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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第一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官的最终产品,不仅体现了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而且在执行法律、化解矛盾等方面,成为展示我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但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虽从整体上来讲结构较为合理、基本能起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

多问题,比如:格式化现象严重;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说理较少;对证据仅仅是简单罗列,未深入分析;语言上有瑕疵,事实不清;对细节关注不够,有低级错误出现等等。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诸如: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单

一、陈旧;受到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负面影响;法官个人责任心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等等。笔者个人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宜从以下几点入手:提升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改革制度,探索科学的管理方式。另笔者针对 “合议庭不同意见” 是否应公开、“法条附后”问题、“法官后语”问题等目前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与指正。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就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书面结论,也是对当事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书面确认。“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通过裁判文书,群众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行使职能的流程、方式与依据,制作出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的高质量裁判文书不仅是检验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准,也是改革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目前,司法界、理论界对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讨论很热烈,在学习了各位专家、学者、同仁的文章之后,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不敢在理论上妄加评论,但欲就基层现状以及几个热点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老师。

一、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2001年6月,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质的提高,但就基层法院来讲,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通过对平桥区人民法院近几年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1、格式化现象严重,千案一面。很多案件的判决书乍一看似曾相识,甚至有的文书仔细一看最大的区别竟是原告与被告的名称。很多裁判文书中空话、套话较多,主文部分基本都是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的“三段论”,对当事人起诉状和答辩状全盘照抄照搬,导致很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对前文的简单重复,读来让人顿生冗余之感。

2、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不够,首部的表述过于简单,有些文书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时间不做介绍,对案由的表述不够正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少,往往是一两句话带过。有的裁判文书未将争议焦点点透,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还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适用该法条的道理,缺乏对法条中所蕴含精神和法理的阐释。这样做尽管在实体上可能是正确的,但有程序上的瑕疵。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

3、有些文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支持,对证据的认定仅仅是简单的罗列,而未逐项分析,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哪些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从而削弱该文书的法律说服力。

4、少量文书对案件事实表述不够清晰,对案情交代不够全面,省略了一些必要的细节,使下文对事实的认定中稍显证据不足,导致裁判文书有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另外,文书事实陈述部分语言单调,文风刻板,个性化风格无从谈起,文书可读性差。

5、很多裁判文书对细节部分不够认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有错别字现象出现,部分填充式裁判文书手写字体潦草,数字、时间等关键部位不易辨认;第二,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不够规范,有少量计算错误;第三,文书制作装订不规范,有的不同页码的页面设置不一致,采用字体、字号不同;第四,文书最末处加盖印章不规范,相当多的文书印章斜盖,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第五,文书印刷质量差,用纸规格不统一,造成订卷时纸张大小不一。

二、分析以上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总体上来说,出现这样问题其原因就笔者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近年来,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在不断探索和改革,但

目前我们总体上还是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即“92样式”为主。该样式虽能基本做到层次分明、叙事清楚、说理透彻,但在今天已显得有些拘于形式。现在各种复杂、新型、疑难的案件层出不穷,所有案件都套用一个模式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

2、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现实的影响所致。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职业的磨练,使很多法官都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的严谨习惯和作风,再加上传统文化里中庸之道的思想及社会大环境的双重影响,“言多必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被一部分人奉为座右铭,这直接导致了部分裁判文书的简单化、格式化和部分法官的责任心不强。

3、法官个人因素的原因。当前,在法院系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个人能力差别很大。有些法官经常只注重自己的审判权,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权利,判决文书说理不足,针对性不强,有时缺乏公开性,使当事人不能清楚的了解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使其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还有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注意细节、粗枝大叶,导致在文书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4、法院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相关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在基层法院,相当多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都是由书记员完成,有的书记员认为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并非是自己的责任,只要有承办法官的审查把关,自己机械地履行完程序,就算圆满地完成了任务。这种机械死板的管理模式必然影响书记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法官的责任和负担。这样的结果直接造成了裁判文书在最后装订好后、送达当事人之前所必经的文检程序被省略或流于形式,导致最终在文书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以上问题由来已久,要想迅速解决也不现实。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为宜:

