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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GMP修改解读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新GMP修改解读

第一篇:新GMP修改解读

2010年版GMP修改解读

邓海根-作为中国GMP资深专家,原无锡华瑞制药的质量部负责人,从上个世纪80年代无锡华瑞的建厂开始就在推动中国GMP的历程,他接受了《医药经济报》的专访。

新版GMP的修订背景,他对本报记者说,国际上近二三十年内,药品监管标准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加速,药品注册是药品质量保证的源头,1990年欧盟、日本、美国创建ICH人用药品技术标准国际协调会,这样,形成了先进工业国的“三驾马车”来决定国际认可的注册申报资料的格式和指导原则。

邓海根认为,我国制药行业吸纳了国际注册的先进经验,正在不断取得进展,至于GMP与注册,只是药品生命周期的两个不同段阶,两者密不可分,顺应全球经济及时代的发展,走国际化的道路,这是必然的选择。

“世贸组织成员国2001年正式接纳中国入世,WHO的标准是国际药品贸易的„游戏规则,遗憾的是,我国药品监管的标准低于WHO的要求,企业出口产品需要自行努力,同时符合我国及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

在邓海根看来,总体上说,新版GMP标准是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产物,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我国药品科学监管的道路上迈开了一大步。因此,这次GMP的修订,将具有里程碑意义。

亮点一:强化质量风险管理 《医药经济报》: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版GMP的最大变化是注重软件,尤其是对于制药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质量受权人写入了新版GMP,质量受权人在企业生产环节的职责是什么? 邓海根:在WHO2007版GMP的提法中,药品放行受权人(Authorizedperson,AP)系指由国家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负有确保每批药品已按该国的法律、法规生产、检验和批准放行责任的人员。

而欧盟用Qualifiedperson(QP)来表述这一有法定特殊职责和素质要求的人员。QP是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2001/83/EC号法令的要求,WHO的GMP是建议性的,由各个成员国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方能正式采用,WHO提出AP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换言之,WHO的成员有权根据本国的国情,来决定本国的药品监管模式和法律文件。

美国并无这样的制度。英国是先有人做此项工作,然后再按欧盟的要求设置这样的人员。中国实施WHO的要求,也需要由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性文件,试点的用意也可能在此。新版GMP中,质量受权人主要履行产品放行审核的职责,为确保能做好此项工作,质量受权人要了解需放行产品的质量投诉、稳定性考察、召回、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情况,参与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部分工作。因此,质量受权人在企业中受质量管理负责人的领导,但在小型企业中,质量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

新版GMP之所以规定质量受权人仅履行产品放行审核的职责,原因是期望制药企业加强对上市药品的全面审核,对上市药品的质量最后再把一道关,但无意对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架构作重大的改变。《医药经济报》:风险管理首次写入我国GMP规范,新版GMP在“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及内容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根据科学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估,这对于制药业的良性影响体现在哪里? 邓海根:2005年11月9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发布了质量风险管理(ICH-Q9)指南文件,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认为这个文件将制药行业的质量管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随着ICH-Q9的发布,FDA和欧盟、WHO都在力推建设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系统,藉以促进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优化与完善。

质量风险管理,即根据产品质量的风险,特别是对患者的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安排,摆脱平均分摊资源的不合理状态。换言之,ICHQ9及FDA的倡议,基本点是科学管理,是消除无效投资,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制药行业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今年1月,由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并由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美国专家的专著《药品注册批准前检查》,这本著作是美国药品监管法规核心理念的概述。在该专著中提到:“FDA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为应用新的和创新方法的企业打开了一扇大门。”

现在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改进他们的质量管理程序,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保证的同时,降低成本,并缩短产品上市所需的时间。FDA倡议的最终目的是鼓励企业采用合理的科学原理和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管理药品生产中的危害。在成功地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以后,企业最终将能取消那些对确保药品安全性或质量无意义的生产控制。风险管理说到底是科学管理加持续改进,强调的是前瞻性的预防行为以及对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和持续改进(CAPA),从而保证决策的恰当性与有效性,以避免盲目性,获得“控制损失,创造价值”的双重效果。

