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https://file.wnwk.com/uploads/files/202501/31/4c4918ca-cfa5-4890-8d39-17cfdff7c42f.jpg)
第一篇: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局从企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稽查工作、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等方面,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建议,并督促进行整改,现将我局开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二)污染源监察工作情况
(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中记载了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相关信息,能够准确的体现出企业的现场相关信息,保证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单》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中符合人员数量要求,并在取证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调查取证工作均按照发现违法情况——立案审批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监察笔录(收集证据:违法事实、图像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提请行政处罚——下达事先告知书——下达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的顺序进行,确保了调查取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行政处罚工作案卷的完整性。
今年以来,我局共受理信访投诉 44 件。根据污染种类分:水污染 14 件,大气污染 22 件,噪声污染 4 件,固体废弃物污染 1 件,其他 3 件。根据受理渠道分,群众来访 13 件,上级转交(办)15 件,县长信箱 4 件,12369 热线 12 件。污染投诉报结率为 100%。
第二篇:环境监察大队稽查
延吉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
自查工作总结
按照延边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着力推进我市环境监察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延吉市环境保护局认真开展了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环境监察“十不准”情况、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从政意识、促进监察大队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二、检查形式
我局执法检查小组采取全市污染源排查和定期检查等形式对监察大队的执法对象进行回访,听取企业对环境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监察执法人员对“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十不准”的落实情况;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经验教训。有效地纠正了执法中存在的程序不到位、文书不规范、证据不完备等问题。此次自查自
纠中检查小组一是走访被检查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结合区经工委机关作风整顿,了解和掌握监察人员工作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三十走访群众,了解群众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诉求和反映;了解查处环境监察执法中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四是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情况
近年来,我局排污收费工作和环境执法工作日趋规范,排污收费管理制度逐渐完备。在环境执法方面,监察大队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着力从三个方面加强执法: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的监管。二是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实施社会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管控作用。三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集中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次检查共40多家企业现场环境检查记录,主要针对重点企业16家,监察记录真实,准确反映现场检查情况,未发现问题;在打黑专项行动当中处罚案卷16分,文书齐全;抽查排污费征收档案10份,排污收费从申报、核定、复核、送达核定通知书、缴纳通知书按法定程序进行,未发现问题;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三产、企业、个体经营者共50多户,调查结果为检察人员能遵守环境监察“六项禁令”和“十不准”规定,没有吃拿卡要和酒后执行公务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小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措施已将此项工作长期开展下去。
1、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在延吉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政务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和定量向社会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行为,以开展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自查整改工作为动力,全面提升排污费征收管理水平。
3、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排污收费档案,将征收排污费的所有文书,做到一企一档,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4、继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绿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5、加强案卷评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我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案卷制作质量,确保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合法、高效。
6、创新执法方式,有效制止环境执法行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环保工作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行政执
法部门的协作。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州局《关于开展全州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认真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自查自纠活动。为确保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取得实效,大队召开全体同志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全体执法人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全州环保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延吉市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自查,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认识到环境监察工作与国家对环境监察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一是对现场监察记录的细节抠得还不够,特别有些项目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漏项、错项。二是行政处罚笔录的证据链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个别文书质量不是很高,不能全面反映被检查者情况。下一步,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将以这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监察职责,行程约苏机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认真学历环境极差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建立环境监察自查自纠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评查制度,将自查考核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半年一次对大队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认真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和执行以及卷宗档案的规范管理中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能力和质量。对违法乱纪按照党纪进行处理。
延吉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监察业务,掌握监察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三)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行为规范。
(五)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和秘密。
二、公开办事规则
(一)增加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依据和结论。
(四)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五)现场监察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
(六)执行任务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三、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有计划的安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
频次。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2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暗访工作。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察每天不少于1次。
(四)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五)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
(六)现场环境监察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说明检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履行相关程序。
四、现场巡查监察工作制度
(一)保证现场巡查监察次数,提高巡查监察质量。
(二)开展节假日期间和夜间的值班巡查监察。
(三)现场巡查监察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四)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五)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填写《现场监察记录》,经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监察机构负责人阅批。
(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的征收原则。
(二)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三)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排污量核定依据。
(四)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五)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六)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六、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一)登记报告: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纠纷投诉及时登记,对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纠纷应及时按规定上报。
(二)快查快办:查处人员应尽快着手进行案件的查处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内立案,3个月内结案。
(三)现场调查:所有受理案件都应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查处结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须进行查处,有调查情况,有处理意见,任何人无权扣压不办。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制度
(一)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学习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监察中队必须积极参与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三)监察中队按规定时间向监察大队报告季度及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的工作每季至少督查一次,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责令改正。
