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反映庭审过程。)14
4、写明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认证情况,包括当事人所举证据以及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哪些应当采信,哪些不该采信,并 1213 韩国学;裁判文书改革刍议[D];吉林大学;2004年.邓巍;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阐释理论[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14 陆圣斌;;坚守正义 情系百姓 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陆燕红[J];中国审判;2011年06期.说明理由(这是现行裁判文书一律用“以上事实有„„证据为证”这一习惯做法的突破。现行做法可以使庭审真正发挥出来,能够让当事人对证据的采信知之其然,也知之其所以然,防止庭审走过场),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
5、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每一事实的认定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表述方式不再用“经审理查明„„”,而用“经过上述诉辩、举证、质证和认证,本庭认定法律事实如下„„”。现行的裁判文书样式都是先写事实,后写证据,这是不符合逻辑结构的,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应建立在所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即应是先有证据再依证据分析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这不仅仅是单纯文字或结构上的变动,它实际上体现了诉辩式审判模式的要求,这需要我们的法官树立新的审判观念和新的思维方式)。
6、写明判决理由(此部分是整个裁判文书的灵魂,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与依据,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充分、深入地进行论证与阐述,既要有法理性分析,也要有使用法律理由的说明)。
建议在原来判决书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诉讼主张变更、开庭次数与审级变更情况、申请回避重新组庭情况、依据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况、申请诉讼保全或先预执行情况等内容要素,1
515新华网, http://,截止2014年7月23日.以此更全面地反映审判全过程,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裁判方式的改革是为了司法公正,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裁判文书改革是持续性的过程,应借鉴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院审判实践,探索适合我院的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改革需要一些配套措施同时推进,我相信,在院党委坚强领导下,法院同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下,定能取得不错的成果。
1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 适用电子签章的诉讼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如传票、送达回证等)、填充类文书(如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出庭通知书等各类通知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参与分配函、司法建议书、裁判文书等)。
第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诉讼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诉讼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第二章 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 本院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第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三章 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诉讼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诉讼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 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并定期生成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汇总表,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 盖、斜盖和模糊。国徽梢要骑年压月。
第十三条 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四条 本院定制的单机版电子签章参照本规定执行。该电子印章指定专人限在镇街道工作站诉讼文书制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单机版电子印章的,须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本院办公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用后立即交还。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电子签章操作流程:
一、文书审批流程
1.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审批人”一般为庭长或副庭长,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的为分管院领导。案件承办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审批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案件承办人选择所需签章的裁判文书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转发文印室打印。
2.其他需签章的诉讼文书。如传票、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其他需签章的司法文书,业务庭指定专人按需批量向办公室提出签章申请,由办公室文书在空白的其他需签章的司法文书上进行电子签章并确定打印份数,后转发文印室打印,再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填写。
3.编号为台椒法的公文。此类公文的“审批人”为院领导。拟稿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拟稿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发文印室打印。
二、文书打印流程。所有经签章后需进行打印的文书,由打印人员按照文书提交的打印份数通过彩色打印机进行打印。
三、文书退签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经由办公系统申请签章或打印,签章人或打印人在进行签章或打印时如若发现文书内容出错、排版不正确等情况,可写明退签理由,进行退签操作。退签后的信息将反馈至文书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待文书修改完成后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可发起重印流程进行文书的再次签章和打印。
四、文书重印流程。对于原来签章文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在修改好电子稿件后再在系统中提交重印申请,待审批通过后由签章人对修改后的文件进行签章,最后由打印人员进行打印。走重印流程的文书,第一次送签的签章文件如果没有打印的,签章系统将自动禁止打印;如果已经打印的,签章人在重签之前先收回已打印文件再行重签、重印,并将收回文件作销毁处理。
五、文书加印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的加印,拟稿人或案件承办人需要在原系统中提交加印申请,明确加印份数,待审批通过后再由打印人对原签章文件加印的份数进行打印。
第三篇:裁判文书
(2012)浦刑初字第387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10-30)(2012)浦刑初字第38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牡丹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起至同年9月,其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某某银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吴某某拒不偿还。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事实被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其另有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经讯问,被告人对信用卡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二、诈骗罪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44,800元,后将赃款挥霍殆尽。
