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简答题28题

第一篇:委派会计简答题28题
简答题
一、农村信用社收到客户提交银行汇票及进账单时应审查哪些事项?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农村信用社保证、抵押、质押贷款有何管理规定?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入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的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的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动产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权利质押物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2倍。
三、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的职责有哪些?
(1)、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2)、依据《会计法》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代表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工作。(4)、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
(5)、积极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业务计划、财务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分配和落实。
(6)、及时进行业务、财务活动分析,主动协助农村信用社主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计划。
(7)、认真做好辖内网点会计账务检查指导工作,确保会计账务达到“五无”、“八相符”。
(8)、加强对印章、密押、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
(9)、健全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10)、做好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和案件发生。(11)、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12)、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主任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并努力完成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的工作任务。
(13)、加强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办法》,特别是做好大额现金的管理和监督。
(1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四、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是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保管和永久保管两种,其中定期保管又分为十五年、五年、三年三种期限。
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湿、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当具备防磁条件。按规定需要双备份的应当异地分别存放。
农村信用社并应当建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按规定及时登记会计档案调(查)阅的情况,由调(查)阅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共同签章。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经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核准。
农村信用社交接会计档案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分别签章。
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及时对破损、变质的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县级及以上的农村信用社负责组织销毁。销毁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县级以上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销毁后,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清册报省联社备案。
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及缩微胶片形式保管。
农村信用社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及时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1年期满后,会计机构应当将会计档案移交本级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末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
农村信用社辖内营业机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次年前一性移交信用社统一保管。
五、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如何操作?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六、阐述内部控制“十个联动建设” 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个联动”
(一)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基层行行长、营业网点主任定期进行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的配套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的配套与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揭发举报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与联动;
(六)贷款“三查”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纸质或电子介质)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与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提升审计职能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八)查案、破案同处分到位的双向考核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九)案件查处与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配套与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表扬、奖励)惩(惩戒、处分)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配套联动。
七、阐述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 防范操作风险的“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节。
八、阐述防范操作风险的 “十项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九、阐述二十条禁令
1、挪用、侵占、盗取客户或信用社资金的;
2、虚开存单(折)的;
3、进行(指使)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等经营活动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贷币换取真币的;
5、违反规定办理(支付)死亡人(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
6、在信贷等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或财物的;
7、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 8、3年内受到2次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9、发放虚假、无效抵(质)押担保贷款,或贷款发放后抽走抵押(质)押登记凭据的;
10、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11、涂改、伪造档案或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的;
12、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13、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或伪造汇划信息的;
14、违反规定出具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或盖有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
15、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
16、擅自制作银行卡的;
17、私自刻制行政公章、业务公章的;
18、违规出租、出借、携带或使用枪支的;
19、不按流程操作或监督岗位失职导致重大损失的; 20、无故旷工的。
十、阐述“三个维度”
业务流程、组织层次、控制工具。
十一、阐述“五个层次”
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科学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行业管理、依法的外部监督和党组织的监督保证。
十二、阐述“十三条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十三、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什么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十四、票据记载事项有哪些规定?
(1)、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的无效。(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十五、金融机构应如何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十六、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十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即客户身份识别包括哪些?
(1)、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十九、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切实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省联社制定并经省联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了哪几项制度及办法?
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
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二十、1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哪些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⑵、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⑷、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⑸、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⑺、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⑻、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⑼、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二
十一、请简述柜员卡的使用规定的“四必须、四不准”内容? 答案:
1、四必须:
(1)柜员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更改密码的,每发现一次,处于罚款100元;
(2)柜员临时离柜未签退的或未按规定要求在营业终了后做签退交易的,每发现一次处于罚款100元;
(3)网点负责人在机构签到后未指定专人打印各种报表或员工未按要求打印报表的,每发现一次处于罚款500;
(4)营业机构在营业终了后未按规定要求做机构签退交易的,发现一次,对机构责任人处于罚款1000元。
2、四不准:
(1)不准将柜员卡转借他人使用;(2)不准窃取、试探他人柜员密码;(3)不准与他人共用密码;(4)不准擅自授权及转授权。二
十二、挂失的范围、方式及办理挂失有哪些条件?
