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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4合同专题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4合同专题

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4合同专题

合同处复习大纲

1、什么是《物权法》所称的物权?

答:《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交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哪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是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地地、所有 1 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哪些财产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以上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以上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怎样进行清偿?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等特征。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什么是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了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

答: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8、什么是担保物权?《物权法》规定了几种担保物权?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答: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是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11、动产抵押抵押机关是否应当设立供社会查阅的《动产抵押登记簿》?其内容包括哪些?

答: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12、《拍卖法》中,拍卖是指什么?拍卖标的是指什么?拍卖人是指谁?委托人是指谁?竞买人是指谁?买受人是指谁?

答: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3、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可否参与竞买?

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5、委托人可否参与竞买?

答: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6、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什么?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拍卖法》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 5 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监督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遵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参与拍卖活动;

三、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8、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法原则)。

19、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称为代理。这一概念表明了代理的四个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内容是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0、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答: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 6 式。

21、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有哪些?

答: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22、什么是要约?要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3、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并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基本要件有: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4、什么是承诺?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 7 同的意思表示。作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25、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何时生效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只有经过法定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致的。

26、无效合同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有什么监督管理职责?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28、经济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哪些机关制订和发布? 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由以下机关制订和发布:

(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二)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国家工商总局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定部门联合发布;

(三)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29、当事人能否自己印制合同文本?

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审查同意后,可以自行制订和印刷。但印刷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30、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3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节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3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第三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

1、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哪些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5、《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什么?根据承担责任的不同形式可划分为哪些类型?

答:《合伙企业法》中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划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法律规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有哪些?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7、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8、合伙企业名称中是否应当标明合伙企业的所属分类?

答:应当标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0、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受让人何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答: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1、合伙人可否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答: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2、新合伙人入伙有哪些要求?

答: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何特殊要求?

答: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1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如何处理?

答: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5、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

答: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6、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17、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是哪里?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2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2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有什么规定?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哪里?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用哪些财产出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哪些?如何确定?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8、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五种: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9、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30、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3、农民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是否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34、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35、个体工商户是否就是个人经营?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36、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7、一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几个名称?

答: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8、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39、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指什么?行政区划之后还可以缀以什么内容?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40、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有何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41、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有何要求?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3、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有多长?期满后能否延长?

答: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44、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能否转让?能否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答: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45、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在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必须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6、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47、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出现哪些情形不予核准登记?

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8、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牌匾时名称可以简化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49、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的含义是什么?何时验照?

答: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50、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5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52、什么是私营企业?

答: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53、私营企业有哪几种?

答: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篇:执法证考试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必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立法政策,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对于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推动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以行政许可,不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乱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将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

效率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物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物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方式,创新管理机制。同时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总之,行政许可法是建立责任政府的根本途径之一,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体现了政府勇于承担责任,诚实守信的精神。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为(1)、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2)、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4)、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5)、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篇:执法证培训考试复习题2018年

一、《行政处罚法》第31条。《刑法》第253条之

一、第255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统计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三、《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 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第四条 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行非统计执法活动。

六、《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与执法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前应当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十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七、《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服从执法监督局的直接领导,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见附件4),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等内容,并由相关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撰写检查报告;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 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检查组成员差旅住宿费用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十七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第十八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五篇:海事执法证考试

1.“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共同蕴涵的哲理是(B)

A.抓住时机,促成质变 B.要重视量的积累 C.量变是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 D.要重视事物的质变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毛泽东总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的是:(C)。

A.党的建设 B.武装斗争 C.发动群众 D.统一战线

3.邓小平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出发点是(C)。A.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B.实现四个现代化 C.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D.优化资源配置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A.与时俱进 保持党的先进性 执政为民 B.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C.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 D.保持党的先进性 与时俱进 执政为民

5.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B),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A.统筹兼顾 B.以人为本 C.和谐社会 D.党的领导

6.习近平指出,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我们要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A)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扎实推进海洋强国建设。A.人海和谐、合作共赢 B.人海和谐、有序开发 C.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D.主权在我、共同开发 1.下列表述,能够体现矛盾特殊性原理的有(B):

①对症下药,量体裁衣 ②欲擒故纵,声东击西 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④物极必反,相反相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提出了(C)的概念。

A.改革开放 B.和平与发展 C.一国两制 D.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3.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D)A.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B.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党委领导制 C.少数服从多数,多数照顾少数 D.民主集中制

4.(B)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依法治国 C.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D.科教兴国 5.“今朝有酒今朝醉”、“人生得意须尽欢”,反映的是下列哪种错误(C)。

A.形式主义 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 D.奢靡之风

6.“四个交通”是交通运输部综合分析形势任务,立足于交通运输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更好地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服务好“两个百年目标”,由部党组研究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即全面深化改革,集中力量加快推进(B)的发展。

A.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立体交通 B.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 C.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和谐交通 D.数字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现代交通 1.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B)A.事物数量的增加 B.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C.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D.事物的一切变化

2.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用简明的语言来概括其要点,就是(C).A.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B.坚持改革开放,自立更生,艰苦创业 C.“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D.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A)

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B.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C.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D.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4.(C)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也是引领我国工人阶级走向更加光明未来的必由之路。A.改革开放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 5.“三个服务”是对多年来交通运输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A)是交通运输工作的根本要求。

A.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B.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C.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D.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6.(C)是海事履职的政治保障,()是海事履职的根本要求,()是海事履职的重要基础。

A.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 B.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 C.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 D.现代化、革命化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培训考试之4合同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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