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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小编整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以偷税案例分析

摘要:房地产行业具有开发周期长、税种多、会计核算复杂等特点,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税务稽查部门迫切需要针对房地产企业检查建立一套机制,改进稽查方法,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税漏税,降低税收成本,规范纳税行为,保障财政收入。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打击偷税

随着城市日新月异的变化,房地产投资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税收增长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马克思曾经说过“税收是国家的命脉,是政府的奶娘。”但是税收对任何纳税人而言都是一种负担,任何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小化都是一种理性行为,只要存在税收,纳税人就存在偷逃税的主观动机,这给税务稽查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市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手段及对应的稽查方法

我市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手段有很多,下面以一个案例来阐述其主要手段及税务机关采取的稽查方法。

案例:js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纳税人基本情况:js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我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xx年3月份,现有职工43人,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20xx年,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2047万元,销售成本160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10万元,入库应纳所得税额69万元。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所得税申报数与账面记载一致。

企业的偷逃税手段及税务机关采取的稽查方法:

(一)出售车库等款项不记收入

采取审阅法,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稽查人员通过审查竣工验收证明及房产证,发现该公司所开发的甲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取得了市房产管理局于20xx年9月5日颁发的该工程项目房权证,通过对上述房权证所列项目的逐一登记审核并汇集,发现该工程3号楼车库面积194.81平方米,5号楼车库面积194.81平方米,6号楼车库面积179.71平方米,8号楼车库面积179.71平方米,10号楼车库面积207.26平方米,1号楼门市面积243.27平方米,2号楼门市面积254.29平方米;通过审核从销售部门调取的楼盘销控表发现大部分车库及商铺已作售出标记,后又经进一步查对该单位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已出售车库21个,累加面积共433.57平方米,金额65万元;销售商铺7个,累加面积共173.89平方米,金额49万元;以上金额共计114万元,且合同载明款已付清。但是通过账务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上述款项计入预收账款账户,账面也未反映该部分产品销售收入,根据取得的证据资料,该企业会计承认了该部分车库及商铺已收取款项,但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的事实。经计算,查补该公司营业税9.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6万元,教育费附加0.37万元,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土地增值税9万元。

(二)未按期结转实际收入

采取核对法,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稽查人员通过检查企业预收账款等账户,一是发现至20xx年12月31日账面预收账款余额1035万元,经测算该预收账款余额占企业申报年销售收入比例高达50.55%;二是预收账款账户未进行明细登记。经分析存有利用该账户隐匿收入之嫌,税务稽查人员首先根据预收账款账户的账面记录按所对应的原始凭证详细内容一一进行登记,将所收取的款项按楼盘楼号进行明细登记并汇集排序;其次将企业所提供的房权证中所列楼盘楼号进行了明细登记并汇集排序,将二者进行比对。通过审核比对发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的预售收入为628万元,已按15%比例预提企业所得税,上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的预售收入628万元至20xx年底仍未按规定确认为实际收入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4万元。

(三)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不记收入

采取详查法,指对稽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地审核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审核从销售部门调取的楼盘销控表及交房(钥匙)记录,发现部分商品房已在楼盘销控表上作售出标记,但通过检查账务未发现账面记有与之对应的预收账款, 账面也未反映该部分销售收入,也未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 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得知该部分商品房属兑换、抵顶产品,经进一步审核企业所提供的各项合同,发现企业与部分建设单位及供应商所签“抵顶、兑换合同”中,标明“经双方协商用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或材料等款项”,经询问及详细核查,对方已按合同规定为开发企

业进行了工程施工或供应了货物,但开发企业未将该部分兑换产品作销售收入记账,也未申报纳税,该企业采取此手段少计收入738万元。经计算,结转配比的成本费用后,查补该公司营业税36.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8万元,教育费附加1.1万元,企业所得税19万元,土地增值税15万元。

(四)利用成本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采取重点抽查法,指根据事先掌握的纳税人的情况,有目的地选择一部分会计资料进行重点检查。稽查人员为确保企业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审核了企业所提供的帐薄凭证等资料,其中重点审查了企业“预提费用”、“产品开发成本”及“销售成本账户”等账户,发现企业“预提费用”账户列20xx年预提某小区暖气增容管道费75万元,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经进一步审核相关的账薄及原始凭证发现该部分开发成本20xx年已结转的销售成本为24万元。该企业通过“预提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

二、健全检查机制,改进稽查方法

上述案例中详尽的反映出房地产企业常用的偷逃税手段和税务机关采取的稽查方法。但是,可以看出,这些稽查方法运用的成效如何,明显受到稽查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的限制。目前,如何通过税务稽查,减少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是摆在税务机关眼前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税务稽查部门可以通过建立一套规范的检查机制,改进稽查方法,加大稽查力度。

