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第一篇: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2004-11-16
目 录
※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二节: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三节: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第二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 第三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第二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第三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 第四章: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第二节:《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第三节:《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第四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五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第五章:出口退税违章处理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第一节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一式二份)。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明后,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
第二节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变更退税专用帐户的,应在申请表企业意见栏内注明“本企业申请办理变更退税专用帐户后,请将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款退到变更后的退税专用帐户”字样);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
三、对原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或原退税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按第二点要求办理。
第三节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应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经批准取消备案登记的,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原广东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责任书;
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形式及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的途径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就是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后自行报关出口。该办法需要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就是生产企业将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办出口。3〃 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二)生产企业自出口货物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一般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无特别要求,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低的产品。2〃 进料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加工贸易适用于外商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有特别要求,或国内材料达不到出口货物质量要求,以及国内材料成本比进口材料成本高的产品。3〃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全部或部份原材料或部件后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离境,而是通过向海关办理转手册手续,将产品结转至国内的其他出口企业再深加工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结转适用于需要经过多环节加工的出口货物。
4〃来料加工贸易
来料加工贸易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国内企业加工后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适用免税,但耗用国内货物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这一方式适用于退税率低且耗用国内货物少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不论采取哪种出口贸易方式,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生产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国税资格。企业应先去海关综合科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领取表格,按技监局-工商局-国税局-经贸局-外管局-海关的顺序,向各部门申请资格。其中,国税局资格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行政服务大楼国税窗口办理。
三、未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不需要办理任何的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时,也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申报手续。申报方式可采用邮寄申报,具体是:企业在每月1—15日(以邮戳为准),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一份),邮寄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发生进出口业务后,企业如何申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每月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进出口业务后,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企业可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安装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或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下载安装使用;企业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安装及维护。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免费提供企业使用,企业负担的费用是工本费及中介机构的维护费用。2〃 申报顺序
(1)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件,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2)申报成功后,将预申报反馈数据读入申报系统,生成免抵退税申报附表。(3)在每月10日前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在每月15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资料录入申报系统,生成有关申报表格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并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及申报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
1、独立核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以上的“外汇人民币牌价”为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前确定采用何种折合方法,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20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国内销售500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700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600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17%,退税率13%,汇率8.28。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并作出会计分录。
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 %×(17%—13%)=1192320元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0000×8.28×(17%—13%)—1192320=1126080 3〃应纳税额=5000000×17%-(3400000-1126080)=-1423192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000×8.28×60%×13%=3875040元 5〃免抵退税额=6000000×8.28×13%-3875040 =2583360元 6〃应退税额=1423192元
7〃免抵税额=2583360—1423192=1160168元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操作
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将当月发生的进出口单证,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在每月1-10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一)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当期单证齐全”和“前期单证不齐当期收齐”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二)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生产企业在生成预申报电子文档后,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六、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其规定的附表; 2〃《免、抵税申报附表》;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用《顺德区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袋》装载):
(一)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封面》装订成册的报表两册(一册企业存档、一册退税机关存档),报表装订顺序为:
1〃一般出口企业所需报送的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经征税部门审核盖章的《免抵税申报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不齐);(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单证齐全);(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不齐当期收齐);(7)有应退税款的,填写《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2〃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当月无发生的业务,该业务所对应的申报表不需上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登记备案资料;(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资料;(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延期核销申请表。
(二)记载当月正式申报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的磁盘:
(三)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1〃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具体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中,“三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齐全的,将“三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2)当月申报中,企业对有黄色出口报关单但未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作为“单证齐全”申报的,生成《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装订顺序以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的规律整理装订。
(3)生产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录入申报系统、生成《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申报。
(4)《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接单号的编写方法如下:先编“三单”齐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再编装钉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接着编装钉收汇核销单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最后编装钉远期收汇证明的凭证封面的接单号。
(5)生产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包括无信息或信息不符且不能作人工挑过),并确认本月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和《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申报期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收齐黄色出口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后才能置为“单证齐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将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黄色出口报关单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八、生产企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加快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收齐有关单证的,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
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作如下处理:冲减企业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同时对这部份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申报纳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政策
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下列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计算应退税款。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
