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第一篇: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第一篇

第一章国家法律与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系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本章主要介绍一些与劳动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第一节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电力法》、《刑法》等。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法律,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和

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 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也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必须遵循的。

《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97条。

(一)安全生产方斜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

“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

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和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

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的 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的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

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的工怍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 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 的新局面。

(二)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三点。

I.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

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 务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45条一第48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以下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对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2)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3)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4)遇紧急情况时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

(5)被认定为工伤后的获保权和获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第49条一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依法

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

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13章共107条。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3条赋予了劳动者享有7项权利和!义务。

垮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

1.七项权利

(1(2)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4)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7)享有提请劳享有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四项义务

(1)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4)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法》52.53.54定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第52、53、5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

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56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劳动法》第7章明确规

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1.女职工保护

(1)蔡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7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

运营安全、社会公众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10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一)安全保护区

《条例》重点对铁路线路安全区的范围、划定及其保护,铁路运输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保护铁路线路的义务,铁路接近限界的保护,铁路桥梁(包括道路、铁路两用桥)、隧道的安全保护,影响线路安全的施工行为的限制,设

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行人过道的审批裎序、通行规则、警示标志设立等条件和费用分担原则做了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 m;

(二)铁路运营安全

为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条例》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行政许可,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资格

许可,铁路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的运输许可,铁路重要工业产品的许可生产及生产企业的条件,除行政许可的机车车辆及许可生产的铁路重要工业产

品外,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

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1.铁路交通事故定义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翟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是反映事故严重程度的指标,事故等级越高,事故就越严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的事故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相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根据事故造

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要素构成的事故见表1-1。

第2节相关法律

一、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

运营安全、社会公众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103条。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生产行政法

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等,本章仅介绍原铁道部制定的与劳动安全相关的部分规章和标

(一)安全保护区

《条例》重点对铁路线路安全区的范围、划定及其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保护铁路线路的义务,铁路接近限界的保护,铁路桥梁(包括

道路、铁路两用桥)、隧道的安全保护,影响线路安全的施工行为的限制,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和行人过道的审批裎序、通行规则、警示标志设立等条件和费用分担原则做了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不少于8m;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 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 m;

为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条例》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行政许可,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资格

许可,铁路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的运输许可,铁路重要工业产品的许可生产及生产企业的条件,除行政许可的机车车辆及许可生产的铁路重要工业产品外,对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l_铁路交通事故定义

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劫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交通事故等级

事故等级是反映事故严重程度的指标,事故等级越高,事故就越严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规定的事故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等级相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8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要素构成的事故见表1-1。

原铁道部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2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的授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第1 1条将铁路交通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4类。

3.事故伤害程度

铁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包括以下情形:发生事故造成的铁路作业人员的伤亡;持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的伤亡;铁路机车车辆运行和调车作业中撞轧行人或与其他道路车辆碰撞造成的人员伤亡;急性工业中毒及其他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不包

括在事故抢险和救援中伤亡的人贯。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 000个工作日计算。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是按国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执行的。

4.铁路交通事故报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部门、单位报告的义务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的所有员工i他们都有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事故报告的第一信息必须是来自事故现场,也就是在事故现场的铁路职工首先担负报告事故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三、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制定

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友疾病死亡或者在48 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 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王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节相关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本节所介绍的标准是指在各行业均应执行的相关标准。

一、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

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大类型。下面的安全标志引用于《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该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适用于

公共场所、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1.禁止标志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

2.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共有39个),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1-2 图1-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共有16个),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如图1-3所示。图I=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共有8个),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如图1-4所示。

提示标志提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方向辅助标志。按实际需要指示左向或向下时,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标志的左方,如指示右向时,则应放在图形

标志的右方,如图1-5所示。

6.文字辅助标志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形式是矩形边框,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

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色为白色,如图1-6所示。图1-6横写文字辅助标志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音B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1-7所示。

交全色

图1-7竖写文字辅助标志色包括红、蓝、黄、绿4种颜色,对比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芒色》(CB 2893-2008)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安全色的测

使用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色与对比色及其使用色是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用于各种(参照CB 2894);交通禁令标志(参照GB 5768);消防设备标志

