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题

第一篇:行政法案例题
行政法案例题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500字。【参考答案】
行政诉讼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是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值得我们去鼓励,并且在鼓励中思考如何完善这种新方式。
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并行不悖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要合法合理”早已成为社会公理,并写入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被国家机关所遵行。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和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和解问题,但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均对此予以认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就肯定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那么,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呢?这就涉及到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解。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这是实质行政法治的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工作
年度报告(2009)》公布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协调、和解的方式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这种协调、和解一般是针对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进行,有可和解的空间和前提,非任意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次,协调、和解也不是说就要协调、和解到底,对于在协调、和解之后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并应及时做出裁判,这样也就有效保持了人民法院在其中充当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色,并且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最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最后,不得不承认,诉讼和解制度对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都有积极的作用。
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协调、和解的工作机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诉讼判决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第一线的案件审判和执法者在长期的审判、执法实践中却深感行政争议的解决完全通过判决、执行这样一条硬性的途径很难达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法院通常为执行行政判决而为难,执行的拖延也导致了公民的权益维护只能维持在一纸判决上,这种拖延也造就了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直存在,威胁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需要而且必须多样化,协调、和解的方式即极大地弥补了司法裁判的不足。
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协调、和解的工作机制作为解决争议的新方式,必定有其不成熟、不完善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改进。从合法性上讲, 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提高具体操作过程的透明度,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其偏离行政诉讼制度的轨道,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评点】经过两年案例分析题的考查,2010年的行政法主观题又回归论述题的轨道之上。诉讼和解是行政诉讼法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本题总体上难度不大,答题角度较为明确,出现跑题现象的可能性不大。解答本题要注意观点明确,无论对诉讼和解是赞成还是反对,都要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这是首要的一步。其次就要运用行政法理论阐述自己的观点,说理要充分、合理,这是最为重要的一步。说理过程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与材料相结合。对本题所给材料最后一段话的分析理解是解答本题的关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这是合法性原则的问题;“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这主要是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5)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6)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3)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2)ACD(3)AC(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D)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天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D、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违约责任。
12、农民贾某有一幅齐白石的画,由于贾某文化不高,并不知道该画的价值,一日,干部刘某下乡检查工作见到此画,刘某便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了这幅画,后来,贾某看电视才知道了齐白石画的价值,便找到刘某要求退画,刘某拒绝,为此,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该画,正确说法是(C)A、齐白石的画价格很高,双方以口头合同形式成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贾某有权要
求刘某返还该画
B、双方是自愿进行买卖,刘某并未威胁、欺骗贾某。故贾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C、因为双方的口头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贾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D、双方合同既已成立,贾某就不应反悔,只能怪自己文化低
13、某偏僻乡村,陈某取妻李某多年无子,后经医院检查发现陈某无生育能力,陈某治疗多年无效深感愧对祖先,邻居齐某俊朗健壮,陈某便向齐某要求请其代为生子,齐某开始反对,后经陈某一再恳求,并且在李某也同意后,陈、齐、李三人达成了生子协议:该协议规定,李某怀孕后,齐某可得到2000元人民币,但不得与李某继续来往,否则,齐某将赔偿陈某5000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李某怀孕但其间与齐某感情日深,以致难以分开,数月后,李某生下一子,齐李二人经常暗度陈仓,终被陈某发现,李某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公开宣布孩子是齐某之子,陈某见此同意离婚,但要齐某依协议拿出5000元赔偿费,后因齐某拒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 B、陈某依约要求齐某赔偿5000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C、陈某、齐某、李某间的生子协议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德,是典型的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D、齐某先行违约,又与李某私通,于情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陈某5000元的赔偿费
14、甲厂欲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经双方讨论,甲厂将一份载明价格、交货时间、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方面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给乙厂,乙厂厂长因出国未能签字,但保证回国后立 即签字。甲厂怕影响生产,又口头上要求对方做采购原料,组织人力等工作。乙厂依照甲 厂要求做了准备,后甲厂又与丙厂接触,因丙厂开价低于乙厂,甲厂遂与丙厂签订了订购 合同,同时,甲厂又向乙厂发出传真,要求撤销与乙厂的合同,乙厂不同意,并由厂长委 托的副厂长在合同书上签字,由于甲厂不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下列错误的说法是(ABCD)
A、因为甲、乙两厂没有正式合同,所以,甲厂的行为并无过错
B、丙厂在此案中也有过错,它不应再与甲厂订立合同 C、订立合同应以自愿为基础,乙厂不应强迫甲厂执行合同
D、乙厂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在甲厂提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是没有效力的
15、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二十五分,在没有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于星期三向B发出一个要约,B于星期四的复电对该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了交货期),是一个新要约,原要约失效。B于星期五的接受电报是对星期三的要约的回复,但原要约已失效,因此对该电报内容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而A并没有对该要约回复,故合同没有成立。16、1996年7月11日,A公司应B公司的请求,发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5000元,本月底复到有效”的要约。B公司接到要约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45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答案:(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虽然对要约内容作了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对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是8月3日,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17、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能否要求退车?
