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园林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市园林局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对象: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四、考核方法
1、年度考核采取群众评议、上级评价与职能部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1)民主测评:在全体职工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2)逐级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市建委、园林局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评价;园林局对局机关的全体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各单位对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标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考核标准是:
优秀等次:工作实绩突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清正廉洁。
合格等次:工作实绩比较突出,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能做到廉洁自律。
基本合格等次:工作实绩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工作造成失误。
不合格等次:工作实绩差;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不团结;有以权谋私的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损失。
3、考核评定
职工民主测评占40%(以百分比计),上级评价占40%(以分值计),职能部门评价占20%(以分值计)。
(1)优秀
职工民主测评的合格率一般达到90%以上,上级评价、职能部门评价总分48分以上。
(2)合格
职工民主测评的合格率一般达到65%以上,上级评价、职能部门评价总分36分及以上。
(3)基本合格
职工民主测评的基本合格率达到35%以上。(4)不合格
职工民主测评的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合格。
3、优秀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内,优秀等次要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中产生。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上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4、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考核年度内病假6个月、事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3)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凡任现职时间未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程序:
1、组织实施;园林局负责全系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成员、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考核形式:局属各单位领导正职及局机关任职满一年的中层干部进行口头述职,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进行书面述职,其他工作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述职要求:述职报告要做到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既不扩大成绩和效果,也不隐瞒缺点和不足,并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经验教训的总结。述职报告字数掌握在2000字左右。
4、民主测评:大会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要根据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填写干部民主测评表。民主测评表由局人教科回收、汇总。
5、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考核结果花名册》等材料及时报送局人教科审核备案。局人教科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提请局考核小组讨论决定,考核结果由局人教科进行反馈。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2、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按相关文件增加薪级工资;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评定、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工人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技师的资格。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不增加薪级工资,并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七、考核要求: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干部综合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局属各单位和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年度考核工作。
2014年4月4日
园林系统中层干部考核测评表
被测评人姓名科室职务
第二篇:项目质量管理及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项目质量管理及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1、总 则
1.1目的: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保证质量工作有效运行,杜绝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同时,为创优工程和创名牌工程建立一套激励机制,鼓励和调动全体员工创优质、创名牌工程的积极性,充分体现“责、权、利”协调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
1.2原则与要求 :
1.2.1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并不断改进控制过程。
1.2.2项目质量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质量责任制及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1.2.3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三检制”。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1.2.4项目质量控制按下列程序实施: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实施项目质量计划: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2、引用文件及适用范围
2.1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质发[2005]52号):《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规范。
2.4山西省优良工程核验评审办法
2.5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的一切质量活动。
3、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3.1分公司设质量科,负责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选择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配备应满足本单位质量工作的需要。
3.2项目部由分公司选择配备一名项目工程师,负责项目的技术、质量和质量体系管理工作,一、二级项目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备案。
3.3项目部质量员由分公司委派,对项目具体质量工作实施监督和检验。所选择的人员应符合相关岗位能力要求的规定。
4、职责与权限 4.1领导职责
4.1.1分公司经理为本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
4.1.2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技术管理职责,落实本单位质量目标,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策划、预控和最终控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1.3分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合理、有效地配置机械、工具、劳动力,搞好内外沟通,组织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4.1.4项目工程师负责对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管理、施工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把关的责任。
4.2 管理、监督职责
分公司质量科是分公司一级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施工质量管理、监督,掌握日常质量动态、检查、指导各项目部搞好施工过程控制。