(五)监察大队对各监察中队内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监察人员,可建议市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岗位。
八、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工作制度
(一)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二)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办单位。
(三)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管领导签发直接复函。
(四)来文、来函一般在15日内复函,对口头、电话报告,做好记录,一般不作正式复函。
(五)对已函复的来文、来函,监察人员应按函复意见执行。
(六)已来文、来函及函复件,全部资料应整理存档。
九、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四)档案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五)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需办借阅手续。
(六)非监察机构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需要摘抄、复制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八)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环境监察报告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报告制度》(试行),做好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的报告和管理工作,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出。
(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排污申报核定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2月20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报应当在第二年3月1日前、快报应当在第二年1月3日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三)对环境污染事故,按事故的级别分越级上报和逐级上报。
(四)每月月底前向市支队上报《淮河太湖流域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月报表》;
每月24日前向市支队上报《新密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五)对上级部门批转交办的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及时上报。
(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遵循保密原则,未经许可,报告内容不得公开发表。
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业务知识。
(六)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互相交流,互相学习。
十二、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一)执法文书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领取执法文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填写执法文书,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容规范、准确。
(四)送达执法文书须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五)送达执法文书,应有被送达单位的签字手续。
(六)执法文书使用完毕,按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十三、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大队各科室所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物品指定专人管理。
(二)所有计算机配臵的软件均应由专人管理,并标明软件内容及使用范围,方便使用和管理。
(三)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由大队统一管理。
(四)计算机使用人员禁止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泄露内部的各类数据资料,因责任人管理疏忽或过失造成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附件2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一)下达申报通知
1、申报范围: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公共社会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产生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波等公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论其隶属关系,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新、扩、改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下达申报通知:根据排污申报范围,申报单位确定后,由环境监察部门向申报单位送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现场制作送达文书。
(二)排污单位申报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通知书》规定的申报时间,地点和内容,排污单位应如实如期进行申报。排污情况有重大改变,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申请变更申报;属突发性重大变化,应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三)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四)行政处罚
对拒报,谎报或多次催促逾期不报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或监察中队依法收集,整理证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局行政处罚程序给予处罚。
二、排污费计核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排污量核定: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与作业条件下申报的 《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按年进行审核,按月(或季)进行核定。市环境监察大队综合业务二科应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单位的核定工作。排污量核定后由辖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送达各排污单位,并制作送达回证,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量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排污申报核定由3人以上小组核定,核定结果确认后,应将核定结果提交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应签发《排污核定通知书》,并由辖区中队送达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核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情况和排污量核定情况,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原则和排污费计算方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费。
(三)文书送达: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报大队领导审阅后移交区域监察中队送达排污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核定后,要及时归类汇总,上报,入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为促使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征费文书送达
驻密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市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市属以下企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由各区域监察中队送达,并负责征收。
(二)依法征收
1、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汇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征收排污费专用账户。
2、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应制作《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继续催缴。
(三)行政处罚
对拒缴、逾期不缴,限期催缴无效和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填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按照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给予处罚。
(四)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由局法制科制作《逾期不缴纳排污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局审批后,局法制科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五)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就分级解缴国库或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六)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应按规定整理逐一建册归档。并按季度将排污费收缴情况书面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四、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率、达标率、处理率和完好率,使其发挥最佳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登记建档
凡在我市境内的一切排污单位,为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专门建设的各种处理(处臵)、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城市污染物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新、扩、改建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应依据验收报告,及时填写《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登记表》报市环境监察大队登记建档。
(二)监督检查
1、检查的频次:对审验合格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污染源的防治设施全天24小时监督检查,一般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一天只少一次),辖区内的所有防治设施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生产设施是否同步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2)是否有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所需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以及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制度。(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配套的计量装臵和监控装臵。(4)是否建立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是否如实填写防治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5)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污染物实际需处理量是否相适应,所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指标。
3、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1)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臵、关闭暂停运行的。(2)污染防治设施需改建、扩建的。(3)污染物排放口需改变原设臵或增减的,必须提前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需暂停运行时间不超过七日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三日内予以批复。对其他情况的申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予以批复。
4、现场检查处理: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应填写《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表》详细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依据有关规定现场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由受检查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三)违法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并处罚款:
1、对限期完善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2、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3、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4、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臵的。
5、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水、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擅自拆除、闲臵、关闭或不正常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6、治理设施所排废弃物未妥善处臵造成二次污染的。
7、治理设施不按规定进行专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对于行政处罚、监察大队应当收集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和蔓延,严厉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获得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赶赴现场,通知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采取处理措施。
1、对易发生污染的,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群众,使他们能及时撤出危险地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
3、对尚未发生污染但有污染可能的,立即采取其他应变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现场调查和报告
1、现场勘察,了解情况:实地勘察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现场状况。详细记录污染破坏的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序等。
2、调查取证:组织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方法,测定事故地点及扩散地带有害物质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各种污染物在环境各要素、区域、地带和部门存在的浓度等;利用声像录制了解污染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被害人的介绍,拍摄污染现状等进行调查取证;对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污染事故和破坏事故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损失作出技术签定。
3、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程度及处理情况。
(三)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依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实际情况及对周围环境污染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调查取证材料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作出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污染事故决定书》作出后,送达排污肇事单位或个人。根据污染事故造成危害程度,损失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市场价格,核算危害承受物的经济损失金额,对无可靠依据计算损失标准的或不能准确计算损失金额的,可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提出若干计算方案,反复比较多方倾听意见,推出比较接近实际,双方基本能够接受的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依据调查分析结果赔偿金额确定后应及时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将赔偿款兑付受害单位和个人。
(四)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后,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处理意见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的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追究造成环境污染与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一)登记受理
接到环境污染纠纷报告后,首先要对纠纷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若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然后进行调解。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属本市环境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2、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书面材料或经陈述整理后,陈述人签字的申请材料。
3、当事人必须与环境污染纠纷损害有直接联系。
4、当事人提供的污染纠纷事实明确,依据充分,并有具体正当的事项请求。
5、双方当事人同意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解。
6、重大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专题向局长汇报。
(二)立案、调查准备
纠纷案件受理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勘察,认为存在污染纠纷事实,由经办人填写《污染纠纷立案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立案调查。
1、监察大队收到受害方申请材料五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达被控致害方,被控致害方在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污染依据,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内容的,通知被害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在立案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重大污染纠纷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告分管局长,待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再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调查核实
污染纠纷立案后,应组成二人以上调查小组,会同监测人员一起进行调查工作。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调查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勘察,核查纠纷真实情况。
2、调查取证、签定,现场调查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绘制污染示意图,询问证人,搜取各种证据材料。
3、对难以定性定量确立的污染纠纷,可申请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签定。
4、如果污染纠纷仍在继续扩大或损害受害人利益时,调查人员可履行权利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制止事态扩大和迅速排除危害。
5、调查后,根据调查材料分析致害原因、经过和结果,划清责任界线,明确责任主体,由调查小组写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报告,提出调解处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或影响较大的案件报局长审批。
(四)调解处理
调解坚持公正、协调原则,使矛盾得到化解。
1、组成三人调解小组,首先采取单方接触交涉的方法,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和确定适当的赔偿数,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穿插、完善、修改,使处理意见更符合双方的共同要求和利益。
2、赔偿数额的计算,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思想,不能过分苛求企业,也不能无原则地宽恕当事人的过分要求。一般在计算上采取直接监测方法和相应评估法,求得直接赔偿。
3、召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可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会议。相互交换意见,讨论通过调解处理意见,促成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协议,双方签定协议书。
4、经三次以上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在调解期满后视为调解无效,由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终结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签后通知双方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纠纷即可终止。
5、污染事实清楚,而一方仍坚持自己意见而不愿赔偿时,调解人员可下达《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如当事人一方对调解意见书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调解结束,应制作调解终结报告,将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7、在规定期限内,监察人员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赔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领导。
七、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处理工作程序
(一)接待登记
对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群众所提出的问题,批评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对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作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对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
(二)分办信访登记后由信访管理人员填写《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分办表》,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分办。
1、属监察大队职能范围内的,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
2、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报局、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属其它职能部门主管的,报主管局长审批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不再受理,应将原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
(三)调查核实
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对信访案件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
(四)处理
对调查核实的信访案件,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案件结案后,对来访者应给予答复,同时将全部信访材料按规定立卷存档。
八、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建设项目经局审查批准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后,局建管科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交接通知书》、《建设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建设项目有关环保资料,移交给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环境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每半月检查一次;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1)检查环保设施是否纳入施工计划;(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3)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严格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4)检查环保资金使用情况。(5)检查工程质量;(6)检查施工中为避免噪声、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要现场填写《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情况表》。
4、检查信息处理:检查中若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或随意改变环保设施设计方案,挪用环保资金等其他违法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依法查处。
(三)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准备材料报局建管科。由局建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表》报监察大队登记建档,分辖区由各中队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监督管理。
九、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为促进污染源治理,保证限期治理项目的如期完成,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项目移交接管
