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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1浏览:1收藏

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第一篇: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目 录

序言---------------------------第(2-3)页 第一部分 《内部审计制度》------第(4)页 第二部分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21)页 1,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审计方案编制规范------------------(8)2,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2 号──审计通知书规范---------------------(10)3,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3 号──审计证据规范-----------------------(11)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4 号──审计工作底稿规范-------------------(12)5,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5 号──审计事项评价规范-------------------(13)6,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6 号──审计报告编审规范-------------------(14)7,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7 号──审计复核工作规范-------------------(16)8,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 号──审计文书处理规范-------------------(17)9,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18)

10,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0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第三部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2-88)页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流通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22)

附件一:流通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要点指引--------------------------(30)附件二:流通业务内部控制调查问卷------------------------------(37)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2 号──工程预、决算审计指南--------------------(39)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 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南--------------------(43)

附件:各类交易业务错弊指引----(50)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 号──货币资金收支结存审计指南----------------(56)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 号──结算业务审计指南-----------------------(5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6 号──固定资产审计指南-----------------------(60)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7 号──成本费用审计指南-----------------------(62)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8 号——经济效益审计评价指南-------------------(68)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9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南-----------------(70)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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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

序 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审计部内部独立审计工作规范手册(以下简称“审计手册”)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用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一、审计手册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 审计手册依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2. 制定审计手册的目标:

2.1 建立执行内部独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标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促使内部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2 促使各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使内部独立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2.3 明确审计人员责任,维护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发展。

二、审计手册的体系

1. 审计手册是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审计手册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2.1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大纲,是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和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2.2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制定的,是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制定的,为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实施审计工作时,对一般审计和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审计手册的约束力

1. 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具体规范是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

2. 实务指南是对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除非有适当的证据证明有更合适的程序指导某一特定事项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

四、审计手册的适用范围

1. 审计手册仅适用于集团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2.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部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组织关系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审计手册。

3. 在特定情况或特别授权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应用内部审计手册或采取独立态度执行其他有关独立工作任务。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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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手册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 选定项目。审计部提出审计手册制定计划方案,经征求主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批立项。

2. 拟订初稿。审计部根据确定的计划方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3. 征求意见。审计部向有关部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4. 修改送审定稿。审计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根据审核意见定稿。5. 发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批准发布审计手册之各项目。6. 修订。审计手册由审计部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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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06年12月2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贯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是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性,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机构、人员及专题经济项目。

第二章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公司设立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依法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第七条 审计部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检查。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则,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避审计风险。到的鸟

第三章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1. 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2. 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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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5. 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6.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7. 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8. 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审计部有权审计所有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权查阅所有记录,接触所有人员以及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监事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采取调审或就地审查工作方式,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档案;被审计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的审计依据及辅助证据,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当面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反映。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取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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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的审计程序之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三 十 条 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纠正错误。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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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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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 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

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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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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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2 号 ──审计通知书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总经理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财务总监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

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部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人员名单;

(六)审计部印章、总经理签名及签发日期;

(七)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

(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

(四)其他要求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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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3 号

——审计证据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

(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证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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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4 号 ——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审计过程记录;

(八)审计评价或审计结论;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 常用审计工作底稿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

(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

(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相关领导前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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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5 号 ──审计事项评价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部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部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七条 审计部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税款缴纳情况;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

(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

(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

(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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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6 号 ──审计报告编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管领导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领导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

第四条 凡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和审计部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报告字号;

(二)标题,即“审计报告”;

(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财务总监;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五)审计部总经理签名;

(六)审计部印章;

(七)报告日期;

(八)抄送部门等。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

(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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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

(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

(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

(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

(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

(五)撰写初稿。审计部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六)定稿和报送。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总裁、财务总监。

(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

审计部总经理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部门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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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7 号 ──审计复核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部总经理在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草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

(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审计人员改进审计工作。第四条 审计部总经理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五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部总经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部总经理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审计人员限期补正。

第八条 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

(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内容完整,用词准确的,提出肯定性意见;

(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

(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内容不完整,用词不准确的,提出修改意见;

(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九条 审计部总经理应当自收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分别在3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期间遇有节假日的,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遇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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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8 号 ──审计文书处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部的文书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参照本集团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部文书,是指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内部效力和规范格式的书面文件,包括:

(一)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总监及其他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种上行文书;

(二)向集团内各中心、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投资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下发的各种下行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处理,是指文书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集团总裁办是文书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部门及集团其他部门、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第五条 审计部文书按其性质分为行政性文件和业务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质编制文件字号。

第六条 文书一般由发文部门、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抄送部门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文书文稿由审计部经办人拟定后,必须经总经理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集团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审计部总经理审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级签发或核准签发。

第八条 审计部文件依文件级别及重要程度,经批准后,分别由集团董事会、总裁办、集团公司、总裁等名义签发,并加具有关印章或亲笔签名。签发文书,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

第九条 文书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承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审计部收发文书时,必须分别记入收文登记表、上行文件登记表或下行文件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文件去向及签收人等。

第十条 对已签发的文书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有疑义,必须做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部门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校正印章。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秘密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必须经总裁或财务总监批准翻印外,其余文件经审计部总经理批准,可以翻印。所有文件在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十二条 审计部文件应分年分别顺序编号,并录入电脑载入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内。所有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立卷归档。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每半年向总裁办备案存档,而秘级原件则即时交总裁办存档。

