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模拟题

第一篇:国际法模拟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3年03课程考试
《国际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
2.(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B 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D民用商船
3.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D 等于第三国国民
4.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 C领事D私人
5.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
A单一开发制B 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D 自由开发制
6.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7.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
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
8.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
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A 斡旋B 调停C 调查D 和解
9.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A)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判例
10.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B)
A 国际条约的义务应优先履行B 《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 适用“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D 适用“先法优于后法”的原则
1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D)
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 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 承认只表明了建交的愿望,并不等于建交
12.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
A事先同意B报复措施C平时封锁D武装干涉
13.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属于(A)
A 传统习惯边界线B 自然边界线C 确定边界线D 条约边界线
14.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群岛直线基线最长不得超过(C)
A24海里B100海里C125海里D200海里
15.庇护权在国际法上(B)
A.是个人的权利;B.是国家的权利;
C.是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是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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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所支配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具体包括(A)
A.陆地领土B.陆地领土上空无限高的空间
C.驻在国外的本国使馆D.在海外的本国军舰
17.第一个对大陆架提出主权要求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8.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领海B.属于公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类型的水域,与领海和公海都不同
19.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问题的国际公约是(D)
A.《芝加哥公约》B.《蒙特利尔公约》C.《海牙公约》D.《东京公约》。
20.《关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主要规定的是什么问题(C)
A.国际航空飞行中发生犯罪行为的管辖权问题B.空中劫持问题
C.在机场中发生的暴力行为问题D.航空运输的具体问题
21.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条约和实践表明(D)
A.外层空间属于“无主物”B.国家主权及于外层空间
C.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
D.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的共有物
22.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力的方式为(C)
A.协商B.谈判C.签署D.草签
23.使馆内协助馆长办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外交官,在未设公使的使馆中,其位置仅次于馆长的是(A)
A.参赞B.秘书C.武官D.随员。
24.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A)
A.外交人员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C.服务人员D.私人仆役。
25.对于国有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
A.一国实行国有化给其他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应该给予补偿
B.实行国有化是现代国际法所认可的C.一国实行国有化并由此给他国及国民带来损害,虽然构成国际不当行为,但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D.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和权利义务宪章》中都有关于国有化的规定
26.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
A.斡旋B.调停C.调查D.和解
27.国际组织的部分会员(D)
A.必定是该组织的会员国B.可以参加该组织的全部活动
C.比正式会员承担更多的义务
D.在其参加的机构内享有正式会员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
28.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及《联合国宪章》都把(B)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加以规定。
A.协商B.谈判C.调停D.和解。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体现在(ABCD)
A 主体不同B 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C 渊源不同D 调整的对象不同
2.近代国际法发展的标志是(BD)
A 1789年法国大革命
B 维斯特伐利亚会议
C 第一次世界大战
D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构成国际法上国家应具备的要素包括(ABD)
A 定居的居民B 确定的领土
C 一定数量的军队 D 国家主权
4.在国际法上,庇护权是(BD)
A 个人的权利
B 国家从其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
C 个人有受庇护的权利
D国家给与个人庇护的权利
5.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包括(ABCD)
A 建议经济制裁B 断交C 采取封锁等武力行动D 建议停止交通电信
6.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的内容有(ABCD)
A 使馆馆长的寓所不受侵犯
B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C 使馆馆舍所属土地不受侵犯
D 使馆档案及设备不受侵犯
7.条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为第三人创设权利和义务(ABD)
A 第三国同意接受该项权利
B 第三国书面明确接受该项义务
C 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确定该项义务的明确意图
D 创设权利不必经第三国明示同意
8.国际罪行应包括(ABCD)
A 战争罪B 反和平罪
C 反人道罪D 空中劫持罪
9.国家主权具体体现为(CD)
A.属人优越权B.属地优越权C.对内最高权;
D.对外独立权E.国家主权平等
10.能够引起国家承认的情况有(ABCD)
A.合并B.分离C.分裂D.独立E.新政府产生
11.国家的基本权利有(BCE)
A战争权;B自卫权;C管辖权;D主权;E平等权。
12.对于合法进入一国的外国人在该国境内的权利有(ADE)
A.进行诉讼的权利B.参加选举的权利
C.该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D.参加继承的权利E.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
13.属于可引渡罪行的有(ABCDE)
A.劫持航空器罪B.海盗行为C.战争罪D.破坏和平罪E.贩毒行为
14.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可以(BCDE)
A.主张主权
B.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极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C.对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D.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建造和使用有管理权