4.3职责
4.3.1分公司质量科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规范、规程,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计划,掌握施工及验收规范、验评标准的规定和测量方法。按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行使质量否决权
⑵收集月份质量报表,并及时整理、汇总向上一级汇报。⑶负责分公司质量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贮存和保管。⑷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⑸收集质量运行检查记录,整改情况的有关数据及信息,分析并及时传递。
⑹监督、指导项目搞好质量控制,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⑺审核项目的质量预控措施,参加项目部的样板验收,并做出评价;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收集相关信息,提出处理建议,监督处理的执行情况。
⑻对分公司质量记录的管理控制负主控责任,对分公司产品形成进行监控,确保与管理体系相一致。
⑼检查、验证项目轻微不合格处理方案的落实,协助主任工程师监督一般不合格品及严重不合格品的处置,组织填写《不合格品报告》及《纠正预防措施》等表格,并报送相关资料。
⑽ 指导施工现场做好自检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汇报工作,有提出整改、停工、返工和惩罚权。
⑾ 检查、指导各项目部施工质量及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本单位质量动态分析会,通报质量信息。
4.3.2项目经理部的职责和权限 4.3.2.1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⑴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质量全过程及质量结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质量工作计划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职责分配表并组织实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⑵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内含质量计划)、施工方案和相关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⑶组织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对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整改工作。
⑷负责对分包队伍的使用、管理及评价工作,及时与顾客沟通并按照合同承诺全面实现质量目标。
⑸ 组织编制下列项目管理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质量管理计划、质量管理办法、创优计划、消除质量通病措施、奖罚细则、项目质量检验计划、工程质量考评办法等。
4.3.2.2 项目工程师质量职责
⑴负责编制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职责分配表,组织实施和监控。
⑵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内含质量计划)、施工方案和相关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负有第一技术责任。
⑶负责实施对施工过程质量的监视和测量工作,收集和整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管理资料和工程档案资料,做到及时有效。
⑷负责本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本工程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⑸结合工程特点选择课题,开展本项目的QC小组质量攻关活动,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难题。
⑹负责参加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
⑺全面负责对本项目进行的内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对审核后提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⑻负责对本项目内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数据的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组织实施和验证并进行分析上报。
⑼负责项目全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组织过程创优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组织分承包方落实质量计划,制定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
4.3.2.3 技术员质量职责
⑴负责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和记录,建立文件清单。⑵负责本项目施工过程活动中所有会议记录的整理和保存。⑶负责本项目产品实施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信息传递、分析整理和归档工作。
⑷负责本项目外来文件及上级来文的记录,发放管理。
⑸参与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关键工序方案的编制。
⑹制定项目施工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协助项目工程师开展QC活动,并编写总结材料。
⑺负责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和管理,组织建立相应台帐。⑻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竣工图报分公司审查。4.3.2.4项目质量员质量职责:
⑴项目质量员是检验批或工序产品质量的验收把关人。负责本项目产品实现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方针、政策及现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质量控制。
⑶负责检验批、分项工程检验及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⑷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参加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参加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组织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
⑸负责工序的过程监控,以及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复检工作。⑹对过程不合格品的出现,必要时有权责令停工,行使质量否决权。
⑺负责施工任务书的质量评定签认,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⑻对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格或不合格项,应及时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验证。
⑼ 对进场材料中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复查检测结果。⑽ 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偏差项目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发出 整改要求。
4.3.2.5项目施工员质量职责: ⑴项目施工员是检验批或工序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遵守强制性条文,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指导施工。对所管辖区域或专业工程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⑵实施项目管理体系文件的相关内容,抓好过程控制,做好质量记录。
⑶参与施工图纸的会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⑷负责项目生产过程中人力、设备、机具、物资的合理调配、使用和管理。
⑸负责对项目部提供产品实现过程的监视、测量等数据。
⑹负责为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数据,参与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
⑺及时签发技术、安全交底,整理隐蔽验收资料,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性。
⑻参加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检查验收。⑼认真执行上级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并及时反馈信息。
⑽组织分承包方落实三检制,并收集资料。认真完成隐检和预检工作,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加强与监理、业主联系,协同质检人员做好报验工作。
⑾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参与事故处理方案的落实实施 4.3.2.6项目试验(计量)员质量职责: ⑴建立本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执行分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和校准计划。