1、每一位法官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高度,增强责任心。裁判文书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司法权威的载体,是诉讼价值的体现。法院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过程,也综合反映了承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每个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从内心认识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意义,司法界裁判文书制作的总体水平才会进步,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2、加强学习,提高法官个人素质。“要制作出语句凝练、结构严谨、论证有力、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从根本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就必须回到基础。回到基础,就是要学好中国语文。” 法院裁判文书是应用公文,与写其它文章一样,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外,还得具备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千万不能盲目自信,以为自己是科班出身就无需再学习了。此外,每一位法官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现在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新的法律也在不断颁布实施,要不断学习法律以外的新知识,了解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新动向,研究新法律、新政策,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3、改革管理制度,探索新路子。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目前,以一些沿海发达地区的法院为代表,各地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和大胆的改革,对于这些经验或教训,我们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吸取长处与方法,这将对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有重要启示和帮助。

4、一些具体措施。结合平桥区法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强化裁判文书质量的监督机制,可考虑成立裁判文书审阅小组,成员由文字功底扎实的各业务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组成,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和审阅,以把好文书质量关;第二,减少手写填充式裁判文书的数量,统一文书装订、制作的形式要求,将文书字体、字号、纸张大小、页面设置等要求都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使每一份发出的文书都美观大方;第三,可试行取消校对章的使用,若发现文书中有错别字等文字毛病就必须重新制作;第四,可由业务素质高、文字功底深的老同志举办讲座,向大家介绍裁判文书制作经验,并定期举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交流活动,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对当前一些热点问题的看法

当前,网络上对一些有关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问题争论很多,笔者才疏学浅,愿就一些热点问题和大家交流思想,诚待各位的批评与指正,现就以下三个问题发表拙见:

1、“合议庭不同意见”是否应公开

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增加判决的透明度与可信度。该院在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在范围上主要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如何认识和处理案件进行阐述,保障裁判意见的严肃性和独立性。以上措施,虽体现了“公开”的要求,但就基层法院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暂时还是不宜公开。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从内部来说,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订卷时应订入副卷,而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如果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那副卷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作为基层法院,应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档案管理制度修改、完善之后在做行动不迟;从外部来说,当前在法制不健全、当事人不够理性、法官存在较大职业风险的状况下,法院审判工作受地方政府、党委、人大的干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更甚,若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时稍有不慎,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承办法官的人身安全。

2、关于法条附后问题

法条附后,就是在裁判文书后将该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予以明示。笔者认为,实行裁判文书后附署法律条文,不仅使当事人方便明了地了解法官裁判的依据,更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教化功能得以直观体现,有利于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应,应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实施。但在实施这一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于案件事实简单、适用法条较少的案件,应尽量在主文中直接引用所依据的法条内容,避免一味的“法条附后”;第二,对确需附后的法条,特别是难以查找的法条,不仅要写明所依据内容的全文,也要将该法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发布机关等相关信息写明,以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依据更加明了;第三,保证所列法条准确无误,注重质量而非数量,避免法条的简单堆砌,走出引用法律越多越好的误区。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关于“法官后语”,从内容上看,是表达法官个人的感悟,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劝慰、疏导,也是对定案依据的解释和分析,在某些场合,法官后语的确能起到教育、感化当事人服判息诉之作用,但是若无限制的使用则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某些“法官后语”极尽道德之教化,凸显人情之能事,欲借此达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的目的。且不说结果是否如其所愿,单单这种法官个人情感的流露,便会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性抱有怀疑。从法律制度上来说,“法官后语”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的“法官意见”部分,在英美等国家,裁判文书由“裁定理由”和“法官意见”组成,“裁定理由”类似于我国的事实认定部分,“法官意见”则是法官个人表达自己信仰、观点、感悟的部分,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是由法官个人署名,所以其裁判文书中出现法官个人意见是合适的,其“法官意见”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法律上的判断,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代表法官个人观点,法官作为个人,在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布的裁判文书后加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个人观点,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从某种意义来讲,在陈述“法官后语”时,法官已经不再是以法官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法官后语”与法院裁判文书正文同时出现并不合适,有画蛇添足之嫌,同时也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目前,全国政法系统都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院来讲,制作出完整、顺畅、简洁、庄严的裁判文书是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需要精通司法实务又具法学功底的学者型法官,社会也需要说理透彻、论证严谨、看得懂且充满人性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要增强法官引用和解释法条的能力,循序渐进、逐步铺开、讲求实效,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篇: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思考

