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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实操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出口退税实操

第一篇:出口退税实操

一、出口退税操作系统模块简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出口退税分析监控系统(简称辅助系统)

(三)、出口退税函调系统

(四)CTAIS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

(一)、工作时限: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即时办结、分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即时办结、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岗即时审批。

(二)、工作程序: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对《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填报的内容及所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阅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不全或所填报的数据有误的,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资料或更正后再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事项即时录入CTAIS文书,并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纸质资料移送分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并进行文书发送; 认定管理岗对转来的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对CTAIS系统中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进行审批并提交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岗终审环节进行终审。对经终审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将认定信息传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确认,将加盖单位公章后《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及通知书各一份退回企业;其余资料转分局档案管理岗归档备案。分局税源管理二股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对CTAIS系统传入认定信息复核,并补充审核系统出口认定基本情况未填栏目。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审批

(一)、工作时限: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即时办结、分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即时办结、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岗即时审批。

(二)、工作程序: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填报的内容及所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阅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资料不全或所填报的数据有误的,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资料或更正后再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将所受理的纸质资料即时移交办税服务厅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认定管理岗完成认定变更相关资料的审核后报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审批,经分局主管主任审批后,由分局办税服务厅认定管理岗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并将批复资料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份退回企业;其余资料转分局档案管理岗归档备案。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审批

(一)、工作时限: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当天、办税服务厅认定管理岗1天、分局税源管理二股的计算机审核岗5天、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1天。

(二)、工作程序: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当即通知企业补齐,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事项即时录入CTAIS文书,并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并于当天将电脑文书提交分局办税服务厅认定管理岗;所受理的纸质资料于次日上班后通过分局办税服务厅和分局税源管理二股双方的综合管理岗移交给分局税源管理二股的计算机审核岗。分局税源二股的计算机审核岗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核对出口企业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退税、调库及视同内销补税等)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转分局办税服务厅认定管理岗,分局办税服务厅的认定管理岗在CTAIS系统中对企业注销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办税服务厅主管主任岗审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将该纳税人状态改为注销,将批复资料回退分局办税服厅文书受理岗,由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及通知书各一份送达企业;其余资料转分局档案管理岗归档备案。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

2、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和审核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

外贸企业不需要按月申报,按单证收齐的进度一个月可申报多次

1、预审:通过《审核系统》对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预审后,应将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及时查找审核疑点产生的原因,对因录错单证号码、未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提交出口报关电子数据、未及时办理收汇核销等原因造成信息滞后的,应及时进行处理。企业可登录珠海国税网站,通过“网上办税”中的“出口退税”模块查询电子信息情况。

2、正式申报

办税服务厅人工审核岗在收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后,应及时进行机内数据预审流程,并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审核,①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申报的是否有市局的《延期申请审批表》

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审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印章是否齐全、合法和有效,③

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内容是否一致,与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等的初步审核。

是否存在“一票两用”,定义——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既用作内销的进项抵扣,又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办理退税申报;(珠国税函[2008]60号对一票两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

⑤对上述项目审核后,发现不一致的,将原资料退回企业进行处理,对审核通过的资料予以接收,并出具受理出口退税申报回执。

3、计算机审核 ①计算机审核岗对企业申报退税的原始凭证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②对初审岗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完成外部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对审。对商品扩展码对应不同退税率的应特别留意,是否存在套高退税率的情况。

③对审核未通过的数据,打印出《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根据疑点处理的相关规定,将人工核实的处理结果录入审核系统。

④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出口业务货物流的逻辑性进行审核,有疑问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发函或移送其他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应注意从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要单独批次进行申报,并在备注列明“SM”)

函调核实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11号)进行函调核实

⑤审核换汇成本是否正常

换汇成本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每一美元所需要的付出的人民币金额,公式换汇成本=不含税进货金额×[1+(征税率-退税率)]/出口美元。通过换汇成本与当期汇率的比较,企业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判断该笔出口盈亏情况,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得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换汇成本偏离或是偏低的具体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具体落实。

