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第一篇: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l 目的
为保证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规范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质检机构计量认证:
2.1 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包括不再冠以交通部名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
2.2 由国家计量认证交通评审组(以下简称交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其它质检机构。编写依据
本《指南》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02]42号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8号文《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编写。申请认证的程序 4.1 初次认证
4.1.1 由质检机构或其所在母体向交通评审组提出申请认证的书面意向,说明质检机构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等情况;
4.1.2 交通评审组研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书;
②法人资格证明;
③法人授权文件(若为法人授权形式);
④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⑤质量手册;
⑥程序文件目录;
⑦典型检测报告已(1~2份); 4.1.3 交通评审组对申请证明材料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后,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列入年度计划。
注:特殊情况下,质检机构可以先报前4项材料,后3项材料在一个月之内补齐。
4.2 复查评审
4.2.1 已取得计量认证资格的质检机构在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自动向交通评审组提交复查评审申请材料,其内容除4.1.2中的7项外,还应增加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能力验证应是经过认可的正式的比对试验,而非实验室之间自行组织的比对试验)。
4.2.2 交通评审组对复查评审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后,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复查评审与初步评审的程序及要求相同。
4.2.3 到期而未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的质检机构不列入评审计划,其CMA标志到期后即作废。
4.3 扩项评审
4.3.1 质检机构对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持其检验条件具备后,可以向交通评审组提出计量认证扩项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书;
②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③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1~2份)。
4.3.2 扩项评审申请可以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出,以便于监督或复查评审同时进行。
4.3.3 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也可将书面申请材料报交通评审组,由交通评审组书面确认,即可开展工作。以后监督评审时一并对其进行现场评审。
4.4 监督评审
4.4.l 交通评审组每年将监督评审计划报认监委审批。
4.4.2 交通评审组将已确定的监督评审计划通知各质检机构。质检机构在得知监督评审计划后可考虑是否需要扩项,以及安排其它工作。
4.5 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二合一”评审
4.5.1 申请“二合一”认证的质检机构可从网上下载并填报实验室认可申请材料(网址为:www.xiexiebang.comAL认可的机构。分包的比例无明确确定,但分包的内容在14.1的括号中有规定。关于检测报告的签字(3.2m))
评审准则明确规定“对检验证书或报告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级标识。因此,可以认为:交给委托方的检测报告,只需有授权签字人(或等效标记)即可,而不一定必须经三级、四级签字。但出于分清责任的目的,在质检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上应有三级或三级以上签字。此外,等效标识(印章)也是允许使用的。
第二篇: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工作指南
第六章 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第一节
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主 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
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 更、名称变更等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 托、审批发证的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
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授权):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和其他执法监督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
审查认可(验收):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其他执法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系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认证: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 理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 复查换证。
扩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 理扩项。
标准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 的榆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扩项。
授权签字人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 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 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节首次认证、复查换证的办事程序
实验室在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申请首次认证、复查换证时,应遵循以下的办事 程序。
一、受理范围: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1)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2)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4)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汪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5)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6)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二、许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
五、许可工作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按管辖关系向国家认监委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