⑵对本项目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分类标识,并进行有效管理,对失准的监视和测量装置有权停用。
⑶负责本项目产品实施过程的试验工作及材料的取样送检工作。⑷参与原材料进场验证,确保原材料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⑸及时填写相关质量记录,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⑹收集相关数据,提供有效信息及时向分公司试验室反馈。
5、权限
5.1文件批准权限
5.1.1分公司质量工作计划由分公司质量科编制,主任工程师审核,经理批准后执行。
5.1.2项目部编制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由项目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5.2 质量否决权
5.2.1发现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分包工程质量有潜在的质量隐患,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时,分公司质量科有权提出更换分包队伍建议,经主任工程师与生产副经理评议后执行。
5.2.2项目质量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对操作人员可提出停工整顿、限期整改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5.2.3针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项目管理人员,质量科可建议撤(换)。
6、项目质量策划 6.1项目质量保证计划
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依照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技发[2005]41号‘关于印发总承包公司《六项技术管理制度》和《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要求融入到施工组织设计中,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写。
6.1.1 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1.1.1编制依据 6.1.1.2工程概况 6.1.1.3质量目标 6.1.1.4组织机构
6.1.1.5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6.1.1.6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服务、检验和试验程序等
6.1.1.7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及作业的指导书 6.1.1.8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6.1.1.9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6.1.2 项目质量计划的实施
6.1.2.1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应按规定保存质量控制记录。
6.1.2.2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
6.1.3 项目质量计划的验证
6.1.3.1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具有资格的质量检查人员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6.1.3.2 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和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评价的结果进行处罚。
6.2项目质量控制 6.2.1项目质量管理基础资料 6.2.1.1 土建工程(1)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①、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④、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验收记录(2)质量控制资料 ①、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②、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③、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 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⑤、施工记录(3)质量报表
①检验批质量验收统计表(每月20日前报回分公司质量科)②创优项目施工过程情况表(每月20日前报回分公司质量科)③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新开工项目)6.2.2项目质量过程控制 6.2.2.1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1)质量意识教育
项目经理部成立后,针对工程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制定质量意识教育计划。通过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及分承包方单位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以确保项目创优计划的顺利实现。
(2)技术保障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经济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的关键控制工序与控制点,并贯彻到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中去,并监督检查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技术准备与技术交底
①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与工程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认真研究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确定施工重点难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规范、修正。
②技术交底
工程开工前及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针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关于重点重要部位的技术交底,使各级管理人员了解各阶段施工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应取得的质量效果,按照技术交底要求的操作方法与标准进行施工,保证达到合格的产品。技术交底应紧密结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与较强的可操作性。没有进行技术交底不得进行施工。
(4)物资准备
①物资采购应通过正常渠道,对物资供应方由分公司建立供应商档案,从所供物资的质量、性能、价格等多方位进行考核。
②物资进入现场后,应由项目材料组会同技术组、施工组对进场物资进行检验,需取样送检的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的情况下取样。
③进场检验合格的物资,由材料组进行标识。
④所有标识的标牌、标签、卡片等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保管,所用标识物应根据标识类别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格,颜色、字体等应有统一要求。
(5)质量保证体系准备
参加项目施工的各分承包方应视其能力大小建立与项目经理部对接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项目经理部应定期检查运行情况,并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6.2.2.2过程控制
(1)实行“样板引路”制 分项工程施工前,各劳务方均应做出样板,由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质量科及业主、监理单位代表共同检查验收,确认样板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并在“样板记录表”上签署意见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对创优项目的分项工程有必要请公司质量部参加验收确认。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做法需经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并认可。
(2)实行三检制 ①、班组自检
a、贯彻“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的原则,不合格工序不准转入下道工序。
b、分项工程完工后,由班组长组织自检员和相关的操作工人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工长报告。
②、专检:在自检的基础上,质检员要做好工序跟踪控制的专职检查,并及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按不合格品的处置建议,下达整改通知单,通知作业人员限期整改。
③、交接检:施工中要开展“三工序”活动,做好工序间的交接检查。
a、基层施工队之间或各专业之间的工序交接,由生产负责人或主工长组织,有关工长和专业质检员参加进行中间交接。
b、各基层单位之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负责人组织,质检负责人、技术队长和有关工长参加进行中间交接检查验收,并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c、土建与安装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经理组织交接,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专业质检员和有关工长参加,进行中间交接验收。
