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第一篇:《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 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 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
(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 第三章 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诉讼档案,以及由于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由本院接管的诉讼档案,均属于本院诉讼档案范围。
第九条 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当退回办案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一条 诉讼档案应当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进行排列,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档号结构为:诉讼档案代码(SS)—结案年度—保管期限代码(1为永久、2为60年、3为30年)—顺序号(一般为5位数)。如:2016年永久保管的第1号案卷档号表述为:SS-2016-1-00001。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编制诉讼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应当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3-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库房保管诉讼档案。库房面积要与现有档案数量及增量相适应。
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宜设在建筑物顶层或者地下室。库房要保持恒温恒湿,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变化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物品。库房周边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阅览室、数字化处理室、办公室和机房等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装具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档案管理基本需要。
第十八条 诉讼档案应当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九条 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诉讼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不丢失,不损坏。对破损、虫蛀、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托裱、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发利用诉讼档案,-4- 充分发挥诉讼档案服务检察事业、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利用主体和诉讼档案涉密程度,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本院诉讼档案。
其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提出申请。档案部门征得办案部门书面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理。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已有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根据情况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已有电子版本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提供纸质原件,只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非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诉讼档案的,原则上只提
-5- 供检察正卷相关内容。没有正卷的,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诉讼档案在线利用。积极开展诉讼档案著录、检索和编研工作,深入挖掘诉讼档案潜在价值。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利用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诉讼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
第五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准确鉴定诉讼档案保管期限。
第三十条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60年和30年两种。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当从结案后下一年起算。因涉及累犯、申诉、加(减)刑等先后形成的多本案卷,其保管期限应当从最后审理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并适用其中最长期限。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工作。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 -6- 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
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监销人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当存档,永久保存。
销毁前,应当将其中由人民检察院制作、能说明全案基本情况的结论性法律文书取出一份整理装订后,列入原案卷归档年度永久保存。
第六章 统计与移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准确统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填写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将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撤销、分立或者合并时,应当将诉讼档案移交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诉讼档案。
-7-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
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内容
一、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
1.移送起诉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2.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
3.初查不立案案件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
1.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 重要的一般的 2.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3.决定不起诉案件
重要的保管期限永久60年
60年
30年
永久
60年
60年
30年
永久-9-
一般的60年
4.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
30年
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
30年
6.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
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
7.核准追诉案件
重要的一般的 8.不予核准追诉案件
9.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10.强制医疗案件
(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
1.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
重要的一般的 2.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 3.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4.提出抗诉案件
5.撤回抗诉案件
- 10-
60年
30年
永久
60年
30年
60年
60年
60年
30年
60年
30年
30年
永久
60年
6.提请抗诉案件
重要的永久
一般的60年
7.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永久
8.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
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
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 30年
审理后直接结案的 30年
9.刑事执行监督案件
(1)羁押必要性审查
30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30年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60年
(4)财产刑执行监督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 30年
(5)纠正超期羁押
30年
(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
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永久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60年
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
60年
发出检察建议
30年
(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
-11-
重要的 60年
一般的30年
(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
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
(五)司法协助案件
二、控告申诉案卷
(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1.立案案件
重要的一般的 2.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3.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
4.举报失实案件
5.维持原决定案件
6.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
7.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
(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
1.提出抗诉案件
2.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3.纠正原决定案件
4.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
5.审查结案案件
- 12-
30年
60年
30年
60年
30年
30年
30年
30年
60年
永久
60年
60年
30年
30年
(三)刑事赔偿案件
60年
(四)赔偿监督案件
1.提出监督意见案件
60年
2.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
30年
(五)司法救助案件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二)公益诉讼案件
(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
(四)提请抗诉案件
(五)终结审查案件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
四、其他
(一)指定管辖案件
重要的 一般的(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
1.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纠正案件
3.其他案件
60年
永久
永久
永久
60年
60年
30年
30年
60年
30年
30年
60年
60年
30年
13-
-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
60年
(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
30年
说明
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