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时,应在“免、抵、退”税申报同时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的相关审核手续。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建立《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免抵退税申报(即每月的1-15日、节假日顺延)的同时,持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经贸局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其“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 4.进料加工贸易购货合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贸易销货合同复印件。(二)进料加工业务合同核销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后,持下列资料,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核销预审。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申请表》(附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海关出具“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4.海关代征关税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5.调出料件或进料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6.若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不能完整准确登记实际进出口情况的,须提供相应进、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无误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预审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正式核销,并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进料加工业务合同延期核销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执行完毕,应及时向海关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如海关未能及时核销的,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延期核销申请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2.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执行期限内未完成,经海关同意办理延期的,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的同时,应提供海关出具延期的《加工贸易变更手册》复印件,并装订在每月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合同延期核销申请。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财务处理
一、科目、帐本设置 1〃设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情况。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应退税款。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增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1〃对企业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仓单和出口发票复印件记: 借:发出商品——待出口货物 贷:产成品
2〃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凭出口发票财务联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按出口货物离境价记: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生产企业以到岸价结算的则: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离境价部份)
贷: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等
对不能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出口非自产货物等)同时记: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冲减退运当期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红字)4〃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结转当期免抵税额和应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部份)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部份)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6〃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款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范围及条件
(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仅限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的投资项目; 2〃没有被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 3〃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4〃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进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办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在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下列资料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说明书》;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实收资本总帐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3〃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14〃投资方货币投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5〃验资报告或复印件。
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收到企业完备的登记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企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将登记手册原件报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应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凭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到主管国税分局进行认证,并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说明书》;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登记手册》;
7〃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国产和征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清单(免税进口)》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帐原件及复印件。
(四)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监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征其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第三章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识
第一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外贸企业的定义
外贸企业是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具有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经营形式 1〃自营出口。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是外贸企业向生产企业或商业流通企业收购货物后,报关出口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由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办理报关出口货物手续,收取手续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办理退税: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出口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按规定免征增值税。2〃必须是报关并已离境的货物。凡在国内销售(包括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3〃 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4〃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我国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样品展品、个人自带离境的产品是不予退税的。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凭普通发票予以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 的价款及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凭普通发票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的,依据专用发票所列明的价款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价款x退税率(当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大于5%时按6%,小于或等于5%时按5%)。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加工,即外贸企业将免税进口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加工企业按收取的加工费和垫付的辅助材料的总金额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二是作价加工,即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后,先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后再按产品的总价款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给外贸企业。
1〃 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或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凭国内购进原材料及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其中:原材料部份按原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加工费部份按复出口产品的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2〃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收回复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按以下规定处理:(1)外贸企业取得市经济贸易局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到海关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前,应持以下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合同不予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①进料加工合同; ②进料加工基本情况表; ③进口料件、出口产品申请备案清单。④(2)外贸企业应于将进口免税料件移送给加工企业的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价销售给加工企业。
(3)外贸企业当月开出的作价销售专用发票应于次月3号前凭下列资料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进料加工海关手册(原件); ①进口报关单(原件);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③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完税证(复印件); ④进口材料台帐; ⑤进料加工贸易申报明细表。⑥(4)经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外贸企业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向征税分局办理免税申报。征税分局对这部分作价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适用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在计算销售进口料件应扣减的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5)进料加工合同结束核销后,应持海关出具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结案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核销登记手续。合同核销时,海关对剩余边角料补征的增值税应于发生当月的作价销售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中扣减,同时调增当月的应税销售收入。例:当月作价销售免税进口料件开票价款为100万元、税额17万元;当月有一合同核销,海关对剩余边角料金额10万元,补征增值税1.7万。计算当月不计征入库的税额为(100×17%—1.7)=15.3万元;填写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15.3÷17%=90万元,应税销售额(剩余边角料金额)100-90=1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
(6)外贸企业作价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开票数据时,选择“销项发票管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把该部份发票的属性设为“免税”。如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当月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核实的免征税额小于企业当月作价销售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额的,企业将该差额在“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其他应税项目”中录入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应税”的正数及一笔“不开票销售项目——免税”的负数。
(7)外贸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复出口货物,其作价销售料件的销售收入作应税销售申报纳税,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 出口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供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进货价款x适用退税率
2〃 出口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据购进货物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
第三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外贸企业应根据当月出口货物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填报《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附表》,未有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也应填报。
二、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将有关退税单证(单证齐全时)录
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预申报文件,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办理预申报。1〃上门预申报
采用上门预申报方法外贸企业,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供记载有出口货物数据的磁盘,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2〃网上预申报
采用网上预申报方法的外贸企业,生成预申报文件,上网登录顺德国税网站进行网上预申报。
三、外贸企业将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退税申报系统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可在每月的任一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受理股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一式二份); 2〃《顺德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5〃记载出口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信息的退税申报磁盘; 6〃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订成册的退税凭证(每册的单证总份数不能超过200份)。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指特定允许持普通发票退税的货物)原件;(2)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件(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3)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原件(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6)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须填报);(7)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出口进料作价加工收回的货物时提供)。