E.沿海国对区内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有管理权
15.《海牙公约》采取混合原则,确定下列哪些国家有权对空中劫持犯罪行使管辖权(ABCDE)
A.飞机登记国B.降落地国,降落时,犯罪嫌疑人仍在飞机上
C.若该飞机为未带机组的出租飞机,承租人的登记国或者居住国
D.犯罪嫌疑人发现地国E.根据本国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
16.关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外层空间是地面主权国家所控制不到的区域
B.外层空间不能成为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C.任何国家可以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外层空间
D.各国不得占有外层空间
E.外层空间是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
三.名词解释
1.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3.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4.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5.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
四.问答题
1.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答:《蒙特利尔公约》第l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公约所称的“飞行中”同于《海牙公约》的规定。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
2.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简述国家对条约的继承规则。
答: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按照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所谓“人身条约”,例如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灭的;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如有关边界的边境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铁路交通的条约,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特别是为当地利益而缔结的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经济性条约一般需要根据条约的内容来确定是否予以继承。该公约还规定,从殖民地或附庸国或被保护国获得独立的新国家不受原宗主国所签定的所有条约的拘束,这种主张从头开始的观点,后
来被发展成为所谓的“白板规则”(the clean slate rule)。也就是说,新独立的国家有权对原宗主国缔结的条约决定予以继承还是拒绝继承。
4.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
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
救济原则”。
5.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6.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答: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关于其解释规则,有两种趋势:一是狭义地解释,即只以各当事国的意思和约文文字作解释;二是广义解释,即依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的经验,宣布以下几项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3)如果按照上述方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4)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的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同一作准。(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6)如作准文本中的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的,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协调各约文的意义。
第二篇:2014国际法作业题与案例分析模拟题
国际法作业题 第1次作业: 单项选择题
1、构成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A国际法的原则和基本原则
B “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
C各个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D来自各国法律体系的共有原则
2、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B)。A.博丹 B.格老秀斯 C.边沁
D.宾刻舒克
3、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4、下列各项中,只能针对本国人行使的是(B)A.领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性管辖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D)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民族自决原则
D.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6、在政府承认的方式上,国际法上一般把默示承认方式称为(D)。A.新正统主义 B.史汀生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7、在条约继承问题上,国际法领域达成共识的观点和主张是(C.)。A.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的条约必须继承
8、国际条约法必须经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发生效力的国家是(①)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日本
B.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C.非人身条约一般应予继承D商务、9.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3)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 10.导致国家继承的原因是国家的(2)。
A.权利义务的转移 B.领土变更 C.新政府取代旧政府 D.财产和债务的转移 1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来说,美国是(2)。A.单一国 B.联邦国 C.邦联国 D.永久中立国
1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1)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1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他国家对新中国的承认,属于对(2)的承认。A.新国家 B.新政府 C.交战团体 D.形成独立国家的民族
1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3)倡导的。
A 中国
B 中国和印度
C 中、印、缅
D 中国和缅甸
1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3)A 一律废除
B 一律承认 C 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 全部接受 多选题
1.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全)。A.先占B.时效C.添附D.割让
3、在领海中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D)。
A.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B.沿海航运权
C.领空权
D.立法和管辖权 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新创设的海洋法律制度有(2345)。①毗连区制度 ②专属经济区制度 ⑤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6.国家领土包括(1345)
A、领陆
B、大陆架
C、领水
D、领空
E、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7.有权请求引渡罪犯的国家一般是(A C D、)
A、受害国
B、任何国家
C、罪犯本人所属国
D、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E、罪犯财产所在地国
8、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有(A B D)
A 共管
B
租借
C
势力范围
D 国际地役
9.1958年,86国在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有(BC)。A.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B.大陆架公约C.公海公约D.海上人命安全
11、国际河流的航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D.)A.一切国家的商船都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航行,并有平等待遇