13495);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露部位,仪表刻度盘上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拘定义是传递必须遵守的指令性信息。用于各种指令标志(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指示标志(参照GB 5768)等。是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用于各种警告标志(参照GB 2894);道

基和标线中警告标志(参照GB 5768);警告信号旗等。

拘定义是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用于各种提示标志(参照CB 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急救站、疏散通道、避险处、应急避难

5.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6.白色

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 图形符号。

7.安全色与对比色的使用

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表1-2规定搭配使用。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宽度应相等,即各占50%,斜度与基准面成45。宽度一般

为100 mm,如图1-8所示;但可根据设备大小和安全标志位置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可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

8.使用要求

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妻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

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如D56光源;在

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二)检查与维修

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每半年应检查一次,应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

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逆反射系数低于70%或使用环境改变时,应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的正确、醒目,以达到安全警示的目的。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引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 75-1995)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统计、订货、储

运、经营和分发等方面的管理及信息处理和交换。

(一)概念和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趣、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又称劳动保

护用品或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达不到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时,或不能进

行技术改造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即能完成生产任务又能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也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最后~道防线。

(二)分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按人体防护部位劳动防护用品通常分为9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生产过程中伤害头部的主要因素有物体打击伤害、高处坠落伤害、机械伤害、污染毛发(头皮)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帽,防尘帽,防水帽,防寒帽,安全(防冲击)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防电磁辐射帽,防昆虫帽和其他头部防护用品等产品。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有害气体、粉尘、烟、雾经呼吸道吸入,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净空气,保证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

吸而配备的防护用具。

生产过程中伤害呼吸器官的主要因素有生产性粉尘和生产性有害物。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面具),防酸碱口罩,给氧装备和其他呼吸器官防护用品5类;按形式又可允为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类。

3.眼面部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眼面部不受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物等伤害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常见的生产过程中眼面部伤害主要有异物性眼伤害、化学性眼(面)伤害、非电磁辐射眼伤害、电磁辐射眼伤害、微波和激光眼伤害。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风镜(面罩),防水眼罩,防冲击眼罩(镜),防毒面罩,防高温面罩,防电磁辐射眼镜,防射线眼镜(罩),防酸碱面罩,防风沙面罩,防强光眼镜(面罩)和其他眼面部防护用品11粪。使用较普遍的有3 种,即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炉窑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眼护具。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是为防御噪声侵入耳道,预防噪声对人身引起的不良影响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听力的损害因素有机械性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电磁性噪声。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水耳塞,防寒耳塞,防噪声耳塞(罩)和其他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等4类;按形式又可分为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3类。

5.手部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手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对手部的伤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种因素:火与高温、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撞击、切割、擦伤、微

生物侵害以及感染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手套和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静电手套,防高温手套,防射线手套,防酸碱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绝缘手套和其他手部防护用品13类。

6.足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足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足部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重物、锐利物品、高温、低温、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按防护功能分为防尘鞋,防水鞋(靴),防寒鞋(靴),防冲击鞋(盖),防静电鞋,防高温鞋(靴),防酸碱鞋(靴),防油鞋(靴),防烫脚盖,防滑鞋,防穿刺鞋(靴),电绝缘鞋(靴)和其他足部防护用品(防震鞋)等13类。

7.躯干防护用品

躯干防护用品是为防御躯干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危险和有害因而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中对躯干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强辐射热、低温、电磁与电 离辐射、化学物质、电、静电等。

躯干防护用品就是通常讲的防护服。根据防护功能分为普通(一般)防护服,防水服,防寒跟,防毒服,防静电服,防高温服,防电磁辐射服,防酸碱服,防油服,防昆虫服,防**服,阻燃服,防砸背心,水上救生衣和其他防护服(带电作业屏蔽服和反光标志服、背心)15类。

8.护肤用品

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主要是手、面等外露皮肤)免受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的危害。

生产过程中对皮肤的伤害因素主要有高温、低温、紫外线、化学物质等。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毒、防射线、防油、其他劳动护肤品4类。

9.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防护功能分为防高温的遮阳伞,防坠落用品的安全带(绳)和安全网,水上救生圈(筏、艇),电绝缘地板,防滑垫,其他6类。

复习思考题

1.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2.在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5.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哪些劳动? 6.请叙述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7.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有多少种?请列举出其中的5种。8.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是根据什么划分的? 9.请叙述重伤的含义?

