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篇:菏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附件二:
菏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畅通引才渠道,更好的吸引、聚集更多高层次人才来菏创新创业,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尊重人才,按需所用,人事相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菏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省驻菏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 引才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创业人才是指符合支持重点,以带科技、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创新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并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创新人才主要是指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符合 支持重点、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5年(含)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能够全职来我市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或在企业兼职担任技术负责人、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企业创新人才,支持全职到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
事业单位创新人才,主要是指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的本科生,并在“211”、“985”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其他大学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一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人才,即我市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获得国际、国家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或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人才;二是卫生创新人才,即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的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掌握专科领域疾病预防与诊治专项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国内、省内先进技术,能够填补我市空白的临床或基础研究新技术项目的优秀人才;三是文化、教育、农业等事业单位引进的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人才。
高技能人才主要是指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需求,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面向海内外引进具有重大业绩成果、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一般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具有5年以上在 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的成果和业绩;“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的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牵头抓总,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及相关人员,组成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才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市引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引才目录、年度引才计划;
(二)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行政关系、编制、户口等相关手续;
(四)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政策;
(五)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和所引人才所遇到的特殊需求。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意向、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反映和解决引进人才的需求等。
第四章 引才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负责搭建平台、优化环境、制定政策、加强指导,企业和高层次人才采取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对接,市引才办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覆行相关手续。特别重要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引进政策。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国家重点高校毕业的本科生,并在“211”、“985”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其他大学获得博士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及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坚持“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引进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为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一般性高层次人才,按菏泽市《关于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的意见》(菏人〔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九条 凡调入我市工作(指行政关系正式办理到我市 相关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引才办颁发《菏泽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
(一)编制问题。对于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单位无编制空缺,可报市编委核准,及时调剂追加编制,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对于未获得编制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按编制内人员标准,统一缴纳事业保险。由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二)财政补助。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菏委〔2008〕44号)。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工作时间、任职时间的限制;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由市人社局负责。
(四)档案管理。来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接转人事关系,在我市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可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由市人社局负责。
(五)户籍管理。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我市落户的,由人社部门或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予以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县、乡工作的,可在我市市区落户,凭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户口由公安部门落在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上。由市公安局负责。(六)出入境服务。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由市公安局协助办理永久居留证。对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才,特别是具有博士学位,在国际知名研究所、知名企业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紧缺的领军人才,凭创业计划书、发明专利等有效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2至5年的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证。由市公安局负责。
(七)高端人才申报服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泰山学者”等重点人才工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平台载体建设服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申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等高层次人才平台。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办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即时承办,限时办结,并减免登记费用,免费代办工商登记。办理企业年检,实行上门服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由市工商局负责。
(十)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并提供“一站式”服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一)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与通关便利。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高 层次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由青岛海关驻菏泽办事处负责。
(十二)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来我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目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三)社会保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所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引进前社会保险水平的人员,按引进前的水平交纳,所需补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补交。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优先安排引进高层次人才参加社会保险。由市人社局负责。
(十四)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纳入保健对象范围,由市卫生局发放保健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和健康查体,享受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查体、就诊医疗等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五)配偶及子女就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需随迁随调的,根据其原单位工作性质和本人特长帮助其在市区内联系同类性质的接收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