答:
1、挂失的范围:客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账户的密码、存款证实书、个人支票、国债收款凭证、预留印鉴的印章、挂失申请书等,因遗忘、丢失、被盗、灭毁均可到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2、挂失的方式:挂失分为正式挂失、临时挂失两种。
3、办理挂失的条件:
(1)客户须提供相关证件,如存款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单位企业代码证、预留印鉴及证明公函等。(2)客户须提供存款信息,如存款人名称、开户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
(3)柜员须确认存款未被支取、未质押止付后,方可办理。在受理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申请之前,账户内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4)挂失的存单、折、卡、国债收款凭证等必须是记名式的,不记名式的柜员不得受理。
(5)密码挂失、密码和存款凭证“双挂”必须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十三、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每日必做工作有哪些?
1、营业开始前,检查人员到岗情况,对没有及时到岗的,要安排人员顶岗,确保营业正常进行。
2、监督现金、印、押、证及有价单证的出库及其他营业工具到位,开启电脑进入操作状态。
3、督促临柜会计出纳人员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
4、审查上日传票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顺序装订,张数是否相符。
5、审查现金支付,按规定权限,审批客户现金支取,并在支款凭证背面盖章或签名;掌握库存限额,如有不足或超额时,及时申报调缴。
6、监督检查出纳人员是否坚持收款复点、付款复核,是否登记券种;管库人员是否坚持钥匙分管,同进同出,现金出入库是否坚持出入库登记。
7、监督检查当天账务、现金的扎账工作,保证日账日清和当天账务平衡。
8、核对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与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发生额是否一致。
9、监督联行印、押、机、证做到严格分管,不发生混用、混箱及漏入库现象。
10、审查新开账户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并按新开户的资金性质,确定会计科目。
11、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和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12、审查贷款担保抵押手续完整性、合规性,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发放贷款,严禁立据收息、贷新收旧(落实债务除外)或转据,如实反映贷款形态,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的真实性,贷款发放、收回要及时入账。
13、严格保管好抵、质押物,保证抵押物的真实性。
14、审查借款户是否为辖内公民,复印件、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在信用社是否有存款账户(农户小额贷款除外)、经济档案和《贷款证》等。
15、审查以信用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发放的贷款是否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书。审查保证贷款是否有合规合法的保证人承诺与签证复印件,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借款合同。审查抵押贷款是否有评估报告、他项权利证书和有关单位的登记证明,并签订相应的抵押借款合同。审查财产共有人是否签字承诺,并控制在评估值的50%至70%以内。审查质押贷款是否有出质人承诺书、止付通知书及签证复印件,并签订相应质押借款合同。
16、审查抵质押物是否由会出人员妥善保管,并登记账簿,在表外科目核算。贷款未还清前不得退还质押物品。
17、审查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审批手续齐全,贷款申报审批书规范填写,内容完整。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严禁发放违规违纪贷款。对贷款贷前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会计主管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18、建立提示机制。及时检查贷款账,对到期贷款必须提前7—10日向发放贷款承诺人进行提示,要求到期收回;对逾期、呆滞贷款要求信贷人员及时下发催收通知单,督促催收。
19、审查信贷业务微机系统录入及时、资料完整、手续合规、报送一致、操作安全、信息反馈等。二
十四、“一案四问”制度是什么?
1、一问案件当事人之责。
2、二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之责。
3、三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之责。
4、四问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之责。二
十五、经办柜员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1)、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的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各种业务用章。
(2)、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3)按现行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受理的票据及结算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印鉴是否相符。
(4)确保所记录的流水账轧账平衡,登记簿内容齐全,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登记正确。
(5)按照规定对其他柜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6)按日核对账实、账款,保证账证相符。(7)其他应由经办柜员办理的业务。二
十六、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1)填制凭证的日期;(2)收、付款人的户名、帐号和开户社(行);(3)货币符号、大小写金额及会计科目、借贷方向;(4)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5)信用社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复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6)凭证编号等。
二十七、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保管应坚持哪些管理原则?