2.受理
(1)审查申请材料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2)受理申请
符台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目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
(3)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技术评审(1)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发证管理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及相关材料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
(2)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及评定),评审机构向发证管理部门报告技术评审结果。4.审批(1)审查评审结果
发证管理部门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2)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局)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颁发证书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计量认证证书,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6.材料存档
发证管理部门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7.公布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质监局)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
六、承诺期限
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
自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通知申请机构领取资质认定证书。
七、收费
收费标准:1500元/家(省级1200元/家)。
第三节
新增检测能力、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办事程序
一、新增检测能力的办理
(1)新增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扩项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申清书;
②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③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每一小类一份)。
(2)许可的工作程序同复查换证程序。决定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扩项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二、检测标准变更的办理
(1)检测标准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 ②检测标准新、旧文本; ③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
(2)受理人应当对证书附表及申请的检测标准进行审查,属于标准年号变化,或其内容轻微变化的,由受理人指派专家文件确认;属于检测技术指标变化,或涉及到环境、设备、设施变化的,受理人应参照扩项程序指派评审员通过现场试验、考核予以确认;
(3)检测标准变更的确认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标准变更的,向申请人增发标准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证书及附表不变,待复评审时统一换发新证书、附表。
三、办理机构名称变更
(1)办理机构名称变更的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出标准变更申请.申报如下材料:
①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②新机构名称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③新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④原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其附表原件。
(2)受理人应当对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是否能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名称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及附表。
四、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
(1)申请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实验室,应将变更事项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提交《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2)受理人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审查应在2个月内完成。
(4)受理人决定批准变更的,向申请人换发《办理授权签字人申请/审批表》。
第七章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程序
第一节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技术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
实验室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中已经明确指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在受理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之后,要委托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现场评审的过程是从评审机构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技术评审程序就是规范这一过程的技术操作。技术评审程序由评审机构在现场评审时实施。
一、技术评审的种类
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上来区分,现场评审可分为计量认证评审、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审查认可(授权)评审;从评审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标准变更评审、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名称变更评审、组织变更评审等形式。不同的评审形式适用于不同的认定需求。
计量认证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审查认可(授权)评审:评审组接受委托对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的评审。
复查评审: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 复矗评审。
监督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按发证机关 规定的计划和指定的内容,对其是否持续符合发证条件的检查性评审。
扩项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榆测能力 的,办理扩项评审。
标准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 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的评审。
授权签字人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 测能力无变化,发生授权签字人变更的评审。
名称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摩,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 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评审。