(十六)子女入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就学的同等待遇,在居住地就近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由市教育局负责。(十七)项目落地。高层次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引进人才所带项目的立项、审批、落地等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十八)参政议政服务。畅通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渠道,对做出突出贡献、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十九)政务协调服务。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审批事项、落实有关政策待遇涉及多个部门或上述服务内容以外的,及时协调高效办理。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方式主要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我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顾问、短期服务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月薪制、周薪制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方式由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评价制度。成立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引才办承担,工作情况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二条 加大引进人才经费投入力度。市、县(区)两级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启动资金、建立实验室补助、住房补贴、特殊津贴等。市财政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万元,今后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完善专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拓宽与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的有效渠道,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建立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市引才办及用人单位要全面了解进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情况,有外流意向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提升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所占分值比重,将人才工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实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实行“捆绑式”问责制,对引才工作不重视或工作不力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实施约谈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引才办对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待遇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要追回其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履行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牵头抓总和宏观协调职责;人社、编办、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顺利开展;各用人单位要努力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好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其它优惠政策和未尽事宜,由用人单位本着一人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与所引人才具体协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高新区)要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引才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
负责解释。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 日
第二篇: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学院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办成一流的、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高层次人才既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专业需要。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效益最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发展。
(四)拓宽渠道。立足市内,面向全国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
(一)两院院士、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巴渝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中青年骨干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
(二)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市(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等。
(三)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紧缺(学院每年公布)的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高等院校认可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下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行业认可的高级技师。
第四条 引进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有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
(三)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般不超过40周岁,其余引进人才一般在35周岁以下。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五条 各系部在每年3月25日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申报下一年的需求计划,经人事处初审,院长办公会审
定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六条 学院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水平、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是否引进的意见并将书面考核情况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八条 享受待遇基本原则
引进人才在享受待遇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非学院急需专业或属于照顾性质的高级职称、高学历人员不享受上述待遇。对于特殊专业急需引进的人才,其待遇和年龄等问题另行商定。对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高层次人才,其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可酌情增加。
第九条 工资奖金
(一)工资,以入校时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学院同条件人员确定国家统发工资,到校后按学院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及以下者,除国家统发工资外,其它待遇按副教授同等对待。
(二)奖金,按《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2008〕10号)和《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2008〕3号)执行。
第十条 福利
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付安家费或提供一套只有使用权的住房。对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按一人的标准执行,安家费按其服务期限,分月逐步发给,其安家费按照最高标准的1.2倍享受或学院提供一套更高标准的住房。在学院工作满120个月,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后,住房归个人所有。具体标准如下:
(一)既具有博士学位,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60-180M,安家费15万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40-160M,安家费10万元。
(三)博士研究生住房标准为120-140 M,安家费8万元。
(四)学院专业紧缺的副教授住房标准为90-120 M,安家费5万元。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经费
对承担重大课题的高层次人才可配备工作电脑一台和相应的科研助手,组建专门的研究室或实验室。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如下:
(一)教授每人3万元。
(二)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三)副教授每人1.5万元。
若自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人),学院除给予上述科研启动经费外,另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别予以资助,省部级2万元、国家级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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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
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合作研究和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
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配偶安置
(一)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若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且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所需的,一般可随调,如配偶不符合学院调入人员要求,可协商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如不能在学院安置则推荐至相关单位。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由学院出面联系条件较好的学院就读,但子女入学赞助费由本人承担。
(二)学院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为教授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其配偶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坚持工作,可申请调入学院。
第十五条 其他
以聘用方式(柔性引进)来我校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人才,可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外,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也可面议。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从取得高层次人才资格起,服务期限为96个月(含寒暑假),96个月内不得提出调离申请。
第十七条 工作职责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或者每年至少带1-2名其专业方向的有学院正式事业编制的研究人员一起从事研究工作。
(三)每年至少在校内作四次学术讲座。
(四)了解前沿性学术动态,掌握相应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参加系部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课题立项,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在96个月服务期内,副教授、博士研究生至少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5项任务中的2项,正高职称者则需完成3项。对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高层次人才,其应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另行制定相应协议约定。
1.主持完成国家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一门或省部级高职高专精品课程二门。
2.主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
4.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获省部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6.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发表8-10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普通核心刊物2篇,权威核心刊物1篇。
每学年末,由科研处牵头,教务处和人力资源管理处配合,对高层次人才(含学院自行培养享受科研支持经费的人才)在服务期限内职责履行进行考核,对未履行职责的高层次人才,将停止其申报各项科研项目。
第六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 辞职辞退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院报到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相应资格时,须与学院签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或出国的,按协议退回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科研经费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教研室、系部同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招待、申请本人科研编制等支出。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审核后存档。学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学院将继续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学院将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学院人才引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享受有关待遇。96个月服务期内完不成学院规定岗位职责的,须延长服务期直到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为止。服务期延长部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和优先安排国内外进修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根据人才市场供需情况和具体实际,按学年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送培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现已享受的待遇不得重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