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均应坚持双人办理原则。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应坚持“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不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必须加锁,与现金分开保管。
二十八、残缺人民币兑换有哪些标准?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损伤票币的兑换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准。
(1)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全额兑换: ①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②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3)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第二篇:委派会计判断题30题
三、判断题
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会计法》第十四条)
3、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意、指使其聘请的会计人员进行虚假账务记账。(×)(不可以,《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4、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可以由出具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可以更正,《会计法》第十四条)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银监部门举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七条)
6、金融机构进行了客户身份识别并保存资料后,可以不保存之后办理业务的交易记录资料。(×)(需要保存交易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
7、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可以不提供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8、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9、客户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不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应当作为,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叁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贰名以上即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11、柜面工作时假币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12、法人机构只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才实行核准制度。(×)(临时存款账户也实行核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
13、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司法部门可以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九条)
14、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5、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可以由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6、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可以由任何人进行汇缴。(×)(必须是出资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7、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18、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可以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19、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二十日内提示付款。(×)(十日内提示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20、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
2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22、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包括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此三项不得背书转让,《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
23、票据背书附有条件的,必须写明原因并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二条)
24、我省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委派制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向其非所辖信用社派遣主要会计人员的一种管理制度。(×)(所辖信用社)
25“八相符”是指:银企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折)和内外账相符。(×)(账账)
26、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规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的一半,贷款类)
27、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可以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保证人,贷款类)
28、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后,不良贷款包括: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不包括关注贷款,贷款类)
28、密码挂失、密码和存款凭证“双挂”如果本人不能来办理的,都可由其监护人代理。(×)(只有未成年人客户可以,业务类)
29、对于需要增开存款证明,只要客户账上存款有足够余额,不必收回原存款证明,只须在原开具证明金额的基础再另加开一张证明。(×)(要收回原存款证明,业务类)
30、因为客户写错账号和户名而入错账,情况属实,柜员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抹账(×)(客户原因不得抹账,业务类)
第三篇: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
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
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第六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一)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七)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选聘程序为:(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业务测试。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组织审核。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统一委派。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行社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选聘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二)审核委派。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任职管理
(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工资待遇
(一)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考核实际得分。
(二)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考评制。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负责委派会计的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考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二)考评方式。
一是自我评定。由委派会计自我总结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
二是派驻单位评议。通过发放评议表到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反馈测评意见。
三是岗位职责年终测评。将岗位职责的有关工作内部量化为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合平时的检查评比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考评,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测评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胜任,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要考虑终止聘任合约,及时调整人员。
第二十条 考核与考评结果要求派驻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异议,派驻单位负责人有权向行社提出意见。由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后再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 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按季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联社报告派驻单位资金运作和经营效益情况,向派驻单位负责人通报当月财务数据,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分析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建议。