组织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法律地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法人代表、技术主管变更的评审。
二、技术评审的时限
参照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评审组长的文件评审应当自接受评审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现场评审(含整改期)应在2个月内完成。对评审整改跟踪验证应在接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完成。
第二节
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现场评审
一、评审准备
1.评审任务的下达与领取
发证机关受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申请后,10日内评审机构下达《计量认 证评审组成员建议/批准名单》,向评审组长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
(2)评审工作用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3)《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4)《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2.评审组长对《申请书》的了解
由于实验室的申请已被受理,其《申请书》已被受理机关接受。评审组长通过《申请 书》对实验室的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工作量及检测/校准资源的配置、管理体系运作所覆 盖的范围以及申请认定的项目、涉及的标准等技术内容进行了解,以便于现场评审的进行:
(1)申请的检测能力应按申请领域名称、类别名称、产品名称(如食品,调味品,味素)的顺序,或领域名称、产品名称、参数名称(如黑色冶金矿,铁矿石,水分)等型式表述清晰、准确填写。
(2)《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应与《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内容相符并能证明其检验能力。
3.评审组长文件评审
评审组长依据《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10日内完成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评审。
(1)对《质量手册》的评审要点:
①《质量手册》的条款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对应i ②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可测量、具有可操作性; ③质量职能明确;
④管理体系描述清楚,要素阐述简明、切实,文件之间接口关系明确;
⑤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并进行自我改进。
(2)对《程序文件》的评审要点:
①需要有程序文件描述的要素,均被恰当地编制成了程序文件;
②程序文件结合实验室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③程序与相关程序文件、质量手册有清晰明确的接口。(3)对《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有详细的内部审核计划;
②内部审核记录覆盖全部要素、部门、过程;
③内部审核结论准确;
④内部审核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已有效整改。
(4)对《管理评审记录》的评审要点:
①有详细的管理评审计划;
②管理评审具有明确的输入和输出;
③管理评审结论准确。
(5)文件评审结果的处理
评审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文件进行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回发证机关资质认定负责人,说明文件审查的结果,做出是否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的建议。
当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要求时,评审组长应通过发证机关通知申请单位增补或更改。只 有在管理体系文件涵盖管理体系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已被充分描述并有相应程序文件时,评 审组长方可建议安排现场评审。
管理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中的不符合内容,可以在现场评审中一并提出。未进行管理体 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或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不能转人现场评审。
4.下发评审通知
发证机关在文件评审合格后,向实验室下发《现场评审通知书》,责成评审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评审。
5.编制评审计划。与被评审实验室沟通
评审组长接到《现场评审通知书》后,编写《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对评审的日期、时间、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安排。并就以下问题与被评审的实验室进行沟通:
(1)确定评审的日程;
(2)确定现场操作考核的项目;
(3)商定交通、住宿等安排。
二、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工作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负责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1)评审组长重申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
(2)说明本次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3)介绍实验室文件审查情况;
(4)明确现场评审要求,统一有关判定原则;
(5)听取评审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6)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并向评审组成员提供相应评审文件及现场评审表格;
(7)确定现场评审日程表;
(8)需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与评审相关的补充材料;
(9)需要时,组长对技术专家、评审员进行简短的培训及评审经验交流。2.首次会议
(1)参加会议成员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首次会议;
(2)首次会议内容:
①组长宣布开会,介绍评审组成员;实验室介绍与会人员;
②评审组长直读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的目的、依据和范围,明确评审将涉及的部门、人员;
③确认评审日程表; ④宣布评审组成员分工;
⑤强调评审的判定原则及评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
⑥强调公正客观原则,说明评审是_一个抽样过程,有一定局限性,但评审将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并以事实、数据为依据,使评审结论客观;
⑦向实验室做出保密的承诺;
⑧澄清有关问题,明确限制条件(如洁净区、危险区、限制交谈人员等); ⑨实验室为评审组配备陪同人员,确定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及评审工作所需资源; ⑩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实验室概况,介绍实验室评审准备工作情况和最近一次自查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⑩会议结束。3.考察实验室
首次会议结束,由陪同人员带领评审组进行现场参观.实地考察实验室相关的办公,检 测/校准场地、场所。现场参观的过程是观察、考核的过程。有的场地场所通过一次性的参 观之后可能不再重复检查,要利用有限的时间收集最大量的信息。在现场参观的同时要及时 进行有关的提问,有目的的观察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校准要求,一一做好记录。评审组在现场观察时所提的问题(由现场检验人员回答,不应由管理层 统一代答)应作为素质考核的内容。