风险管理是衡量企业能否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素之一,我国新版GMP适时引入这个现代概念和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对制药企业而言,对药品实施质量风险管理既是责任也是义务,这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更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使命要求。亮点二: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 《医药经济报》:新版GMP新增了对于委托生产的要求,请问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会对本土制药企业的委托加工带来什么影响? 邓海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是社会最大限度充分利用资源的一种商业模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这种商业模式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是降低药品生产成本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尽管也有一些法规的规定,但不够全面,特别是委托检验如何按GMP的要求管理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新版GMP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从技术层面上作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与国际上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它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品的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行为,从而确保上市产品的质量。《医药经济报》:现在不少已经通过欧盟cGMP的本土企业在为跨国企业做OEM,新版GMP关于委托加工的条款并未涉及到核心技术保护,请问这是否会对委托方造成不利? 邓海根:OEM通俗说来,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要能原汁原味地生产出首创/品牌产品。委托需要有商务及技术合作协议,现实地说,高科技、高利润、高要求的产品通常在国内是不会被委托的。新版GMP中有关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要求,只解决如何按GMP要求规范进行委托的问题,不涉及知识产权,也不涉及哪些产品的生产或检验可以委托这类政策性问题。

亮点三:无菌生产要求大幅提高 《医药经济报》:经过数次修订的新版GMP虽仍未揭开面纱,但提高管理标准特别是无菌生产方面的要求已经明确,相比98版有很大提高。新版GMP包括厂房的设计理念和无菌管理理念都在发生变化,那么,新版GMP对无菌药品的要求具体都有哪些提高? 邓海根:98版修订标准中,无菌药品附录的篇幅约为1500字,新版GMP征求意见稿无菌药品的附录为1万多字,要求确实有质的提高,大体说来有以下方面: 1)洁净区环境取WHO2007无菌药品的标准,按ISO14644-1的标准划分,这与欧盟相一致,虽然WHO并无欧盟及FDA那样对无菌生产的环境有微粒连续监控的要求,但它在第十条中要求:A级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这与欧盟的标准是十分接近的。微生物一般大小在1m左右,控制了产品暴露的环境微粒,也就大大地降低了微生物污染的风险。2)增加了隔离操作技术的要求(第四章)。3)增加了吹灌封技术的要求(第五章)。

增加的这两章既是国际上的通用要求,也是国内现实的需要,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采用这类技术,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

4)强化了培养基灌装的要求,采用了WHO、欧盟及FDA相同的控制要求。5)强化了无菌生产的轧盖环境保护要求。

6)最终灭菌前,要求对生物负荷,即微生物污染水平进行测试。

7)采纳了国际上公认的灭菌标准,流通蒸汽处理不再被视作最终灭菌,而是WHO2010无菌药品7.4中所提到的弥补除菌过滤法不足的热处理手段。

8)明确规定了各种灭菌方式(如湿热灭菌、干热灭菌、辐射灭菌、环氧乙烷灭菌)的相应管理要求。

《医药经济报》:据您所知,中国目前在无菌药品生产领域,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在哪里?国内制药企业全行业的无菌改造会不会有难度? 邓海根:国内无菌药品与国际的差距主要在人的理念,换言之是人才不足,由此影响设计、硬件改造及管理软件。国内设备的制造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与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由于我国早已在网上公布了GMP征求意见稿,相当一部分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已完成了改造,我个人认为,这对可最终灭菌产品的影响还不是很大。影响大的是全无菌操作的车间/企业,因为国内标准不配套,可能会有误区,设计不合理,或留的余地过大,以致影响日常运行的成本。在GMP标准变更时,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类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药品监管的一件大事,也是制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新版药品GMP的出台恰逢其时,这标志着我国药品生产即将进入更为科学、系统的崭新时代,新版药品GMP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制药行业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集中度,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的保障能力,必将对我国整个制药行业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实施新版药品GMP的意义,可用新起点、新理念、新高度概括。

