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共五则)

第一篇:经济法案例题
1.有一个案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洗衣机给员工做福利,经检验合格但未投入市场,员工的妻子使用时因洗衣机漏电致死。甲起诉企业能否胜诉,为什么?
这个案例的答案除了“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在本案中此商品尚未流通因此生产者与应承担责任” 这个以外还用到哪条呢,生产者不用给甲赔偿吗?
生产者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均不具备。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生产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后就属待售产品,而且作为福利的形式发给员工存在着价值交换的行为;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据,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致使其产品出现缺陷。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设备漏电属一般性产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 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字数在1000字以上)
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二、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
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
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
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3.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问题:请问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可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根据案情,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1.前提是他的伤害确实因啤酒品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
2,可以是啤酒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根据《消费者治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国家皮衣厂购得2100元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暴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问:
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6.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了已,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在起诉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甲乙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相关法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1.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请问:(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2.2004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4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2004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需要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也就是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1:首先他是明知的,只有在甲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实用“双倍赔偿”。2:以公司名义购买,极有可能用于商业经营(依证据而定),也就不属于消费者的范围,因此不能适用《消法》对其进行赔偿。
(3)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双倍赔偿”即退货返款3000元,另外赔偿一倍货款3000元。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合同法》《消法》第49条等
3.A纺织品公司主要市场在甲地,2008年12月,发现B公司生产的提花布产品正在逐步打入甲地。由于B公司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造成A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连续下降,A公司随即召开董事会商讨对策。2009年1月,在A公司的董事会上,通过了两项决议:(1)与甲地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销售商今后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2)在近3个月,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厂产品,待重新占领市场后,再恢复原价。2009年10月,甲地从事纺织品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C公司、D公司,为了巩固甲地该产品的市场利润,A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纺织品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A公司在乙地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纺织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乙地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E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虽然都属于纺织品的生产商,但由于各自侧重于当地不同的市场,因此之间不存在实质竞争,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A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乙地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A公司和E公司2008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他国市场营业额
中国市场营业额
A公司 0.5亿元 11亿元
E公司 0.3亿元 10亿元
合计 0.8亿元 21亿元
另知,A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要求:根据价格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哪些?(2)A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协议?(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A公司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包括哪些?(6)A公司并购E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答案】(1)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①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②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③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④明码实价。(2)A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B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
(3)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A公司拟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4)如果A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再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A公司与C公司、D公司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另外,该行为属于《价格法》中所规定的“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王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可依其规定处罚。
(6)①A公司并购E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A公司并购E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②A公司并购E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本题中,A公司和E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A公司和E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
选择题
1、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D)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E.乙医药连锁超市和甲药厂约定:前者只按照某最低价格从后者进货。解析:D,条文禁止最低;E 没有暗示支配地位,另外和题干不呼应。
2,在某市场,甲乙丙分别占据着40%、30%、9%,的份额,其他经营者的都不足1%,那么,关于甲乙丙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BC)
A.认定甲有
B.推定甲有
C.推定乙有
D.推定丙有
3.假设某商场在促销乙厂的“压力锅”时,谎称商场要转产歇业,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该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BCD 4.消费者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乙厂生产的“压力锅”之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下列的处理方法哪些不正确
A.该商场认为购物小票上已经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因此拒绝退货
B.该商场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此拒绝退货