B.沿岸国对本国河段行使管辖权,负责管理维护自己管辖下的河段,并保留沿岸贸易权 C.非沿岸国的军舰不享有河流上航行的自由
D.设立国际委员会,制定必要的统一管理规章,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
第2次作业:
1、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其构成要素包括国家的一致行为及法律确信。
2、国际地役: 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3、过境通行: 指外国船舶和飞机自由地(不仅是“无害地”)通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一个专属经济区到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另一个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大陆和该国的一个岛屿所形成,而在该岛屿向海峡方面有一条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同样便利的航路可用,则不得在该海峡作此种航行。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7、国家主权: 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
8、外交保护: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③过境通行制度
④群岛水域制度
9、国际法上的继承: 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0、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 海里
11、公海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
1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13、大国一致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安全理事会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时,须有包括全体 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9票才可以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不同意,非程序性事项的提案便不能通过。弃权本来不等于同意,但在安理会的实践中,弃权被认为不妨碍提案的通过
14、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普遍性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任何国家均可以行使的管辖权,而不受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16、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为排除条约的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或更改某些条款而免除该国义务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17、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18、引渡: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家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1、沿海国在领海上的权利和义务
2、毗连区与领海的区别。
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
4、国家承认的概念、性质和条件。
5、《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6、使馆的职务。
7、外层空间法的特点。
答:1国际空间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2国际空间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3主要是条约规则,习惯规则很少
4前瞻性,立法先行。如79《月球协定》:建立“站所”、开发月球资源等
5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主张在空间法中得到了较多的体现
9、领馆制度与使馆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A、领事与外交代表都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都属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均为官方关系)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但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
B、在一国行政系统中,使馆和领馆均由外交部领导 C、在接受国,使馆领导领馆
D、使馆可以兼任领馆职务(使馆内设领事部);在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馆也可以兼办某些外交事务(2)区别
A、外交代表全面代表派遣国,而领事则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B、外交代表所保护的利益是派遣国的重大利益;而领事的主要职务是保护派遣国商务及侨民利益
C、在工作范围上,使馆可及于接受国全境,主要是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联系;而领馆仅局限于其辖区,同地方政府打交道
D、领事享受的特权与豁免比外交代表少
案例分析模拟题
1、A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B国以维护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的支持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的领土的一半,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重要港口布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1、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试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
1、B国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2、基本原则的作用: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2、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3、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1)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血统主义。②出生地主义。③混合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①自愿申请入籍。②因婚姻、收养而取得的继有国籍。2.属于血统主义中的双系血统主义。4、2004年3月9日,古巴外交部发言人在哈瓦那透露,30名海地难民已于日前抵达古巴,但他排除了今后将有大批海地难民继续涌入古巴可能。据悉,这30名海地难民目前正在古巴岛最东端的迈西角,此处常年被用于收容进入古巴的海地人。据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驻古巴代表处的官员已前往迈西角调查这30名海地人是否符合难民条件。古巴岛最东端距海地仅为50多公里。1990年海地发生政变时,约有1000多名海地人涌入古巴,居住在迈西角。古巴政府没有将其遣返,并向其提供了包括饮用水和用电在内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1.难民的概念是什么? 2.难民的条件是什么? 3.古巴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上对待难民的原则?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1.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2.难民的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迫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畏惧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可能受到迫害。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其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保护或返回其经常居住地国。
3.符合,难民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
5、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9年8月,赖昌星携家人潜逃到加拿大,并申请难民身份。2002年6月21日,加拿大政府认为他是企图逃避刑事追诉的逃犯,无权在加拿大居留,因此驳回其难民申请。2002年8月2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案,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条件,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如果赖昌星被遣返中国后,将因政治问题受到迫害。之后,赖昌星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受理其上诉,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拒绝受理赖昌星一家的上诉。赖昌星是否符合难民身份?