省、市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后,局污管科将《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督管理移交通知书》、《限期治理项目情况介绍表》以及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环境监察大队及其监察中队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场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1)限期治理单位制定治理计划;(2)排污单位限期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3)限期治理施工进度;(4)限期治理项目工程质量。
2、检查频次: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三次,一般限期治理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3、检查信息反馈: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后填写《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局污管科。
4、检查信息处理:若被限期治理单位,行动迟缓逾期没完成治理任务时环境监察部门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执法程序依法查处。
(三)限期治理项目竣工后,环境监察部门应督促被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局污管科,由局污管科会同环境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被限期治理单位依据验收报告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登记表》和《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报环境监察大队并办理登记入档和排污费减免手续,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十、排污费缓缴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由于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目前缴费确有困难或排污量有重大变化的,要求缓缴排污费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缓缴排污费的,由申请单位填报《排污费缓缴呈报表》,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排污单位目前经济状况确实不佳,缴费确有困难,需缓缴排污费的,由负责核查的监察人员在《排污费缓缴呈报表》上签属核查意见,报环保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缓缴排污费申请的单位,环保局从接到缓缴排污费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四、公告
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缓缴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缓缴排污费的单位提交的缓缴申请报告、《排污费缓缴呈报表》及其一切与缓缴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一、排污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排污单位自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法事件之日起30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内容:排污单位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报环境监察部门。
(二)申请核实
对申请单位提出减免排污费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工作的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察人员提出核查意见,与书面申请一并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和物价局审批。
(三)申请批复
对提交减免排污费申请的排污单位,市环保、财政、物价部门从接到减免缴费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和批复。
(四)公告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情况,内容包括(减免单位名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
(五)材料归档
对减免单位提交的减免申请排污费减免核查意见,及其一切与减免排污费相关的材料,由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
十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为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生产与工艺等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驻密企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各环境监察中队负责各自辖区污染源的监管工作,并列出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二)监督管理
对重点污染源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污染源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三)检查内容
1、查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2、查生产与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采样、录象等);
6、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名。
(四)视情处理
对违章行为,环境现场检查人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则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总结归档
环境监察人员应及时总结现场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并将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附件3 新密市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一、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保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九)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安排和处理好一切行政事务,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协调各科室之间关系和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工作;
(三)做好上情下达,保证联络畅通,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公务和文件处理,加强印鉴管理;
(五)认真组织开展大队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义务劳动;
(六)负责做好车辆、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日常事务。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业务综合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负责对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事项、内容、数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有异议的申报数据进行复核。
(三)负责对拒报和谎报国家规定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对中队排污申报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五)负责全市排污申报工作情况的综合上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业务综合二科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费的核定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每季(月)《排污量通知书》和《缴纳排污费通知书》的制作工作。
(三)负责全市排污费计核数据的汇总上报和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公示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监察中队排污费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业务综合三科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和各种执法文书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统计、审核、上报、移交工作。
(四)负责各种监察报表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与维护工作。
(六)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稽查一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大队排污费征收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全市排污单位的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四)负责排污费减、免、缓的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排污费征收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七、稽查二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省、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参与辖区水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出境水质的监管工作,确保出境水质达标排放。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稽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八、稽查三科职责
(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稽查工作。
(二)负责驻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驻密企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及辐射管理工作。
(四)负责驻密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工作。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九、监控中心职责
(一)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管理。
(二)负责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传输监控、汇总、上报。
(三)负责及时向领导或相关中队提供监控情况。
(四)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五)负责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六)负责指导监察中队在线监控设备的检查工作。
(七)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附件4 新密市环境监察大队岗位工作职责
一、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察大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制定大队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排污费征收和环境监察工作,指导协调环境监察中队业务工作。
(四)主持召开大队队务会和大队全会、研究布署大队工作。
(五)抓好监察大队班子的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队党务、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干部、职工贯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三)负责大队两个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负责大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五)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维护大队领导班子团结。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
(二)根据大队制定的学习计划,负责大队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三)负责大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队伍建设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
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
(四)负责安排大队党支部日常工作,搞好大队纪检工作。
(五)负责完成党建中所承担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六)负责完成支部书记交办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一)在大队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和领导指示。
(二)协助大队长做好环境监察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分管工作并及时向队长汇报工作进度。
(四)负责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基层中队的业务指导。