d、经自检、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序交接,经交接检查确认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需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项目,经确认签字后方可转序。④、检查记录的填写 a、预检记录由工长负责填写
b、自检记录由班组长、自检员负责填写
c、交接检记录交方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写,接方复核签字确认。(3)建立质量例会制度
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施工进度的不同,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质量例会(质量动态分析会),每月至少一次,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并在会后予以贯彻执行。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纪要,分发与会者与相关部门,作为下次例会检查执行情况的依据。
6.2.2.3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①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操作者按照施工规范、验评标准以及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检查。
②班组自检员要对操作者自检后的工作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③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班组长组织内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质检员要对班组的检查记录和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抽查,确认记录和工程实物质量的真实性。
质检员要根据现场抽查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根据不合格品的处置建议,填写整改通知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④隐蔽工程完工,并检查合格后,由工长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方可隐蔽。
⑤ 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工长预检,质检员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⑥ 质检员要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6.2.3产品实现 6.2.3.1工序质量控制 ⑴确定关键部位及质量控制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证,并于过程中重点检查施工方法,施工工序是否严格按要求执行。
⑵认真执行“三工序”管理,确保每道工序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⑶认真及时做好施工试验和材料的检验,确保每道工序顺利进行。
⑷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业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⑸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 施。
6.2.3.2隐检
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先检查、后隐蔽”的原则。
⑵工程项目在隐蔽前,施工班组必须自检合格,专业质检员、工长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技术队长签字认定,并报请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隐蔽。
⑶隐蔽工程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验收而隐蔽,则按质量事故处理。
⑷隐蔽工程记录要及时填写,不可后补,不得随意涂改。6.2.3.3工程预验收
⑴工程竣工前收尾阶段应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
⑵工程预验收要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参加,确认合格,四方代表签字后,由建设单位报验。
⑶预验收的结论应详细、确切,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⑷预验收由质量组组织,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责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质检员和施工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不得报请政府监督部门核验。
6.2.3.4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⑴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班组自检合格,工长检查验收,专职质量员核定质量等级,报监理工程师验收。
⑵分项工程的验收:班组自检合格,工长分层、分段、分系统预检全部合格,由工长填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项目专业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核验。
⑶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结构验收
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先行预检。预检合格后向分公司质量科、技术科提出申请并准备好验收资料。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认可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和技术管理部复查,认可后,通知项目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并邀请业主、设计、监理、•公司四方参加验收,在工程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除基础、主体以外的其它分部工程可以由分公司质量科核验。
⑷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经理部质检负责人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技术负责人填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质量管理部、技术管理部进行评定,并核定等级。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6.2.4成品保护
6.2.4.1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成品保护组织体系,明确各分承办方负有的责任,科学、合理、周密的安排生产计划,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对成品的破坏。
6.2.4.2与分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分承包方在成品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6.2.4.3加强安全保护工作,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
7、质量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7.1定义 7.1.1一般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7.1.2严重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7.1.3重大质量事故
--超出以上条目所列项目者为重大质量事故。7.2调查与处理
7.2.1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依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7.2.2如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组织工长、质检员及分承包方负责人,对质量事故的经过、原因及责任者调查清楚,提出处理事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批复后责成分承包方执行,并将调查结果与处理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
7.2.3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及质量管理部,并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牵头成立调查小组,组织设计、监理、业主共同对事故的经过、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经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及质量管理部。
8、工程质量统计与分析
参照程序文件数据分析要求,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现场质量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制订质量改进措施,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工长负责组织质量改进措施的落实,由项目质量员负责跟踪检查实施结果。
8.1项目经理部将上述统计分析情况及质量改进措施报分公司质量科备案。