一是查前健全税收指标预警机制,保障稽查选案准确。税务管理局与稽查局建立健全管查联动机制,管理局要健全税收分析机制,按照采集的重点税源户信息分析比对,对辖区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源调研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重点税源情况,依据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的历史数据,建立税收指标预警机制,及时向稽查局输送案源。稽查局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成本利润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指标,分析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作出综合评定,及时发现房地产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实现税收的及时、准确预警,保障稽查选案准确。

二是查中健全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检查机制。根据房地产业的经营特点,利用交叉稽查等方式,广泛采用实地核查和外围调查相结合等有效税侦手段,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形成一套全系统范围的联查配合机制。在日常检查中,以企业的财务账簿为依据,沿交易链条逆向检查,辨别交易的真实性和价格的公允性,尤其是对于关联交易更应该高度警惕。不应单纯依照检查计划或者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只对单户企业的问题进行检查,而应将涉嫌的关联企业也列入检查范围。对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确认条件、成本项目的构成重点检查,结合同一行业的平均情况,考虑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杜绝虚减收入、虚增成本的现象。

三是查后健全房地产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机制。根据心理学家华生所创立的老行为主义激励论,通常,处罚的形式和力度与逃税的诱发力呈负相关关系。处罚的形式越单一,力度越小,对偷逃税者来说诱发力越大。20xx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10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补税款1746万元,但是罚款只有120万元,罚款占补税数比率只有6.9%,这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约束力。笔者认为针对房地产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欠税不缴的房地产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大案、要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偷税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总之,随着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手段的不断翻新,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正确分析经济形势,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才能提高房地产企业稽查效率和水平,取得税收工作突破性进展。)

第二篇:房地产企业稽查要点

房地产企业稽查要点

一、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确认是否正确,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申报纳税。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申报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银行按揭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以地换房或其他合作建房行为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拍卖、被拍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申报纳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方是否申报纳税。

7、采用“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是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收入申报纳税。

8、将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9、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是否并入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10、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

11、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申报纳税。

12、是否与包销商签订包销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有无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营业额中抵减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代建房”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代建房”的三个条件。

14、关联企业间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价格是否合理。

15、有无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而在营业额中扣除的问题。

16、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7、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的,是否按“租赁业”申报纳税。

18、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9、涉及营业税的其他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检查要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是否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是否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是否在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发生下列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利润: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下脚料、残料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5、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是否计收入。

6、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7、有无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而在收入中扣除的问题。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不入账现象。

8、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问题。

(二)税前扣除项目检查要点: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人为加大投资概算,是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是否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3、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4、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5、是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成本对象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损毁是否作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

6、是否将未结转销售收入的预收款所涉及到的营业税等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扩大扣除比例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8、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

10、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是否作纳税调整。

1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是否按月人均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计提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是否实际发放,未实际发放部分是否已调增应税所得。

12、纳税人计提的以前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费用及补缴以前的税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3、捐赠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是否也计提了折旧。

15、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计入有关房地产的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6、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直接在税前扣除。

17、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清理后的净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未报批的,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18、税前扣除项目的各项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有虚列成本现象。

19、成本、费用能否准确核算,与税务机关已确定的征收方式是否相符合。

20、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法取得的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后是否按规定期限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2、申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是否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

3、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其他问题

四、房产税

1、有否将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与免税的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3、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有否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电梯等)从房产原值剥离出来,少缴房产税。

4、闲置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5、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缴纳了房产税。

6、企业将房产、车库、仓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是否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7、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计缴房产税。

8、涉及房产税的其他问题。

五、土地使用税

1、在开发建设期间,为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项目完工后,对未出售部分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问题。

六、印花税

1、各类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账簿等是否按规定贴花。

2、购销合同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足额缴纳。

3、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按规定贴花。

4、各类未履行的合同,是否按规定贴花。

5、涉及印花税的其他问题。

七、个人所得税

1、对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账户中提取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6、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单位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按规定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

10、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内既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有无奖励职工汽车、住房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12、有无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3、将代扣代缴税款长期挂账而不申报缴纳。

14、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问题。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学习心得

友情提醒:本学习心得仅是云中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复习建议,任何人凭此复习造成考试成绩不理想,云中飞概不负责。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学习心得

云中飞

整理

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及应纳税额的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其主要检查方法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涉税问题,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检查方法和技巧。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云中飞心得:注意不是负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云中飞心得:关键是扣缴时间的把握)