主要原因可能有:关联号是否可更细化(审核系统是以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代码的平均单价来计算的);是否是偶然性的,可以通过整笔单或一个月的来计算和比较

⑥其他方面:委托加工退税方式的原材料适用商品代码及损耗率是否正常(因为委托加工业务的原材料和加工费都可以办理退税,原材料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按出口成品的退税率。但是出口报关单上只显示了成品的商品代码,而没有原材料的商品代码,需要企业自行申报所适用的商品代码,因此应认真核实其是否正确申报了原材料的商品代码,是否有夸大损耗多报原材料退税的情况)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和审核

与外贸企业申报方式的区别:

1、按月申报,每月只报一次

2、免抵退税预申报是纳税申报的前置程序,纳税申报是免抵退正式申报的前置程序,3、当月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全也要求申报

1、预审

每月1-15日生产企业将申报系统生成的预申报电子数据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或岗位进行预申报,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将企业的预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企业也可在网上完成预申报。(网上预审由于不审核收汇核销信息,只适合B类生产企业,64号文规定的6类即C类企业和外贸企业由于需对碰核销信息所以不适用)

*每年年末的最后一期即所属期12月的两个差额不结转。平时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申报表产生的差额1和差额2,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时调整会一直挂下去。但在跨年度后差额1会清零,差额2会转为次年1月的上期结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这个结转过程是通过在作1月的预审中将有关数据反馈给企业,所以不管企业1月是否有出口业务均需作预审后才能作纳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

2、正式受理申报及人工审核

①是否逾期申报,出口逾期需视同内销征税,进口逾期需处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逾期核销需处罚

06年102号文

②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核实。尤其是当月作单证收齐的出口退税联是否齐全

③审核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

*纳税申报表:注意上期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由于CTAIS不对碰纳税申报表和汇总表的申报差额,上期应退税额没有准确填写的,会造成多退税)、汇总表上有差额1(2C)和差额2(15C)的是否调整了纳税申报相应的数据,免税出口额(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是否转出所耗用的进项税额

*免抵退申报表:注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否准确,避免多退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录入准确等。直接关系到退税额的计算准确性。

注意:特殊贸易方式的处理办法,检查企业是否录错:料件退运出口报关单应冲减进口料件、料件内销出口报关单应冲减进口料件、料件结转有两张一进一出的报关单,是将原手册没用完的料件结转至另一手册继续加工出口。需在转出手册冲减进料,在转入手册录入进料。成品退运进口报关单冲减出口明细、成品退换的一正一负地录入。

*对出口退运、退换及调整报关单号录错的出口冲负数据,由于实际上是没海关报关信息的,所以反馈给企业的信息是没有的,需要企业自已对信息标志作挑空处理,审核人员受理申报后对其人工挑过信息,参与当期免抵退税计算。(免抵退年月的含义及企业如何挑空信息,税局如何作人工挑过信息)人工挑过信息的方法:系统设置了两种信息不齐的审核,一个是对当期申报明细数据的审核,如果产生信息不齐,不做人工挑过无法审核确认,做人工挑过不会影响计算;下一步是对当期申报明细信息的审核,如果产生信息不齐作人工挑过会参与计算,系统会有 “如挑过会参与计算”的提示

*当期出口当期申报预审时无信息的,不能作单证收齐处理,只能挂单证不齐,可在次月起的90天内对单证做收齐。两个原因:1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的话,每条会出疑点“无此报关单号”,不做人工挑过无法审核确认。但是当期出口单证不齐信息也不齐就可避免上述疑点。2因为纸质不齐的情况下不论有无电子信息都不会参与计算免抵退,但是如果纸质齐全一有电子信息审核系统会立即计算,会导致和企业申报的汇总表金额不一致,企业需重新修改后再申报。因此,当期出口当期申报时,如预审反馈是无信息的,应在单证不齐标志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六类(C类)企业因需对碰收汇核销单信息,因此虽然不用提供纸质核销单,对还未进行外汇核销的仍然要作单证“H”标志,以便于区别和企业及时跟踪收汇核销。