退税凭证的装订要求:
(1)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全部退税凭证齐全的,装订在同一《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内。
(2)对当月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中,未有收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填报《未核销收汇核销单备案表》,并将该部份的退税凭证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单独装订一册。
(3)外贸企业在以后月份收到上述第(2)点的收汇核销单后,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并用《顺德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凭证封面》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明细表》和收汇核销单(按明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4)外贸企业已收齐纸质单证,但在预申报后,有关电子信息(包括海关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核对不上,并确认不申报将会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把相应黄色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纸质单证但电子信息不齐清单》、“六类”企业还须提供收汇核销单,用《顺德区出口退税凭证封面》装钉,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一工作日内,到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备案。企业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5)外贸企业取得的远期收汇证明,填写《远期收汇证明明细表》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注意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更改;或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在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申报。
2〃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补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外贸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
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后办理退税登记或认定的,从首次申报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二)各外贸企业应分别就本区、本市外区、外市货源地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以及将从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采购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
五、外贸企业进项发票的申报抵扣及认证问题
1〃外贸企业取得的,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认证。2〃外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不论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一律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进行认证,不能采用后台认证方式认证。
3〃外贸企业在报送抵扣联时,应划分清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并错开认证日期分别进行认证。
企业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联,应按规定加装封面;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不需装订也不需加装封面。
外贸企业购进的同一批货物,一部份用于内销,另一部份用于出口的,应要求供货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时未能确定内、外销比例的,应在确定内、外销比例后采取退票的形式要求供货方分开内、外销货物,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各征收分局对外(工)贸企业申报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抵扣联经扫描认证后,按规定加盖认证印章及已抵扣印章,并打印该部份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进项扣税凭证接收收据交企业,作为次月申报抵扣的凭证,抵扣联由分局保存。
对外贸企业申报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经扫描认证后,在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上加盖“认证相符”印章,打印该部份抵扣联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在上面注明“用于办理出口退税,不得申报抵扣”字样交企业作为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并将抵扣联退回企业。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抵扣联,征收分局按规定转入协查系统,抵扣联不退回给企业。
5〃对企业因认证期限的要求,必须在同一天内认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和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抵扣联的,征收分局认证岗位人员在认证完毕后应自行统计当日认证相符的抵扣联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并在当日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注明“其中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税额XX元,不得申报抵扣;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XX元”。6〃从2004年1月(所属期)起使用电子申报软件后,外贸企业取得的抵扣联每月在税务机关认证完毕后,须取回认证通过的抵扣联数据(包括用于内、外销部份),导入到电子报税系统后方可正确生成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数据。
外贸企业导入经认证的抵扣联数据后,在电子报税软件中选择进项发票管理à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管理,按左下角“发票浏览”按钮,按“查询”按钮,选择“全部”,则出现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清单,选择属于出口退税的抵扣联(按CTRL+点击),选择完毕后点击“分类”按钮,选择“将当前发票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完毕后退出本操作。企业经上述处理后,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时,该部份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将在24、25栏反映,并且35栏=2栏+24栏。7〃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所属月份取得的全部《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进项扣税凭证接收收据》(对用于内、外销部份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应分类装订)。各分局申报岗应核对清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与企业报送的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与企业报送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上的认证相符发票的进项税额之和是否相符,不符的退回企业重报。8〃外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
外贸企业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外贸企业可凭销货方提供的“证明单”及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征收分局认证无误后,可据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证明单”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六、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 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 2〃 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3〃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 在“四自、三不见”(即: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 6〃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
7〃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
8〃购进供货企业非自产的出口货物。
第四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财务核算
一、科目、帐本设置
1〃 外贸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设置“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回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企业计算的应退税款记入该科目的借方;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以及不能退回的应收出口退税转出额,记入该科目的贷方。
2〃 凡涉及到外币核算的会计科目的帐本必须使用双币帐,同时核算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付)外汇帐款、进口料件、外币存款等明细帐。
二、会计核算分录
(一)一般贸易(采购货物出口)会计处理 1〃 购进出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帐款 2〃 货物报关离境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商品销售成本(消费税部份)
同时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货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计算征税与退税的差额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二)进料加工及自营加工(在国内购料后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会计处理
1〃 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的免税进口料件或国内购买的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复出口货物的财务处理:(1)进口料件验收入仓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2)购进国内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国内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3)委托加工
拨付加工料件给生产企业时 ①
借:加工商品
贷:库存商品——进口料件(或国内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②
借:加工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商品,结转加工成本时 ③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贷:加工商品
(4)货物报关离境,计算应收出口退税款及收到出口退税款时的财务处理与一般贸易相同。2〃外贸企业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进口料件,作价(一般按购进价)开票销售给生产企
业加工并收回复出口货物的财务核算:(1)进口料件验收入仓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2)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 借:应收帐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从加工企业购回产品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贷:应付帐款 同时结转应收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应收帐款(4)货物报关离境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出口销售(5)计算应退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帐务处理实例
某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10万美元,以作价方式进行加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加工企业82.8万元,下月初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税额25.5 万元,企业当月报关出口25万美元,设该企业已取得全部单证,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5%,汇率为8.28,试计算企业当月应退税款并作出会计分录。
(一)应退增值税=(150—82.8)×15%=10.08万元
(二)会计分录: 1〃 进口料件时
借: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82.8万元 贷:应付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82.8万元 2〃 作价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96.87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作价加工销售 82.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76万元 月末结转作价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作价加工销售成本 82.8万元 贷:库存商品——进口料件 82.8万元
3〃 收回作价加工成品时
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万元 贷:应收帐款
96.876万元
应付帐款
78.624万元 4〃 报关出口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 20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进料加工出口 207万元 5〃 计提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10.0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0.08万元 6〃 结转不予退税款(150—82.8)×(17%—15%)=1.344万元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3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44万元 7〃 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150万元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150万元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第一节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办理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向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据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
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资料
本文2025-01-28 16:27:50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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