答:难民地位不适用于下列任何情形的人:已经获得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保护和援助;被其居住地国家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违犯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本案例中,赖昌星因走私罪而逃往加拿大,符合曾在避难国以外犯有严重非政治罪行条件。
6、张振海,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日,河北人。因对检察院审查其贫污行为不满,蓄意外逃。1989年12月16日,张振海携妻、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82448号飞机,在飞机起飞20分钟后将其劫持,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人。飞机最后降于日本福冈机场。中方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并明确表示只就其所犯劫机罪进行审判和惩罚,而不对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后同意引渡。由于中日之间尚无引渡条约,因此日方依互惠原则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1990年7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机罪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国家之间有无引渡义务? 2.在相互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怎样实现引渡。
3.请求引渡的主体可以有哪些?本案中中国能否请求引渡? 答:1.国家之间无引渡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这种义务。2.如果国家之间相互没有引渡条约,也准许根据互惠原则引渡。
3.一般情况下,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主要有:犯罪本人所属的国家;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受害的国家,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家。本案中,中国是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犯罪本人所属国家。7、2003年7月22日清晨,根据中也两国1993年达成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9时40分左右,船长应继光突然发现有4条海盗船快速向正在作业的渔轮冲来。应船长当机立断,命令船员停止作业,立即起网,快速离开危险水域。然而,载有手持步枪和冲锋枪的蒙面武装分子的海盗船越驶越近,一阵激烈的枪声划破长空。这伙匪徒约40人,两条船负责警戒和接应,另两条小船分别跳下六七个人,强行登上9501号渔轮。这伙匪徒命令趴下躲避枪弹的船员不得出声。其中一伙人则扫射着直扑驾驶台。枪弹将驾驶台打出片片火星,舵机油泵转换开关和磁罗经罩被子弹打坏。一个蒙面匪徒将船长和大副李世实推下驾驶台,并向他们开枪,李世实不幸中弹身亡。匪徒见我船员中弹身亡,又无财物可抢,便快速离开9501号渔轮逃逸。事件发生后,9501号渔轮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指挥船和中水公司驻也门代表处汇报。在公司另外两艘9503、9505号渔轮协助下,9501号渔轮于当日下午3时30分抵达马哈拉省的尼士顿港口。
1.中国中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中水”的CNFC9501号渔轮可否到也门东部的马哈拉省渔场作业? 2.我国渔轮对于海盗行为应该如何处置? 3.我国渔轮可否备有一些武器,以防海盗行为? 4.此事件发生后,应该由哪一国来处理该事件?
答:1.其他国家的国民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2.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或飞机,并由拿捕国予以审判和惩罚。
3.商船为了防御目的而配备武装是允许的,但若主动攻击敌国舰船,则将失去国际法的保护。商船如改充为战舰,就具有军舰的地位,但应符合1907年《关于商船改充为军舰公约》的规定。
4.应该由也门政府处置该事件。首先迅速捉拿海盗及其相关犯罪人,并从严处罚;其次,应该向中国政府就此次事件表示道歉;最后,还应该对在该事件中遇难的中国渔民的家属表示慰问,并给予经济赔偿。最近,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笔者认为,“鲍迪奇”号是一艘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黄海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鲍迪奇”号闯入的海域属于什么性质的海域? 2.美国测量船在该海域应享有什么样的“航行自由权”? 3.中国政府对“鲍迪奇”号采取的行动是否得当?
