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篇: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第二篇:国税税务稽查注意事项
国 税 税 务 稽 查 注 意 事 项
近年来,国家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及各种减税新规的出台,为纳税人减负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但是税收作为政府运转、国防、教育等支出的资金来源,不能减少,于是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不少企业在稽查局栽了跟头。
在两家税务局中,国税被普遍认为稽查力度偏大。其实这也不能怪国税狠,毕竟国税的税收压力比地税要大得多。指望国税稽查局能网开一面,现在恐怕不好办了,不像是以前,走走关系、送送礼、吃吃饭,别得罪人,糊弄着就过去了。现在稽查局都是有任务的,季度、都有任务指标,跟企业送的那点小小的好处比起来,工作丢了可是没法再找回来的。
企业只能从自身做起,加强财务力量,规范做账,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才能独善其身。
加强财务力量,主要指的是人员力量和知识力量。
企业需要有水平的财务人员。有水平的财务人员,能够为企业合理避税出谋划策,会为企业考虑长远规划,会把账务做的规规矩矩,就算进了稽查局,小小不然罚点就算了,绝对不会让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这里要说明一点,把账做得一点问题没有当然更好了,但是说句实话,哪个企业没有点事儿呀?水平再高的财务人员也会有疏忽的时候,但是疏忽千万不要太大了。再者,给稽查局的税务人员留点空间,别让人家白忙活一场,一旦你把账做的自认为天衣无缝的时候,更大的灾难会在前面等着你。我一直坚信一句话,不想被查的话,只有一个办法,不做假账。但是这种企业太少了,广大的财务人员都是在假账中混日子的,都是为了吃口饭,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也是在工作,给他们点空间,以后见面好说话。一旦你把账做绝了,稽查人员在领导那里无法交差的话,你的事就来了。认为你以前有相关问题需要追查,查你从成立以来的所有账务,难道你从成立以来所有账务都滴水不漏?查你的所有供应商,要求你的供应商所在地的稽查局协查,谁愿意稽查局天天在企业靠着呀,就算你做的没问题,你的供应商不一定没有呀,三天五天还能抗,时间长了一定就能把你卖了。而且供应商以后和你公司之间的合作会更加小心,相关的合同,汇款形式,都会严格起来,甚至直接拒绝和你做无票交易,怕被你牵连进去。客户也是一样,他们更不愿意惹这个麻烦,有稽查局找上门,几句话就招了。给稽查局的人留台阶,需要有过硬的知识基础。
加强知识力量指的是财务人员和企业领导的税务知识。没有过硬的知识基础,不用说给稽查局的留台阶了,即使你用尽全力做的账,在稽查局那里根本经不起简单的推敲。财务人员加强知识学习,途径很多,每年注册会计师的书,至少要把涉及本行业的搞明白。社会培训学校的行业财务知识培训,虽说他们是为了挣钱,但是多听听专家的说法想法,同时多接触一些同行业的企业,建立起适度的业务交流肯定是有益无害的。多关注税务局新法规和公告,尤其是涉及本行业的,有些可能会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呢。税务杂志、税务局网站,没事儿的时候多看看,开卷有益,不会有啥坏处的。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学习那是必须的,企业领导加强税务知识学也是很有必要的。你财务人员忙忙活活的顶不上上面领导一句话。有些企业领导对财务工作不重视,认为我找了财务人员就行了,不就是税务局要求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吗?我就当雇个司机了。领导说什么,财务人员就得照办,哪里管什么税法呀?