四、适用税率

(一)法定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云中飞心得:注意,由于出书的时候,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还没有出台,因此,不必复习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二)过渡性优惠税率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云中飞心得,例如特区内的外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五、纳税地点

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六、纳税时限

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二节

企业收入总额的检查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对企业各项收入总额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一、政策依据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云中飞心得: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的灵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云中飞心得:视同销售是个重点,100%要考的,视同销售的考点是:(1)资产的内部处置不用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是计提招待费、广告费的基数。(3)视同销售的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 A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

例如,某内资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该产品生产成本70万,对外含税价117万,则 借:在建工程87 贷:库存商品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2007年,计税基础是117(100+17)B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

例如,某汽车将生产成本70万,对外含税价117万的汽车用于非广告赞助。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贷:库存商品70 这时,会计与税法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云中飞心得:多选题就是这样来的,红字是重点)

4采取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云中飞心得:与P225联系起来看,公允价值要高度重视)

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云中飞心得:看清楚了,注意不是按合同的日期,单选或判断)

6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云中飞心得:多选题就是这样来的,红字是重点)

9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云中飞心得:看清楚了,这里是按合同)

11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云中飞心得:另有规定是指境外投资收益按权责发生制)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云中飞心得:利息收入是收付实现制,重点)15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云中飞心得:利息收入是收付实现制,重点,100%考)

16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云中飞心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收付实现制)

17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云中飞心得:看清楚了,这里不是按合同,也是收付实现制)

18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云中飞心得:多选题就是这样来的,红字是重点,记不住也要记,想想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吧)

二、会计核算

4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作相反会计处理。(云中飞心得:用小沈阳的话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是必须会,不是可以会,嚎;眼睛一闭一睁,一天过去了,嚎;眼睛一闭一睁,又一天过去了,嚎;扬州的培训结束了,嚎)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收入计量不准。2隐匿实现的收入。3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4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5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不正确。

四、主要检查方法

(云中飞心得:书上讲了很多检查方法,怎么复习呢?这时,我们不妨换一个角度,我们从出题老师的角度去复习。云中飞知道,大家都是身经百战的,大家都知道企业都做两套帐,现在查帐的关键是你能不能找到企业的第二套帐在哪里?现在的查帐已经变为“捉迷藏”游戏。如果你找到了第二套帐,那么,查帐就基本结束了,因为第二套帐很简单,都是流水帐。但是,出题老师可能出二套帐的试卷吗?不能!因为考试的篇幅有限,另外,考虑到出题老师可能没有实战经验,云中飞个人认为,出题老师可能会想出下面的这些比较低层次的偷税手法考大家: 1收入挂往来

收入记在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等往来账户。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 应收帐款 应付帐款

2.收费红字直接冲抵成本、费用,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注意红字冲销记只影响流转税,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类似的情况是,把租金记在投资收益,把租金记在投资收益还要注意房产税的问题。

3.收入不入帐

某企业2008年10销售商品一批含税价117000元,成本价70000元。企业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元

贷:库存商品 117000元 如何进行账务调整?(1)借:库存商品 4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以前损益调整 30000(2)借:以前损益调整 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0(3)借:以前损益调整 22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00

视同销售行为

前面说了,视同销售是必考的。出题老师喜欢出啊,而且,视同销售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变化。

视同销售的检查主要是下面这些:(1)“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账户,对应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账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集资、广告、赞助、样品、职工奖励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2)检查“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等账户金额的减少,对应“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核实企业有无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债或对外捐赠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3)特别注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将开发产品用于结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了

(4)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业务,判断其是否属于应税重组,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云中飞心得:应税重组好象很复杂,实际很简单的,不要怕。稍后再告诉你)(未完待续)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方法》

《特殊业务稽查方法》辅导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杨 芳

2009年3月14日

注册税务师,邯郸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三科副科长。联系电话:0310-3018303

***

一、调整账务简明知识 ?

二、收入检查重点问题

三、扣除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四、考试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要调整账务?

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防止税款明补暗退。

同时《税务稽查管理》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中“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

考试中要注意审题,看属于哪一年的业务,考虑用当年适用的税收政策;答题要求是否要求调整账务。

什么情况下要调整账务?如何调整?