答:1.专属经济区。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
2.“自由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公海及沿海国所控制的“专属经济区”及“毗连区”等水域内。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必须“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毫不迟延地迅速通过”、潜水器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因素。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必须尊重沿海国的权利,至少是不损害沿海国的权利。
3.正当。在“鲍迪奇”号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机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行为。“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行使紧追权”。
北京时间2005年1月18日3时16分,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确认找到了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的位置—南纬80度22分00秒,东经77度21分11秒,海拔4093米。这是人类首次“登”上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南极冰盖冰穹A这一亿万年来寒冷孤独的地球“不可接近之极”,终于有了人类的足迹,中国人为人类认知南极、认知自然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历时63天总行程3078公里的考察中,中国南极内陆冰盖科考队开展了大量科学考察工作,内容包括:从中山站到DomeA共1300公里沿途进行冰川学、气象学、气候学、测绘学、天文学等多学科考察与研究,以及进行数据采集和采样工作。1.我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南极条约》的内容? 2.《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符合,因为属于科学考察。
2.(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
(2)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5)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2007年8月18日,两名被指称为“基地”组织成员的人劫持一架从塞浦路斯岛飞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客机。飞机迫降土地中海沿岸的安塔利亚,机上大部分乘客在飞机着陆后逃出。劫持者挟持数名人质与安全部队对峙大约4小时后投降。
1.空中劫持是哪个公约规定的内容? 2.该公约对空中劫持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1.空中劫持是海牙公约的内容。
2.海牙公约专门将其定义为一种单一罪名的国际犯罪。该公约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中的任何人,如果用武力、武力威胁或者任何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意图劫持、控制该航空器,即构成空中劫持罪。1999年5月7日深夜,当刺耳的警报和防空炮火再次在贝尔格莱德上空响起时,住在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三层的人民日报驻南联盟记者吕岩松又进入了一个不眠之夜。北京时间5月8日凌晨5时50分,三枚北约导弹几乎同时击中了五层高的使馆办公楼。巨大的爆炸声撼动着大楼,水泥、玻璃碎片四处飞溅,大火、浓烟腾空而起。北约空袭中国使馆,正好发生在5月7日的最后十几分钟。北约轰炸时,使馆里一共住着3位记者:新华社的邵云环、光明日报的许杏虎和人民日报的吕岩松。中国驻南使馆被炸,当时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失踪者是武官,已在废墟中找到),20多人受伤。1.本案涉及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豁免中的哪项内容? 2.本案涉及的牺牲的记者是否属于外交人员?外交人员应受外交保护?
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是一国的领土,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代表。按照国际公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2.记者应该属于使馆其他人员,如参赞、各级外交秘书、各种专员、行政技术人员等,外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不得侵犯。
2003年8月4日凌晨4时许,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某开发公司在该市一处工地施工时从地下挖出5个金属桶,其中一个不慎当场挖破,桶内的油状物溅出并渗入土中。上午9时,两个民工买下这5只金属桶,并对其进行了切割,又造成两只桶内的油状化学物品外泄。这两个居民将金属桶全部转卖给当地居民区的一家废品收购站。由于挖金属桶的工地上被污染的残土被清运到几处地点,造成污染扩散。油状化学物所到之处,不断有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经专家鉴定、侦检和化学分析确定伤人毒剂为“芥子气”,是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8?4毒剂事件受害人数达43人,其中最严重的受害人河南民工李贵珍,因大面积烧伤、多器官枯竭于8月21日死亡。此次侵华日军遗弃毒剂事件造成中国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为解决这一事件中日外交当局举行了多次磋商,中方严肃要求日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由于在世界范围内遗留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在联合国的推动下,1992年9月10日通过《禁止研制、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从而为处理遗留化学武器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使这一问题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中国和日本均在公约上签字,1997年《公约》生效,对两国均有约束力。1.本案中涉及到的条约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2.何为有效的条约?