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走人才强国之路
——我国人才工作八年回首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人才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人才兴则民族兴,人才强则国家强。历史和现实表明,人才是社会文明进步、人民富裕幸福、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当前,世情、国情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才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人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才强国的转变。制定实施《人才规划》,对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既是立足国内发展需要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会后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成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行动纲领。2003年以来,中国人才强国战略稳步推进。
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摆在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坚持“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坚持围绕中心工作谋划思路,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坚持改
革创新,这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大投入力度,这是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的保证,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004年,人才强国战略作为专章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人才强国战略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和新党章,进一步提升了人才强国战略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中的地位。2006年全国两会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把发展教育和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推进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要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培养造就一批富有创新意识和能力、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企业家,重点培养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战略科学家。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
200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决贯彻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就业和社会保障两个重点,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2009年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3万余人,中国评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5.8万人,今年我国将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今年3月底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建立起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全方位对口支援新疆的有效机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支援的优先位置,着力帮助各族群众解决就业、教育、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着力支持新疆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在重点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经过10年努力,确保新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再次强调,要认真做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促进新疆与东中部地区协调发展。
对口援疆是中央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重大战略部署中的重要一环。新疆作为受援地,一定要积极主动做好与援疆省市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工作,把整体规划、实施步骤、具体项目、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援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时代呼唤人才,人才造就伟业。我们相信,随着《人才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舞台将更加广阔,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一个人人都能成才、人人都能发展、人人都能作贡献的大好局面必将形成,我国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达到!
第四篇: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委发„2016‟5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3)企业单位人才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2.补贴标准
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上述补贴在兑现时,应扣除人才本人按我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补贴兑现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1.已享受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2.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3.在本意见适用对象之外,对在经济社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给予人才住房特别奖励。
4.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以上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园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资金纳入市人社局的预算,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6.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
2.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1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委人才„2015‟5号)
各设区市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直、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受理申报引进人才的窗口及咨询电话,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审核确认工作。省人社厅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实施细则。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6月25日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福建省外引进,按照本办法直接审核确认的杰出人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不含正式调入福建省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及以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以政府雇员、政府特聘专家等形式引进的,可按条件和程序确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带动福建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从境外引进的,应为目前在境外,或近3年内从境外到中国大陆(不含福建)工作或自主创业(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及基本条件
1.受聘。近1年内来福建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福建省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企事业高管以上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
2.合作。近1年内,个人或所在机构与福建省机构合作创建公共平台(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人才发展平台,政产学研合作平台,金融、贸易、旅游、电商、文化艺术、文化创意、科研设计等综合平台);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首席技术官,项目建设和运营3年内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项目投资10%以上;拥有项目运营所需的人才团队或战略性伙伴。
3.创办企业。近1年内正式在福建省内注册企业,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4.受派。受省外企业(机构)选派到福建省内分支机构、企业或项目工作,在选派企业(机构)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在福建省内受派机构(企业、项目)担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职务;3年内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选派和受派单位支付年薪合计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及评价认定标准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杰出人才(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符合的资格条件为:
(一)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等奖项)。2.以下国际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3.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4.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或上证50样本股、沪深300样本股、深证成份股、深证100成份股、上证180成份股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
5.国际成熟自由港、自贸试验区或国际知名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人。
6.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2)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3)首席执行官。
7.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4)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过国际标准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8.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100名大学(见说明5)的校长、副校长。
9.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10.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主席、副主席。11.近5年内,获得过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7)、著名文学奖(见说明8)、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9)、著名音乐奖(见说明10)、著名广告奖(见说明11)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6)大奖。12.近5年内,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