(3)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4)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5)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能够要求退车,解除合同。
(3)甲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4)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经济损失属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5)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个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并不冲突。
18、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 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后发货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19、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的越权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第三篇: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题(自编,仅供参考)
一、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公司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其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4)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公司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公司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2182 破产债权:350+10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830万元-150万元(工商银行)=2450万元
普通债权的清偿(2182-150-450-320)/(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龙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内天龙公司支付货款。3月1日,白马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天龙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马公司在天龙公司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天龙公司享有何种抗辩权?
(2)白马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白马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4)白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案例: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四、案例:(订金不等于定金)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呢?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 小结:
•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反映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惩罚方式。除了后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时使用,直至被违约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
六、案例: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例: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将均以五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要请的目的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约行为 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人发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试分析。 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15条)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14条)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30条)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甲方送货100台,为新要约,乙方收货为承诺(均为以积极行为做出),合同成立。(36条)
甲方另送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由甲方自担(142条)
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公司,与之成立仓储合同,大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损失由丙公司承担(394条)。
八、案例: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于2000年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王某得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以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李某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九、案例: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40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这是不是要约?
回答:是要约。“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问:自动售货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回答:以上三种都是要约。标的物、价格都是确定的。
十、案例: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解释: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第四篇:环保法案例题
案例1:伊势尔公司诉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案(第二章)因汽油中的添加剂是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发布了一个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但伊势尔公司认为,铅被吸入人体会引起中毒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铅是无处不在的元素,如土地、海洋、动物、植物甚至人体都含铅,人是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含铅物质中的,所以很难确认由于汽油添加剂中的铅排入大气后,使大气中铅总量增加,增加的部分对人体健康构成危胁,故向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可以根据它的经验,经推断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对风险物质进行管理。
1.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限制在汽油中添加铅的命令体现了什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如何对待环境风险? 3.如何实现预防为主原则
案例2:(第三章)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14.26倍.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 1.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是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2.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3::连某等6人诉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诉讼案(第三章)
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酒楼改建工程于2000年12月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0年12月25日获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的批准.康庄大酒楼客流量非常大,产生的噪声、油烟、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侵扰了志新小区31号楼和33号楼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经营者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向向居民保证搞好小区的环境保护。但是酒楼的营业仍然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侵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31号楼和33号楼的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并责令其停止营业,赔偿经济损失。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批复的复议决定。居民连某等6人于2002年5月以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对北京市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环境影响的审批文件。
案件结果:2002年10月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问题:
1.本案中,连某等6人是否具备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资格?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对评价单位因为本案的涉及行为作出的严厉处罚是否该导致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对评价单位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的撤销?