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思考

最近在中院参加了一次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总体来看,这些裁判文书无论在程序描述、事实认定还是法律论证方面都较前有很大的进步,但从中也发现,在事实较复杂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方法上,在法律说理的充分性上,在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布局结构安排上,不少裁判文书还是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一、关于事实认定

裁判所涉事实有繁有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有多有少,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冲突情况也各不相同。这些对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分析都带来了不同的要求。

1、对于案件事实简单、证据清楚且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可在将案件事实作简单陈述后,再以:“以上事实,有……为证”的列举式表达方式罗列相关证据名称,而不必过分拘泥于一定要对证据展开充分的分析论证,做到裁判文书该简就简。但即使对于事实简单的案件,在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上,也必须遵守按照法律要件的需要展开事实描述的原则,即陈述与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现在有的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看起来写得很长,但有的事实细节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法律要件均无关联性。

2、对于事实复杂,双方争议点较多的案件,应着重把握围绕事实争点进行证据分析和认证。现在我们的不少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采取简单列举证据的方式,而缺乏深入充分的分析认证,看不出事实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联,对证据为何采信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挖掘过程,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简单堆砌并不足以发现事实,法官审理案件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大量杂乱无序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范要件所需和证据规则进行分析论证,从中确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事实。既然案件审理围绕争点进行,法官在裁判时也就不能回避争点,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阐明。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格式上可采用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之后,专段列明案件事实争点,并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根据证据规则逐一进行分析认证,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上,最后再以专段对法院所查明的全部要件事实作综合性阐述。此外,在对证据分析认证上,法官应对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情的关联性、证据链的形成等问题的逻辑思辨及心证过程予以公开,从而使当事人清楚地了解法律对其相关行为的评价,一方面使其更易接受裁判结果,同时也利于促进当事人今后类似行为的规范化。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在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进行法律说理的情形,即运用法律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对证据的真伪或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进行法律判断。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说理其目的在于发掘和确认法律事实,并不同于下文所述的基于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责任分配的判决说理。

二、关于法律说理

以充分的证据分析认证为基础的事实认定的完成,只能说是成功了一半。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法理情兼具的能打动人心的法律说理。如果说事实认定方面更多体现的是法律人的逻辑严密性的话,那么法律说理不仅仅反映了法律人的逻辑性,更能表现法律人的法治思想、人文情怀以及对生活经验世俗规则的尊重。此外,近年来社会上要求扭转裁判文书脸谱化局面呼声不断,然而,面对效率价值的现实追求,要裁判文书全盘弃模式而求个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如何在制作与创作、个性与共性之间把握平衡,我以为结合点还是在法律说理上。因此,加强对法律说理部分的研究和探索,其意义不言自寓。

开展法律说理,在我国成文法国家里总的原则是按照逻辑三段论的方法进行演绎推理。首先需找到大前提,即在分析请求权性质的前提下找到解决这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完全性法律条文,这是裁判文书取得正当性的一个重要依据。当然,由于立法的滞后,有时候会出现找完全性法条困难的情况,此时法官就只能将原则性条文或法律精神作为大前提。其次是分析小前提,即根据所引用法条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所认定的事实的特征和当事人诉请,看是否均能对应。最后,根据事实特征、当事人诉请与法条构成要件的对应情况作出最终的法律判断。

上述原则性方法描述并不能完全涵盖丰富多彩的具体适用,事实上,在程式化的逻辑推理的表面之下,法官为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而展开的对于大前提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及对于小前提特征对应性的分析,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官的才智和理性的光辉。也许大多数案件由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不需要法官做过于详细的说理论证。但总有一些案件,或由于立法的滞后和漏洞,需要法官对法律原则和精神予以深刻的解读;或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交织的情况,需要法官进行公平合理的点评;或由于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或利益平衡,需要法官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进行情理法的综合考量。这时就需要法官以自己的智慧,用平实的充满说服力的语言来完成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正是这时,出现了一篇优秀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出现了一篇富有创造性和法官个性的裁判文书的产生契机。