有的企业转型,从服务型行业或是建筑类企业等主缴营业税的企业,转型为主缴增值税的生产型或是批发型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的观念根深蒂固,对增值税没有充分的认识。稽查局抓住了,不就一百万没做账收入吗?能交几个税呀?3%营业税加上附加,还知道有附加的就算不错的了,不才三万多吗?还有所得税呢?让你认定个20%的利润率,再交5万的所得税,不就八万多块钱吗?还有罚金呢?按100%,不就十几万吗?我交了!很牛是吧?可这是增值税不是营业税,增值税一旦被抓住那就是全额增值税。100万的合同额的话,增值税就得14.5万多,加上所得税,将近20万,再罚上100%,40万!你100万的合同,利润率再高,能挣40万吗?现在恐怕这种行业不多吧?这时候领导就会软了,不是按行业税负吗?我们行业才不到3%呢?正常交税你可能不到3%,但是你现在是违反税法了,就是需要全额缴税。不懂装懂,一知半解,自己把自己绕进去了。财务人员经常给企业领导灌输财务知识很重要,同时也是在领导那里留下好的印象,为将来加薪升职做好准备,而且一旦被稽查局弄住了,财务人员可以说我曾经提过建议了,领导就无话可说了。
再说说规范做账,规范做账是为了税务局不能从账务中找到问题,并不仅仅指的是那几本凭证和账簿,账上找不出问题仅仅是第一步,也是一个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责任,但是只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稽查局查账会围绕与账务相关的方面入手,比如,公司网站,现在很多企业为了加强企业宣传,建立了企业网站,稽查局的人也可以看,从上面了解你的部门设置,确定哪些与财务部门有关,稽查财务部门的同时这些部门也会被检查、供应、生产、销售是重点检查的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网络,产品销路,确定销售收入来源。公司的主要能源消耗,电费、水费、煤炭、天然气等等,这些数据稽查局可以去相关的职能部门调取,以确定公司的生产情况。只要是与企业有关的数据,稽查局都会想尽办法取得,作为对公司进行稽查的证据。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做账的时候不能仅仅盯在账面上,而是要把所有相关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做好,出一批产品会引起哪些方面的变化,凡是有变化的都需要想办法解释清楚。小的数据波动属于正常,但是大幅的波动就会引起注意,作为重点检查的突破口。而要想做到这些,一个小小的财务人员是办不到的,各部门的大哥不会听个小会计招呼的。所以你就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把财务的位置提得很高,甚至排在各主要部门的首位。要求各部门,在财务需要的时候积极配合,有些部门就开始怨声载道,觉得财务在处处刁难,这时候财务要积极和各部门沟通好,讲解税法的规范,讲明白大家都是为了公司的前途,说到小处都是为了自己的钱途。争取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大家一起努力才能把工作做好。
最后再说说严格遵守税法相关规定,以前经常听人说合理避税,税务筹划,好像非常深奥似的,说白了就是钻税法的空子。税法也是人定的,漏洞肯定是有的,但是税法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空子只会越来越少。除了法规,税务局也在不断的更新各种数据采集系统,运费抵扣明细,现金流量表,增值税补充申报等等,最后反映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一旦出现异常,就会预警,先是税管员,查不出问题来或是不主动交代问题,一旦无异常取消预警,下一步就会成为稽查局重点稽查对象。说句实话吧,只要进了稽查局,想不掏钱出来,可能性不大呀。努力学习税法,如果有可能的话钻点空子也可以,如果发现空子实在不好钻,那就老老实实的遵守法规,别弄得老老实实办企业还被稽查局抓到,那就是笑话了。
我还是那个观点,要想不被查,就别做假账。自己做的心中无鬼,管他半夜来的是什么鬼呢!