2012年6月5日,张某将被告人吴某某扭送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信用卡诈骗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辩解;认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辩护人提出在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有过错;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多次从张某处共骗得人民币944,800元,后将钱款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吴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其钱款,除经催讨归还部分钱款,共被骗上述钱款。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曾经帮助吴某某归还张某部分借款。
3、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张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的借条、收条,证实吴某某向张某借、还款的部分情况。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其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张某借款,钱款被挥霍,除归还部分外,尚有上述钱款未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事实
2011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领卡号为42703000470****4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持该卡恶意透支,用于本人取现和消费,2011年9月最后一次还款,累计拖欠该行本金合计人民币98,803.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诈骗犯罪被被害人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信用卡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银行的报案材料及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吴某某辩解在实施诈骗犯罪时没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进行诈骗,而是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取得钱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以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并得到被害人的印证。故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两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者。被告人吴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红源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
(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10-26)(2012)温瓯行审字第345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住所地温州市××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郭溪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6401457。
法定代表人章某,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浙江金陆家具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25000元及逾期履行加处的罚款。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处罚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处罚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作出的温某某商处[2012]9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赛蓉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212-3-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章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x,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工作。
原告李xx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章x、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自2009年12月起在被告处担任蔬菜推销员,并被安排在xxx联洋店工作,2010年5月13日原、被告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天工作时间自6时至20时30分,做一休一,每月工资人民币1,6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并为原告缴纳社保金,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12月31日。因招不到人,应被告要求,原告工作时间调整为全年无休,实际每月工资3,8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2011年1月23日被告在xxx联洋店的摊位撤出超市,与原告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让原告自行找工作。被告撤出xxx联洋店时,由案外人上海yyyy专业合作社(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yy合作社)接替被告进驻xxx联洋店,原告与yy合作社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起始日为2011年1月1日,但原告实际系2011年1月23日起为yy合作社工作,yy合作社仅支付了原告2011年1月几天的工资,社保金也没有为原告缴纳。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x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本市劳动合同条例建立雇佣关系,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原告加班工资,也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保金,且2010年12月被告只发给原告该月工资462元,少发3,338元。2011年11月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未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半月的工资5,7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27.59元(春节3天、元旦1天、清x节1天、端午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1,600元/月÷21.75天×300%);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元旦1天×3,800元/月÷21.75天×300%);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120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3,640元(260元/月×14个月)。