1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1.安全标志分为哪四大类?

12.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13.安全色(含对比色)包括哪几种颜色? 14.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是什么?

15.简述生产过程中对手部的伤害因素。

第二章铁路行业规章

第一节规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是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是自1950年1月以

来的第10个版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分为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信号显示,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和附则6篇共19章395条。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埋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技规》要求铁路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务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特别要求铁路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的证件,讲铁路;劳谢安全

=、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通用控制措施

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和技术条件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落实“规范管理,强基达标”总体要求,强化作业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减少职工伤害事故,原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运输系统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关键点控制措施》,分为通用控制措施和具体控制措施两大部分。通用控制措施规定在铁路既有线从事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认真落实

下列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

2.新上岗、转岗、提职职工必须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教育,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人员、干部在参加劳动、学习期间,不准单独岗。

3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

4.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 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横越线路时,必须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钻车或穿越

两车间隙,严禁在道心或枕木头上行走,严禁扒乘机丰车辆以车代步。

6.上道检修人员应配备自动报警或通信联络工具,在设有来车报警设 备的区段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报警设备。接到来车通知后,必须停止作 业,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待避车辆。

7.电气化区段作业人员除落实上述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电气化铁 路有关人员电气化安全规则》。

三、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为防止电气化铁路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铁道部早在1979年就颁布了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79]铁机字654号),新《电气化铁)分为总则,一般安全规定,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安全规定,货运、装卸作业安全规定,栅车、动车、车辆 作业安全规定,工务作业安全规定,电务作业安全规定,牵引供电、电力作业 安全规定,电气化铁路附近消防安全规定,车辆行人通过道口安全规定,其 他作业安全规定,附则共12章52条。

(一)一般安全知识

1.所有接触网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均按有电对待。

2.电气化铁路各单位必须组织所属有关职工认真学习《电气化铁路有 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并按规定对有关职工每年至进行少一次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作业。临时指派到电气化铁路上工作的有关人员也 同样应参加电气化知识培训和考试。

3_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及所携带的物件、作业工器具、机 械设备等须与牵引供电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架空地线、保护线保持Im以上的距离。

4.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防护栅网上均设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不准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挂衣物、攀登或在支柱、防护栅网上搭褂非牵

引供电线索。

5,在电气化区段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放下手中的金属貉具,不要在大树下、电杆(支柱)旁和涵洞内躲避。

6.发现牵引供电设备断线时,应立即通知附近的接触网工区或电力调度,并保持lo m以上的距离。如发现已进入断线落点10 m范围内时,为避

免有跨步电压危险,应单足或并双足跳离危险区。

(二)作业禁止事项

1.在电气化区段内,禁止任何人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

2.电化区段所有接触网支柱上均设有“高压危险”警示标志,禁止借 助接触网支柱搭设脚手架。

3.电气化区段上水、保洁、施工等作业,不得将水管向供电线路方向喷 射,站车保-

4.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时,禁止与支柱、接地引下线、综合接地线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消防安全知识

1.作业人员发现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电力调度员或接触网工区值班人员。

2.距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不足4 m的燃着物体,用水或灭火器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必须停电。

3.砸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超过2 m的燃着物体,使用沙土灭火时,牵引供电设备可不停电,但须保持灭火机具及沙土等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

2m以上。

四、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人身安全规定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铁道部颁布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道部令 17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章第2节《避车》中有关作 业人员下道避车应遵守的规定,不仅适用工务系统的作业人员,同样适用于 接触铁路线路和机车车辆的所有铁路员工。

(一)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距钢轨头部外侧的避车距离是下道避车的横向安全距离。

1.”„≤120 km/h时,一般应满足2m;

2.120 km/h< V,ax≤160 km/h时,不小于2.5”;