3、计算机审核

①对企业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按审核配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完成外部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对审。

②对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审核企业申报的《机审疑点人工挑过明细表》,根据疑点处理的相关规定,将人工核实的处理结果录入审核系统。

③对审核无误的计算应免、抵、退税额,并将审核后的数据确认进入历史库。

④注意是否存在非自产产品(可以通过看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报关海关进行分析,如珠海的企业在上海、广西报关等应重点审核),如果确认是非自产产品,还应审核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见后),否则应视同内销补税。

对当月有手册核销的,应检查核销情况,很重要,一定要核实清楚后方可予以核销,否则核销后才发现少录、错录的,调整非常麻烦,须用模拟手册。下面我们说一下手册核销的原理:

手册的计算主要是两个抵减额的计算,涉及两种免税证明的出具(1日常开具——每月申报进口料件时自动生成;3核销开具:是在手册核销时系统自动出具)手册核销的作用—清算:1转出转厂等免税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及抵减额,转厂耗用的料件平时计算了抵减额,只在手册核销时作一次性转出2不同退税率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及抵减额的重新分配,手册登记时只按主要出口产品登记,购进法下日常出具的免税证明只按登记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只有在手册核销时才按不同退税率出口额的比例重新分配抵减额)。

手册核销时重点检查内容:

进出口总额是否与核销申请表一致,注意料件内销、料件结转等有没有录、视同内销出口部分的进料是否作转出,实际分配率是否异常等。

但是由于目前海关对纸质核销申请表不再盖章确认,造成企业提供的核销申请表数据不实。而且海关已全面推行加工贸易电子手册,即将以前的纸质C手册转为电子化管理,取消报送纸质的资料。现在市局正在研究电子手册(与电子账册不同)的申报单证。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出口申报和审核

国税发[2007]123号小规模纳税人不分商贸和生产,一种申报方式,按月申报,程序和计算机审核的方法都与生产企业相似,审核时应注意:

1、来料加工、国内转厂货物不需要录入系统,需手工填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反映。计税依据第(四)栏的“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免税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货物+国内转厂货物。

2、是否存在逾期核销情况

3、是否取得征收签章的《纳税申报表》

鉴于目前的机制和规定,对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要求上门申报,因为据了解,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的纳税申报表与上门申报的申报表(2005年版)的不同,在网上申报和电话申报时没有免税出口这一栏,企业就以为不需要申报,从而造成漏申报,而超过规定期限不申报出口免税收入的要视同内销补税。而且通过网上或电话申报,征收部门不但无法核对免税出口额也无法在《免税申报表》上签章。

4、纳税人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即0退税率出口货物),应按内销货物进行纳税申报,不能录入申报系统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纳税人将不予退(免)税货物进行了免税核销申报的,在《审核系统》作“不予免税核销”处理,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审核人员可通过审核系统中的日常检查——小规模不予免税核销货物查询中进行查询是否有0退税率货物。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及复印件(如原件已在税务机关归档的,该资料可不提供);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冲减和补税不可同时存在)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外贸企业办理退运时注意以下:

1、尚未申报,直接开具单证;

2、正在申报,在系统删改出口明细、进货明细;

3、已经退税,计算返纳金额。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单;

3、出口发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申请期限

除下列情况外,其他证明无特别规定的申请期限

(一)办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请期限

因特殊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的,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办理,经地市以上级(含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二)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期限:

代理出口企业因资料不齐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须在货物出口后60天内办理,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办理。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受理并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的申请资料: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并加盖出口企业公章和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3)企业的《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电子申报数据一致;

(4)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读入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

2、对符合规定的,退回原件,并将申请资料移送单证审核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的,应当场开具《出口退(免)税申请受理单》)

3、对不符合规定和预审不通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并辅导其重新填报或补齐相关资料。

4、对已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电子数据至下一环节,并将申请资料移送出口退(免)税审核岗。