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并未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0年10月被告退出xxx联洋店,由yy合作社接替被告,原告继续在xxx联洋店为yy合作社工作,并不需要重新找工作,yy合作社接替被告前,被告从未拖欠过原告工资,接替后被告没有发放过原告工资,实际由yy合作社发工资给原告,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虽然劳动合同系2010年5月13日签订,但原告于2010年3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由被告安排在xxx联洋店做果蔬推销员,双方自2010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10年12月合同期满,仅包括2010年清x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共计7天的法定节假日,不包括春节、元旦,故同意支付原告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600元/月÷21.75天×7天×300%=1,544.83元。对社保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支付2010年3月至同年12月的费用2,600元(260元/月×10个月)。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4.14元,该节假日并不在合同期限内,不同意支付。对办理健康证费用无异议,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x,2010年5月1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13日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xxx蔬菜理货员,工作地点xxx联洋店,„„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货币,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甲方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5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未予受理。2012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签订该合同,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期满,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原告主张2009年12月起即在被告处工作,且实际工资3,800元/月,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5,7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认原告自2010年3月起在被告处工作,本院予以确认,则至合同到期日2010年12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一年,且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12月少付工资3,338元,被告自认2010年10月yy合作社接替后被告未付过工资,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12月的工资。被告主张接替后由yy合作社发放原告工资,则2010年12月工资应由yy合作社发放,然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此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x,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认收到被告2010年12月工资462元,本院予以确认,然基于前述理由,月工资应为1,600元,而非3,800元,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少付原告2010年12月工资为1,138元,应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少付工资3,33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于前述理由,春节、元旦并不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项请求之主张,与法无悖,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法定节假日元旦的加班工资,该期间亦未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劳动年限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用,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主张自2009年12月起算,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对该费用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办理健康证费用,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00元;
二、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12月少付工资人民币1,138元;
三、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544.83元;
四、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办理健康证费用人民币120元;
五、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2,600元;
六、驳回原告李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元,由被告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 叶
第四篇: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基于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和展开 作者:邓俊明 王欢 发布时间:2012-02-21 15:12:27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对保证国家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长时段的文书改革让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官多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拟对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255分民商事裁判文书出发,分析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理念、培训机制、技术规范、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原因解析;第三部分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拟对裁判文书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全文约8500字)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觉处的敏感
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如果细读新闻,会发现法官并不是在判决中援引了《孝经》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只是在判决说理过程中引用了《孝经》的有关内容。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还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这一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法官援引的当是《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尽管如此,法官在判决说理中引入了儒家经典《孝经》的内容,用传统的道德观点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具有创新意义。如果庭审过程是司法过程的集中性展示,那么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的最终载体和质量体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的重要物质载体。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好坏,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无疑是重要的载体与窗口。孝经入决是传统文化试图糅合进现代法治的一次尝试或是一个缩影吧。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显现了法官的人文水平和个人修养,更体现了法官的智慧。笔者原以为判决书都是刻板和僵硬的说理,但在法院报读到这个判决书就发现原来裁判文书还可以写得如此动情,如此让人动容,这不得不激起笔者对裁判文书的强烈好奇心。由此出发,笔者希望对裁判文书有试图更加的深入了解。