3.160 km/h

(二)本线来车下道距离

1.Vmax $60 km/h时,不小于500“;

2.60 km/h<“~≤120 km/h时,不小于800“;

3.120 km/h

4.160 kin/h

(三)本线不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1.邻线速度Vmax≤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60 km/h<邻线速度Vrm≤120 km/h时,来车可禾下道,但本线必须

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 120 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 m:

4.嘹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四)本线封锁时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规定

l-邻线速度u。,≤12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2.120 km/h<邻线速度Vma.≤1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 停止作业;

3.邻线速度u。~> 160 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 000 m。

(五)站内其他线路避车规定

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 m;邻线 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 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六)其他避车规定

1.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嘹望条件大于2 000 m以上时,钢轨探伤 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2.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嘹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 或绳索伤人。

3.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 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4.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 方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 车时抢越。车站内如必须走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

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复习思考题

1.请叙述《技规》对铁路职工的基本要求。2.横越线路时的“一必须,三禁止”是什么? 3.电气化铁路哪些处所带有高压电?

4.作业人员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5请叙述不同时速本线来车的下道距离。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什么? 7.调车作业标准分为哪几个部分? 8.调车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9.请叙述“一禁止、四严禁、二不准”的具体内容。10.行车作业人员在接发列车时应做到什么?

第二篇常见事故预防

第三章预防机车伤害

机车车辆伤害是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伤害之一

在站场与线路上行走侵入限界、避车安全距离不够、施工作业防护不当、未 执行作业安全标准等,极易造成机车车辆伤害。掌握预防机车车辆伤害安 全知识和作业防护技能,是确保铁路劳动安全的前提。第一节

机车车辆伤害事故类型

所谓机车车辆伤害,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碰、撞、轧、压、挤、摔等造成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事故。铁路机车车辆是指在铁路线路上运行 的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按其造成伤害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

1.作业人员违章抢道、走道心、钻车底、跳车、扒车、以车代步、作业侵 限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

2.线路上作业不设防护、作业防护不到位、作业环境不良、违章指挥等 管理因素造成的伤害。

第二节机车车辆伤害事故危险辨识

铁路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机车车辆伤害的危险和有害因

素较多,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致因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 素和管理因素4个方面。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防护技能。如:作业人员没有树立安

全全惯性违章坏习惯;工作不认真,心不在焉,不考虑自身及他人安全,简化作业 程序;作业人员岗位技能不扎实,应变能力差,未掌握相关安全作业标准及 防护知识,缺乏安全防护技能等。

2.作业人员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如:检查机车时侵入邻线;不按规定 的走行线路行走;沿线路行走时走道心或轨枕木头;在靠近线路旁坐卧、休 息(图3-1);未随时注意邻线机车、车辆动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图 3-2);接发列车时,未按照《站细》规定的地点站立;没有下道或下道不及 时,距离线路安全距离不够等。

图3—1在线路旁坐卧休息

图3—2以车代步

3.作业人员盲目穿越线路。如:横越线路时,未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未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就翻越车辆;钻车底(图3-3);横越停留机车车辆的线路绕行时安全距离不够;在运行的机车车辆 前抢越线路等。

4.作业人员违章上道作业。如:未设防护或防护未到位,作业人员就 上道作业(图3-4);上道作业未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防 护用具;天窗点外擅自上道作业;无计划上道作业;提前上道作业;不在规定 区域和时间进行作业;在不具备作业条仵下上道作业;未设置防护信号进行 装卸、检车、整备等作业;防护中断脱节;下道避车不及时,避车安全距离不 足等。.—一2nd~~llazl嘲萼

超速上下车、迎面上车、反面上下车;在运行中上下内燃、电力机车(设有上 下车脚蹬的调车机除外);在车辆未停稳时调整钩位、鹊:越车辆或骑坐车 帮;在棚车顶部或装载超出车帮的货物上站立、行走;在车梯上探身过远、站 在低于站台的车梯上(遇有站台时);调车人员使用手制动机制动时未正确 使用安全带;未设防护进入车挡摘接制动软管、调整钩位;使用铁鞋制动时 未背向来车方向、徒手使用铁鞋等。