三、关于布局结构

现在法院裁判文书在基本格式上都是按照最高院要求进行布局的,包括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情况、诉讼过程及程序性事项描述、当事人双方诉辩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律说理及最后的判决主文。在按照这一结构进行布局时,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证据分析认证及法律说理论证的结构安排在法官之间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均安排在法院查明的事实部分,有的法官则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放到“本院认为”说理部分。这里就涉及到对最高院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的认识问题。从最高院规范格式的逻辑结构看,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说理是递进的关系,先有基础事实的查明,才由法官依法律进行判断。所谓的法律说理,是指针对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所展开的演绎推理,而非是对证据是否采纳的评判。基于这样的认识,对证据分析认证包括对证据认证时所作的法律分析说理都应放在事实查明部分为妥。这样既利于所查明的事实使人一目了然,也利于法律说理部分更具针对性和逻辑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各部分的详略问题。不同的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有的事实复杂,证据真伪交织,但法律关系简单;有的事实和证据争议不大,但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有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都非常棘手。针对这些不同情况,在裁判文书制作时也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体现有详有略。事实复杂的,就着重围绕事实争议点和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展开铺陈,做到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充分阐述事实认定理由;法律关系疑难的,就着重按照一定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对法律争点予以一一回应,把法官的观点讲清讲透。当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较多的情况下,还应注意裁判文书的层次性,各节事实、各类争点的排列顺序要体现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避免凌乱或分散。

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一份文字精练、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在司法公开的背景下,更能赢得公众的尊重,树立司法的权威。裁判文书的写作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但更需要掌握行文的一般逻辑结构。从此次裁判文书评选情况看,更需引起法院重视的似还是后一个问题。

第三篇: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

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

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目前的裁判文书难以见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必要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长期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未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遗憾的是,这些内容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作为事实结论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就显得突如其来,证据和这个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更是不得而知,裁判文书缺乏法官对事实认定过程和依据的论证,事实结论缺乏说服性。

2、引用法条含糊不清,法理分析欠缺

(1)裁判文书在判决前引用发条时表述为“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而不写法条的具体内容,可想而知,当事人如果想知道判决所引用法条的内容,必须另想办法去查找。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而添加法条内容对法官来讲是轻而易举的。

(2)当事人有时会在庭审中提出其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判决书并未适用该法条并且未说明理由。当事人就会提出质疑,为什么适用这个法律而不适用那个法律,适用这个条文而不适用那个条文,对当事人而言,适用不同法条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法官拒绝解释原因,就会影响判决结果的说服力。(3)引用法律条文不全面、不充分,判决书中常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等模糊性语言。

(4)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当法律缺位时,法官尤其应当阐明做出判决的依据,说明法律缺位的情况、适用法律原则、相关政策、法学理论的缘由,但是目前这种说理非常薄弱。

3、案件流程不能反映在判决书中

我们看到,有些判决书中载明了立案时间,有些则没有载明。立案后的流程情况更是难以在判决书中找到。判决书是公开、公正地反映案件情况的权威文书,不仅应当载明实体问题,也应当说明立案时间、证据交换时间、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开庭时间等主要事实,以增强司法的透明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障碍

1、案件数量的激增

近几年,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法官人数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加上法院内部专业化分工制度不完善,综合部门、后勤部门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但他们并不从事审判工作。据笔者所知,北京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都承受着极大的办案压力。如果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地分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无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使法官按期结案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法官素质的影响

裁判文书由法官制作,法官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判断能力,以及过硬的文字功底。几年来,高素质的人才不断充实进了法官队伍,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的专业素养。但是,目前的法官队伍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法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写作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对他们而言存在一定难度。

3、传统思维的制约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观念在审判领域的表现就是部分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于是在判决书尽量写作地简明扼要,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殊不知,判决书没有充足的理由,唐突的结论更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