3.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4.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
5.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 6.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 7.单位犯罪的案件;
8.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 9.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10.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14-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 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 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5-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 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 -16- 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九条 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 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17- 第十三条 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 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
第十八条 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十九条 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 -18- 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
第二十条 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 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19- 附件
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 3.移送函; 4.立案决定书; 5.补充立案决定书;
6.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 7.回避复议决定书;
8.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9.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12.拘传证;
13.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 20-
相关材料); 14.拘留证;
15.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材料); 16.逮捕证; 17.决定释放通知书;
18.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被监视居住人、被取保候审人
义务告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19.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20.保证书;
21.(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书;
2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3.搜查证;
24.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25.解除扣押决定书; 26.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7.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28.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2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0.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及清单; 31.处理扣押非赃证财物清单及依法转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1- 款物的回执;
32.查询、冻结、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金融财产通知书; 33.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 34.协助查询、协助冻结、解除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通
知书;
35.随案移送的财物、文件清单; 36.询问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38.聘请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 39.技术性鉴定材料;
40.授权委托书和律师申请会见的书面材料(侦查阶段、审查
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41.(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42.驳回申请决定书;
43.(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44.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45.送达回证;
4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综合讯问笔录(最后一次);
2.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自首材料;
-22- 4.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 5.物证; 6.书证;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鉴定意见;
10.搜查、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2.出入境记录; 13.家庭财产信息;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续部分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其他案件
来源材料;
3.发现案件、破案经过材料; 4.线索审查报告;
5.提请初查报告(初查计划、安全防范预案、接触初查对象 审批表); 6.初查结论报告;
-23- 7.提请立案报告; 8.不立案通知书; 9.移送案件通知书; 10.提请补充立案报告; 11.立案请示报告; 12.立案决定书; 13.补充立案决定书; 14.侦查计划;
15.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1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17.(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18.有关强制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19.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包括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 强制措施);
20.(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2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2.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材料;
23.有关侦查措施的请示、报告、批复、决定等材料; 24.同步录音录像委托书; 25.委托检验文书,检验鉴定材料; 26.侦查终结前工作汇报及讨论记录; 27.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24- 28.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29.征求律师意见表;
30.提请中止侦查报告,提请恢复侦查报告; 31.侦查终结报告; 32.讨论案件记录;
3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34.报送、移送、交办案件材料; 35.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36.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 37.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38.退回补充侦查意见书; 39.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 40.撤销案件决定书; 41.提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42.来信来访材料; 43.解除扣押通知书; 44.退还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45.刑事判决书; 46.纠正违法通知书; 47.检察建议书; 48.个案预防材料;
49.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清单;
25- - 50.案件质量评查表; 51.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证据部分
1.讯(询)问笔录、亲笔供词、调查笔录; 2.检察卷中重要证据材料摘录; 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逮捕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3.阅卷笔录;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
笔录;
6.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7.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
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10.审查逮捕意见书; 11.讨论案件记录;
-26- 12.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3.(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4.(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情况; 15.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16.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17.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18.侦查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19.撤销逮捕决定书; 20.撤销逮捕理由说明书;
21.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22.准予撤回决定书;
23.通报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函; 24.通报逮捕政协委员的函; 25.审查逮捕案件备案报告书; 26.适用监视居住建议书; 27.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2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29.侦查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30.准予撤回决定书; 31.纠正违法通知书;
32.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33.案件质量评查表;
27-- 3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4.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5.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8.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复议决定书;
12.侦查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13.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
知书); 14.复核决定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28-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逮捕的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三)(不)核准追诉案卷 1.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