图3—3钻车底

图3—4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6.作业人员违反有关作业标准。如:机车动车前,未确认车组人员到齐 和车上车下无其他作业人员即动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未认真嘹望,未 按规定鸣笛,遇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未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乘务员 在机车、车辆运行中提车钩、摘制动软管或调整钩位;机车乘务员、检修人 员及其他人员在列车运行中进行机车外部作业;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自 轮运转设备等在运行中未关闭车门;人员探身车外嘹望作业时超出限 界等。

7.防护用品、用具使用不规范。如: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夜间作 业时穿戴无反光标志的防护服等。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

1.作业设备存在缺陷。如:凋车作业时,机车车辆扶手、踏板、车辆闹铁路劳动安全t黾矗 台等稳定性差,强度不够;列车装载货物时的固定装置不良等。

2.防护装置、设施存在缺陷。如: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防 护装置、设施使用不当;夜间作业方位灯显示不良;调车信号显示距离不够; 机车车辆防护栏作用不良;调车跳车平台设置不合理;调车作业安全带功能 失效等。

3.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存在缺陷。如: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劳动安

全防护用品、用具;防护用品、用具作用不良;高可视警示服反光标志失效; 防护雨衣、防寒帽无耳iL等。

三、作业环境不良

1.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如:作业处所多条线路间距离较近;作业通道 狭窄、杂乱、不平整、湿滑;作业处所声音嘈杂;作业处所货物堆放安全距

离不足,存在未回收的废旧轨料;调车作业处所未设置路肩、调车乎台等。

2.恶劣天气。如:寒冷的冬季进行室外作业;高温天气进行室外作业; 作业时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

3.站场照明条件不良。如:照明灯具少,照明灯具作用不良、损坏严 重等。

4.特殊地形地貌。如:作业处所线路存在大弯道,膝望条件不良;作 业处所存在无避车台的桥梁、隧道;作业处所安全避车距离不够等。

四、安全管理缺陷

1.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如:单位蜜全管理职责不清;未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的作业标准不规范;作业项目缺乏安全控制 措施;应急预案及响应存在缺陷等。

2.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如: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培训;未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学习;专职防护员未经专门 培训考试生岗等。

3.监督检查不到位。如:单位对现场作业缺乏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违

章、违纪现象不重视、无整改;处理影响安全的向题不主动、不迅速;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未做到闭环管理等。

4.劳动安全投入不足。如:劳动安全管理未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不按 规定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配发防护用品用具不全等。第三节

站场与线路行走安全

如何在站内、区间行走是确保人身安全的关键,安全避车是避免被运行 中的机车车辆碰撞而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铁路作业人员在站场或线路上 行走、横越时,应严格遵守站场、线路行走和避车的相关规定。

一、站内、区间行走安全

1.在站内行走应走车站固定行走线路。如站台或线路两侧平坦处。

2.顺线路行走时,应走路肩(图3-5),并注意本线、邻线的机车、车辆 和货物装载状态,严禁在道心、枕木头上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岔连接 杆、尖轨等。

图3—5安全行走路肩

3.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不间断嘹望,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运行 方向行走(图3-6),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行走或躲避列车(图3-7)。

4.严禁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禁止从行驶中的机车、车辆上跳下。

5.不准在钢轨上、车底下、枕木头、道心里坐卧或站立。———’————一

6.严禁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方抢越。

7.横越线路时,应走地道或天桥。必须横越线路时,应“一站、二看、三 通过”,并注意左右机车、车辆的动态及脚下有无障褥物。

8.横越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时,先确认机车、车辆暂不移动,然后在 该机车、车辆端部S m以外绕行通过。

9.必须横越列车、车列时,应先确认列车、车列暂不移动,然后由通过 台或两车车钩上越过,勿碰开钩销,要注意邻线有无机车、车辆运行,严禁钻 车底。

图3-6面迎列车运行方向行走

图3-7禁止在两线间行走或避车

10.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嘹望时,应停止线上 作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 的距离及时下道。