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裁判者与地方行政长官是“二合一”的,司法裁判的任务断明是非,司法裁判者是高高在上的“青天大老爷”。传统的裁判文书往往只得出结论或以当事人招供为基础得出结论,无需详细佐证裁判结论的正确性。近代我国从其他国家借鉴经验,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崇高理想,司法工作让人民满意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但是,一部分法官对司法审判的定位仍不准确,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自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但是,上述障碍的存在都不足以成为裁判文书不说理的理由。首先,案件数量激增确实是法官更加注重结案效率,裁判文书的写作无疑要求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但是,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应当已经把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及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成竹于胸,将心中本该已有的东西书写出来不应该耗费太多的时间。如果对进行说理感到困难,只能说得出的裁判结论是依据不足的,其合法性是有瑕疵的。从另一方面来讲,裁判的说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然不会去上诉、申诉、上访,这也就节约了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从全局和长远来看,裁判说理更符合效率原则。其次,在司法改革的过程,法官自身素质和传统思维的制约一直是一个瓶颈。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进步,而应该让法官们跟上改革的步伐,通过法官自身的学习和接受系统的培训,增强法官说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必要性

1、利于服判息诉,节约诉讼资源

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使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不良的揣测。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如果当事人赢了,他有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输了,他就往往认为法官是偏私的。败诉的一方难以心服口服,于是频繁地上诉甚至申诉。目前上诉、申诉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莫不与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有关。无休止的上诉、申诉,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而且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不能有效发挥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美国法学家麦克尔.D.贝勒斯曾经指出:“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双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2、铺平执行道路,解决执行难问题

裁判文书的不说理或说理不足,使其公正性受到质疑,败诉的一方不服判决,自然就不会自觉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败诉方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与判决书的公信力不足有很大关系。我们看到调解协议往往能够得到迅速执行,甚至可以在调解当场执结,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调解协议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都心服口服,而裁判文书则不然,被强制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当事人充分相信自己的意见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院的裁判完全是公正合法的,有利于改善执行难的现状。

3、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司法擅断

法官判案,如果只需告诉当事人判决结果,而不讲如何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采信从而认定事实,如何结合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理由阐述清楚,就容易导致法官断案的随意性,使司法腐败有可乘之机,造成法官恣意,导致司法擅断。约束法官行为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将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呈现于裁判文书之中,使法官的审判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监督主体面前,真正做到“阳光审判”,事项司法公正。

4、树立法律信仰,促进社会法治 审判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互和谐。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可以使人们学习到法律知识,为行为选择作出指引。上乘的裁判文书,可以展现法官渊博的法学思想,关注社会各阶层的人文思想,深谙风俗伦理的社会学思想以及评判是非的高尚人格,令人肃然起敬,通过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乐于遵循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应注意的几个主要问题

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止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审判权运用得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一份说理清楚的裁判文书应当充分的展示这两个方面的公正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事实

认定事实的基础在于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否正确及根据证据链条进行的推理是否适当。

首先,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的质证意见、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以及对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过程。对证据的分析应当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当然,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直接公开的内容,可以采用附件等形式予以表述。附件只送达当事人,对外不得公开。

其次,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可以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请求以及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认识为基础,总结出法庭认为的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在总结争议焦点后逐一以证据分析,并写明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对证据力的分析,应将每一证据写地明确、具体,最后就整个事实得出结论。即“争议焦点—证据分析—事实认定”的模式。运用证据证明事实时,不仅要详细说明单个证据的内容和其所能证明的事实,而且要将所有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证据系统,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当然,关于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写法不好强求千篇一律,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最后,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说明举证责任的分担以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

裁判文书应当适用正确的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意准确、具体、防止片面性,且要列出条文内容。

首先,要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凡是特别法有具体规定的,无须援引普通法。其次,要处理好同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凡是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援引具体规定,无须援引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再次,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予以具体说明。最后,在法条缺位时,应当说明得出结论的法理依据。例如,按照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按照民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外,民事活动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程序

裁判文书应突破首部的现有格式,增加公布有关审判程序的内容,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既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又使法官强化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

一是有关起诉时间、立案时间、庭审时间要公开。起诉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素,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而影响到当事人的胜诉权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法院的立案时间则涉及到审限问题。缺乏有关起诉时间、立案时间等内容,有时会导致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何时中断等重要法律事实方面与法院产生不同的认识,并进而怀疑法院的公正性。因此,除了在立案时应注意收集关于起诉时间的相关证据外,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起诉和立案时间。