第三篇: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资料存档,规范管理;单独办公,资料分档。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即使是财务资料,也要根据需求及所面对部门放置,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
2.稽查接待准备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通知过来查账,怎么办?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是普通的过来看看,还是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检查的重点又是什么),如果是税务稽查,应及时报告给企业负责人,由他出面先跟相关领导打打招呼,哪些方面可以查,哪些方面可以带过的。并且提前将相关资料准备好,不要等稽查人员来了再搬这搬那,不小心将其他一些文件混进去被看到就不好了,千万不要等到问题被查出来才想到要跟上级领导汇报,这样被动的去找人会更加难办。
了解来的是什么级别的人是稽查员还是局长?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当稽查人员到了之后最好能在门口迎接,让他们受到尊重,并且将他们安排在接待室,端茶倒水,拿一些新品给他们品尝,聊聊天,问问他们此行的目的,重点稽查方向,稽查力度如何,好做相应的对策。
4.接待稽查人员注意事项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对于稽查进程,财务人员应及时汇报给企业负责人,以便做出相应的对策),在接待过程中一定要热情,耐心,多交流,千万不要让稽查人员觉得你态度不好,不耐烦。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以和为贵,不然可能没什么问题也给整出问题出来。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尽量不要带他们随便走动,比如员工宿舍,上面安装的空调不得抵税,但你入的制造费用,就抵税了,人家一看就看出数目不对,本来不是查账重点的就变成查账重点了,还有车间跟仓库,应为账务库存与实际库存不符,稽查人员一看,存货不一样,又是一个大问题。如果一定要四处看看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在税局检查账簿的时候,财务人员最好要全程陪同,当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及时解答,如果自己拿捏不准,千万不要随便回答,要汇报给财务负责人,大家统一口径之后再做回答。
如果被查出问题,应与稽查人员积极沟通,当时这样做是出于什么原因,后面可以怎么调整,以后应该要多注意。一些可罚可不罚的科目,最好能与稽查人员好好沟通,如果他们要看某些资料,但我们又没有准备,可以说资料被外带或者放在总部,要过段时间才能拿到,比如税局需要看某些客户合同,但其实没有,那我们可以说这些合同都是放在总部保管,寄过来可能要花些时间等等理由,看能不能带过去,如果不能,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去完善好工作,如果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如果不能,就要及时通知企业负责人,由他出面找人协商。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不能被看到的资料可以先删除)。稽查人员在查看账簿时可能会复印某些凭证,我们也要注意留底,将他们复印的凭证好好看看,有什么问题,该怎么解释更合理,能避免处罚,要及时了解稽查进度现在到了那一步,在稽查过程中多与稽查人员沟通交流,便于好打点打点有关人员。不要等到稽查工作都上报给税局领导才想到要找关系,那时候就晚了。
一定要了解稽查进程,快速做出反映,不然,再好的关系都没用......企业无法回避税局机关的正常检查,但是我们可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
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方法》
《特殊业务稽查方法》辅导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杨 芳
2009年3月14日
注册税务师,邯郸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三科副科长。联系电话:0310-3018303
***
一、调整账务简明知识 ?
二、收入检查重点问题
三、扣除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四、考试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要调整账务?
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防止税款明补暗退。
同时《税务稽查管理》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
考试中要注意审题,看属于哪一年的业务,考虑用当年适用的税收政策;答题要求是否要求调整账务。
什么情况下要调整账务?如何调整?
存在属于会计差错的情况。要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调整账务。
检查以前,使用的重要会计科目“以前损益调整”。原则:错什么、调什么,差什么、补什么。
查获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流转税、印花税处理也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一并调整。
最后将“以前损益调整”全部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什么情况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包括:
1、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
2、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情形,3、本次检查应补缴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流转税。
二、收入检查重点问题回顾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会计核算对企业总收入的划分:
1、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资本利得,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和政府补助、接受捐赠收入等。对应会计科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投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对应的会计科目是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中,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确认为收入。二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汇兑收益,分别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和财务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例外规定:
1、对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
2、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对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举例: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产一处,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收取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0万
第一年作:借:递延收益100万
贷:递延收益30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00万。
其余两年结转收入分录同上。税收处理:于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计税收入3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各纳税调减100万元。
2、分期收款销售举例:
2008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次年开始每年底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1)2008年7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2)2009年底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68(2340/5)
贷:长期应收款
468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
贷:财务费用
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为:
(1)2008年税收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收入1600万元。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成本1560万元,2009年税收确认实现收入400万元(468/1.17),应当调整增加当期的收入40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当期的成本312万元(1560/5),确认的融资收益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利息收入。
检查收入总的原则:检查收入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主要涉税问题是:收入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以及确认计量错误。收入确认有关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对于销售折扣,仍执行国税函发【1997】 472号文件规定。要求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关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规定与收入会计准则规定相比较: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关于销售货物多了“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原因:企业的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主要问题举例
一、隐匿收入。部分或全部收入计入账外账、计入往来、计入资本公积、计入盈余公积、计入利润分配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