(二)想象处的实证 基于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及笔者好奇心的驱动,笔者以X市法院的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为基础展开了实证分析并辅之以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和个别式访谈以对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做一个实证性观察。笔者主要选取了该院近三年来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共收集到近三年裁判文书民商事裁判文书255件,约占该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其中一审案件为43件,二审案件212件(详见图例1);民一庭177件,民二庭案件45件,民三庭33件(详见图例2)。对裁判文书实证之前先做个简单的背景介绍。该院为一个普通的中级法院,因一审案件不多所以抽样和统计的裁判文书主要为二审案件。审理民商事案件共设置了三个民事业务庭,共有法官16名及书记员4名。扣除3名办案不多的业务庭长(业务庭长不仅是法官,在实践中其更重要的身份是作为行政领导对外处理大大小小的事情并负责对本庭案件及法官的管理),实际从事一线审判的民商事法官为13名。在分工上民一庭分管普通类的民事案件,民二庭主要处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民三庭涵盖了涉外民商及知识产权诉讼。在法官的人员结构上,大部分法官尤其是三个庭长均为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几个审判新手多为近年来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选取X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主要是基于我国85%的案件都被中基层法院消化了,而中基层法院中主要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因而通过以X市法院民商事案件作为切入口,可以为了解我国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做一个概要性和样本式的了解。
(图例1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分布图)
(图例2三个民事业务庭收案数分布图)
笔者通过对255份裁判文书的抽样统计和分析整理,发现该院大部分裁判文书还是合格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抽样的255份裁判文书,大概有40多份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形式或内容的问题,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在形式或格式上,不少裁判文书编排体例不够合理。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多达十几甚至几十份的案件,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即使像笔者这样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律人依然感觉难懂,普通的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
第二、不少案件虽然整体上没什么大的瑕疵,但仍有不少细节仍值得推敲。比如可能是把关不严或者承办法官的疏忽大意,在一个判决书出现两个审判长的低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部分案件对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不够统一和规范。比如在一个文书中既有尺、丈,又有米、厘米。在表述年份上本应用特殊符号“〇”的,很多法官经常阿拉伯数字“0”代替。
第三、个别案件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进行模糊处理而不进行一一具体答复,甚至还出现了超判漏判而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是判决书中态度暧昧,既未明确表示不予采信也不表述确认迹象,这无疑让当事人为涉诉信访、反复诉讼提供了温床。
第四、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很多裁判文书并未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特殊处理。部分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是因为信息化水平不高而未能熟练运用Word和excel等现代办公软件进行绘图、运算以采用图表、数轴等多元表述方法直观反映案情。在语言选择上,有些文书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或者文学味过浓而异化为散文。例如,在笔者调研的案件中就发现,有些案件使用过多生僻、难懂的专业法学名词而致使文书看起来像一篇专业的学术论文亦让读者不知法官所云。
二、原因的解码
(一)司法理念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未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部分法官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撰写的错误司法理念。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痛痒之事。法官自身未能对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引起足够重视或缺乏责任意识,从而未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重要缘由。另外,法官队伍自身素质不高也是裁判文书出现诸多瑕疵原因束之一。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目前在一线从事审判的相当部分资深法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而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当前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也因为大学法律实务教育的匮乏、自身审判经验不够丰富、生活阅历尚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文书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制度激励机制阙如和裁判文书培训教育的边缘化。
缺失了制度的庇护和维持,即使法官自身再重视、再强调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合格乃至优秀的裁判文书只能成为一种偶然式地爆发,而无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法官行为自觉或经常性的惯性运作。虽然法院自身每年都有对法官业绩的考评,但不少法院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和审判成果而忽视了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砥砺。虽然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技巧与方法却被抛弃在遗忘的角落。根据笔者的调查和访谈,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与技巧难以成为法官培训教育的必修课而是法官自身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自觉摸索出来的经验沉淀或跟着资深法官点对点辅导,这种自学成才式或师徒制的裁判文书技能培训自然无法保证裁判文书的零瑕疵。裁判文书制作技能游离于法官培训的视野之外必然导致裁判文书质量的大面积遭殃。
(三)技术规范空白,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不完整。现行法院通用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体例和格式为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九二样式),九二样式因为细节不够具体而缺乏操作性。比如对于很多的标点符号使用、计算单位的统一都无一个通用、可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技术规范的空白容易导致法官所撰写的裁判文书格式混乱和标准的无序。另外文书签发签发审核链不健全、不完整也是导致裁判文书大面积质量赤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现行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审核权主要集中于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但在司法实践中,庭长和院长本身事务繁重、精力耗散及长期不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不仅无暇顾及文书的质量审核也因为业务的生疏不利于对文书质量把关。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自身的生产工序过多也会让文书信息在流通过程中失真,耗散其原本的质量或品质。在目前文书撰写方式上,主要有承办法官独立起草或承办法官交代好大概内容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处理再返回承办法官进行审核,然后提交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笔者以为这种多工序、反复性的文书生产模式既不容易精确表达承办法官的裁判内容,亦因为流通环节过多而导致的信息失真而为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埋下了不良种子。