二是有关诉前、诉讼财产保全以及证据保全情况要公开。目前,关于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在裁判文书中基本没有公开,而实践中这又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和投诉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如果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可通过相应的民事裁定书了解有关情况,但如果法院未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通常是无法得知法院不批准的具体理由的,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要求此等情形下法院应作出裁定或书面告知当事人。此外,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通常对方当事人是难以知悉的,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是否吃请受贿的嫌疑。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诉前或诉讼保全的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三是有关公告时间、公告方式、公告张贴地点等情况要公开。法院何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有关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后,其法律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签收举证通知书的时间,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提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委托鉴定等,进而决定是否接受证据或申请。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就因为法院对于以上几个因素作出不同决定,极有可能导致案件的胜诉或败诉。因而,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以上内容,对说明判决结果也是必要的。

四是有关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及原因要公开。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不能恣意而为,增加上述有关表述,就使判决书首部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为判决的合法性提供程序支持。

4、逻辑和语言

裁判文书的逻辑推理应当缜密,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

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风格差别甚大。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判决整体上有一定的威权色彩,语言较为抽象化和概念化,法律推理偏重从权威前提出发的逻辑演绎模式如三段论推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判决整体上偏向论证和对话色彩,语言较为普通化,法律推理采用对话和理性选择模式。之所以会存在这两种不同风格的司法判决,其原因与两大法系的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有关。大陆法系奉行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带有一定的职权主义色彩),故决定了民事判决有一定的威权色彩。而且因原则上否定“法官造法”,因而视判决为认知、确定和适用现行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官只是机械的法律适用者,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只能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个案事实作为小前提,采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得出判决结果。而对话色彩的民事判决是由英美法系绝对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对抗制诉讼模式所决定的。一名英国法官在判决中须进行四项对话:与律师,与同事,与“已死的”(先前判例)以及与后代(即须考虑当前判决书的结果)之间的对话。法官最终得出的判决结果是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论点后做出的选择。我国的诉讼模式职权注意色彩严重,在民事判决说理方面基本上呈现的仍是威权色彩,很少有对话色彩,这也是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的结果。仅从古代法官与当事人的称谓——“大人”、“老爷”与“小人”“小民”——的强烈对比就可略窥一二。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公民素质显著提高,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并力求给出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在判决书的写作中应尽量采用对话方式,在逻辑上,仍以传统的三段论为主。语言的风格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针对败诉方的情况。判决中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但可以进行适当的解释。

5、繁简

裁判文书的写作应注意繁简的把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采取归纳法,即对无争议的事实,按照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进行叙述,并写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无争议,予以认定。对于一些人尽皆知的道理,如借钱还债、打人赔偿等也不必长篇大论。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或争议不大的案件,法官就不必耗费精力去论证。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体现。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非常简单,美国有些初审法院对大量案情重复的案件,还发展到判决书的标准化、格式化,制作判决书类似于填写表格。又如日本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之目的及原因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要点。

在一个具体的裁判文书中,应当把说理重点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可以采用逐项分析认定法,即应逐项写清当事人对该事项的主张,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依职权查证的情况。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反映在判决书上,当然对于内容重复、层次不清的,可以适当整理和归纳,但不应改变当事人的原意,更不可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也要详细说明,并在详细分析有分歧的证据、主张的基础上得出法庭的结论。

第四篇: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浅析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现状及对策

中国法院网刁春国2010年11月01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已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已成为新时期大家必须探讨的问题。笔者试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当前,爱民区法院现有在编干警62人,其中法官39人,占全院干警62.9%。50岁以上的进入法院的渠道大致分为:从其他国家机关调入的,从部队复员安置的,从社会招入的等等。36-50岁之间的法官中,开始有一定比例是由政法院校毕业后分配到法院工作的,有部分统招的,但部分法官仍是转业军人。35岁以下的除军队转业分配的外,大都经过了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新补充到法院的人员多数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法官补充数量极少。爱民区法院目前,硕士研究生1人,大学46人,大专15人。尽管通过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其他途径形式的培训,大大提高了法院队伍整体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干部队伍文化层次、学历档次、专业素质均普遍提高了,但是法官的后续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尽快探索提高法官能力素质有效培训方式和途径。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现状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教育培训主要有法官学院组织的教育培训、以“公务员”的身份开展的教育培训、学历教育培训,以及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从目前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各级法院对此越来越重视,但仍存在内容单