为什么说新版药品GMP是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的新起点?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制药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的制药行业相比,我国的制药行业至今仍然相对落后。中国是制药大国,但还不是制药强国。修订药品GMP,不仅有助于我国制药企业建立起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好地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而且有助于我国制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改变我国医药行业多、小、散、低的格局,这是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的崭新起点。

新版药品GMP的有效实施,必将对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带来脱胎换骨式的改变,必将有助于改善中国药品质量的形象。同时,也必将有力提升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出我国制药行业的生产优势,顺应国际上制药产业发展趋势,抓住发展机遇,让更多质优价廉的中国药品出口到更多国家和地区,最终为我国制药行业由仿制转为创新奠定基础。

新版药品GMP的新理念新在哪里?

新版药品GMP适时引入了当代国际上质量管理的新理念。如质量风险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新理念,将引导我国制药企业实施药品GMP必须以科学和风险管理为基础,这对国内制药行业而言,是理念上的全新突破。

以质量风险管理为例,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并不是简单地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所能发现的,因此,新版药品GMP引入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行的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并在诸多条款中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彻底摒弃了“质量是检验出来的”、“药品检验合格即可放行”的陈旧、落后观念。

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例,新版药品GMP明确要求制药企业应当建立全面的、系统的、严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必须配置足够的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同时还强调了包括法人、企业负责人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这使得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更为全面、深入,这既是对“质量管理或实施药品GMP仅仅是质量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的错误观念的极大否定,更是对“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制度化管理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为何说新版药品GMP体现出新高度?

新版药品GMP对我国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参照了WHO以及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标准,除了吸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风险管理等新理念外,还借鉴了国际上在厂房设备管理、生产管理、供应商管理、文件管理、质量受权人、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变更控制、偏差管理、整改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药品模拟召回等方面的先进管理和实践经验,引入了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这都有助于制药企业及时发现质量风险或产品质量缺陷,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实施新版药品GMP,对我国制药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记者:业内期待已久的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新版药品GMP)已正式颁布了。您认为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的意义是什么?

孙咸泽: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声誉,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而目前我国药品生产环节深层次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药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等因素引发的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依然存在。建立最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是深化食品药品安全整治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修订药品GMP工作与我国人民的用药安全息息相关,与国家的声誉息息相关。

药品GMP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我国现行的药品GMP已施行达10年之久,无论在标准内容上,还是在生产质量管理理念上均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药品GMP还在不断发展,WHO对其药品GMP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技术标准;美国药品GMP在现场检查中又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欧盟不断丰富其条款内容。与国际先进的药品GMP相比,我国现行药品GMP在条款内容上过于原则,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偏重于对生产硬件的要求,软件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化学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有4700多家,在总体上呈现出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修订我国药品GMP、提高药品GMP实施水平,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做大作强,进一步调整企业布局,净化医药市场,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与药品GMP的国际标准接轨,加快我国药品生产获得国际认可、药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步伐。

记者:实际上,新版药品GMP修订工作从2006年就开始启动了。历经这么长时间的修改,我们着重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补充、完善?新版GMP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孙咸泽: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概括起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

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

一是调整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在无菌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标准方面与WHO标准(1992年修订)存在一定的差距,药品生产环境的无菌要求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确保无菌药品的质量安全,新版药品GMP在无菌药品附录中采用了WHO和欧盟最新的A、B、C、D分级标准,对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度级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加了在线监测的要求,特别对生产环境中的悬浮微粒的静态、动态监测,对生产环境中的微生物和表面微生物的监测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

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

第三,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四,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药品GMP还注重了与《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已上市药品,同时细化了召回的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产品召回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召回及协调相关工作,制定书面的召回处理操作规程等。

新版药品GMP包括基本要求和附录,目前已完成了无菌药品附录等5个附录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将于近期发布,以后还将陆续制定和发布相关附录。

记者:您能详细介绍一下质量受权人有关情况吗?