答:1.一国参加某项条约后,要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此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必然结果。
2.有效的条约是指依据国际法合法缔结的、现行有效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
2003年“九?一八”国耻日前夕,三百多名日本游客在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此事披露后,国人群情激愤,觉得此举纯属有意挑衅,侮辱国体。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人集体嫖娼事件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案件,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身为一名中国人,笔者和所有人一样对此表示愤慨;身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觉得有必要冷静、理智地处理此事,特别是依法处理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1.日本人的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 2.如果是个人行为,能否归因于国家?
答:1.查清这些日本人与本国政府的关系。如果他们系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系代表日本国家机关行事,或者虽非日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受日本国家机关的控制或授权,则可断定其为日本的国家行为。如此,我们除了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可依国际法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否则,我们只能视其为个人行为,依国内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已披露的信息不能证明这些日本人系代表日本国家行事,也无法证明其得到日本政府的授意,故暂时只能说日本人的这次涉嫌集体嫖娼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国家行为。2.国际法一般认为: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国家故意纵容或唆使其国民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上把国家的这种责任称之为间接的国家责任。因此,我国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加强其对本国国民的教育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国家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得到各国尊重。任何国家的国民都有义务遵守所在国法律,任何国家也有义务教育本国国民在他国境内遵守他国法律。
英国《泰晤士报》网站2006年5月27日文章报道:美国军人特拉萨斯及其他士兵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多达24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其中包括妇女和儿童。由于此事引起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美国海军部调查局不得不对此事进行调查。如果事实成立,有12名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将面临军事法庭的审判,他们甚至有可能被控犯有谋杀罪。
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在军事行动中应该如何对待平民?
答:1.美国军人在伊拉克冷酷地杀害平民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属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2.在军事行动中对平民应当实施保护。军事行动对于平民的最大危险来自不分皂白的攻击,因此公约强调必须在平民和战斗员、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作出区分,军事行动仅能以军事目标为对象。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禁止对平民的报复,禁止将平民作为人质置于易受攻击的军事目标处。
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有个臭名昭著的阿布格拉博监狱,一位叫作达希亚的伊拉克人曾先后数次在这个“人间地狱”中“小住”。其中,前两次是因为触犯了萨达姆颁布的“天条”,最后一次则是以美军俘虏的身份在其中受难。他在接受关联社记者采访时愤怒地强调,自己宁可再次让萨达姆时期的看守百般毒打,也不愿意被美军看守扒光衣服肆意羞辱。虽然尚无法独立证实此君所言是否属实,但最近几天不断曝光的虐待俘虏照片已让美政府“很没面子”。美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尔斯宣称,虐待俘虏的行为是个别现象,不能因少数人行为败坏了美军的“整体高大形象”。不过,根据一些国际组织的调查,驻伊外国联军“疯狂而有计划”地折磨伊拉克俘虏,需要对此事开展公开且独立的全面调查。1.哪些人可以具有战俘地位? 2.战俘应该受到哪些保护?