一、接受培训人员范围小、培训层次低、重视业务轻思想以及法官后续力量培训重视不够等问题。

1、培训条件受限。从目前看,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法官分院及其培训机构,但由于受学习场地、师资力量和经费不足的限制,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具有较好的培训条件外,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办学条件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2、培训内容单一。法院培训工作由于涉及专业多,培训内容就显得很复杂。但从大的方面看只有两项内容,一方面是政治思想道教育,另一方面就是审判各业务培训。从以往来看,每次组织培训还是以其中一方面进行培训,以业务培训为主,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综合性培训和实践能力培训较少。

3、受培训面不广。现在培训工作主要侧重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法官助理、行政综合人员培训很少,有的在任职期间没有组织过相关培训。尤其新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培训工作很少能跟上。从我院看没有法职的人员23人,占全院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很多法官面临退休,出现法官后续力量不足现象。为此,加强无法职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也是补充法官力量的主要途径。

4、培训层次过低。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

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主要由省法官学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培训。从实践看,80%基层法官参加不了省级以上法官学院的培训,不能接受高一级的教育。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针对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保障不到位。教育培训工作滞后主要是缺少相应经费支持。虽然在《法官培训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培训经费要在经费预算中应单独列支,占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但这个数额不能满足培训工作需要,多数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培训设施不健全。从现有省级以下法官学院及培训机构的设施看,基本达不到要求。从我省法官学院看只有一个大教室,没有自学教室和研讨场所,也没有信息化设施,难于满足培训工作需要。有的专业,比如司法警察业务培训没有训练场,只能租用或借用部队、学校等场地,往往给培训工作带来不便。

3、培训机制不完善。从目前看,省级法官学院、中级法院培训机构规模小、师资力量薄弱,还没有形成科学、全面、完善的培训体系。各专业培训工作没有很好地整体谋划,缺少系统性。对没有法职的人员没有建立能调动学习积极性的奖励机制,也没有为其提供很好的学习充电平台。

4、培训调研不透彻。在制定培训计划制定上缺乏调研,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分析不够透彻,从而导致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有些脱节。另外,上级法院需要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投入和发展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几点建议

1、要搞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人,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心境平和的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专业技能、社会综合性知识,而且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具有驾驭审判工作的综合能力。教育培训要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精英化教育转变。

2、要加大教育工作培训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法律需要越来越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培训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为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工作标准,需要扩大省法官学院规模,为全省法院干警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学习的平台,以此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扎实开展,取得实效,这也需要上级法院为基层法院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同时,在培训经费上应向基层法院倾斜,设立基层法院教育培训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基层法院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法院干部队伍可持续性发展。

3、要突出法官后续力量培养。通过司考是非具有法职人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也是在职教育培训最主要的方式。由于法院门槛设定的过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偏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子不愿从而法官职业,导致法官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由此可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非具有法职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已显得非常重要。对不具有法职的人员也需要有这样一个学习提高、岗位转变的平台,这也是基层法院补充法官新鲜血液的有效途径。

4、要建立长期培训工作机制。法院育人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为此必有建立科学规范的长效机制。各基层法院要结合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逐步实行制度化、经常化。使每名法官都能成为精通法律的专家,也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具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5、要加大法院队伍培训力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法官分院要把基层法院的法官作为重点培训对象,使办理全国80%左右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能得到优质高效的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组织专家团、教授团的方式巡回到基层法院进行授课,进一步扩大受训面。同时要做好其他各专业的培训工作。在开展培训工作的同时,要把检验学习成果作为干警任用、晋级和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五篇: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

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第二,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一是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二是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三是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

第三,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四,优化裁判文书体例结构。审判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内容重复,证据列举、质证和认证过程表述篇幅过长。这次修订采取了如下优化措施:一是明确事实查明部分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可重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关键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二是明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简要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写明法院认证过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规定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当然,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列争议焦点。

三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对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部分还是新增样式。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2016年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11.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616.5万件,执行案件262.1万件,合计878.6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6.9%,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二)要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 1167.9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14.4万个,执行裁判文书 300.2万个,合计1482.5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1883.3万个的78.7%。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但是,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为裁判文书公开打好基础。

(三)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按照该制作规范要求,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各级法院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

(四)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要求统一、规范,又给予了办案法官一定的自由制作空间。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第一篇: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模版]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我国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裁判文书作为法院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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