(二)审核

1、出口退(免)税审核岗接收出口退(免)税受理岗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按以下要求完成审核:

(1)申请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2)涉及补税的,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3)相关单证的电子信息是否相符。

2、经审核无误的,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打印相关证明资料并加具审核意见,由该岗加盖公章将相关证明资料发放给企业。

3、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回退给企业更正申报或不予申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文摘自: 财务部(caiwubu)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xiexiebang.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125

第二篇:出口退税(推荐)

核销单的申领资料:1.介绍信。2.申请书。3.外销合同。4.操作员卡。(第一次申领需要,第二次仅需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去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的前提是在中国电子口岸先网上申请,申领成功后,去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领完核销单进入出口收汇/口岸备案中进行口岸备案,备案成功后去海关报关,货物出口海关打印出报关单后进入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中输入核销单号码查找出该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然后进行交单,交单成功后5天左右去外管局核销,交单同时也可以进入出口退税/数据报送中做报送,报送成功后5天左右可以去国税办退税。)

核销单网上备案:在货物报关前,需在网上进行电子备案,即出口口岸的备案。这是一般出口在电子口岸基本的操作流程。

外汇管理局核销

去外管局核销之前需做的事情:首先要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收汇栏,将核销单号进行企业交单。(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交单)

需要向外管局提供的资料1)核销登记表(从外管局领取,需加盖我公司公章)。2)核销单.3)报关单(核销联)4)银行水单(核销联)。(银行水单领取步骤:A.银行通知我公司水单已到。B.领取水单。C.水单申报,一般情况下,在水单拿来后,3天内进行申报,即进入“国际收支系统”,制作、传输、向中行申报。

出口退税(90天内必须申报,逾期不予申报退税)

去办理出口退税之前需做的事情:首先要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栏,将报关单预录入单号进行报送。(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报送----查询报送---报送)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先到国税局领装订封面,然后将需要的下列资料按顺序装订好: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B.已盖有核销单,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C.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D.出口发票 供国税局查询的资料如下:A.内购合同。B.明细单。C.出口货物装货单。D.运输单据

第三篇:出口退税论文

淮北师范大学

中国对外贸易教程论文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13国贸

20131003015

李贵

2015/12/29

[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摘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发展的研究,具体分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原因,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解决该政策存在的漏洞,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关键词:出口退税 困境 解决措施

一、我国出口退税现状

我国自一九八五年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九九四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已确定 ,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主要的促进贸易措施。此后,出口退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通过以下两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出口退税。

我国外汇储备历年变化(1995-2011),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从上图可以看出,1990-2015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不断上升,并早已突破10000亿元大关,并仍呈现缓慢上升态势,说明出口退税方兴未艾,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数据来源:出口退税、2010年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6~2010年出口额、财政收入、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