(四)社会快速发展,纠纷日益复杂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裁判文书是对裁判结果的展示和庭审过程的凝练,反映到裁判文书上也就必然牵涉到承办法官需要运用各种新知识、新信息来审理案件并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形成书面审理结果。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原因造成案件日益复杂及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金融股票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承办法官在审理金融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常常需要运用到相关行业或专业的大量科技名词、专业术语,这不仅对法官自身是个严重挑战,亦让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判决书难以理解和接受。若承办法官依然对文字表达情有独钟,而只采用文字叙述、独白作为唯一的文书叙述方式不仅会凸显法官语言运用、文字驾驭能力的苍白,亦无法清晰表达其意图。
三、路径的选择:
(一)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
在笔者所调阅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采用文字叙述等单一的表达方式,而且裁判文书也无法反映办案的整个经过及裁判文书的具体生产流程。笔者以为裁判文书的撰写不应当一味的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本身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亦能让读者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若运用图表计算法就一目了然了(如下图):
祖父和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 第一代
/ ﹨
父亲(母亲)伯、叔、姑等(舅、姨)← 第二代
︱ ︱
本人 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三代
(图表一:分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
就本案而言,赵某和谢某亲属关系如下图:
赵某曾祖父和曾祖母 ← 第一代
/ ﹨
赵某祖父 谢某母亲 ← 第二代
︱ ︱
赵某父亲 谢某 ← 第三代
︱
赵某 ← 第四代
(图表二:分析本案所涉的亲属关系)
根据上述图表,我们很容易看出:赵某和谢某最近的共同直系血亲为赵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赵某父亲和谢某是姨表兄弟,属第三代旁系血亲,赵某是谢某表侄,二人并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出台裁判文书的通用格式,统一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实证调查,笔者发现部分案件因通用格式的缺失和统一技术规范的匮乏而让承办法官无所适从,或“自作主张”导致裁判文书对计量单位、阿拉伯数字的使用非常混乱和无序。比如有些文书中既有米和厘米,又有尺丈等传统计量单位;亦或将文书中表述年份的特殊符号“〇”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者英文字母O,或者三者混用。虽然这只是很小的一个细节,但细心观察,这些“小缺陷”不仅与裁判文书作为国家正式司法文书的严肃性不相统一,亦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伤害。笔者以为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继续细化相关的格式空白和技术操作规范,通过出台通用文书格式和统一技术规范以完善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比如对于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等特殊符号的运用,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在引用相关法条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条款项的规范进行操作,在法条引述上,应当坚持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引述顺序进行严格规范。
(三)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法官培训方式。
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等相关司法技能的培训教育。一份裁判文书出现诸如两个审判长等明显错误,一方面承办法官自身没有重视,光注重案件审判而忽略了裁判文书的撰写;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技能的缺乏,很多初任法官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问题。因而笔者以为在裁判文书的撰写上,应当让所有从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更新并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培育法官自身的责任意识。要让法官深切体会到不仅案件的承办质量关乎法官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裁判文书的撰写也是案件质量及法官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培育法官责任意识上,一方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撰写及后续装订归档纳入法官工作量或业绩考核体系。将裁判文书撰写质量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将其作为法官日后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系数。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开展对裁判文书评比及优秀文书样式设计竞赛以激发法官对裁判文书撰写的热情与动力。通过这种文书样式设计竞赛及裁判文书的评比和遴选让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以创造更多的优秀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培训方法,强化对裁判文书制作等司法技能的培训,应当倡导有多名资深法官同时传帮带一名新人的交叉式导师制,以让新人快速学习各种裁判文书制作的技巧与方法及对常见的错误、误区的规避,以实现年轻法官的快速成长;同时通过开设文书制作技能专题讲座、印发相关优秀文书、文书样式设计竞赛等方法以实现对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大规模轮训和司法技能的大提升。
(四)合议庭运作实体化,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
根据笔者对从事一线审判的调查和访谈,笔者了解到现行的裁判模式虽然是基本是把合议庭功能虚化了。即很多案件的审理,承办法官基本是对整个案件的文书送达、庭前调解、证据认定、裁判结果大包大揽,而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其他法官只是在庭审时合议案件,更有极个别者干脆合而不议。比如只在庭审前匆忙翻阅案卷或者连案卷也不参阅而直接参加庭审,在案件评议及裁判结果也是毫无实质内容的同意承办人意见。这种模式下的案件合议模式实质上已经异化为一人庭或者说合议庭已经被严重虚化了。合议庭虚化不仅丧失了其本应有的、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也排除了其合议庭成员之间分权与相互监督的功能。笔者以为应当让合议庭的运作实体化,让最熟悉案情的合议庭成员充分尽心尽责,明确其权责利的分配以便完善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链。
1、在合议庭的外部运作上,将领导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权还权于审判长或合议庭,完善文书签发审核链。合议庭的实体化在外部上主要是将行政领导对裁判文书对签发权还权于合议庭,因为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作为行政领导往往不参加案件的庭审与评议,无法及时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问题,其发表意见的权威性也就值得拷问。另外,作为行政领导的业务庭长、分管院长因为行政事务繁杂及长期不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而生疏于审判工作也不适合对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因而笔者注重在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上,应当将文书的签发审核进行内容
浅议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
本文2025-01-28 16:58:0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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