孙咸泽:质量受权人来自于欧盟的管理经验,是企业内部负责质量监督、产品放行的专业人员,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干预。新修订的药品GMP首次提出质量受权人概念,并将质量受权人纳入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09年开始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先后在血液制品、疫苗、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新版药品GMP将该制度予以明确,意味着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着企业主管质量的副总、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设置和职责如何划分的不同意见,考虑到质量受权人制度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协调关系,故新版药品GMP对质量受权人只明确其管理生产质量的独立地位以及相关的职责,其他具体要求将另行研究确定并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发布。

第二篇: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解读

政策解读: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解读

赔偿原则不再强调“违法”,国家赔偿范围拓宽。新国家赔偿法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改变为以“结果归责”为主。这一变化带来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展,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如今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这一修改,使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人民法院收到赔偿申请三个月内要作出决定。为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新国家赔偿法新增了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新国家赔偿法对证据制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如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提高赔偿标准,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低,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立法肯定。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国家赔偿法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作了调整。

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三篇:新版GMP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目录:

本章的修订的目的 《总则》主要内容 本章内容框架

与98版相比主要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本章的修订目的

●阐述本规范的立法依据; ●阐述本规范的管理目标;

●阐述本规范的“诚信” 执行理念与原则。

《总则》的主要内容

●规范起草的法律依据; ●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的管理目标;

●规范的实施“诚信” 原则。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的概念,强调药品质量应从药品研发﹑技术转移﹑药品制造以及到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概念,并阐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质量体系一个重要的一个环节的指导思想;

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控制目标,作为本规范各项规定的基础;

增加了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诚信”要求作为本规范执行的基础。第一条

为本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制定规范。

●原有条款

●阐述《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立法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范制定本规范。●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颁布的规章。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新增条款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QMS)IS09001:2005标准定义为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和质量的改进的活动。实现质量管

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叫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概念的提出,强调产品质量首先是设计出来的,其次才是制造出来的,将质量管理从制造阶段进一步提出到设计阶段,并将质量扩展到产品周期的全过程。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药品质量的特性所应控制的要素,应适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生产、产品 终止等四个阶段。

●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相应的目标,企业应根据各产品阶段的具体目标,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企业的战略决策的一部分,它的实施范围要和企业的质量策略相一致。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规模的组织结构(包括外包活动)、环境、具体目标、所生产的产品及工艺复杂程度、资源能力、管理流程、不断变化的需求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应:

–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的作用;

–确保哲学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的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的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预订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的第二条基础上,提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的概念,并明确本规范的基本控制目标是“四防”,作为规范各章节编写的基础和灵魂,贯穿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其他条均围绕这一规定设定。

●规范是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突出强调确保药品达到药品质量的用药安全、有效的预订用途。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持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新增条款

●阐述“诚信” 的执行原则确保本规范执行的基础。第二章质量管理 目录:

●本章的修订目的

●《质量管理》主要内容 ●关键条款的解释

《质量管理》修订的目的

●阐述药品质量管理的控制目标;

●阐述药品质量管理应具备的管理职责和资源;

●阐述质量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质量控制的关系,作为本规范编写原则; ●阐述本规范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基于质量风险的控制理念的实施要求。《质量管理》主要的内容

●药品质量管理的质量目标; ●药品质量管理职责; ●药品质量管理的资源;

●质量保证的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

●质量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控制的关系与各自控制的范围; ●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评价原则与实施要求。第一节

原则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的职能主要包括高层管理者职责、建立质量方针/目标/计划、资源管理、质量信息交流、管理评审和系统持续改进的方面。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现,是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而实现。必要的资源是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订用途和注册要求。

●新增条款

●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使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组织,人员明确各自的质量义务和承诺,并通过质量计划的落实衡量质量目标的完成、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内职能部门制定并完成各自相应的质量目标实现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最高质量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相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应保持一致、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对应。质量目标的制定、实施和完成通过下列措施体现:

高层领导者应确保制定和实施与质量方针相符和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应和业务目标相结合,并符合质量方针的规定; 企业各级相关部门和员工应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应建立衡量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指标,并对其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对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新增条款