如果属于营业收入,注意流转税(全国考试,没有地方教育附加!)。如房屋租赁收入,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如果给定了合同,注意印花税。等。
调整账务:
借: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贷:以前损益调整 例如:
2008年8月31日:188号凭证 会计摘要:收房屋出租租金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付款-蓝天公司
120,000 原始附件:
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书一张),银行存款120,000元。开具自制收据一张,标明:“房屋租金120,000元”。2008年8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核查备注:
出租房屋系某市南方广告公司08年6月购入的写字楼,并自2008年8起出租给蓝天房屋中介公司使用,租期2年,年租金60,000元,公司在租赁开始时预收两年租金120,000元。核查有关账户,发现该房产已按规定提取折旧。自公司取得该房屋产权后,未缴纳任何税金 检查分析:根据会计准则,属经营租赁,出租人应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费用分摊至租赁期内的每一期,确认每一期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预收收入按照财务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为准,因此营业税应当分期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2008年应确认的营业税营业额为60000/12×5=25000元。应补营业税=25000×5%=1250元 应补城建税=1250×7%=87.5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250×3%=37.5元 应补房产税=25000×12%=3000元
应补租赁合同印花税=12万×10元/万=120元。以上合计449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95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蓝天公司25,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25,000 借:以前损益调整449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50
-应交城建税87.5
-应交印花税120
-应交房产税3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37.5
二、取得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或以冲减了成本的收入记账。主要表现: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注意:收入、费用都少计,不用调账了!但应注意如果涉及流转税的收入少计,应补营业税及附加。
三、视同销售检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记缴税金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按照是否有商业性质,分两种情况:
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成本转账,售价计税,不需要确认相应的会计收入、成本和损益。(如对外捐赠、非广告性的赞助、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2、具有商业性质的,如债务重组、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薪酬等,需要确认相应的损益:
(1)、视同销售的标的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视同销售的标的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此要注意营业税问题)。
(3)、视同销售的标的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呢?已经包含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了。
(三)比较:执行新税法和新准则下的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基本一致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不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1)自产自用。
某水泥企业将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万元的水泥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55,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如果是2008年以前业务,需纳税调整。
如果是2008年及以后的业务,只能是增值税规定下的视同销售了,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再视同销售了。不需纳税调整。
思考:各自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2)对外捐赠赞助、广告样品: ①用于捐赠赞助
对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财务制度及新准则均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一般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应缴流转税借计营业外支出,而新法规定上述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方面,上述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可能不得全额在税前扣除,从而形成永久性差异。
用于捐赠或赞助举例:
企业自产货物成本为17万,对外售价20万,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20.4
贷:库存商品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2)所得税:
①(20-17)×25%→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②营业外支出:17+3.4=20.4→捐赠
直接捐赠和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万元。
间接捐赠:限额(以会计利润×12%)②对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样品 财务制度及新准则均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一般根据具体用途,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应缴流转税借计“营业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科目,而新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方面,上述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时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企业以外购资产作为广告、样品时,也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要求视同销售的样品,应该是在宣传促销中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商品,企业内部样品室陈列的样品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会计核算仍为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不做视同销售。
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
如: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股利分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职工福利)
应付股利(股利分配)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的是:
如果会计处理错误,应调整账务,按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如果换出的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还应该注意营业税及附加。
四、视同销售-商品抵债业务检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6号令)
分解理论!后面单独举例。
正确的处理:甲企业2008年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甲企业该笔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视同销售收益=140(视同销售收入)-130(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80.8(应收款项)-140(公允价值)-140×17%(额外负担税费))=17(万元)
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25%=6.75(万元)
例如:2008年3月5日,记帐凭证18号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A公司
6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8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50,000(经查,该笔业务属于债务重组,同类商品售价5000,000元)
分析:该企业用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未按照税法规定将此业务分解成公允价值销售货物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
销售货物所得=5000000-4000000
=1000,000元;
债务重组所得=6000000-5000000-850000
=15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0,000元。调整帐务:借:资本公积115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150000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日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4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000