11.站内设备巡检时,应面迎列车运行方向行走,不准脚踏钢轨面、道 岔连接杆及尖轨等处。放置工具材料不准侵入建筑接近限界。作业人员接 到来车通知后,应及时下道避车。双线地段巡检道岔时应面迎来车方向。遇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上道清扫作业,除雪保畅通或处理临时故 障必须设好防护。

12.禁止在桥梁、站合、路肩上骑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禁止在未设置避车台的桥梁上躲避列车。若通过桥梁或进入下一 个避车台时,必须确认具备安全通过条件时,方可通过桥梁。

列车动态;搬运材料、配件需在两线间行走时,应设置防护,不得紧靠线路。

二、避车安全

1.高铁施工、维修及上道检查作业必须在关窗点内进行,天窗时段外 不得进人封闭栅栏内。

2.高铁地面信号设备故障处理必须采取临时封锁要点或在天窗点内

进行。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条线路上处理故障时,维护单位 应按规定向列车调度员申请邻线限速(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60-km/h)。

3.线路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 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嘹望,及时下道避车。

4.在双线或多线地段的一股线上的施工作业要杜绝在两线间、邻线或 跨线避车。

5.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距离应遵守表3-1中的规定(《铁路工务安全规 则》)。

表3 =1下道避车距离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 m)来车下道应遵守表3-2申的规定(《铁路 工务安全规则》)。

7.在站内其他线路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 m;邻 线来车时,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8速度小于120 km/h区段,嘹望条件大于2 000 m以上时,钢轨探伤 小车、轨道检查小车作业,邻线来车可不下道。

9.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隙望7,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

或绳索伤人。0.人员下道避车的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 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11.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避车。列车通过前10 min,在桥梁上的作业人 员应撤离至桥头路肩或进入避车台避车,严禁在涵顶(无护栏、距离不足)和无避车台的桥上避车;在隧道内所有的作业人员必须进入隧道避车洞内 或撤离至隧道外安全地点避车,严禁在隧道内其他地点避车。

12.嘹望条件不良或联系中断情况下的避车。遇通信信号不良或嘹望 条件不良,必须增加中间联络防护人员。如遇通话联络中断时,现场防护员 必须立即通知所有作业人员捞带机具(料)撤离到安全地点避车。待联络 恢复正常后,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上道作业。

13.道口岗位作业避车。列车通过道口时,道口看守员必须提前出务 立岗,立岗接车位置应距钢轨头部外侧3m以上。道口看守员必须按规定 及时关闭道口栏木,监视机动车辆及行人情况,正确处置突发事件。

14.遇有动车、直达、特快旅客列车通过时,严禁对相邻线路的列车进第四节预防机车车辆伤害安全知识

和作业防护措施

铁路作业人员在施工维修作业、调车作业等生产活动中,违反预防机车 车辆伤害的安全规定,不执行作业防护措施,是造成机车车辆伤害的直接 原因。

一、施工维修作业安全

在线路上进行施工维修作业主要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专业作业 人员。

(一)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保持精神状态良好,作 业中应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行车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规定,对各类行车设备的检修应安排在“天窗点”内进行,并加强“天窗修”管理,提高天窗作业效率。

3.凡在营业线进行各类施工(含施工准备)、维修、检查等作业,必须设 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配带相应的防护备品及用具,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4.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嘹望时,应停止线上作 业和上道检查,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的 距离及时下道。

5.接到来车信息后,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距离到指定地点下道避车。人 员下道避车应面向列车认真陈望(图3-8),防止列车上的抛物、坠落物或 绳索伤人。

6.茌站内作业时,要时刻注意嘹望列车运行,根据站场线路布置,建立 作业安全岛。图3—8面向列车避车

(二)施工维修作业防护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 2012] 280号)第104条规定: 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 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 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 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 作业人员下道。铁路局应制定驻站(调度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施工负 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 对象、联控标准用语及复诵确认等环节进行规范。

为此,各铁路局都制订了相关细化措施,如上海铁路局制订了以下防护 措施:

1.凡在营业线进行各类施工(含施工准备)、维修、检查作业人员必 须按规定着装,并在行车室和施工现场设置驻站联络员和室外专职防 护员。

2.防护员必须是相应工种岗位上的在职职工,且工作责任心强、业务 熟练、虚变能力强、身体健康,并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