从上表得知,2006—2010年,我国出口退税额与出口额同步增长,占财政收入比重、占增值税比重不断上升,也正说明我国出口退税对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案例:全案价税金额达3.66亿元的广西柳州市“劳联”骗税大案。1994年〜1996年,身兼柳州市锦华经济发展公司(下称锦华公司)经理和广东汕头市斯可思经济发展公司经理的郑x x与锦华公司副经理吴x x、广东潮阳市无业人员周x x、伙同柳州市劳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劳联公司)原董事长左x x、原总经理何x x、原办公室主任冯x以及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柳州分公司原副总经理王x x和柳州市外贸公司原负责人朱x x、刘x等人,以代销代理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1份,全案价税金额3.66亿元,其中税额5320多万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100多万元。劳联公司共参与作案12起,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共115份,价税2.5亿元,税款3600多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800多万元。案发后,执法机关 共追缴款、物折合人民币1270多万元。【2】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少犯罪分子专钻出口退税的空子,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仅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国内国际市场秩序,使我国国际贸易陷入泥潭。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骗税严重,阻碍了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自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骗税就屡有发生,一些国际国内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各种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税款,他们不断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代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应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和 “买单”业务,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形成了1990年以来的两次骗税高潮:即1990年在全国出现的以出口高税率产品为名,实为骗税的潮流和2000年广东潮阳普宁地区发生的以设立虚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分工,集团作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2亿的惊天大案。两次大规模的骗税使国家财政资金在短时期内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使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面临困境。为此国家两次下调出口货物退税率,恢复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增加海关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信息等等。虽然这些措施给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从税收管理方面给以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使骗税现象得到完全遏制,因此,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已是当务之急。(二)退税周期长,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增加了退税成本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必须要求单证齐全(包括纸质单证和信息),否则不予退税。一般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外汇核销单,需要1〜6个月的不等时间,因此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所预先支付的税金,最快也得一个月才能以出口退税的方式收到,如果企业收购货物所应付的税额较小,则影响还不会更大,如果应付税款额度较大,则企业资金周转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出口退税款最快也是一个月,如果加上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滞后,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时间就会更长,有的甚至要超过半年;再则,由于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严重滞后,退税周期逐渐加长,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退税成本,对出口创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三)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存在着差异性,使税收法规显得很不严肃 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利益考虑,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有些政策不明确、不规范、规定多等特点,擅自制定了一些同国家现行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使税法显得很不严肃。如有的地方把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出口企业纳人“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有的地方以减少进口抵扣税額,人为扩大“免抵”调库额的方法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不仅给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也使税法失去了刚性。

造成以上问题出现,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出口退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造成以上问题的首要原因

(1)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零税率难以实现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具有商品整体税负与税率相一致的特征,即设计税率17%,说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应纳税负担率为17%,产品出口后按17%的税率予以退税,才能实现零税率,但实际上,增值税中存在着某些税收减免、返还、虚抵等优惠政策,如校办、福利企业的先征后返,初级农产品虚拟税额,有的地区还存在着诸如变相包税、核定征收率等变通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因此,很难准确地计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进而造成税负不公。

(2)小规模纳税人得不到退税,使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很不完备

由于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较为严格,许多私营、个体业 户出口商品往往依靠旅游购物和代理出口这种形式来实现,因此规模较小,无法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使得国民待遇无法实现,显现了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尽完备。

2.出口退税管理手段落后,手续繁杂,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出口退税手续繁杂

因为出口退税是在征税部门、出口企业、海关、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等多个环节的共同酝合和协作下完成的,一批货物从购进或生产到报关出口及收汇再办完退税,其中要经历对购进或生产出口货物抵扣凭证、货物出关査验、外汇结算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企业退税额计算准确性的认定、税务部门对各类凭证信息真伪的综合认定等多个环节,且审批手续繁琐,这是出口退税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出具“三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使得出口退税单证繁多程序复杂,一个企业从产品出口到收齐各种单证,需要1〜6 个月时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利息支出。除此之外,申报时还有许多报表。填表时复杂的计算也使纳税人无所适从。(2)对出口货物的应退税税额审计监督不力

目前实行的审核办法主要是单单对应审核,这种审核是必要的,但对一些熟悉退税办法的骗税者来说不一定起作用。尤其是对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的计人是否准确,很难核实,加之单证又是非常软化的东西,这样产生的漏洞,会给骗税者以可乘之机。(3)征管手段落后

出口退税部门在审核各种报表和单证的真伪时,大部分依靠的是手工操作或人机结合方式来进行的。国家税务局虽然统一了进出口税收计算机管理程序,初步建立了与海关、外管局数据的联网,但还不完善,再加上少数地区由于观念落后及经济的不发达,根本就没有运用先进的税收管理模式,因此很难判断和发现退税凭证的真伪,极易发生出口骗税行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3.出口退税制度变化过频过快,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

自从我国恢复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始终处于一种不断的调整变化过程中。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化,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未形成良性机制。近几年来,出口退税又和税收收入联系起来,使得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税收工作人员更加无所适从,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复杂化,而且大大增加了退税成本。4.中央和地方利益存在矛盾,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退税金额多少与地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从出口退税的管理上讲,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和全力支持。忽视对出口退税的监督,这是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根源。