第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书,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由总裁办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监销。第十四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依集团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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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 ——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电脑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对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关于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依法建立本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部门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存入应由集团总裁办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

(六)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一个月内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部总经理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20 年以上)、长期(5 至20 年)和短期(5 年及其以下)三种。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加组织机构”的组合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总经理或集团总裁审批。调阅存于总裁办的审计档案,须经总裁审批。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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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10 号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界定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总经理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核实其任期财务状况,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3.失职、渎职行为;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届中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届满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但因解聘、降级、撤职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以经济责任、效益和制度或决议执行为核心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原则。第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公司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资产负债率的增减情况;(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真实性,纳税等与经济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重大投资(含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对外投资等)的情况及效果;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公司基本制度、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七)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八)有无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九)对外担保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正在执行或未执行的重大经济合同情况;(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人员根据届中、届满、离任审计的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届中审计侧重于审查、评价企业现有状况、财务收支的重大变化、盈亏的真实性及增减原因、企业经济增长方式、增长速度及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出建议;届满和离任审计侧重于界定评价,核实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真实、完整,任期内经营目标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盈亏的真实及业绩评价等。

第六条 审计部接受由总裁办公会或者其他组织部门批准或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委托的离任审计项目。第七条 在接受审计项目后,审计机构应及时确定审计人员,做好实施审计前的资料及信息等方面的收集准备工作,编制好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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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准备好以下资料:(一)组织财产清查盘点、落实物资盈亏情况;(二)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情况报告;

(三)领导人员任期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

(四)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五)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与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一致;(六)经济监督部门、公司管理本部、中介机构对企业检查后的报告、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提请相关权力机构对其做出必要的惩罚。

第九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权依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非法干预、阻扰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构可以建议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或被审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有权申请有关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或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对该公司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就地审计,听取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抽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形成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在实施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管辖职能和规定程序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审计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示内容;(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认为必要披露的其他内容;(六)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主要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审计工作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第十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将初步审计报告向被审者本人和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并取得书面回函。届中、届满审计报告应征求领导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由领导人员签字、单位盖章;离任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分别由离任、接任领导人员在审计报告上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审计部根据反馈意见审定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审定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一并上报总裁办公会、组织部门、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领导,待批复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执行。第十八条 审计法律责任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审计部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处罚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二)对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移交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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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意见,由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部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部做出的处理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上报审计部。如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审计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公司董事会申请复议,并由董事会做出裁决。复议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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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

——流通业务及财务审计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业务的财务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流通业务财务审计,是指审计部对集团及各下属企业、控股公司和联营公司等独立企业或集团内部各相对独立的成本中心、利润中心所从事的产(商)品物资(不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储运、验收、入库和销售、发运、收付款、帐务处理等各个控制环节和控制功能、程序、记录等各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影响财会控制的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 流通业务审计的目的是:

(一)监督审查期内所有货物的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调拨、出库发运、销售各环节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经营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促进加强购销存管理;

(二)检查采购与销货预算计划和采购资金、库存资金、销货资金及营业现金流量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查实采购、销货、库存货物的品种、质量、数量及金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四)监督审查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财经法纪和集团的预算制度及履约情况;

(五)揭发和防止购销过程中出现的投机倒把、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及各种损失浪费等错弊现象。第四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审查

(一)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相关内容包括:1. 计划预算管理制度;2. 采购制度;3. 采购与验收制度;4. 发货制度;5. 储存保管制度;6. 进货凭证和付款管理制度;7. 调拨与退料制度;8. 货物收、发、结存设帐控制制度;9. 货物收发凭证连续编号、复写纸套写以及填制传递管理制度;10. 消防安全及保险制度;11. 采购管理报告及采购分析制度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要点参见附录。

(二)审查的重点内容

1. 检查采购计划预算编制、审批及其执行情况; 2. 检查、评价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3. 检查、评价采购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的职责分工情况;

4. 检查、评价采购业务过程的手续制度,主要包括请购、订购、验收、付款和记录等各环节; 5. 检查、评价货物购进会计核算控制,查明是否经常进行帐簿登记和核对。

(三)审查的方式

对上述货物购进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评价,可用两种方式同时或选用一种进行:

1. 逻辑评价,就是以货物采购业务的某种标准控制系统、模式与企业实际制订的相应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比较、评价,找出其逻辑缺陷;

2. 符合性测试,可选用帐务追索和实务追索两种方法。前者是按货物购进业务的帐务处理系统,检查、评价货物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缺陷,详见第 4 号指南;后者是顺着企业正在进行的采购业务,跟踪采购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实行,从而发现其实际缺陷。第五条 采购预算(计划)业务处理的审查

(一)审查目的

1.了解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编制预算的资料来源、内容是否确实可靠; 2.核查采购预算是否与销货预算相配合,销货预算变更后,是否调整采购预算; 3.采购预算是否确实执行,差异原因是否查明。

(二)审查重点与程序

获取请购单、采购预算表、销货预算表和购销存计划表作如下审查: 1.预算编制审查

编制:江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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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与销货(需用)预算相配合衔接。采购预算是否考虑存货政策和采购政策,是否考虑存量管制,并制定安全存量、最低最高存量及请购点、经济批量等因素;(2)预算编制是否分类分品种规格列明数量、金额、单位及供应商等资料。

2.实际请购是否与采购预算相配合,并严格控制;是否机动配合销货和管理使用及库存而作出适当调整。3.实际采购与预算产生的量差

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第一篇:集团审计工作手册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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