存在属于会计差错的情况。要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调整账务。

检查以前,使用的重要会计科目“以前损益调整”。原则:错什么、调什么,差什么、补什么。

查获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流转税、印花税处理也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一并调整。

最后将“以前损益调整”全部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什么情况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包括:

1、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差错;

2、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情形,3、本次检查应补缴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流转税。

二、收入检查重点问题回顾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会计核算对企业总收入的划分:

1、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2、资本利得,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和政府补助、接受捐赠收入等。对应会计科目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3、投资持有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对应的会计科目是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中,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确认为收入。二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汇兑收益,分别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和财务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例外规定:

1、对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

2、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对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举例: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产一处,租期三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300万元。收取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0万

第一年作:借:递延收益100万

贷:递延收益30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00万。

其余两年结转收入分录同上。税收处理:于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计税收入3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各纳税调减100万元。

2、分期收款销售举例:

2008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次年开始每年底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1)2008年7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2)2009年底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68(2340/5)

贷:长期应收款

468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

贷:财务费用

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为:

(1)2008年税收不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收入1600万元。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成本1560万元,2009年税收确认实现收入400万元(468/1.17),应当调整增加当期的收入40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当期的成本312万元(1560/5),确认的融资收益应当调整减少当期的利息收入。

检查收入总的原则:检查收入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主要涉税问题是:收入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以及确认计量错误。收入确认有关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对于销售折扣,仍执行国税函发【1997】 472号文件规定。要求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关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规定与收入会计准则规定相比较: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关于销售货物多了“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原因:企业的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主要问题举例

一、隐匿收入。部分或全部收入计入账外账、计入往来、计入资本公积、计入盈余公积、计入利润分配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

如果属于营业收入,注意流转税(全国考试,没有地方教育附加!)。如房屋租赁收入,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如果给定了合同,注意印花税。等。

调整账务:

借: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

贷:以前损益调整 例如:

2008年8月31日:188号凭证 会计摘要:收房屋出租租金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付款-蓝天公司

120,000 原始附件:

银行进账单(现金交款书一张),银行存款120,000元。开具自制收据一张,标明:“房屋租金120,000元”。2008年8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核查备注:

出租房屋系某市南方广告公司08年6月购入的写字楼,并自2008年8起出租给蓝天房屋中介公司使用,租期2年,年租金60,000元,公司在租赁开始时预收两年租金120,000元。核查有关账户,发现该房产已按规定提取折旧。自公司取得该房屋产权后,未缴纳任何税金 检查分析:根据会计准则,属经营租赁,出租人应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费用分摊至租赁期内的每一期,确认每一期的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预收收入按照财务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为准,因此营业税应当分期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2008年应确认的营业税营业额为60000/12×5=25000元。应补营业税=25000×5%=1250元 应补城建税=1250×7%=87.5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1250×3%=37.5元 应补房产税=25000×12%=3000元

应补租赁合同印花税=12万×10元/万=120元。以上合计449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95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蓝天公司25,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25,000 借:以前损益调整449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50

-应交城建税87.5

-应交印花税120

-应交房产税3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37.5

二、取得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或以冲减了成本的收入记账。主要表现: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注意:收入、费用都少计,不用调账了!但应注意如果涉及流转税的收入少计,应补营业税及附加。

三、视同销售检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记缴税金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按照是否有商业性质,分两种情况:

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成本转账,售价计税,不需要确认相应的会计收入、成本和损益。(如对外捐赠、非广告性的赞助、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

2、具有商业性质的,如债务重组、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薪酬等,需要确认相应的损益:

(1)、视同销售的标的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视同销售的标的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在此要注意营业税问题)。

(3)、视同销售的标的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呢?已经包含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了。

(三)比较:执行新税法和新准则下的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基本一致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1、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不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1)自产自用。

某水泥企业将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万元的水泥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55,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如果是2008年以前业务,需纳税调整。

如果是2008年及以后的业务,只能是增值税规定下的视同销售了,企业所得税法上不再视同销售了。不需纳税调整。

思考:各自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多少?(2)对外捐赠赞助、广告样品: ①用于捐赠赞助

对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财务制度及新准则均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一般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应缴流转税借计营业外支出,而新法规定上述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方面,上述会计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可能不得全额在税前扣除,从而形成永久性差异。

用于捐赠或赞助举例:

企业自产货物成本为17万,对外售价20万,用于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20.4

贷:库存商品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2)所得税:

①(20-17)×25%→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②营业外支出:17+3.4=20.4→捐赠

直接捐赠和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万元。

间接捐赠:限额(以会计利润×12%)②对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广告、样品 财务制度及新准则均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处理一般根据具体用途,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应缴流转税借计“营业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科目,而新税法规定上述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一方面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方面,上述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时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企业以外购资产作为广告、样品时,也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要求视同销售的样品,应该是在宣传促销中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商品,企业内部样品室陈列的样品不存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会计核算仍为库存商品账户余额,不做视同销售。