现场参观应在评审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止由于实验室陪同人员过细的介绍,拖 延了观察时间,而影响后面的评审工作过程。也不要因个别评审员对某个问题的深入核查而 耽误了其他评审员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评审员应将发现的情况记录下来,观察结束后再继 续审查。特殊情况下,评审组长可以派一名评审员及时追踪审核,其他人员继续现场观察。
4.现场操作考核
实验室是否使用合适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所有检测/校准(包括抽样、样品接收和准备样品处理、设备操作、数据处理、结果报告,乃至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检测数据的分析和 统计),应通过现场操作予以考核。通过现场试验,考核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环境、设备等保证能力。
(1)考核项目的选择
现场考核项日必须涉及申请范围内每个领域(建材、食品、化工等),对产品分类的覆盖
应达到loo%(如水泥、混凝土、钢筋等)。每分类参数中,以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参数覆盖应大于15%,并选择主要性能技术参数。
填写《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的序号、样品名称应与《申请书》申请的项目一致,以直接表示现场试验项目的覆盖程度。
(2)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
对实验室的现场操作考核,可采取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和证书验 证的方式进行。
①样品复测
由评审组评审员携带有数据的样品,或实验室留样的样品由被评审实验室再行检测和赋 值,其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②人员比对
不同的人员依据同一标准、使用同一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 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③仪器比对
同一人员依据同标准、使用不同设备、对同一样品实施检验,检验的误差或不确定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④见证试验
对那些不宜作盲样试验、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检测项目,可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考核检验人员操作的熟练、正确程度。过程考核可分为全过程考核、部分过程考核、加速过程考核。对于那些持续时间较长、不能在评审期间完成的检验项目,可采取加速过程考核。
⑤证书验证
对于复评审的项目,如果已对外出具过正式检测报告,在评审期间叉无样品时,可以提 供已出具的检测报告,在评审员的观察下,作设备的操作演示。
(3)现场试验结果的应用
①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见证试验应出具检测报告;证书验证可不出具检测报告。
②在现场操作考核中,如果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的结果数据不合格,或与已知数据明显偏离,应要求实验室分析原因;如属偶然原因,可安排实验室重新试验;如属于系统偏差,则应认为该实验室不具备该项检测能力。
(4)现场试验的评价
现场试验试验结束后,评审员应对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如下: ①采用的检验标准是否正确;
②检测结果的表述是否准确、清晰、明了; ③检验人员是否有相应的检测经验; ④检测操作的熟练程度如何; ⑤环境设施和适宜程度;
⑥样品的接收、登记、描述、放置、样品制备及处置是否规范 ⑦检测设备、测试系统的调试、使用是否正确; ⑧检验记录是否规范。5.现场提问
(1)现场提问是现场评审工作的一部分,是评价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否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是否具有相应的经验和技能而进行资格确认的一种形式。对实验室主要领导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有从事抽样、检测/校准、报告签发和设备操作等的技术人员均应接受现场提问。
(2)现场提问可与现场参观、操作考核、查阅记录等活动结合进行,也可以在座谈会、考核会等场合进行。
(3)现场提问的内容中可以是基础性的问题:如就法律法规、评审准则、体系文件,检测标准、检验技术等方面的提问;也可以就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尚不清楚的问题作跟踪性或澄清性提问。对所有的提问应有相应的记录,以便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6.查阅质量记录
(1)管理体系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记录,以及检测/校准过程中产生的技术记录是复现管理过程和检测过程的有力证据和有效工具。评审组要通过对质量记录的查证,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技术操作的正确性。
(2)对质量记录的查阅应注重以下问题:
①文件资料的控制,以及档案管理是否适用、有效、符合受控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资源保证;
②实验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否有效反映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③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格式内容应合理,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④记录做到清晰、准确,应包括影响检测结果的全部信息,如图表,全过程等; ⑤记录的形成、修改、保管符合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
(3)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评价结论填写在《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7.填写现场评审记录
(1)对实验室现场评审的过程要记录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见附件2)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表》(以下称评审表)中。评审员在依据《评审准则》对实验室进行逐条评审的同时,要在《评审表》中逐条记录评审状况。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缺此项”、“不适用”几种,其意义如下:
①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并能提供有效实施证明材料; ②基本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但不能准确、规范予以实施; ③不符合:体系文件中有正确的描述,但尚未实施;
④缺此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对实验室适用的条款,但体系文件中无此条款的描述,亦未实施; ⑤不适用:实验室实际运作不涉及该条款。
(2)当评审意见出现“基本符合”、“不符合”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具体的事实。对事实的描述应该客观具体,不能以“不规范”、“不完善”等语句模糊、笼统地进行说明。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并可追溯。例如观察到的事实、地点、当事人,涉及到的文件号、证书或报告编号,有关文件内容,有关人员的陈述等;描述应尽量简单明了,事实确凿,不加修饰。
8、现场座谈会
(1)座谈会的目的
通过座谈会考核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基础知识、了解试验室人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澄清现场观察中的一些问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这是现场评审中的一个重要过程。
(2)参加座谈会的人员
座谈会一般由以下人员参加:备级管理干部和管理岗位人员、内审员、监督人员、主要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实验室新增人员。
(3)座谈会的内容
座谈会中应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
①对《评审准则》的理解;
②对实验室体系文件的理解;