建立和实施一个能达到质量目标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能够持续改进,是企业管理者的根本职责,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承诺和积极参与,对建立并保持有效地质按量管理体系是必不可缺少的。明确其管理职责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该对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高层管理者是指指挥和控制企业或组织的最高权力的人或一组人。管理者通过相应的管理活动来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这些管理活动是通过高层管理者的领导能力、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各级人员的贯彻持行来完的。(IS9000:2005)质量管理职责不仅有企业内部人员承担,还应包括企业的供应商、承包商、经销商等相关方。

第七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新增条款

为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应确定并提供充足、合适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

人力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任何任务和人员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质量,企业应确保配备足够的、胜任的人员,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确定所需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 提供培训以获得所需的能力

基于教育背景、培训、技能和经验评估人员的胜任; 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具有质量意识,既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质量目标作贡献。相关记录形成文件。

基于设施:企业应确定、提供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基于设施,并确认其功能符合要求、维护其正常运行。具体包括: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过程设(硬件和软件);支持性服务(如运输、通讯或信息系统);工作坏境:企业应确定和管理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例如洁净度、温度、湿度、照明、噪声等。

第二节质量保证

企业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的组成及运行,应按照适用的药品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要求。涵盖验证、物料、生产、检验、放行和发放销售等所有环节,并定期审计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控制药品生产关键方法和手段。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行。

●新增条款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指为使人们确信某以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的全部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也可以说是为了提供信任表明实体能够买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涵盖影响质量产品的所有因素,是为了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合。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知识培训。新增条款

企业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的组成及运行,应按照适用的药品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GMP)的要求,涵盖验证、物料、生产、检验、放行和发放销售等所有环节,并定期审计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使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保障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适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新增条款

●企业应按照“机构人员”项下的要求配备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适当的设施和设备、正确的物料、清晰明确的操作规程和适当的贮存条件等GMP所必须的资源。

●企业所有关键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等都必须经过确认和验证。生产、检验和发放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并妥善保存便于追溯。

●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投诉处理等系统,调查导致偏差或质量缺陷的根本原因并制定有效地纠正预防措施。建立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

第三节

质量控制

●和质量控制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能和活动。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

●企业应该制定适当的程序,以确保药品检验测试结果的精确性,如发生检验结果无效时,需进一步调查,提供必要的科学合理的证据。

●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必要的人员、检测设备、方法控制流程。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结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新增条款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也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具体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和复核,以保证这些物料和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和其他性状符合已经确定的治疗量标准。第十二条

质量的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 新增条款

●企业应配备适当的设施、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还要有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法规允许的委托检验应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 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都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控制的目标就是基于质量风险的控制,通过对过程风险分析这一工具来“设计质量”,避免质量问题出现;

质量风险管理(QRM)是通过掌握足够的知识、事实、数据后,前瞻性地推断未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件,通过风险控制,避免危害发生;

有效的质量风险管理可以对可能发生的失败有更好的计划和对策,便于对生产过程中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有效的识别对关键生产过程参数,帮助管理者进行战略决策;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新增条款

本条款重点介绍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和风险管理 的过程,用于统一和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综合体 ·质量风险管理是质量管理方针、程序及规范在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风险时的系统应用。

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新增条款

质量风险管理(QRM)的特点是很重要,识别、分析和评价很困难且不准确,相对于获得精确 的答案,全面的考量,选用足够知识和判断力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主要风险更为重要!描述质量风险的评估目标和方法,对质量风险的评估应该基于科学性和实验,与保护使用者相关联。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 新增条款

·风险管理的应用有三 个层次的应用:

-第一层

:理念

-第二层

:系统

:

-第三层

:工 具与方法

・质量风险管理(QRM)应用范围很广,可以贯 穿于质量和生产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方法和适应性。

・质量风险管理方法的应用,针 对 不同的风险所用的方法和文件可以有所不同。

・风险评估活动

-风险

-风险评估计划制定;

-风险评估;

-风险险评估报告;

-质量风险管理可以应用于,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确定和评估产品或流程的偏差或 产品投诉对质量和药政法规造成的潜在的影响,包括对不同市场的影响;

