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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题库[推荐阅读]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行政强制法题库[推荐阅读]

第一篇:行政强制法题库

行政强制法知识题库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强制法》自(C)开始实施。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7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7月1日

2、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B)。A、补偿 B、赔偿 C、赔礼道歉 D、恢复原状

3、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4、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D)。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5、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C)。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D、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6、行政强制执行由(A)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7、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遵守程序规定的是(D)。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8、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D)。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C)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6 B、12 C、24 D、48

10、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B)。A、甲机关派出一个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11、查封、扣押清单一式(A)份。

A、二 B、三 C、四 D、五

12、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C)日。

A、10 B、15 C、30 D、45

13、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日。

A、10 B、15 C、30 D、45

14、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B)。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15、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A)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6、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B)。A、接受 B、拒绝 C、视情况而定 D、收费

17、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C)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1 B、2 C、3 D、5

18、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D)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纪检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19、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D)的有关规定送达。A、本机关 B、上级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C)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 B、二 C、三 D、五

21、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C)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10 B、15 C、30 D、60

22、代履行的费用由(B)承担.A、行政机关 B、当事人 C、受委托的代履行组织 D、代履行人

23、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D)。

A、查封 B、扣押 C、冻结 D、代履行

2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C)个月内。

A、一 B、二 C、三 D、六

25、催告书送达(C)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5 B、7 C、10 D、30 3

26、执行对象为动产的,行政机关向(A)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执行标的 D、上一级行政机关

2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C)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一级行政机关

28、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D)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A、5 B、7 C、10 D、15

29、《行政强制法》中(C)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A、5 B、7 C、10 D、15 30、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D)。A、给予赔偿 B、给予补偿

C、返还原物 D、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二、多项选择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BD)。A、拒绝权 B、陈述权 C、听证权 D、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AC)。A、申请行政复议 B、信访 C、提起行政诉讼 D、要求补偿

3、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有:(ABC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4、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A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BC)。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6、以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有:(ABC)。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7、以下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有:(ABCD)。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8、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遵守程序规定的是(ABC)。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执法队员;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经要求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9、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程序规定的是(ABC)。

A、甲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后以书面方式补充告知; B、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D、丁机关执法队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下列不得查封、扣押的有(ABD)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公民近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ABCD)。

A、甲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B、乙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了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C、丙机关执法人员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D、丁机关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了批准手续

1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ABCD)。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CD)。A、甲机关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乙机关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丙机关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4、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ABD)。A、甲机关扣押公民张三的货车过两个月尚未处理

B、乙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午休期间将所扣押的公民李四的摩托车骑出去吃午饭 C、丙机关将查封的涉嫌聚赌的棋牌室委托给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保管 D、王五在取回被扣押的车辆时被要求支付车辆保管费800元人民币。

15、下列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的有:(AD)。A、甲机关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取得了批准 B、乙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去实施冻结 C、丙机关工作人员未带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16、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7、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CD)。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18、下列应该中止执行的情形有:(ACD)。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B、当事人死亡的

C、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19、中止执行后,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的条件是(ABD)。A、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B、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C、行政机关认为不需再继续执行 D、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 20、终结执行的情形有(ABCD)。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C、执行标的灭失的 D、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21、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CD)。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22、行政机关不得在(BC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2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ABC)。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 B、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24、代履行的条件包括:(ABCD)。

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C、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5、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以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BC)。

A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 扣押财物; D 冻结存款、汇款;

三、简答题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答: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有哪些? 答: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

五、权利救济原则;

4、行政机关终结执行情形有哪些?

答: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答: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6、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7、法律法规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8、如何理解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答: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答: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6、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12、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履行哪些程序?

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3、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该遵守哪些特别规定?

答: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1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5、《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16、《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7、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8、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何保管?

答: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如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

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1、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答: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2、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但财物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如何处理?

答: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3、《行政强制法》对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4、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是如何确定?

答: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5、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措施?

答: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26、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是多长?

答: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答: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28、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答:

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符合哪些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0、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 14

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3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哪些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 答: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2、代履行的范围有哪些?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3、代履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3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7、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8、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已有的,如何处理? 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0、《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十日以内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案例分析题

(一)王某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A市城市政府住宅楼前建设砖木结构的30平方米的门市房。在其施工过程中,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事业单位)受A市住宅建设局的委托,于6月11日下午16时向王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第二天,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罚款2000元;(2)限期一周内拆除。当天晚上23时许,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A市城管办和A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配合下,依据“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的规定,对王某所建房屋进行了拆除。问题:

1.本案当中拆除王某所建房屋的行为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2.该拆除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请简述理由。参考答案:

1、本案当中拆除王某所建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代履行)。

2、该拆迁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本案中A市住宅建设局委托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二、送达《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以后,应该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当事人3天的期限,本案中城市规划管理处第一天下发了《违法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第二天就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三、《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一周内拆除,而实际上A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当天就对当事人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程序规定;

四、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晚上23时许,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

(二)某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处的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徐某经营的摊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管理处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徐某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遂根据《谋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扣押了徐某尚未销售的商品,并处以500元的罚款。问题:

1.本案中涉及到几种行政行为?