3.海淀区环境保护局在北京康庄大东北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后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违法? 案例四:三同时制度(第三章)
南京热管厂1992年6月21日根据上级批复成立南京无缝钢管厂分厂(以下称“钢管厂”)。钢管厂于1993年4月初到所属南京市栖霞区环保局办理上马“冷拔无缝钢管”生产线环保审批手续时,口头和书面均未如实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声称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并且厂房以及部分设备已建成安装好。区环保局根据钢管厂提供的生产工艺与具体情况于1993年4月28日给予批复,在审批书中明确要求酸洗废水、烟尘、噪声要达标排放,并要求项目投产前,需经环保部门验收。但是钢管厂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于1994年3月投入试生产,由于未达到环保“三同时”审批要求,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周围群众纷纷上访。
案例五:(第三章)
2000年9月27日,市环境监测站受市环保局城区办委托监测该公司排放的污水,采样时该公司一职员在场但拒绝签名,监测报告认定所检项目悬浮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其余项目未超标。2000年11月6日。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万和石材公司罚款3万元。11月27日,万和石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2001年3月15日,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从而以环保局胜诉结案。
问:1.万和石材是否成为限期治理的对象?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案例六:某机车车辆厂不服区环保局排污收费案(第三章)
某机车车辆厂有一台10吨抛煤机锅炉和一台13吨煤粉炉,市环保局经测试决定,开始对该厂的抛煤机锅炉按超标7.41倍,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对煤粉炉按超标9倍以上,每吨煤6元收取排污费。二年后,市环保局将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征收排污费的工作交由各区、县环保局进行,某区环保局遂开始对该厂征收排污费。区环保局要求该厂抛煤和粉煤机均按每吨煤6元缴费,并加收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该厂如实缴纳了排污费,但对此不服,向××区人民法院对区环保局提起行政诉讼。该厂诉称:被告在不经监测的情况下,随便提高原市环保局确定的征收标准,一年共多征排污费24206.60元,要求退还。
在诉讼过程中,市环保局向原告发出通知,对抛煤机锅炉仍按每吨煤5元收取排污费,区环保局对此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如数退还原告,但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是正确的,不予变更。之后,区环保局将多征的排污费9345元退还给原告,该厂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退还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的排污费共14861.60。法院裁定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区环保局对原告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基本符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但由于抛煤机锅炉收费基数有误,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抛煤机锅炉提高征收标准5%部分也有错误,因此判决撤销区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评析:
1、区环保局向原告征收的排污费是否合法?
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的排污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抛煤机和粉煤机锅炉均按每吨煤6元收取的基本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征收有误。因为区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前应重新核定市环保局两年前核定的收费依据,对机车厂的排污情况亲自进行监测。既然没有进行这项工作,就应按市环保局核定的数据征收。得区环保局在未重新核定收费依据的基础上,擅自提高了抛煤机锅炉的收费标准,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9345元,显然是错误的;第二部分,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这部分排污费的征收基本合法,但在收费额的计算上也有小的差误。依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本案原告两锅炉在市环保局核定排污情况时,一个超标7倍以上,另一个超标9倍以上,两年来又未采取治理措施,其排污依然超标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从案情介绍来看,区环保局对原告征收排污费时正值原告开始缴纳排污费的第三年。由此可见,区环保局对原告加征提高征收标准5%的排污费从总体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区环保局征收的这部分排污费在计算上有一小的差误,即由于对抛煤机锅炉擅自提高了排污费征收基数,因此对抛煤机锅炉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加征部分也有错误。
2、本案的被告应为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本案区环保局向机车厂发放的收费通知书加盖的是区环保局的公章,并且作为相对人,机车厂并不清楚市环保局与区环保局在监督管理中的权限分工,因此其对排污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然会将向其收费的区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然而本案的几名审判人员在受理此案后,却就本案的被告是否应变更为市环保局产生意见分歧。有的审判员认为,本案区环保局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代为征收排污费的,特别是诉讼开始后,市环保局出面变更了区环保局排污收费通知的内容,更证明区环保局与市环保局在征收排污费中存在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依据《行政讼诉法》第25条第4款“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因此本
行政法案例题
本文2025-01-31 15:40:2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756777.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