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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川省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大纲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2-01浏览:1收藏

2014四川省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大纲

第一篇:2014四川省事业单位综合知识大纲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

发布时间:2014-06-05来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修订发布省属事业单位公共课目考试大纲的公告

按照《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的要求,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公共科目考试。为了适应新形势需要,我厅对公共课目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共课目考试大纲——《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予以发布公告。请报考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考生按此大纲复习准备。

原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别提示:我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事业单位公招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以各种名义举办的辅导(培训)班、辅导(培训)网站均与本厅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川省人事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

本大纲仅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和考试时参考。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 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

(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

(六)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七、劳动合同法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

(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

(三)职业道德规范

(四)家庭美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四川省情省策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

(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

(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四、四川基本省策

(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四川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

(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

(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

(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

(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

(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

(八)汶川“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

(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常识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标准、方法和程序、以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

第五部分 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六部分 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第二篇:四川省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第一部分法律

一、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宪法监督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二、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所有权的内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债发生的原因,债的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合同的担保

(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及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侵权责任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十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辖,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审程序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

三、刑法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三)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

(四)刑罚的种类

(五)犯罪的种类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范围、处理原则和方式

五、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规定,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和条款

(三)劳动合同的无效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竞业限制、劳务派遣等特别规定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对象

(二)车辆和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特殊机动车的管理、禁止性行为、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管理、驾驶要求)

(三)道路通行条件

(四)道路通行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付

七、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具体适用

(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

(三)职业道德规范

(四)家庭美德规范

第三部分 国情省情

一、国情知识

(一)国土与资源概况

(二)人口与民族概况、主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政策

(三)综合国力 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军事实力、软实力

(四)阶段特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含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本内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五)外交政策

二、省情知识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行政区划、人口与民族分布概况,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上的主要历史事件,科技教育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与气候,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大熊猫故乡,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四川战胜了两次特大地震灾害

(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 综合实力、区域经济、民营经济和人民生活概况

第四部分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含义、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三)调查报告、简报、公务信息、总结等信息反馈文书的特点、作用、分类、基本结构和写作方法、撰写要求

(三)慰问信、表扬信、感谢信、祝贺信、邀请信(请柬)、聘请书、倡议书等日常事务文书的基本结构及写法

(四)启事、声明、海报、公示等告启文书的用途、基本结构及写法 第五部分 事业单位基本常识

一、事业单位概述

事业单位的概念、内涵、作用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事业单位类别划分

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内容及基本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基本原则、主要方式、基本程序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回避制度和违纪处理

五、事业单位聘用制度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二)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类型和期限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和争议处理

(四)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六、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一)岗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和设置原则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范围和人员范围

(三)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情形

(四)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及内部结构比例

(五)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六)聘用管理岗位的学历条件和年限规定

(七)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八)聘用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九)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和作用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十一)岗位聘用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七、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的原则、对象、种类、档次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

八、事业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的原则、情形

(二)种类和对象范围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一)给予处分的行为

(二)处分的原则、种类、权限、程序、期限和适用

(三)处分的解除及程序

十、人事争议处理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二)人事争议处理的渠道和基本原则

(三)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原则、依据、受案范围、申请条件和时效

(五)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特点和依据

第六部分 经济、科技、文化常识

一、经济常识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微观经济常识 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市场机制与竞争,收入分配

(三)宏观经济常识 宏观经济学概述,宏观调控的目标和内容,宏观经济主要指标,宏观经济政策,扩大内需

二、科学技术及环保常识

(一)科技概论 科学与技术,历史上的科学革命,历史上的技术革命,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

(二)科学前沿 物质的构成,宇宙的起源,地球的起源,生命的起源,人类的起源,人的智能,人工智能

(三)高新技术 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激光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水资源利用技术

(四)农业农村和农业科技 农业基础知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现代农业技术革命,可持续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精细农业

(五)环境保护 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 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与人体健康,大气污染及其防治,水污染及其防治,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物理性污染及其防治,固体废弃物及其处理

三、文化常识

(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文化与文化建设,文化软实力与综合国力,和谐文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开放与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学经典“经史子集”。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 则,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现代传播体系,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文化科技创新,文化产品与文化消费,城市文化,城乡文化一体化

第七部分 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八部分 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及国策和四川省策的测试,了解应考者获取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第三篇: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整理(精选)

第一篇

法律

第一章

法理

法的含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

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宗教也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

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

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 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的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 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具有识别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公平责任。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裁)、补偿(赔偿)、强制。

第二章 宪法

宪法: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方面三个小知识点: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以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 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所构成。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安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监督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院长,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人选。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也不有刑事豁免权。

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有:1.平等权;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具务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财产权;

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行政法: 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以下特征: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灰飞烟灭的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主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主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 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使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的行为。

行政委托: 是指导行政机关在其他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这会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称“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的持续性;3.准立法性;4.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处罚类型有:(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有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针对 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分直接和间接执行(代执行和代行罚)

4.行政裁决,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为60天,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限期,但不得超过30天。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

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 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和管辖法院。

第四章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民法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能成为民事主休的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物权优先,物权优先债权,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5.物权不得滥用。

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追及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4.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行妨害,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人身权法的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不可放弃性;具有法定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两大类: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配偶间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忠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间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社会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9.荣誉权。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着合同自愿、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程序是要约

承诺。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息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以主上述要素的组合志构成 的标志、。

婚姻法与继承法:结婚;离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如下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及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 的住户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婚前承租和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第五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通常称狭义的刑法为普通刑法,称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特别刑法。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并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开始,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数次修改。最新一次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人及事的范围。《刑法》第11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就是本条所讲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一。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是即时生效,二是隔时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 情况,一是明示废止,二是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指新刑法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原则 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从轻。

犯罪: 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2.犯罪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部分。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危害对象也称犯罪对象,它不等于犯罪客体,两者区别在于:危害对象只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危害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而且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大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的有生命的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现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辩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客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罪过表现为犯罪 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1.起因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都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常防卫的成立。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也过当的一个标志。

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分为主刑(又称基本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五种:

1..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期限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另外,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罪犯的自由,即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期限较短,为1—6个月,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3.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在35年以上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4.远期徒刑,被判远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用着折抵;除了无劳动 能力的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刑期也不能少于13年。

5.死刑,也称生命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不能判处死缓。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

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第六章 劳动法

劳动法原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贪污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 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得,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与工作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来确定所得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品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和夜班。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保护内容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从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劳动者在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时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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