2.下级检察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3.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省级院报请(不)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6.高检院(不)核准追诉决定书;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审查起诉案卷
(一)起诉案卷 正卷 1.起诉书;
2.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人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他物证清单;
5.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29-
二审或者再审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副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意见书,交(转)办案件材料; 3.换押证;
4.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6.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7.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8.取保候审决定书; 9.保证人保证书;
10.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请求及检察机关的决定; 11.阅卷笔录;
12.参加侦查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13.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1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
问笔录;
15.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
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16.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30- 17.询问鉴定人提纲、通知书、笔录; 18.听取意见笔录,和解协议书;
19.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勘验、检查、鉴定、复核记录)材料; 20.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 21.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22.讨论案件记录;
2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24.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25.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
26.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或者逮捕决定书(起诉阶段决定逮捕的); 27.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28.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
29.重新计算期限或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 30.起诉书; 31.送达回证; 32.量刑建议书; 33.换押证;
34.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
35.人民法院(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6.适用简易(速裁)程序意见书;
34—36适用于简易、速裁程序案卷。37.庭前会议通知书及会议记录;
-31- 38.出庭通知书; 39.派员出庭通知书;
40.出庭预案(讯问或者询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公诉意见书); 41.出庭笔录; 42.延期审理建议书;
43.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44.恢复庭审建议书; 45.换押证;
46.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 47.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48.变更、追加起诉相关材料;
49.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50.被害人提请抗诉申请书; 51.抗诉请求答复材料; 52.抗诉书;
53.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4.侦查机关的回复和纠正整改情况; 55.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56.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57.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58.案件质量评查表;
-32- 5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不起诉案卷
受理、审查的材料参照起诉案卷1—31的排列顺序,此外还应增加以下材料: 1.不起诉公开审查材料; 2.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 3.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
4.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5.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决定书;
6.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 7.不起诉决定书; 8.宣布笔录; 9.送达回证;
10.检察意见书及处理结果; 11.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12.案件质量评查表;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及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3.阅卷笔录;
4.讯问被不起诉人提纲、笔录;
-33- 5.询问证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 6.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侦查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11.复核决定书;
12.不起诉复核理由说明书; 13.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4.指定纠正决定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10—14适用于复核案卷。
(四)没收违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34- 1.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2.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3.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5.补充证据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7.终止审查决定书;
8.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9.刑事裁定书; 10.抗诉书。11.案件质量评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强制医疗案卷 正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强制医疗申请书。副卷
参照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35- 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3.强制医疗意见书;
4.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5.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6.补充证据通知书;
7.强制医疗申请书及送达回证; 8.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9.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
10.终止审查决定书(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开审理建议书; 12.强制医疗决定书; 13.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14.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不)核准追诉案卷
参照审查逮捕案卷(不)核准追诉案卷排列顺序。
四、刑事诉讼监督案卷
(一)立案监督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要求立案申请材料;
-36- 3.行政执法机关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侦查机关不立案材料; 4.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5.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10.通知立案书;
11.建议侦查部门立案的函;
12.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函; 13.立案决定书; 14.送达情况记录;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卷、“两法”衔接案卷参照以上材料排列顺序。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侦查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报告书; 4.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37- 5.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6.侦查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三)抗诉案卷 〈一〉二审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阅卷通知书; 3.上诉状; 4.刑事抗诉书; 5.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6.阅卷笔录;
7.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8.讯问被告人提纲、笔录;
9.询问证人、被害人提纲、通知书,证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告知书,询问笔录; 10.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 11.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2.讨论案件记录;
13.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4.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记录或者书面通知; 15.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6.撤回抗诉决定书;
-38- 17.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8.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9.出庭方案(询问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出庭
检察员意见书); 20.出庭笔录;
21.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对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23.人民法院的答复; 24.涉案财物出、入库手续; 25.案件质量评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程序其他案卷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2.提请抗诉报告书; 3.终审判决书、裁定书; 4.阅卷笔录;
5.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6.刑事抗诉书;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出庭材料参照二审程序抗诉案卷排列顺序。
-39-
(四)死刑复核检察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控告部门移交的 案件材料;
2.调阅省级院二审材料的函及相关材料;
3.调阅案卷函;
4.延长案件审查期限函;
5.调查笔录;
6.征求意见函及回复意见;
7.案件审查报告;
8.讨论案件记录;