③《评审准则》和体系文件在宴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④各岗位人员对其职责的理解;
⑤各类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需要与被评审方澄清的问题。
(4)座谈会过程的控制
①座谈会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尽量全部参加;
②座谈会的时间应控制在一个半小时左右,避免因过长的座谈会影响全部评审进程;
③座谈会中的意见交换应抓住主要问题,不要为枝节问题纠缠不清;
④座谈会的发言人员应考虑代表性,避免只有少数人员发言;
⑤对参加人员、提出的问题、回答的情况予以记录。
9.授权签宇人的考核
授权签字人是指实验室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责任人员。
(1)授权签字人的条件
①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②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
③熟悉或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状态;
④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
⑤熟悉实验室管理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程序;
⑥具备对检测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
⑦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2)考核
由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尽量全部参加,对每个授权签字人填写一张《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记录的内容如下:
①个人的简历,尤其是证明适合现任工作的经历;
②考核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被考核人的回答情况;
③主考人的评价意见。10.检测能力的确定
(1)确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确认检测能力是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核心环节,每一名评审员都应该严肃认真的评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为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的行政许可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保证。检测能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立项所依据的标准。立项所依据的检测标准必须现行有效;在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实验室自制标准时,其制定、验证、确认等过程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该标准的科学、准确、可靠;立项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必须译成中文;依据外国标准立项时必须转为实验室自制标准并在括弧中注明外国标准编号、名称;在已有产品标准或参数标准的情况下,不能以仪器的操作标准作为检测能力的立项依据。
②设施和环境。检测活动的作业空间、所需的设施、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测要求;
③检测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③所有的测量值均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⑤所有的检测、抽样人员均能正确完成检测、抽样工作;
⑥能够通过现场试验、盲样测试证明相应的检测能力。
(2)确定检测能力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检测能力是以现有的条件为依据,不能以许诺、推测作为检测能力的依据;
②分包和临时借用企业设备的现场检验项目不能作为检验能力;
③检测项目按申请的范围进行确认,评审员不得擅自增加或提示增加检测项目;
④被评审方不能提供检测标准、检验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无检验设备或检验设备配置不正确、环境条件不满足检验要求的,均按不具备检测能力处理;
⑤同一检验产品中只有部分满足检验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或说明”栏内一一注明。
11.《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殛限制范围》的填写
(1)被确定的检测能力填写在《评审报告》的《评审组确认的检测能力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验收)项目及限制范围》中。
(2)按检测产品形式填写
当需要对产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时,应按产品标准认证检测能力:
①首先,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领域名称,如:食品、建材等;
②然后。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类别名称,如:水泥、钢筋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产品的名称,如:味素,硅酸盐水泥等;
④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产品标准的名称、标准代号及年号;
⑤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只能检的或不能检的参数名称;
⑥如果产品的某—参数有限制要求,应将此参数单列在该产品之后,并填写其受限的内容。(3)按检测参数形式填写
当只有参数标准,或不需要对产品是否合格做出结论的,可按参数标准认证检测能力:
①首先,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领域名称,如:食品、建材等;
②然后,在“检测项目类别”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类别名称,如:水泥、钢筋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参数的名称;
④在“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填写参数标准的名称、标准代号及年号;
⑤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参数的量程、准确度等限制条件。
(4)“限制要求及说明”栏内应填写如下内容:
①检验参数的限制:能检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如:“只检”、“除外”;
②检验量程的限制,如:能测3.5kV以下;
③检验方法的限制,如:限用分光光度计法;
④对申请检测项目应用限制的说明,如:“限特定委托方”。
12.评审组内部会
(1)在现场评审期间,每天安排一段时间召开评审组内部会,主要内容有:交流当天评审情况,讨论评审发现的情况,确定是否构成不符合项;评审组长了解评审工作进度,及时调整评审员的工作任务,组织、调控评审过程。并对评审员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3)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结束后,应向被评审方代表通报评审结论并请对方对这些结果发表意见,需要时解答被评审方代表关心的问题或消除双方观点的差异。
13.与实验室沟通
(1)在形成评审组意见后,评审组长与被评审实验室领导进行充分沟通,简要通报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和评审结论意见,听取被评审实验室的意见。
(2)x,i-~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如被评审实验室提出异议并能出具充足证据,证明该条款符合要求,评审组确认后应撤消该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若被评审实验室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已被及时纠正,但该不符合项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评审组经验证确认后,仍然应确定该不符合项,可以在提出该不符合项的同时,说明不符合项已经得到纠正,但需验证实施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4.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I)“符合”是指,体系文件适应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体系运作符合体系文件的规定,各要素条款小存在“不符合”、“基本符合”、“缺此项”;