C.该商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商场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答案:ABD 5.假设钱某借用了其朋友个体工商户赵某的营业执照,在中友商场租赁了柜台,并销售乙厂生产的“压力锅”,消费者李某在该柜台购买了一个“压力锅”,使用时“压力锅”爆炸,请问钱某有权向哪些主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A.钱某
B.赵某
C.中友商场
D.乙厂
答案:ABD 6.在上题中,李某因为“压力锅”爆炸,致使烧毁价值6000元的财产,李某个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因为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李某因为身体上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C.李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案:BC 7.乙厂生产“压力锅”时,为了便于宣传促销,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某市质量监督局指定的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乙厂写的书面材料出具了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消费者协会的秘书长孙某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压力锅” 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有哪些民事补救办法
A.要求乙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要求该质量监督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产品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消费者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CD 8.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
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C.限期转让营业
D.处以罚款
答案:ABCD
解析: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
公厕收费合法吗
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一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需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
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
答案:C 10.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答案:D
11.下列情形中,消费者因使用产品遭受人身损害,在请求赔偿时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的是:
A.甲公司销售乙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
B.消费者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甲公司因并入乙公司而解散
C.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产品
D.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柜台进行销售,租期未满
答案:AC 12.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是正确的: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答案:ACD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5)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6)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3)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2)ACD(3)AC(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D)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天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D、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违约责任。
12、农民贾某有一幅齐白石的画,由于贾某文化不高,并不知道该画的价值,一日,干部刘某下乡检查工作见到此画,刘某便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了这幅画,后来,贾某看电视才知道了齐白石画的价值,便找到刘某要求退画,刘某拒绝,为此,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该画,正确说法是(C)A、齐白石的画价格很高,双方以口头合同形式成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贾某有权要
求刘某返还该画
B、双方是自愿进行买卖,刘某并未威胁、欺骗贾某。故贾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C、因为双方的口头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贾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D、双方合同既已成立,贾某就不应反悔,只能怪自己文化低
13、某偏僻乡村,陈某取妻李某多年无子,后经医院检查发现陈某无生育能力,陈某治疗多年无效深感愧对祖先,邻居齐某俊朗健壮,陈某便向齐某要求请其代为生子,齐某开始反对,后经陈某一再恳求,并且在李某也同意后,陈、齐、李三人达成了生子协议:该协议规定,李某怀孕后,齐某可得到2000元人民币,但不得与李某继续来往,否则,齐某将赔偿陈某5000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李某怀孕但其间与齐某感情日深,以致难以分开,数月后,李某生下一子,齐李二人经常暗度陈仓,终被陈某发现,李某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公开宣布孩子是齐某之子,陈某见此同意离婚,但要齐某依协议拿出5000元赔偿费,后因齐某拒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 B、陈某依约要求齐某赔偿5000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C、陈某、齐某、李某间的生子协议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德,是典型的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D、齐某先行违约,又与李某私通,于情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陈某5000元的赔偿费
14、甲厂欲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经双方讨论,甲厂将一份载明价格、交货时间、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方面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给乙厂,乙厂厂长因出国未能签字,但保证回国后立 即签字。甲厂怕影响生产,又口头上要求对方做采购原料,组织人力等工作。乙厂依照甲 厂要求做了准备,后甲厂又与丙厂接触,因丙厂开价低于乙厂,甲厂遂与丙厂签订了订购 合同,同时,甲厂又向乙厂发出传真,要求撤销与乙厂的合同,乙厂不同意,并由厂长委 托的副厂长在合同书上签字,由于甲厂不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下列错误的说法是(ABCD)
A、因为甲、乙两厂没有正式合同,所以,甲厂的行为并无过错
B、丙厂在此案中也有过错,它不应再与甲厂订立合同 C、订立合同应以自愿为基础,乙厂不应强迫甲厂执行合同
D、乙厂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在甲厂提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是没有效力的
15、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二十五分,在没有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于星期三向B发出一个要约,B于星期四的复电对该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了交货期),是一个新要约,原要约失效。B于星期五的接受电报是对星期三的要约的回复,但原要约已失效,因此对该电报内容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而A并没有对该要约回复,故合同没有成立。16、1996年7月11日,A公司应B公司的请求,发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5000元,本月底复到有效”的要约。B公司接到要约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45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答案:(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虽然对要约内容作了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对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是8月3日,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17、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能否要求退车?
(3)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4)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5)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能够要求退车,解除合同。
(3)甲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4)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经济损失属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5)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个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并不冲突。
18、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 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后发货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19、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的越权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
经济法案例题(共五则)
本文2025-01-31 15:40: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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