2、具有商业性质的视同销售

如:用于职工福利、交际应酬、股利分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职工福利)

应付股利(股利分配)

管理费用(交际应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的是:

如果会计处理错误,应调整账务,按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如果换出的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还应该注意营业税及附加。

四、视同销售-商品抵债业务检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6号令)

分解理论!后面单独举例。

正确的处理:甲企业2008年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180.8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3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14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甲企业该笔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视同销售收益=140(视同销售收入)-130(视同销售成本)=1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80.8(应收款项)-140(公允价值)-140×17%(额外负担税费))=17(万元)

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25%=6.75(万元)

例如:2008年3月5日,记帐凭证18号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A公司

6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8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50,000(经查,该笔业务属于债务重组,同类商品售价5000,000元)

分析:该企业用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未按照税法规定将此业务分解成公允价值销售货物和抵偿债务两项业务。

销售货物所得=5000000-4000000

=1000,000元;

债务重组所得=6000000-5000000-850000

=15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0,000元。调整帐务:借:资本公积115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150000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日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4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50 000

预计负债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4 400 这种情况下,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预计负债税法上不承认。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非货币行资产交换准则》,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高于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

1、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不具有商业实质。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即便会计处理正确,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换出的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还应该注意营业税及附加。例如:12月31日257号凭证

摘要:用闲置房产换取设备分录: 借:固定资产216,000

累计折旧

24,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后附凭证: 转让合同一份,载明用闲置房产换取关联企业顺发机械厂生产设备两台,合同没有列明价格。经职业判断,该交易没有商业实质。该房产系2006年建造。

12月转让闲置房产,房产公允价格为28万元。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重置成本为30万元,九成新。

问题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转让房产应当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计算分析:

印花税:购进和销售都应纳税 280000×(5+3)/10000=224元 营业税=280000×5%=14000元 城建税=14000×7%=980元 教育费附加=14000×3%=420元

地方教育附加=14000×1%=140元 注意:全国考试没有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税费合计:15764元

扣除项目合计300000×90%+15764=285764元

扣除项目金额大于销售额,没有增值额,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0-216000=64000元。

换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为280000+15764=295764元。固定资产会计基础为216000+15764=231764 固定资产会计基础小于计税基础64000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务调整:

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金计入购进资产价值。借:固定资产15764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4000

-应交城建税980

-应交教育费附加420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140

-应交印花税224

例如:某稽查局对某机床制造有限公司2008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物资

250,000 贷:库存商品-抛光机

250,000 记账凭证所附出库单一份和货物交换协议书一份。出库单反映3月8日发出××机床一台,收货方是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协议书签订的内容是该公司以成本为250,000元的××机床一台交换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作价351,000元的铝合金门窗一批。再采用审阅法检查该公司的销售发票,获知当月××机床的平均销售价格为300,000元(不含税)。分析:

该公司以××机床交换铝合金门窗,为具备商业实质、公允价值能够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补增值税51000元(300000×17%);应补企业所得税12500元〔(300000-250000)×25%〕。

应补的增值税应计入工程物资中。

六、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

营业税规定: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意:这里是所得超过500万元,不是收入。借: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免)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例如:2008年12月22日,记帐凭证23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300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7000,000 经查该企业转让的专利技术收入中包含技术培训收入300,000元。

分析:企业技术转让所得=(10000,000-300,000-3000,000)=6700,000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850000元(其中5000,000元免税,850,000元((6700,000-5000,000)×50%))属减半。

如果是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会计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无形资产的出租

1、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将发生的与该转让有关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3、发生的相关税费(营业税免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另外注意: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

七、建造合同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1)完工进度的确定

①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③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对于建造合同问题的归纳,应记住以下五笔会计分录。(1)已发生的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结算金额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3)实际收到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通常在借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5)将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若某年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了合同总收入的金额,则当年确认收入的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如果年末合同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预计损失确认为当前费用=预计总损失×(1-完工程度)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完工时: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八、其他收入

注意预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认和计量 举例:

注意要将增值税剔除。

2008年2月份取得包装物的押金收入11.7万元,3个月后逾期,则逾期的押金收入增加应税收入应该是11.7/(1+17%)=10万元,当然,也是用1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对盘盈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通过“以前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在计税时,应对盘盈资产价值作纳税调增,其未来成本或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

九、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注意是否符合!重要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

税法规定计入收到当期收入总额中!对递延收益,先调增后调减。

企业自政府取得的各类补助,以应税为原则、免税为例外!

先征后返的流转税,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除非税法明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都应作为应税收入。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还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改进房地产企业稽查方法 浅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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