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检察意见书)、给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回函;
11.送达回证(退回案卷);
12.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五)刑事执行检察案卷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卷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交办材料及登记审批表; 2.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3.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4.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材料;
-40- 5.听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和派驻检察人员意
见笔录;
6.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意见的笔录; 7.公开审查材料;
8.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建议函;
12.有关单位的回复材料;
13.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释放证明; 14.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案卷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受理案件登记表;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3.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执行工作人员检察材料; 4.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执行情况首次检察记录; 5.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谈话记录; 7.询问执行机关民警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8.指定监视居住执行后续检察情况表;
-41-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2.纠正违法通知书; 13.检察建议书;
14.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 15.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16.执行单位整改情况; 17.案件质量评查表;1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或者检察此法律文书记录; 2.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相关电话记录;4.家属会见检察情况;
5.法院宣告时检察人员与死刑犯的谈话笔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及回复; 1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1.死亡确认书;
-42- 12.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笔录; 13.监督工作情况;
14.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其回复; 15.被执行死刑罪犯的遗嘱、信札(复印件); 16.相关照片等工作材料; 1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停止执行后再次执行的,需将1—3按顺序置于前次停止执行死刑裁定书之后。〈四〉财产刑执行监督案卷 1.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材料; 2.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收缴财产、将罚没财产上缴国库的手续; 5.其他应当入卷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手续; 6.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7.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8.讨论案件记录;
9.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0.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1.被监督单位的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2.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五〉纠正超期羁押案卷
-43- 1.控告、转交办函等线索材料;
2.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认定案件超期羁押材料; 3.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4.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5.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6.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7.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材料及后续办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案卷
1.重大事故登记表、被监管人死亡情况登记表; 2.事故调查形成的相关材料; 3.文证审查意见; 4.事故调查报告;
5.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立案决定书、起诉
书、判决书等相关文书;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8.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9.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0.被监督单位回复及纠正整改情况; 11.复议、复核情况材料; 12.调查处理情况综合报告;
- 44-
13.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七〉办理减刑、假释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2.阅卷笔录; 3.调查核实材料;
4.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减刑、假释会议(监狱减刑假释
评审委员会会议)笔录;
5.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公示名单; 6.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7.讨论案件记录;
1—7适用于减刑、假释提请监督案件。8.刑罚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书; 9.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审查意见;
10.监狱提请减刑不当情况登记表、监狱提请假释情况登记表或
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1.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 12.出庭通知书; 13.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法庭调查提纲; 15.出庭意见书; 16.出庭笔录; 17.减刑、假释裁定书;
-45- 18.对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审查意见;
19.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20.其他需要入卷材料。〈八〉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
1.刑罚执行机关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人民法院拟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
2.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的文书及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等有关材料;4.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检查资料等材料; 5.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材料; 6.调查核实材料;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文证审查材料;
8.列席刑罚执行机关审核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会议笔录; 9.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10.讨论案件记录;
11.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或者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 12.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13.出席人民法院听证、庭审材料; 1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15.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审查意见;
-46- 16.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九〉收监执行检察案卷
1.社区服刑人员适用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等法律文书; 2.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材料; 3.人民法院关于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
4.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等有关材料;
5.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有关材料;
6.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7.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函件文书,以及检察技术
部门的书面审查结论;
8.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意见、审查
意见书(审查报告)等有关材料;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十〉办理控告申诉案卷 参照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五、未成年人检察案卷
(一)审查逮捕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逮捕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47- 1.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合适成年人到场通知书; 2.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代表到场通知书; 3.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 4.听取律师意见材料; 5.社会调查报告; 6.侦查机关执行情况; 7.案件质量评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审查起诉案卷
参照成年人审查起诉案卷排列顺序,此外还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听取被害人、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意见材料; 2.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听取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侦查机关意
见材料;
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委托函; 5.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6.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7.帮教材料; 8.案件质量评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六、司法协助案卷
-48-