(五)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承担大队长职责,并在事后及时向大队长汇报。
(六)负责完成大队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科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四)负责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六项禁令”和廉政规定。
(五)负责组织本科室人员开展日常的政治、业务学习。
(六)负责完成大队下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六、档案人员职责
(一)档案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业务熟悉,管理科学,查找迅速。
(二)负责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三)负责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的及时登记,并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四)协助环境监察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篇:监察工作自查报告
监察工作自查报告
监察工作自查报告1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于20xx年6月9日至15日组织开展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本次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召开了专题会议强调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自查自纠的重要性,要求环境监察的大队按照市局通知安排立即行动,结合环境保护大检查、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和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划分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开展自查。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工作程序,细化规范要求,全面提高环境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自查整改,全面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一)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察自查情况
1、在建设项目和日常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中,能认真实施环境监察责任制,根据我县排污企业现状和我局执法人员的情况,实施区域管理,将排污企业管理责任到人。能按照规定的频次、监察重点、时间节点认真开展监察工作,坚持现场监察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有台账,现场生产、排污情况描述清楚,日常监督监察记录填写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截止20xx年6月,我局环境监察的大队在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已发现省万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省林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发现艺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未验投产的问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我局环境监察的大队在日常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中,均能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自查情况
我局环境监察的大队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能按照规定的频次、监察重点、时间节点对我县自然保护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未发现我县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存在违法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未发现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情况,未发现存在非法设置排污口以及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三)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自查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不断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效能,使环保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在日常环境执法中,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能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回避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严格执法,至今未发现一例环保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案件。
20xx1月至今,我局环境监察的大队在日常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中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5份,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从自查情况看,基本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裁量适当;无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未发现错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争议。现阶段案件全部执行到位。一是各类文书制作标准规范,做到全面、完整,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或对拒签情况予以记载,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二是处罚合法性上,做到了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合法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三是处罚程序合法规范,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较好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是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时严格按照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条款,公正裁量。五是案卷归档规范,做到一案一卷及时归档,卷内材料按顺序排列。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自查情况
20xx1月至今,我局共受理环境信访诉求案件91件,其中群众直接举报70件,网上信访14件,市局转办2件,县信访局转办4件,96333转办1件。一直以来,我局对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投诉十分重视,一是接到投诉,均能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二是对存在矛盾纠纷的案件,妥善进行调解处理,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达成对环境污染事实的共识,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三是结合本县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协调处置工作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案件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做到了信访投诉案件处理率100%,结案率100%。
(五)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自查情况
根据省、市有关精神,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xx〕41号)的要求,我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于20xx年4月开始扎实有序的开展四个专项行动。截止6月中旬,四个专项行动均按照工作计划顺利完成了既定任务。
三、自查中存在的问题
未与周边相邻行政区域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与周边相邻行政区域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跨界地区的环境执法合作,对涉及跨界的环境污染投诉、举报,跨界双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预防和处置跨市界环境污染纠纷,保障环境安全,维护交界地区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2、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等四个专项行动。
监察工作自查报告2
今年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纪检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以树立粮食部门“为民、务实、高效、清廉”良好形象为目标,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制度建设,源头预防腐败,完善信访机制,维护系统稳定,为粮食经济工作保驾护航。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是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要求,机关作风建设则关系到服务经济、依法行政的大局,局党组对党风廉政与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十分重视,坚持党组统一领导,齐抓共管,把两项工作纳入全局总体工作目标之中,与精神文明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精心部署,件件落实。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我局从落实责任入手,进一步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党组书记负总责,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在机关作风建设上,认真贯彻落实《x市级机关作风建设意见》,适应形势的变化,从确保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有效履行、提高服务能力入手,成立了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制订并完善了工作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责任和考核奖惩办法,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职责。全局呈现出职工对中层干部负责,中层干部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的良好局面。局党组成员从自己做起,从严要求,充分发挥了领导同志的表率作用。由于职责明确,网络健全,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普通职工的广泛认同和有力支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使我局两项建设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二、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反腐意识
我们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线,着力抓好党风、政风建设,树立粮食部门的新形象。开展了各类廉政教育活动。组织一场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会,邀请市纪委领导作专题报告;讲授一堂《党章》学习辅导课,由市委党校老师为广大党员作《党章》学习专题辅导报告;观看一组反腐倡廉警示电教片,组织机关干部观看了5部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电教片;进行一次“知荣辱、树正气、做表率”大讨论,座谈交流学习心得体会,进一步认清加强“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大意义,把握精神实质,提升精神境界;编排一组反腐倡廉教育专栏,编发四期黑板报,重点宣传《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两个条例和《实施纲要》等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了廉洁从政意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防微杜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
三、规范防腐体系,完善廉政制度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转变部门作风,树立勤政廉政、优质高效的部门形象,把党风廉政建设抓出成效,机关作风建设再迈新步,我们结合部门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x市粮食局工作规则与制度》、《x市粮食局国有资产置换与管理办法》、《x市粮食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机关管理有章可循,为促进机关转变作风,防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本文2025-01-31 15:35:32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756051.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