(2)“不符合”是指,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着区域性不符台或系统性不符合,或实验室工作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
(3)“基本符合”是指管理体系尚未构成区域性不符合或系统性不符合,存在的不符合内容的整改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见证;
(4)“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是指,当要素条款中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的有效性,不能通过文件的方式予以证明,必须通过现场的观察才能证实整改的完成。
例如:整改项为“检测人员不能熟练操作检测设备”,这样的整改项的整改效果需要现场复核才能确定。
15评审报告
(1)评审组长负责撰写评审组意见,评审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①现场评审的依据; ②评审组人数; ③现场评审时间; ④评审范围; ⑤评审的基本过程;
⑥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 ⑦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测报告的评价; ⑧对现场试验操作考核的评价;
⑨建议批准的认证/认可项目的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⑩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2)《评审报告》应使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下发的文本,所要求的项目不得短缺,有关人员应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
16.末次会议
(l)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成员全部参加,被评审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参加。(2)束次会议内容:
①重申评审的目的、范围、依据;
②说明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抽样评审存在的风险性; ③评审情况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④宣读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⑤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缺此项”提出整改要求; ⑥被评审实验室领导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讲话; ⑦宣布现场评审工作结束。
三、整改的跟踪验证
现场评审结束后,实验室在商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内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形成完整整改文件报评审组长确认。
(1)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实验室,应采取文件评审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实验室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应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根据见证材料确认整改是否有效,符合要求;
③整改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的附件5,上报审批。
(2)对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实验室,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跟踪验证。①实验室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
②评审组长组织相关评审人员,对需整改的不符合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整改是否有效; ③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报告》的附件5,上报审批。(3)评审组长在收到实验室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跟踪验证,向委托其评审的机关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四、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1)评审机构应向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监部门上报下列材料: ①申请书; ②评审报告; ③合格证书附表; ④整改报告;
⑤评审中发生的所有记录;
⑥软盘(内容有:申请书;评审报告;合格证书附表;整改报告正文;
(2)发证机关对评审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标志着现场评审的结束。
五、评审的终止
(1)评审组在如下情况下应终止评审工作:
——申请计量认证实验室的法律地位不清,无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实验室实际状况与申请书严重不符。
——不能提供实施《评审准则》的质量记录,实验室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认为在短期内不能纠正。
——实验室有意妨碍评审的正常进行,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2)评审机构拟终止评审时,应请示下达评审任务的发证机关,经同意后方可终止评审。
第三节扩项评审、多场所评审及其他评审程序
一、扩项评审程序
扩项评审程序与初次评审的程序是一致的。具体的实施过程有以下几点不同:
(1)在评审准备阶段,扩项评审可不进行文件评审;在编制评审计划时,侧重于技术要素的评审。
(2)在现场评审阶段,一般只参观与扩项有关的检测现场;只考核《评审准则》中与扩项有关的要素。
(3)只确认扩项部分的检测能力。
二、多现场评审
1.具有多个检测场所的实验室。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实验室的某一场所出具检测报告,在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项目的检测;
(2)实验室的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的(或相同的)项目检测,由这些场所分别出具检测报告;(3)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4)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对于多现场的评审.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多检测场所的组织结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有清楚的描述;多现场检测的,应符合“依法设立”和“固定工作场所”的原则;
(2)现场评审要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
(3)当由于交通等原因,导致对多现场评审不能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场所进行现场评审,其他本次考核未到达场所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时覆盖,但未到达场所的检测、管理人员应到达考核现场接受考核;
(4)对多场所评审的过程应符合初次评审、复查评审的程序规定。
三、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组织变更、名称变更等评审程序
实验室的检测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组织变更、名称变更均需要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发证机关将委托评审机构到实验室现场对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三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1.法律依据是什么?