2.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本案中查封的行为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涉及两个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强制(扣押商品),二是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2、(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执行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三)某县在全县一要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的“两证一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批发销售,批发销售额达1万多元,属于无证经营药品批发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对此,县卫生局对该药店作出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封存仓库的批发药品,罚款1000元。问题:

1.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行为?分别属于哪种行政行为? 2.对于封存批发药品的行为应该遵守哪些法定程序?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涉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以及查封物品等三项行政行为,其中前两项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后一项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2、(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 18

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执行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王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10万元在北京某区成立了以王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于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秀政策。3年免税期到期后,王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缴纳能力”为由拒不缴纳应缴的企业所得税2万元。税务机关几经催缴无效,于是便冻结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强行划拨2万元抵缴税款。问题:

1.本案中涉及几个行政强制行为?分别属于哪一种?

2.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冻结王某公司账户的行为和划拨存款的行为应该分别遵守什么程序?

3.从案情来看,某区税务局的行为有无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涉及两个行政强制行为,其中冻结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划拨存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2、冻结存款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制作现场笔录;

(五)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划拨存款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五)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存款。

3、某区税务局行政强制违法。一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同时进行,缺少了中间的催告环节,涉嫌程序违法。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本案中某区税务局冻结了王某公司的所有账号涉嫌违反该规定。

(六)胡甲是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1997年5月,胡甲未经批准,擅自将座落在城关镇北正街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胡甲终将楼房建成,并开始营业。6月1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胡甲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胡甲在10日内拆除。胡甲在限期内未执行这一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 理所派人将胡甲的违章建筑拆除。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胡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胡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胡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回答以下问题: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否合法?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无权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胡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法律赋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对胡甲的违章建筑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是合法的,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其行为构成违法。

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一是涉及建筑物的拆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限期刚过,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就实施了强制拆除,没有给予当事人合法的司法救济时间;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履行这一程序;三是进行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没有进行这一程序;四是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并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2、胡甲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首先,胡甲擅自进行违章搭建,违反了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机关多次劝阻并责令其限期拆除的情况下,胡甲依然我行我素,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对拆除房屋以及拆除房屋代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作为行政机关的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义务,涉嫌程序违法,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胡甲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第二篇: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库

行政强制法判断题库

1、《行政强制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2、《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的终局性控制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强制法》。√

6、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7、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9、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0、行政强制的实施遵循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执行范围受到损失的,依法享有赔偿权。√

12、划拨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3、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

14、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15、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1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

17、法律、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8、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19、上位法未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20、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1、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2、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3、吊销许可证、执照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24、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25、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26、冻结存款、汇款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7、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8、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29、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0、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单位说明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31、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4、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5、行政强制措施可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3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7、依我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8、行政强制措施可由行政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施。×

3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4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4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事后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2、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4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4、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也应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等基本程序。√

45、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48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6、实施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7、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无须补办批准手续。×

4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49、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50、查封、扣押仅限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1、基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分工,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52、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其中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行政机关和见证人分别保存。×

5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4、查封、扣押一般期限不得超过60日。×

55、行政机关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6、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57、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8、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9、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第三人保管。×

60、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给第三人保管的,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毁,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61、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当事人承担。×

62、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财物进行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6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变卖的,在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后对因变卖财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4、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65、依法有权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66、当事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可重复冻结。× 67、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68、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十日内进行冻结。× 69、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70、行政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的一般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71、冻结存款、汇款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2、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3、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7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7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自行解除冻结。×

76、书面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

77、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78、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79、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依然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80、当事人拒绝接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送达。×

8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程序。× 8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且确有理由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

83、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五年未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84、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终结执行。× 85、执行标的灭失的,行政机关中止执行行政强制。×

86、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由行政机关终结执行。√

87、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行政机关执行错误的,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8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89、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罚款。×

90、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91、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履行行政决定。× 92、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公告,限期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9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强制执行。×

94、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9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96、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97、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并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则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行划拨其存款。×

98、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查封、扣押的财物自行拍卖缴抵罚款。√

99、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100、依法拍卖财物的,由行政机关委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101、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102、催告并非代履行的必经程序。×

103、代履行仅仅适用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可以代为履行的行政义务。√ 104、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5、代履行主要适用于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 106、代履行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

107、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3日前应当送达决定书。×

108、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109、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110、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111、立即实施代履行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

112、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必须经催告程序。×

11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1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间届满之日起90日内。×

1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催告期间为15日。× 116、行政机关应向执行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8、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 119、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以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120、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121、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2、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均采取书面审查。× 123、接受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12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125、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12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7、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不服不予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128、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经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12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13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缴纳申请费。×

131、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132、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3、行政机关使用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依法给予处分。√

134、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35、行政机关将拍卖所得价款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该行政机关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

13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13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38、金融机构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9、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五倍罚款。× 140、《行政强制法》中10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14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142、《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143、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144、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14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14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抗辩权。× 147、划拨存款、汇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48、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149、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50、行政法规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规定。× 15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不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153、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5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5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56、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15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的,该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58、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

159、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160、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161、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16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6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164、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为行政强制措施。√

165、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66、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67、行政强制的制定机关应向其实施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168、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169、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170、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7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行政机关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7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7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出具检查证明文件。× 17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17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17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17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17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到场的,现场笔录应由见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80、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8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18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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