证上岗人员担任。3.防护员在作业前必须参加作业安全预想会,掌握防护对象、作业内 容、作业区段、作业人员等情况。

4.防护员从作业人员离开班组或指定地点起荃全部返回止,必须禾间 断防护(含往返路程)。

5.防护过程中,应使用标准联系用语,定时联系,落实室内外复诵制 度,必须严格执行防护员工作标准,不得做与防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6.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 监听列车运行情况。

7.驻站联络员必须于室外作业人员出发前到达行车室开始防护,确认 室内外作业人员已离开作业区域、并全部到达工区或指定安全地点后,方可 终止防护。

8.驻站联络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密切监视列车运 行情况,与车站值班员加强联系,随时掌握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动态,及时 准确地把列车、调车动态通知到室外专职防护员,监督现场人员及时停止作 业,下道避车。

9.室外专职防护员必须做到“最先上道,最后下道”。根据现场作业实 际,选择晾望条件较好、位置醒目、便于通知的安全处所进行防护工作,室外 防护员接到来车(含邻线)通知或发现来车,应及时通知、督促作业人员停 止作业、下道避车。

10.作业完毕,室外专职防护员必须在硇认最后一名作业人员下道到 达安全地点后,方准离开防护位置。

11.当发出停止施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 碍,按规定修整好线路,迅速下道至安全地点避车。

12.在线间不足6.5 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 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等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 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13.施工现场四周,通行道路路口等地,须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施 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坡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14.既有线上施工必须根据铁路机车车辆限界和建筑接近限界,制定 41施工临时行车限界,施工人员严禁侵入临时行车限界。

(三)防护专用备品

防护专用备品主要包括:视觉信号、听觉信号和通信工具。

1.视觉信号

视觉信号包括信号旗、双面信号灯、火炬等显示的信号。

(1)信号旗:信号旗是用麻纱制成。红色——昼间要求列车停车;黄 色——昼间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速度。

(2)双面信号灯:行车的一种多用手信号。当线路发生故障时,夜间用 红灯,列车看到此信号立即停车;当列车看到黄灯时,应按规定降低到要求 的速度运行;当看到白灯正面迎车时,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当列车看到白 灯上下急剧摇动时,列车要立即停车。

(3)火炬:火炬信号是以发出强烈红火光,要求紧急停车的视觉信号。

线路发生故障时,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沙尘天气或夜间,应点 燃火炬。

2.听觉信号

听觉信号包括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或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等。

(1)号角:工务常用的一种听觉信号。形状如牛角,铜制品。号角发出 信号时,必须清晰、准确。在天气不良及防护距离较远时应加强复示与确 认,以防发生差错,造成不良后果。号角鸣示除按规定方法以外,还要注意 鸣响标准时间,长声为3s,短声Is,音响间隔Is;重复呜示时需间隔Ss。

(-2)响墩:响墩信号是其发出强大的爆炸声,要求列车紧急停车的一种 听觉信号。当线路发生故障、封锁施工时按规定设置响墩。

75-1型响墩为扁圆形,直径60~ 65 mm,厚度15 mm(带顶面镀锌铁 皮),外壳由0.2 mm铁皮制成,中间装有炸药。一般质量约为50 g,其中铁 皮为45 g,黑色炸药5g。为设置明显,响墩表明涂一层红铅油。晌墩的有 效期为出厂后两年,每年必须抽样检查一次。使用前用手拿起摇晃,炸药哗 哗响时,说明炸药没有受潮,还可以使用。

(3)口笛:一般情况下,口笛作为现场防护员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的

工具,来车时,防护员通过口笛发出的声音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如在没有电话联系条件,口笛作为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的听觉信号,通过

口笛发出的不同声音来区别现场防护的设置和取消。预报信号是下行一长 声、上行两长声,表示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确报 信号是一长两短声,表示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警报信 号是一长兰短声,表示通知

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第一篇:铁路劳动安全教材 第一篇 第一章国家法律与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安全生产各方关...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