-评估和确定内部的和外部的质量审计的范围;

-厂房设施、建筑材料、通用工程及预防性维护项目或计算机系统的新建或改造的评估;-确定确认、验证活动的范围和深度;

-评估 质量 体系 ,如 材料产品发放标签或批审核的果或变化;-其他方面的应用.●风险管理程序的主要内容:-风险管理的时机-风险管理组织与责任-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应用与工具

-风险管理文件管理,如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估计划(编码、格式、保存方式)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目录:

本章修订的目的

《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机构与人员》修订的目的

●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品种、管理规模、资源等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企业管理层应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的生产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所分配的职权和职责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活动。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制药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

●从事制药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权限和职责,明确管理的责任;有书面的程序文件加以说明;

●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

《机构与人员》主要的内容

●药品生产管理的职能部分的设置与职责明确: ●关键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职责 ●人员培训管理 ●人员卫生管理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

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将原规范的“企业生产

和质量负责人”与“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统一合 并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增设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提高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

件,并细化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

作职责,明对将原规范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

负责人 应共同承担的质量责任;

●增设“质量授权人”的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

●对培训管理的条款重新编写,增设对培训管理 关键要点的控制要求;

●对将原规范有关人员卫生的相关条款,重新编写,进行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

第一节 原 则

●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是制药企业开展药品生产

管理的工作基础,也是药品GMP存在及运行的基础。

●组织机构的设置与企业的规模、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

●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质量管理职责的明确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 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 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完善条款

●并将原98版第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中有关质量管理 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独立性设置的要求,进行了条 款合并补充修订,增设组织机构图要求;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 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强调制药企业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置单独 的质量管理部门,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工作的独性。

●在修订时,基于规范章节的系统性,归入到本章机构原则章节中描述,结合本次修订时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将质量 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在原有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完善条款

●该条例明确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并强调其工作 职责的独立性。

●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对质量管理

部门在组织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作用,●提出质量管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工作的范围、对企业GMP系统文 件审核工作职责。

●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 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 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 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 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 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 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完善条款

●根据98版第三条的原则进行重新编写,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

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 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经验)。

●本条款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

●所有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新增条款

●增加根据有关工作职责的委托管理规定。

●其目的强化员工工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的应具有的工作资质,确保委托工作质量有效性。

●企业应建立工作委托操作流程。第二节

关键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其它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从事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必要的技能、经验与知识; ●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

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新增条款

●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

●鉴于企业的实际现状,以适应不同管理规模企业的实际情

况将98版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将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生产管理负责人”;

●将原版本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将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质量管理负责人”;

●在本条款中强调质量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

任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修条,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

●新增条款

●本规范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

●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维护管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药品按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 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 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 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 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完善条款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调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必要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98版第五条有关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

●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的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职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根据GMP有关生产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实现的。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取保完成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完善条款

●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加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

●将98版规范中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状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

●根据GMP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 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

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新增条款

●强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记录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控制要求。●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和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评估报告、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

质量受权人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它人员的干扰。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格),具有至少五年

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 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主要职责:

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新增条款

●根据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的其资质和工作职责。

●条款强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

●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

第三节 培训

●人员是药品生产各项活动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是实施GMP的核心要素。

●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解决问题和有效沟通的企业文化。根据从事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性质和潜在风险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人员,满足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的要求。

●为确保员工保持其业务能力以及对GMP规范理解,定期培训,采取上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外派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以保证药品的生产,有效降低风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和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完善条款

●将原98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条款,提出培训管理具体要求。

●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对员工培训的管理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 ●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以确保:

一确认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达到所必要的能力(知识、技能、经验);

一让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要求;

一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

一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一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

一继续培训以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并有记录。

●培训的方案与计划应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应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的控制要点。

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完善条款

●将98版第六条与第七条条款进行合并,并将原规范仅对从事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要求,扩充到对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要求。

●明确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培训需求,进行必要的理论、实践、工作职责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

●对于培训酌评估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课中考核、课后评估、工作阶段性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以确认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完善条款

●在98版规

新GMP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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