8.2各种附表目录及说明。
9、项目质量奖惩
9.1目的:保证工程质量,强化质量意识,控制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9.2依据:
9.2.1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图纸、洽商记录。
9.2.2项目经理部质量计划书中的质量目标及相关内容。9.2.3分承包方条款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及质量目标考核的相关规定。
9.3方式:
9.3.1奖励:分承包方对进场物资管理认真严格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到位,工程质量满足项目质量计划书要求。按所定合同条款中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9.3.2处罚:有以下行为者,予以经济处罚,并列入分承包方单位考核档案。
9.3.2.1分部分项质量达不到预定目标,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9.3.2.2分承包方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未及时整改达两次以上者;
9.3.2.3使用不合格材料,对进场材料不及时进行复试即使用,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者; 9.3.2.4不严格执行三检制,操作过程失控者; 9.3.2.5关键工序,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作业者;
9.3.2.6不按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即擅自组织施工,造成不良后果者;
9.3.2.7成品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破坏者; 9.3.2.8 施工技术资料填制不及时,弄虚作假者。
10、持续改进 10.1纠正措施
10.1.1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控制材料采购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和不合格过程。
10.1.2当出现不合格时,首先要做好记录。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工长、质检员分析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对不合格进行评审,并报分公司质量科备案。
10.1.3及时制定与之对应的纠正措施,消除存在的不合格因素,防止不合格的再度发生。
10.2预防措施
10.2.1坚持“预防为主”的质量方针,防止质量通病的发生。10.2.2要求项目专业工长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质量交底,以防止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出现的随意性质量问题的发生。
10.2.3在编制专业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时,要求必须有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10.2.4通过质检员的现场检查,在一定时期内要分析施工生产中潜在的不合格因素,并制定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的不合格因素。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11、工程创优
对合同要求及公司确定为创优的项目要进行创优策划,工程开工前按对业主的承诺及合同目标制订可行的创优计划。严格过程控制精品,以过程精品保证最终单位工程精品。随工程进度,摄制工程录像。工程录像要反映重点重要部位、特殊工艺、设备安装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真实应用状况。同时要收集整理工程照片(不同施工阶段、不同部位及特殊部位)。
创优总结:总结创优的管理经验,新技术的应用,创优过程中的经验及教训。
四分公司质量创优奖罚办法
1、总则
1.1收取基金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调动全体员工创优良工程、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建设满意工程,强化过程控制,追求更高目标,保持技术领先,积累业绩,扎稳市场。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及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强化分公司质量管理,有效促进工程项目的创优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基金来源
创优基金的收取采取“取之于项目,用之于项目”的原则,分公司所属项目除联营项目外,其它不论采用何种经营方式的项目均参与创优基金的收取。
基金的收取比例:
⑴ 工程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收取合同造价的0.5%。
⑵ 工程合同造价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收取合同造价的0.75%。
⑶ 工程合同造价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收取合同造价的1%。
⑷ 工程合同造价500万元以下收取合同造价的2%。⑸ 实行费率招标的项目,以标后预算为依据参照上述(1)-(4)条执行。
3、基金的计提
分公司对各项目所收取的创优基金,由分公司从各项目上交的管理费中按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计提。
4、基金的管理
各项目上交的创优基金,统一上交到分公司财务科,存入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逐年滚动。
5、创优依据、标准
5.1 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设计图纸、洽商记录。
5.2 项目经理部质量创优计划书中的质量目标及相关内容。5.3 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及质量目标考核的相关规定。
5.4 外省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的优良标准。5.5本省内工程执行工程所在地的优良标准。
5.6 太原市创优工程执行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并建监字[2003]24号“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优良质量标准(70条)的通知”。
5.7达到集团公司内部优良标准
5.8 “汾水杯”评选办法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
6、工程创优申报程序
6.1 创优策划:工程开工前按对业主的承诺及合同目标制订可行的创优计划。
6.2随工程进度,摄制工程录像。工程录像要反映重点重要部位、特殊工艺、设备安装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真实应用状况。同时要收集整理工程照片(不同施工阶段、不同部位及特殊部位)。
6.3 创优项目必须履行验收程序,经分公司质量科核验后方能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参评本集团优质样板工程。
6.4 创优工程必须是当年竣工工程,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提请核验集团公司优质样板工程。
6.5 创优总结,总结创优的管理经验,新技术的应用,创优过程中的经验及教训。
7、基金返还及优质工程的奖励标准 7.1合格工程:
工程承包合同质量等级明确为合格的工程,且工程质量最终为合格的工程,创优基金不予返还,逐年滚动。
7.2优质工程的奖励标准
7.2.1对优质工程除按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质发[2005]52号文‘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试行〉’”相应的奖励措施执行外,分公司对优质工程按如下规定另行奖励。
⑴获建筑业鲁班奖工程的项目奖励6元/m2。⑵获“汾水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5元/m2。⑶获省级优良工程的项目奖励2.5元/m2。
⑷获市(地)级优良工程及结构“迎泽杯”的项目奖1.5元/m2。⑸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总公司、市级优质工程奖参建奖的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大小,社会影响程度,以及项目运作成效由公司适度奖励。
7.2.2同一项工程获若干奖项,以所获最高奖项为准给予奖励。7.2.3对合同中只承诺合格目标而最终获得市(地)级以上优良工程的项目,比照相应的标准给予奖励。
8、奖励时间、对象和程序 8.1、奖励时间:
获鲁班奖、省级优良工程奖、总公司及市(地)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在接到评定书后的工程质量工作会上进行奖励兑现。
8.2、奖励对象:
获奖工程项目中,主要是对在工程质量做出重要贡献的一线施工技术人员及主要负责施工质量的管理人员、质检人员以及为工程质量创优做出成绩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
8.3、奖励程序:
质量科负责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本规定所列的奖励项目及金额,质量科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申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财务科长及经理审批。并由财务科发给各受奖项目经理部,各受奖项目经理部把奖金发放后,应将发放明细表报财务科和质量科各一份备查。
9、处罚标准
9.1验收达到合格,未实现项目承包责任书确定的质量目标,创优基金不予返还,不奖不罚。
9.2其余执行总承包公司文件“晋建总承质发[2005]52号文‘山西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奖罚办法〈试行〉’”3.6.2、3.6.3、3.6.4、3.6.5、3.6.6等条款。