预计负债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4 400 这种情况下,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预计负债税法上不承认。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非货币行资产交换准则》,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高于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
1、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不具有商业实质。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即便会计处理正确,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换出的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还应该注意营业税及附加。例如:12月31日257号凭证
摘要:用闲置房产换取设备分录: 借:固定资产216,000
累计折旧
24,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后附凭证: 转让合同一份,载明用闲置房产换取关联企业顺发机械厂生产设备两台,合同没有列明价格。经职业判断,该交易没有商业实质。该房产系2006年建造。
12月转让闲置房产,房产公允价格为28万元。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重置成本为30万元,九成新。
问题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转让房产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计算分析:
印花税:购进和销售都应纳税 280000×(5+3)/10000=224元 营业税=280000×5%=14000元 城建税=14000×7%=980元 教育费附加=14000×3%=420元
地方教育附加=14000×1%=140元 注意:全国考试没有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税费合计:15764元
扣除项目合计300000×90%+15764=285764元
扣除项目金额大于销售额,没有增值额,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0-216000=64000元。
换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为280000+15764=295764元。固定资产会计基础为216000+15764=231764 固定资产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64000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调整:
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金计入购进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15764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4000
-应交城建税980
-应交教育费附加42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40
-应交印花税224
例如:某稽查局对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2008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物资
250,000 贷:库存商品-抛光机
250,000 记账凭证所附出库单一份和货物交换协议书一份。出库单反映3月8日发出××机床一台,收货方是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协议书签订的内容是该公司以成本为250,000元的××机床一台交换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作价351,000元的铝合金门窗一批。再采用审阅法检查该公司的销售发票,获知当月××机床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00,000元(不含税)。分析:
该公司以××机床交换铝合金门窗,为具备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补增值税51000元(300000×17%);应补企业所得税12500元〔(300000-250000)×25%〕。
应补的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中。
六、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
营业税规定: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所得超过500万元,不是收入。借: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免)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例如:2008年12月22日,记帐凭证23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300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7000,000 经查该企业转让的专利技术收入中包含技术培训收入300,000元。
分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10000,000-300,000-3000,000)=6700,000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850000元(其中5000,000元免税,850,000元((6700,000-5000,000)×50%))属减半。
如果是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无形资产的出租
1、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将发生的与该转让有关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3、发生的相关税费(营业税免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另外注意: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
七、建造合同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1)完工进度的确定
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③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对于建造合同问题的归纳,应记住以下五笔会计分录。(1)已发生的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结算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实际收到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通常在借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5)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若某年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的金额,则当年确认收入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如果年末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预计损失确认为当前费用=预计总损失×(1-完工程度)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完工时: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八、其他收入
注意预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认和计量 举例:
注意要将增值税剔除。
2008年2月份取得包装物的押金收入11.7万元,3个月后逾期,则逾期的押金收入增加应税收入应该是11.7/(1+17%)=10万元,当然,也是用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对盘盈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在计税时,应对盘盈资产价值作纳税调增,其未来成本或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
九、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意是否符合!重要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税法规定计入收到当期收入总额中!对递延收益,先调增后调减。
企业自政府取得的各类补助,以应税为原则、免税为例外!
先征后返的流转税,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除非税法明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都应作为应税收入。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换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转让收入)
注意: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当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到期前转让,不可以将转让收益中包含的利息收入剔除,国债利息收入的免税待遇,应归属于国债到期的持有兑现人。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中,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2008年投资收益全年贷方发生额950000元。其中,从上海浦东的联营公司(适用税率15%)分回利润850000元;2007年1月购买金融债券1000000元,利率10%,三年后一次还本付息,本年确认收益100000元。税务处理:
从上海浦东的联营公司分回利润符合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50000元。
购买的金融债券按照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本文2025-01-31 17:21:5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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