(五)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六)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网点服务水平,监督提高柜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广大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监督职责
(一)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会计账簿的监督。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监督贷款发放过程中授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四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手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使用、保管情况和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委派会计不得经办前台业务;
(二)履行授权职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授权;
(三)审查柜台业务处理是否做到真实有据、合规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正确及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四)审查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台日终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传票号码是否连续;日终业务简表发生额是否与当日传票一致;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五)审查开、销户的变更户名与印鉴的手续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监督专人专夹保管单位结算账户信息资料;
(六)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
(七)审核同业、系统内往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合规情况;
(八)审查各项存、贷款、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利率的使用是否正确,计息是否准确,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
(九)审核票据、印签、储蓄存款、密码挂失及款项支取手续是 否符合规定;
(十)监督业务员抹账、错账与挂账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对挂账项目审核并报经联社批准,监督业务员将挂账账务及时处理完毕,负责登(销)记《工作日志》;
(十一)监督审核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出调入及出入库情况;
(十二)履行三级主管职责,监督营业网点开机、签退,监督业务员按规定更换和管理个人密码,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监督业务员交易;
(十三)监督印、押(机)、证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按规定分管分用,经管人员临时离岗和营业终了按规定管理,经管人员变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四)监督检查实时汇兑系统是否按时签到、签退、密钥使用是否严格,账务处理是否规范;
(十五)监督结算业务的处理手续及结算执行情况及结算收费情况;
(十六)监督联行的查询、查复工作,处理过程是否经主管签章授权;待解报单是否及时发出查询,查复的待解报单是否及时解付;
(十七)审核结算差错和出纳长短款,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十八)审核查询、查复、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并登记有关登记薄;
(十九)监督检查及时办理业务信件的收发,并坚持登记和签收;
(二十)负责派驻单位反洗钱工作,对各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按程序上报行社;
(二十一)负责派驻单位会计档案,监督检查会计档案的装订、归类、保管工作,审核会计档案调阅手续;
(二十二)负责社本部的贷款欠息调整和呈报审批、手工补付存款利息、隔日冲正业务的操作与程序审核,在凭证和表格上签字认可;
(二十三)督促各网点建立各种登记簿;
(二十四)监督检查库房及保险柜钥匙(密码)的管理是否合规;
(二十五)负责对前台业务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
(二十六)监督营业室安全防卫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十七)对派驻单位的费用开支按联社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手续齐全后通知操作员进行账务处理,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联社报帐;
(二十八)负责派驻单位的损益上划工作;
(二十九)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定期报表和临时报表;(三十)按时上交每月检查报告和材料;
(三十一)协助派驻单位负责人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计检查工作,对其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十二)对分社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委派会计对分社除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开支入账前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定期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每周必须对社本部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两次检查;(二)每月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印章密押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必须对分社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三)每月必须督促柜员对同业往来、系统内部往来账务进行逐笔勾对,对社本部、分社过渡性科目的发生额和新开立账户进行仔细核查;
(四)每月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五)每月必须监督业务员对相应科目分户账、登记簿核对相符;(六)每季必须核对社本部单位存款账户,并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监督分社每季核对单位存款账户签字确认,每季检查分社单位存款账户核对工作;
(七)每季对贷款质押物进行账实核对,督促业务员按月对借款借据进行账据核对,监督业务员及时检查贷款到期情况和办理贷款形态转移;
(八)每季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抵质押物、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电子设备等进行账实核对。
(九)按期打印营业网点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制止和纠正。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行为(如违规贷款、白条抵库等),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有权在行社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信用社经济核算,监督现金、存款、贷款、结算、拆入(出)和表外业务等会计业务手续处理的合规性;
(三)有权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有权参加派驻单位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计划的编制、修订,参与贷款审批、资产处臵、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如认为有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联社反映;
(五)有权对派驻单位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派驻单位经营效益;
(六)有权对会计报表审核监督,并与信用社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有权参与编制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合规、合法性;
(八)有权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行社成立委派会计考核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稽核监察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下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财务会计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七条
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以联社考核为主,信用社评价为辅,突出绩效考核。行社根据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对其实行 100分制考核(考核办法各行社自行确定),与绩效挂钩、奖罚兑现。
第二十八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业务核算管理和工作效率情况;
(三)聘期内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四)各业务系统考核通报情况;
(五)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会计工作检查与辅导情况;
(七)业务、文件学习组织落实与岗位技能培训情况;(八)
优质服务及营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年终对委派会计进行综合考核时实行加分制。
(一)经行社考核考评,评为优秀,且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贡献较大的;
(二)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或避免信用社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三十条
委派会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任职:(一)由于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二)经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三)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导致
委派会计简答题28题
本文2025-01-31 15:30: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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