二是“免、抵、退”税政策与当前财政体制不合拍,既影响了税收收人,也影响了地方财政分成收入,因而造成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执行比例过低。

四、解决对策

我国在出口退税方面问题不断,出口退税办法本身的缺陷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我们应尊重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 ,从改革机制、创新机制入手,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 ,做到征税、免税、抵扣税、退税一体化 ,实现出口退税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出口退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弊端。建立健全新的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是一个逐步积累、循序渐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现有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 ,稳妥有效地推进这项改革 ,应当对各类出口企业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这一同等待遇。当然 ,一下做到这一步是不可能的 ,根据各类出口企业的不同特点 ,在实施方式上应予区别 ,分步进行。

第一步 ,首先要解决好出口退税财力不足和制约机制乏力、出口骗税严重的问题。(一)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做法 ,对进口产品按照本国的税收制度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这也是实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公平税负 ,平等竞争的保证。同时 ,通过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进口环节税 ,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缓解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的压力 ,实现以进养出 ,大体自求平衡 ,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

(二)尽快完善现有的出口退税制约机制 ,防止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在计算机网络尚未建立之前 ,应花大力气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严格增值税发票的发行和检查 ,同时 ,对出口产品的海关报关检查和出口结汇管理也应进一步规范 ,海关对一定出口额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货物检查 ,在出口结汇管理方面 ,应明确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结汇凭证 ,并统一格式和管理 ,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出口报关单、虚假结汇单证来骗税。

第二步 ,在实现全国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行交叉稽核的基础上 ,使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从量变到质变 ,最终达到彻底的出口货物零税率。具体有两种做法:(1)全额免税的购买。即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予彻底免税。对于以出口为主的流通企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该类出口企业在年初 ,根据上一的出口实绩 ,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书面申请本的出口免税指标 ,经审批后 ,出口企业当年就可以批准额度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 ,不需到税务部门逐笔审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发生购销关系时 ,出口企业只需向供货企业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即可 ,供货企业凭此函就可以向出口企业提供免税货物 ,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企业可凭此函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是一个中性税种 ,它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定价以及成本和利润的核算不产生影响 ,因此在出口企业免税购进和供货企业免税销售这一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 ,不必担心谁借机涨价或压价 ,谁骗谁的问题。同时 ,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未能出口而转为内销 ,则由出口企业照章补交税款。自出口企业免税购进货物后 ,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税务问题均与供货企业无关 ,一律由出口企业承担责任。

(2)先免后抵再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 ,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的税款进行抵扣 ,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出口货物时宜实行这种免抵退的办法。例如企业某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金为 100万元人民币 ,当期收购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为120万人民币 ,货物出口后这120万可以从应纳税金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20万元凭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税务部门可先办理退税 ,后检查 ,这就避免了拖欠企业税款的问题 ,如经检查发现有利用出口货物偷税、骗税的企业 ,从重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只要健全了一套科学、严密、简便、稳定的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 ,加上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量 ,出口退税的改革必将出现一个崭新局面。

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是由市场经济、分税制、增值税制的自身构架和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改革出口退税办法的条件已初步形成 ,出口退税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也迫切需要实现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 ,我国税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扩大 ,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都有赖于出口退税办法的日臻完善。【3】

另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1)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

中央在出口退税当中负担的比例较大,直接导致企业不能 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尽快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至关重要。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制定的前提是保持分担比例在全国基本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的处理。比如,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取消基数,出口退税金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中等发达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数,超过基数的部分有省级和中央财政共同负担,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降低基数,缓解中央财政的困难。

(2)优化调整出口退税率

提髙平均退税率是优化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我国出口道税政策的主要调整是对农产品进行免税,对一些新兴出口产业如电子商务等实行出口退税,但是出口退税率的 变动不太大。13%的退税率相对于17%的征税率来说显然是不够的,我国应当逐步提高退税率。但是提高退税率并不意味着所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都提高,而是对符合现阶段发展的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比如近几年国家对高科技机电产品、纺织品 实行高出口退税率,增强了这些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产业 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众所周知,国家对某些出口产品的鼓励或限制在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体现,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不仅不免税反而还要加收一道出口税,而对于鼓励出口的产品,鼓励出口的程度通过其退税额就可以体现出来。(3)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