9.3处罚权限:
9.3.1项目质量员具有对劳务队500元以下,对个人1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权。
9.3.2分公司质量科具有对项目5000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权。
9.4罚款程序及罚金的管理
9.4.1分公司对被罚款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质量科出具罚款通知单,写明项目、内容、罚款金额,一式三份,被罚单位、分公司财务科、质量科各一份。
9.4.2被罚对象包括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和个人,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罚款由使用单位负责催交。
9.4.3被罚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出罚款通知单五日内,将罚金如数上交分公司财务科。
9.4.4分公司质量科对下属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由分公司财务科单独立帐,使用权归分公司质量科,使用时由质量科申请,主任工程师审批。
9.4.5借故拖延交纳罚金的单位和个人,拖延两天增罚10%,依次类推,并在当月或下月的任务书结算、工资中扣除。
10、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项目
11、本规定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一日
第三篇: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30 主页-政府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市直部门
玉市组通〔2010〕50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玉东新区工委和管委,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8日
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考核。为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务员的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的工作性质进行考核。县处级领导职务(含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下同)公务员单列考核和确定等次。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公务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有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情趣健康等。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在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
能,主要指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素质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重点了解掌握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以及专业知识、创新意识;能力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重点了解学以致用、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应急处置等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勤,主要指公务员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核公务员是否热爱本职、勤恳敬业,是否积极主动、注重落实,是否刻苦钻研、精益求精,是否尽职尽责、遵守劳动纪律,是否联系群众、服务基层。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过程中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努力程度。
绩,主要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包括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绩效,特别是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上做出的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以及在服务基层和群众,解决复杂矛盾和突出问题的情况,行政效能建设情况等。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要注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既要考核已经取得的显绩,又要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综合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等各方面因素。
廉,主要指公务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看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否履行廉政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平时考核是指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进行了解和评鉴。主要采取被考核人填写个人工作记实和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评价的方法进行。
年终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对公务员全年工作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鉴,原则上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表现出色;
(三)领导组织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强,勤勉尽责,主管或分管工作成绩显著;
(四)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清正廉洁。
其他职务序列公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高;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五)工作实绩突出;
(六)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5分以上;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胜任本职工作;
(六)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60-64分之间;
(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四)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五)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年终考核得分在59分以下;
(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七)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第十一条 把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结合起来,对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单位,按管理权限,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该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对在安全生产、综治、计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该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5%以内掌握。对在绩效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其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20%以内掌握;获得“良好”等次的,按15%以内掌握;获得“一般”等次的,按10%以内掌握;获得“较差”等次的,按5%以内掌握。
参加考核公务员人数较少的单位,由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地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统筹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数。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初步确定等次、审批、反馈。因工作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可安排个别谈话。
第十三条 考核准备。包括拟定考核实施方案、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四条 述职。考核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提前撰写并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乡科级正职领导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突出“绩”和个人完成年初制定计划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下一年工作的初步思路等。个人述职报告1500字左右。其他职务层次的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总结述职,字数在1000字左右。同时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县处级领导干部与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考核民主测评应分别进行。