(一)为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境外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函或者国内有关单位转办函; 2.案件材料(可以附有关法律文书和中文译本); 3.交办通知或者转办函; 4.案件协查情况的报告或者复函; 5.对境外有关机构的回复函; 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向境外有关司法执法机构请求办理的司法协助案卷 1.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2.赴境外取证批复;
3.向境外司法执法机构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 4.境外有关机构对协查请求的回复; 5.对国内有关部门的答复函;
6.赴境外取证的组团通知(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 7.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控告申诉案卷
一、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一)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卷 1.控告申诉举报登记表; 2.接谈笔录;
-49- 3.交办案件的批示、函; 4.控告申诉举报材料及证据; 5.交办、转办、首办移送函; 6.阅卷笔录; 7.调查提纲;
8.各种查证材料或者下级院结案报告; 9.讨论案件记录;
10.检委会会议研究意见(纪要及决定事项通知书); 11.审查结案报告; 12.案件审查结果的复函; 13.答复函(答复来信来访人员); 14.送达情况记录; 15.案件质量评查表; 16.其他需要入卷材料。
(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受理(立案)案卷 1.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登记表; 2.接谈笔录;
3.申请登记表、申请监督(控告申诉)材料收取清单及材料; 4.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5.当事人身份证明; 6.证据材料;
7.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50-
第二篇: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附件一: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2000年11月2日印发,高检会〔2000〕3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真实记录。认真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分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案卷。
第二章 材料收集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应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
— 1 — 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情况,并由承办人签名。各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五)处理结果;
(六)移交赃款赃物清单。第六条 不归档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
(三)定罪量刑时引用过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四)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一律用毛笔或钢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签发。
第三章 整理装订
第八条 诉讼文书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分类、组卷。直— 2 —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还应分为A卷、B卷。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A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归入B卷。
第九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见本办法附件)。办案中产生的材料未列入附件的,应按实际办案程序插入。
第十条 各种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如:讯问笔录、会计帐簿复制件)、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十一条 讯问笔录,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应按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三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左上角逐页编号;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每份材料的名称或事由均应详细填写在卷内目录上。
— 3 — 第十四条 卷皮上“案件来源”项,应填写案件移送、报送、交办机关。如系举报,可填“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项,应将在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填写齐全。“案由”项,应填写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性质或事由。“处理结果”项应填写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决定,如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应注明法院认定的罪名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或厚度两公分以下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整齐,用线绳系牢。(三孔一线)
装订后,经档案部门检验合格归档,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拆卷,应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第四章 归 档
第十六条 诉讼文书由案件承办部门组织承办人在结案后整理立卷,按、程序、一案一号的原则于翌年第二季度前移交档案部门。
跨的案卷归入结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其卷内材料及外皮原则上应保持原样,并作为该案的分册编制案卷号。
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初拟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用铅笔填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经档案部门— 4 — 复核后,再正式填写。
第十七条 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立卷单位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移交时当面点清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双方应在移交凭证上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补充办法,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1.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2.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3.控告申诉案卷排列顺序 4.民事行政案卷排列顺序
— 5 — 附件一
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督的
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的证据材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4.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及其它物证的清单;
5.检察机关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同案犯已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审或再审案件参照上述顺序排列。
二、检察内卷
(一)立案监督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受理被害人提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登记表; 2.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材料;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副本); 4.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5.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报告; 6.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审查表; 7.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副本); 8.通知立案书(印件和签发稿);
— 6 — 9.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公安机关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先按以上1至8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 2.提请批准直接受理报告; 3.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4.批准或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5.立案决定书(印件和签发稿)。
(二)审查逮捕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4.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5.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6.询问证人提纲;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笔录; 9.逮捕案件审查报告; 10.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1.逮捕案件审批表;
12.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 7 — 13.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14.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15.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情况审查表; 16.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17.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意见书; 18.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报告;
19.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20.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审批表;
21.检察机关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2.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3.撤销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或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送达回证;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参照上述顺序排列。
(三)审查批捕中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复议、复核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 3.阅卷笔录;
— 8 — 4.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 5.提押证;
6.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7.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工作记录; 11.案件审查报告;
12.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13.复议决定书;
14.公安机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本文2025-01-28 16:57:4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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