首先,实行退税管理的网络化。在网络化日益盛行的今天,出口退税也应当进行网络化的申报、审核、批准以及退还,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防止操作不当阻碍退税的速度。其次,加快出口退税的时间,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新颁发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单证的审核更为严格,并且放宽了出口退税申报时间,但是,这就意味着出口退税的时间也会随 着相应的延长。因此,在审批等过程当中国家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充分利用网络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提交预审后,只要所有单证无误,即可正式申报成功;将企业的申报方式调整为信息齐全并且无误后再正式申报,虽然申报时间推迟,但实质不会影响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等等。最后,学习英国支付退税滞退金。大量退税欠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打击了它们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现金经验,对退税款延期支付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滞退金作为补偿,滞退金的支付也可以加快税务部门及时退还税款。

(4)加强退税检查与骗税惩罚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出口退税的检查。为抑制骗税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应该釆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有机结合的办法,不仅要求国家、各省、各地市税收主管部门的参加,同时要求海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调查,分级监管,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共同打击骗税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在萌芽中就爱将其抑制掉。另一方面,加强对骗税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断完善出口骗税的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出口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其行追究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骗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追究其相关的责任,堵住出口退税政策监管中的漏洞。【4】

五、出口退税的意义

所谓出口退税 ,即外贸商品出口后 ,税务部门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 ,使外贸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在于:(一)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避免了国际贸易中的双重课税。从税法的原理进行分析 ,间接税属于转嫁税 ,虽然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 ,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 ,没有义务承担其他国家的税赋。由于出口货物并没有在国内消费 ,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 ,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 ,根据领域权原则 ,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 ,增加财政收入 ,还要依据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尽管进口货物是在国外生产的 ,但它在进口国境内消费 ,其间接税自然应由进口国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由此可见 ,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无疑是避免了双重课税。这样既不歧视为内销进行的生产 ,也不歧视为外销进行的生产;既不歧视国内贸易 ,也不歧视国际贸易 ,符合了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是进行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 ,必然要求在税负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 ,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 ,这样在国际市场上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出发 ,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 ,只有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才能保证本国的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从而达到公平竞争 ,促进出口的目的。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 ,实际上是限制出口 ,最终将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 ,尤其是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实际出口退税将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三)实行出口退税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 ,出口退税表面上看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但出口收汇是为了进口用汇,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国同样要向进口者征收相应的间接税,这样一退一收,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不会减少。如果出口货物含税 ,其国际竞争力势必大大下降,出口收汇将会因此减少,进口用汇也会相应减少,由此引起的进出口贸易的萎缩不仅影响税源,而且会产生诸多的严重问题。【5】

六、结论

改革出口退税办法的条件已初步形成,出口退税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也迫切需要实现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我国税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扩大,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都有赖于出口退税办法的日臻完善。出口退税利大于弊,在国家今后税制改革调整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变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加动力。【1】参考孔凡民.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的思考[J].理财,2015 【2】摘自吕旭东建新赵氏集团有限公司刊名:会计师2015(10)【3】摘自景慧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总11期第 5期 【4】摘自刘志刚大方略第三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完善对策

【5】摘自景慧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总11期第5期

第四篇:出口退税操作

出口退税操作大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所销售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三、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发票等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当期货物出口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后,如果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不到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就无信息出口额计提销项税额。

二、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可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对应据实扣除或按照海关报关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电子信息)载明的数据扣除,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退免税申报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企业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四、会计处理依据及会计处理规定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当月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于次月十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十二日前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6)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8)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应报送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

出口退税实操

第一篇:出口退税实操 一、出口退税操作系统模块简介: (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出口退税分析监控系统(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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