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各单位参加民主测评会人员参照经常性考察民主测评会参会人员的原则确定。
(三)领导干部作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其他职务序列的公务员民主测评的程序可适当简化,一般采取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民意测验根据考核内容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由参加民意测验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对象由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因工作需要时,可安排个别谈话,以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评价。采取上级评价下级的方式进行,市和县(市、区)四家班子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的各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评价,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副职进行评价,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科室)考核对象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以打分、写评语等形式进行。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并分别对应85—100分、65—84分、60—64分、59分以下,对评价对象直接打分。有多个分管或联系领导的,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考核得分的确定。民主测评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对应95分、80分、60分、50分。计分公式: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数×95+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50)÷有效票数
考核得分=民主测评得分×80%+领导评价得分×20%。
第十八条 初步确定等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规定比例,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在确定考核等次时,不简单以分数高低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审批。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考核等次按管理权限提交批准,并按管理权限提交公务员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反馈。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单位及被考核的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考核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四章 县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优秀等次人选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县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公务员按照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会议讨论决定人选的程序产生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产生优秀等次推荐人选。即由市考核小组按有关程序组织考核测评后,结合个人工作实绩考评、民主测评得分、领导评价、个别谈话等情况综合分析,从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按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向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推荐的考核优秀等次人选。推荐优秀等次人选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最多可按处级人员总数的30%推荐。
第二十四条 联评确定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对由市考核小组推荐的优秀等次人选,通过联合评比后产生优秀等次报批人选。在评比时,原则上市直和各县(市、区)分别联评。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综治、计生和安全生产等目标完成情况,获市级以上奖励以及发展综合排名的情况,在不突破县(市、区)总体优秀比例限额的前提下,按15—20%确定优秀等次数量。市直单位按处级职务人员总数的20%掌握,在具体评选时,按可比性对单位分类评比优秀人选。参加评选人员应填写《XXX创新性突出工作汇总表》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参评。在优秀人选的构成中,原则上正处级职务公务员不超过正副处级职务人员优秀总数的40%。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将经评比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优秀公务员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确定的考核结果,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考核奖金;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四)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发放奖金8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发放奖金1500元,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破格提拔的基本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六)连续两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考核奖金;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对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当年,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2周以上的离岗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按月发放部分挂钩的制度:从考核备案的下月起,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全额计发;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下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评定为不称职的,其下一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发放考核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挂钩的制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考核奖金发放额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的100%计发;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全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指导,成立玉林市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绩效办、市综治委、市计生委等单位分管或联系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成立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相关工作。考核小组组长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中抽调。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考核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改进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格局。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提任、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对提任、调任或者转任不足半年的,原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外出时间达到考核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计入考核单位
园林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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