答:1.这八种人分别是:(1)交战国武装部队的成员;(2)包括抵抗运动在内的其他民兵和志愿军;(3)自称效忠于未经居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4)得到特别许可随同武装部队的非战斗员,如军用飞机上的文职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等;(5)冲突各方商船的全体船员或民航飞机的全体机组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得到较战俘更优惠的待遇;(6)居民军;(7)被占领土的武装部队中被遣散或释放的成员,占领国怀疑其可能重新加入其他的敌方部队;(8)进入中立国而被中立国依中立法羁留的任一前列人员,如果他们不能取得较战俘更优惠的地位。
2.国际法对于战俘地位的基本观点是,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战俘的在俘,不是一种惩治措施,而是对一个解除了武装的对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战俘可以被拘禁,但应受到人道待遇,其安全、健康以及其他生存条件都应予以保证。交战方不得杀害、虐待和惩罚战俘,不得以战俘作为人质或作为报复的对象。战俘的人身、宗教信仰和尊严应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根据《日内瓦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布什总统发表讲话说:这将是“21世纪的首次战争”“我们已处在战争状态”。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在尚未拿到确凿或可疑证据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派武装力量帮助美国。美国前驻坦桑尼亚大使查尔斯认为,美国将纽约和华盛顿遭受袭击事件定性为战争行为是正确的,但还必须认识到,这是一场世界大战,具有全球性的斗争。由此可见,美国把“9.11”事件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而且将要对这种战争宣战。
1.9.11事件是战争吗? 2.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大肆宣称“无人能够阻止美国在恐怖主义袭击面前采取自卫行动”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
答:1.“9.11”恐怖事件并不能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同样反恐怖活动也不能被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为推行国家政策而大规模使用武力,由此形成的法律状态。
2.美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上自卫权的规定。自卫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当一国遭到外来危害时有采取必要自卫手段的权利。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况十分危急并仍在持续中,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
(1)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
(2)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驶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吉恩 坎班达生于1955年,1994年4月至7月卢旺达大屠杀期间担任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总理,到处宣传屠杀。1998年9月,因被指控的“灭绝种族罪”和“反人道罪”罪名成立,被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初审庭判处终身监禁。上诉法庭最后也维持了初审庭对坎班达的判决。在本案中,关于“灭绝种族罪”,法庭认为:“灭绝种族罪是罪行中的罪行,这一点必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在哪一个公约通过后,灭绝种族罪就作为一个新的单一罪名得到了确立? 2.反人道罪是在什么审判中确立的?
答:1.在《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通过后,灭绝种族罪就作为一个新的单一罪名得到了确立。2.反人道罪是在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特别是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5.卓长仁劫机案 案情: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了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
(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3、论述题
试述领海的法律地位。答:根据《海洋法公约》,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的法律地位由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加以规定,这体现在《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之中。(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①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②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③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⑤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通过适用于所有船舶,这存在着争论。我国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只是外国非军用船舶。
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2、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三篇:国际法案例
国际法案例
一、中日有关钓鱼岛主权纠纷案
(要案简介)
2003年1月1日,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 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3个岛屿,租期1年,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报道称,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的历代政府都对此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此举目的是限制转售该岛,阻止第三者登岛。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近年来,日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 [提问] l.日本政府的这种租借合同符合国际法有关原则吗? 2.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日本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定? 3.中国政府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是什么?(简要答案)1.日本的这一租借合同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因为是否能签订租借合同这是两国政府来决定的,并非由国民签订,即便是全民公决也需要中国政府明示同意。因此日本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是无效的、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2.从国际法原则上看,日本政府应该尽快将钓鱼岛等岛屿归还中国,而不是研究强化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理措施。永久管理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政府的主权事宜。其所称目的是为实现对这些岛屿的长期稳定的控制和保护自然环境,实际上是对属于中国的领土部分岛屿的长期控制,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保护自然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政府对属于其主权管辖范围的领土包括这些岛屿更具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2003年1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发表评论,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日本政府未经中国政府允许和同意就租借钓鱼岛,显然违反国际法原则,是侵害中国主权的行为。因此,中国政府有权就日本政府租借钓鱼岛问题提出质疑,郑重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对这些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在事端引起后,日本政府在外交交涉中显示出强硬立场,说明日本政府无视国际法原则,无视主权国家对属于本国领土的合法立场,这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径。
三、美军侦察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案(要案简介)
2001年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军用侦察机抵达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9时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碰,致使中方飞机坠毁和飞行员王伟罹难。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4月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就美国军用侦察机在南海空中撞毁中国军用飞机事件发表谈话。4月18~19日,中美两国在北京就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及其他相关问题举行谈判。(《解放军报》2001.4.2)[提问]
1.美国侦察机和中国军用飞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原则?
2.中方飞机坠毁和飞行员王伟罹难,责任在哪一方?
3.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人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这是否构成违反海洋法的行为?
4.美军侦察机撞毁中方军用飞机事件,美国政府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简要答案)
1.根据海洋法规定,沿海国家对其领
国际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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