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5号),加强和改进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安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青年人文社科研究工作者。
第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负责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
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跟踪检查、结项审查及成果验收工作。
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共同做好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总称。包括: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课题)。
(一)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所在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
(二)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标。重点项目也可从各校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
(三)一般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发展规划、自身研究特长和以及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
(四)专项课题。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项课题。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专项课题,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学校接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并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作为专项课题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第三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第二年第一季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校、教师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请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组织其他参与人开展项目研究。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限高等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均可申报,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在立项比例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每年另文规定。专项课题的申请者须获得学校或委托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应用研究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提供配套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管理服务。
(五)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或省教育厅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或省教育厅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当日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校进行初评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并予确认。
第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网络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一)网络通讯评审实行匿名制。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立项。
(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的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
(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第十二条 完善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在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前,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学校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教育厅委托学校对本校教师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在必要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申请人和学校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申请人即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
(三)学校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学校应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自行组织,一般应在每年12月进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各校应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
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学校,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用于本校自选项目的研究;省教育厅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的,由原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项目依托学校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资助的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承担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应职责。
(二)项目负责人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费应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5%(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不应收取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十)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成果必须注明“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字样及项目名称、项目批号,未标注的不予承认。项目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至少要有一项成果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署名人,否则不予结项。
(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成果标注符合本条
(一)款规定,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论文类成果已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2、专著类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3、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或省教育厅三等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观点、建议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或大型企业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或市厅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
5、成果涉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有关部门或专家的认可。
(三)申请结项须填写《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和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材料,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依托学校汇总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证书》。结项材料由依托学校存档。
(四)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立项通知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申报重点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如批准为一般项目,可以以论文形式结项,但不得少于两篇),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的内容和产生的效益。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五)省教育厅及时在安徽教育网公布各校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科研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参考;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学校,将视情限制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和其通过省教育厅申报的其他各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对项目成果的评价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文献计量检索为辅的评价制度。注重成果的创新性、学术性、实用性。同行专家对成果的进行鉴定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或其中的某个方面作出评价:
(一)在理论创新上的贡献;
(二)在资料整理上的贡献;
(三)在学术观点综合上的贡献;
(四)在学科发展和知识普及上的贡献;
(五)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上的贡献;
(六)学风是否严谨;
(七)其他。
第二十七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效益。
(一)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成果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向社会普及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三)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项目成果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等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报省教育厅。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省教育厅将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库,收录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并从中遴选优秀成果,建立“学术精品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项目负责人应注意保留项目成果电子数据(以正式出版的为准)。各校在办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项证书》时,应同时提供项目成果的电子材料。
(五)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应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是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则,各类项目可根据需要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文件)中的有关人文社科项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资助计划”),加强“资助计划”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计划”是为贯彻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安徽省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速培养和稳定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知识结构,促进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成长,提高师资水平,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第三条 “资助计划”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在省属高等学校分批精选青年教师,以项目资助方式支持开展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所需经费除由省教育厅拨款外,有关学校应按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计划”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属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在职教师;
2、在申请当年1月1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科研发展潜力。第五条 “资助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较好的基础研究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有利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技任务,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研究项目。
2、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3、已经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的同类型课题以及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或资助计划项目但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
4、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项目课题组应有科学合理的组合,课题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研究。原则上项目课题组成员为一人的项目不得申报。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资助计划”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资助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的具体指导。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在接到项目申报受理通知后,向所在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打印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同时应有两名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推荐,填写《“资助计划”项目推荐书》。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就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水平、学校学科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第十条 学校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意见,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资助计划”资助范围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聘请省内高校知名专家组成“资助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根据“资助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资助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后,省教育厅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核拨到有关学校,由资助对象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 “资助计划”项目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各单位不得重复提取或超额提取项目管理费。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资助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人事处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须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并同时抄送省教育厅科技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社政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资助对象须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附相关研究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教育厅人事处,并同时抄送省教育厅科技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社政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检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资助对象不得更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第二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资助对象,终止资助。
1、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2、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是为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以增加科技储备,培养跨世纪高层次科技人才而设立的。为确保基金的筹集、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本着广泛筹集资金,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基金专用于支持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培养和造就跨世纪优秀科技人才。
第四条 基金构成:安徽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成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其办事机构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挂靠安徽省科委。第二章 资 助
第六条 基金设立“安徽省应用基础研究研究计划”。凡列入资助计划科技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
3、献身科技事业,具有坚忍不拔、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精神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第七条 基金的资助办法是: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第八条 资助的时间为2-3年,个别特殊情况除外。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九条 根据省基金委编制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
第十条 省基金办负责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报项目作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送请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基金委综合平衡后下文列项。
第十二条 列入基金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在我省境内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专家、科技与人才管理方面专家组成,特邀国内外著名科技专家或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资助方向及科研项目,其成员均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也可连聘连任,未重新聘任者则自动解聘。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省基金办代理。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资助的项目实行一次合同,分年度无偿拨款,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截流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凡得到资助的科研项目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科研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凡列入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以保护项目的如期完成。省基金委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人士对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得到资助的科技人员,每年应写出科研进度情况书面总结,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基金办。所在单位应对其科研能力、科学态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项目因故终止,或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适宜再进行下去,省基金办将停拨余款,提前终止资助,并检查已拨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直至收回预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据财政制度有权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若发现基金使用不当或基金资助的项目有挪用及违反本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直至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省基金委组织验收或评价。
第二十三条 凡得到基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成果所有权由省基金委和承担单位共有。发表的论文或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注明本项研究工作是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委。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省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合作三类。省科技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一百八十项。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三个等级,重大科技成就奖、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推荐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难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或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单位。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 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授奖对象仅为单位,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类奖。
第二十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管理等个人或者单位。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作类授奖候选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安徽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安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安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促进安徽与省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安徽与省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重大科技成就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
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
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其中技术发明类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侯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2、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组;
3、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评定和核准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2、评审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类奖项目,作出获奖人选、项目的决议;
3、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一)、(二)项所列推荐组织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四)项所列的“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所列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以2人联名推荐1项省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省科技奖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初评,并按限额要求择优推荐。科技专家可直接向省奖励办推荐项目,并提出对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第三十六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推荐材料不予退回。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奖励办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评审结果通过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布。经公布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对其中需要函审的项目,先由省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2、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省科技奖的重大科技成就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投票表决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核准三等奖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举手表决通过。
3、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 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交由专业(学科)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对异议的处理,凡在省科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纳入下一个年度的授奖范围;一年以上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异议处理结果由省奖励办通知异议人和推荐组织、推荐个人。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技术合作类奖不发奖金,颁发奖状和获奖证书。
第四十九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额为4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研发经费。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自然科学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委(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计划 办法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28 16:45:1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83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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