实施计量认证行政许可依据以下法规、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5)关于发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质技监认函[2000]46号)
(6)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
2.实施机关是哪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3.负责部门是哪里?
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具体由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办,评审管理处承办。其中技术能力评审工作由指定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3.1评审管理处
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受理审查、许可审查、许可的报批、发放证书、建立档案、组织对获证单位及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3.2 评审机构
负责安排现场评审,负责技术评审报告的编制。
4.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计量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
5.受理条件有哪些?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6.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书(一式三份)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已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质量体系文件
7.相关记录是什么?
在受理、评审、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1)计量认证申请书(2)计量认证评审报告
(3)国家计量认证评审组成员建议名单(4)国家计量认证审批单(5)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6)办理计量认证标准变更申请及备案表(7)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8)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收费标准是什么?
认监委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文件规定收取计量认证费用。
9.审批流程怎样? 审批主体
审批主体为:国家认监委
执行部门为: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评审管理处 2 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计量认证申请。报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认监委网站上下载。3 受理
3.1审查申请材料 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3.2受理申请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技术评审机构并获取送达回证。3.3 不受理申请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 技术评审 4.1 安排技术评审
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认监委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4.2评审结果的上报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认监委实验室部评审管理处报告技术评审结果。5 审批
5.1审查评审结果
评审管理处接到评审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5.2履行审批手续
经审查同意的报委领导批准。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5.3 打印证书
评审管理处负责打印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5.4材料存档
评审管理处负责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材料整理存档。6公布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信息
获得计量认证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将通过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对社会公布。7 扩项
获证机构在能力有变化时,应当按照以上程序,申请扩项。8变更
获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人员、质量体系、地址、名称做出重大调整时,需要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若检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需安排现场评审进行确认,若检验标准没有重大变化,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9复查换证
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机构应当提出复查、验收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标志。
10.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是什么?
1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职责
实验室部领导负责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认监委领导对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管。
实验室部行政许可工作接受总局法规司和监察部门及认监委法律部的监督。1.2 监督方式
1.2.1 受理、发证情况监督
实验室部领导对受理、审批的程序、工作的时间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管,及对审批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抽查。1.2.2 征求意见
定期对申请人发放意见表,征求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2.3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处理。2评审工作的监督
实验室部对技术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 对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3.1在三年有效期内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的日常监督评审。3.2每年组织一次对获证机构(或部分获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4 问题处理 4.1 程序性问题
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实验室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作出处理。4.2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及时纠正。4.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总局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首次、复查、扩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3.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379号)
4.关于印发《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07]74号)
5.《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
6.《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2003]70号)
7.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14号公告
8.《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
五、许可条件
1.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5.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6.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7.外资实验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的中国法人资格;
②境外投资者具有三年以上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相关检测、校准活动的业务经历;
③具备与其申请开展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场地、人员等相关条件;
④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 idt ISO/IEC17025-1999)规定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所列材料仅包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当按照评审规则的要求准备其他所需材料供现场评审人员核查。)
(一)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二)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人授权文件(一份);
5.实验室设立批文(一份);
6.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一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外资实验室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
2.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业务;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我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一份);
5.境外从事相关检测、校准业务的证明,即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发的检验检测资格认定证书(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并附我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原件与中文翻译文本一致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七、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或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请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请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因需现场核查,请最少提前2个月提交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请登录我局网站(www.xiexiebang.com),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印章复印扫描无效。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前,申
请人须到我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请提交加盖了申请人公章的申请材料各一份。其中《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需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申请材料中要求核对原件的请同时提交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否则视为申请材料不符,需进行补正补齐。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4.审批。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一般自收到评审报告后起算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符合许可条件的, 我局在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及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我局制作并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决定书》。
6.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www.xiexiebang.com)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八、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九、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1200元/机构,证书费10元/证。
缴费方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时请到我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需使用银行卡);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请按照缴费通知书的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有关银行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省质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政务服务热线:020-84412365。
十二、投诉电话
020-84235825
十三、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表格下载”下载。
第五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指南
本文2025-01-28 16:43:2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8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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