13.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14.经设区市(区)或省(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研究同意,有明确资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确认的。
(二)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10年内担任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大学的教授1年以上,或前100名大学的副教授3年以上。
2.具有下述各岗位经历之一的高层次人才: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见说明1)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高管以上、技术研发负责人;近10年内担任过上证50样本股上市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岗位3年以上,或沪深300样本股、深证成份股、深证100成份股、上证180成份股等上市公司公布的高管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
3.近7年内担任过下述企业之一的高管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年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市值100亿元以上,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公司规模3000人以上。4.近5年内所在企业获得以下荣誉或称号之一,并担任企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或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承担单位、中国软件100强、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国家引进外国智力示范单位、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国优秀诚信企业。5.近5年内,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6.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近5年内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100名大学(见说明5)的博士。7.师从符合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博士。
8.担任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高级研究员。9.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的高级成员(fellow,见说明4)。10.近5年内,获得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的人才。
11.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评委,或担任过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评委会主任。
12.近5年内,获得过国际一类艺术比赛二等奖以上或国际二类艺术比赛大奖(见说明6),或获得过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政府奖项一等奖。
13.近5年内,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
14.近7年内,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25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
15.近10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973计划、863计划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16.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17.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位完成人、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孙治方经济科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18.在福建省外获得符合中组部、人社部等五个部门•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规定可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的(见说明12)。19.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所在设区市(区)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经符合A类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②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③所携带项目基础稳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较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④具有博士学位,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及相当职务;⑤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领域或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1.近5年内在国际成熟自由港、自贸试验区或国际知名开发区管理机构担任中层正职或相当管理岗位3年以上。22.福建省精准引才目标库人选。
23.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5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24.经设区市(区)或省(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同意,有明确资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确认的。
(三)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见说明5)大学的助理教授。2.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近5年内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前200名大学(见说明5)的博士,但未被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3.近7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5篇。
4.近5年内担任过上市公司公布的高管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当技术岗位1年以上,但未确认为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5.经符合A类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但不符合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或经符合B类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且符合相当于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中第20款所列推荐条件之一的。
6.近5年内在国际成熟自由港、自贸试验区或国际知名开发区管理机构担任中层副职或相当技术岗位3年以上。
7.以受聘方式引进,55周岁以下,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跨国公司、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且所携带项目基础稳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设区市以上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具有较高成长性项目的。
8.以受聘方式引进,在A、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机构、项目),福建省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研平台所在企业,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福建省龙头企业,所在设区市纳税前10强企业等企业(机构)工作的核心科技研发人员;用人单位支付年薪高于所在引进市(区)上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6倍,事业单位4倍)。
9.近5年内,获得过下列奖项之一者:国际著名工业设计红点奖的设计概念奖,国际一类艺术比赛三等奖或国际二类艺术比赛二等奖以上(见说明6)10.近5年内,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政府奖项二等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主要作者和主要演员前3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1.近5年内,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且负责项目通过验收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或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或课题组第一负责人;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或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2.近5年内,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级重大艺术比赛或艺术节评委会副主任;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3.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3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14.经设区市(区)或省(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同意,有明确资格条件标准可直接确认的。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审核确认
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闽前或来闽后,由推荐人、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服务窗口申报。由所在市(区)组织部会同人社、发改、科技、经信、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书1个月内研究出具确认意见书,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直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省直、中央在闽单位引进的由省人社厅确认)。
确认后,报备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发给•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证‣(A、B、C三类)及•服务手册‣。属外国人才的,同时报备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外专局,由省外专局分类发给外国专家证及中外文版的•服务手册‣。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支持
安家补助。A、B、C三类高层次人才到岗落地后,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安家补助。其中,境外引进的,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中直单位和厦门市引进的,省财政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属受派方式引进的,按照上述标准,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机构、项目)补贴不超过10人。安家补助(岗位补贴)由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部门先行垫付给用人单位,年终统一结算,之后入选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相应抵扣省级补助部分。
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
六、附则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由相应设区市(区)或中直、省直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追回支持资金,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申报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等部门)负责的项目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设区市(区)、省直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评价认定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参照本办法所设的资格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相应制定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市(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适当放宽评价认定条件,报省人社厅、省委人
菏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本文2025-01-28 16:46:4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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