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第一篇: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第五章 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
3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篇:煤矿安全规程讲演稿
《煤矿安全规程》释义
(防治水部分)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李竞生 ***/029-87862243
二○一一年十月
第一部分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针对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一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特别是2010年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发生透水征兆时未及时停产撤人,井下探放水的方法还不太规范等。
二是《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必要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二、起草修改的过程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的批示要求,2010年5月份制订了修改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收集了以往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资料,召开座谈会研究典型透水事故教训,在原《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的重点内容;6月份,起草小组提出了修改初稿。
7月份,起草小组征求了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和监管监察人员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正式下发文件,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科研设计、中介机构,煤矿安监局各司室等单位的意见。8月份,起草小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意见稿。
9月3日至4日,煤矿安监局王树鹤副局长在北京又召集有关企业技术负责人、科研单位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又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10月29日,赵铁锤局长召开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于11月再次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会同事故调查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吸纳。2011年1月17日,骆琳局长召开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这次修改只是在原44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不增加和减少条款,不打破《煤矿安全规程》的整个格局。本次共修改39条,5条没有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的职责
第二百五十一条要求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
据统计,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致事故发生。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人员。
(三)明确了采掘工作面的探水方法
如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必须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放水工作。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开采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四)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完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五)对水淹区下采掘作出了明确规定,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与队伍、防治水制度及抢险救灾设备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第二百五十一条删除,部分内容移至第二百五十二条。
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只有具备一定地质、水文地质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员经过实践后方可胜任该项工作。因此,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进行防治水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收集、了解和掌握全国发生的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以及先进的防治水技术和经验,通过借鉴相关单位防治水先进技术和经验,吸取各地区发生的水害事故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防治水技术措施,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
据统计分析,我国大部分煤矿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煤矿必须配足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所以配置的探放水钻机钻探能力应充分考虑这些规定的参数。探放水工已确定为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严禁探放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是一个特殊的作业环境,一人违章有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探放水工本来是消除水害隐患的,如果没有基本的水害防治知识,在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如不能果断采取措施,就有可能引发重特大水害事故,造成包括探放水工在内的群死群伤事故。
制度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保障。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井下如果具备一定的生存条件,被困矿工是完全具有生还可能的。如2009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新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有3名矿工在井下被困25天后被成功救出。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社会关注度高,矿工家属焦急,同时也在考验政府、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所以,每一个企业、矿井都应考虑水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便在透水事故发生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展开对透水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煤矿企业、矿井必须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的配套设备。主要设备应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每一个产煤省(区、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加大资金投入。除排水设备外,还要装备能够快速钻进的大口径成套钻机设备,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救援基地可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并加强管理。要加强人员的日常培训,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生透水事故能够拉得出、快速投入到抢险救灾之中,真正发挥作用。井下的采掘巷道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为在地面打钻施救被困人员创造条件。
【案例】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鑫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t/a。该矿在防治水工作方面,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明知存在老空积水,未采取措施将老空积水排出,也未开展过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未使用过钻机探放水,一直盲目掘进施工。2009年6月5日,正在现场用煤电钻打钻的3名作业人员因突然溃水淹没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还瞒报至2009年7月1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治水规划、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水害隐患排查和发现透水征兆时及时停产撤人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增加了煤矿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整治水害隐患等内容。煤矿企业、矿井对水害隐患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总结以往突水案例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防治水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组织专家对防治水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每年年初要有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和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优势互补。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矿井突水量、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可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4种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考虑到开采深度、开采范围的不断变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透)水事故,是指突(透)水量首次达到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透)水事故。
煤矿企业、矿井总工程师要经常组织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水害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例】
2009年5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玛瑙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6人。该矿属急倾斜煤层,倾角68°。拟在+240 m水平用煤电钻探水,由于淋水较大无法施工,没有排除上部老空水患。在下部+230 m水平煤层掘进中,虽然编制有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但实际上未进行探放水工作便盲目施工。在有明显透水预兆时,没有组织及时撤人,而是继续爆破导致防隔水煤柱抽冒,致使+240 m水平以上老空区积水突然溃出,突水量约为1.65万m3。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在雨季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巡视制度及暴雨洪水期间停产撤人的规定。
本条在2010年1月已进行修改,增加了煤矿应当在雨季建立巡视制度,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等内容。本次没有进行修改。
雨季是水害多发的季节,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各地区雨季的时间,提前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在雨季前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实填死;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
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资金到位,保证质量,限期完成,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全面验收。防治水工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近几年,极端天气多发,在一些干旱缺水的地区也发生了洪水灾害,因此,煤矿企业、矿井要制定应急预案,制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标准,明确井下联络人员以及撤人的程序、路线等细节。如有的地区已规定预报有大到暴雨时,不得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在24 h降雨达到50 mm时,井下必须停产撤人。在暴雨期间,要安排专人对重点水患地区进行24 h巡视检查,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矿调度室和矿领导,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要及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确保矿工安全。
【案例】
2009年7月2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鑫永丰煤矿发生透水透砂事故,造成23人死亡。该矿原生产能力为4万t/a,设计改造为9万t/a。经鸡西市煤炭局同意,从7月17日开始施工。
7月中旬以来,鸡西地区多日连续降雨,造成地表土壤层含水量较大。该井田范围内历史上小煤窑开采情况十分复杂,开采规模大,采空区分布复杂,鑫永丰煤矿主、副井建设过程中穿过采空区。7月22日白天连续强降雨,浅部含水层水量增大,与矿井主、副井筒沟通,大量泥砂溃入井下,致使较大范围地表沉降,造成主、副井筒被阻断,并于23时40分左右在主、副井附近形成5个塌陷坑,位于主斜井上方的塌陷坑长60 m、宽50 m、深10 m。 当班下井24人,除1人安全升井外,其他23人被困井下,无一人生还。
7月22日,鸡西市政府已发布降雨蓝色预警,并派人将停产撤人通知单送到各煤矿,鑫永丰煤矿虽然在停产撤人通知单上签了字,但实际并没有从井下撤人,致使作业人员被困井下。
【案例】
2010年8月10日,吉林省通化市宏远煤矿发生洪水倒灌矿井事故,造成18人死亡。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生产能力为6万t/a。矿井井口距离大罗圈沟河堤坝只有100 m左右。7月末以来,通化地区连续降雨,井下涌水量增加,矿井决定停产,实施分段排水,采煤、维修的人员都加入排水队伍,如果井下停止排水,则雨季后要等2个月才能完全恢复生产。该矿未执行省、市、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汛期受水害威胁矿井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指令和要求。8月10日,在大罗圈沟河水位暴涨,已出现淹井险情的情况下,该矿不但拒不执行政府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的指令,又强令工人冒险入井拆撤设备;10日零时10分,大罗圈沟河水漫过堤坝,倒灌矿井,致使正在升井的18名矿工被洪水冲回井下而死亡。该矿在有关部门对其检查时采取临时停产、临时撤人或不汇报井下真实情况的办法,逃避监管,相关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要查明矿区地面水文情况,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以及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的规定。本条修改后增加了煤矿企业、矿井要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等内容。
为了防止地表水体在雨季洪水季节期间倒灌矿井,煤矿企业、矿井要全面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了解河流上游和下游水库的蓄水情况。煤矿企业还要收集矿区百年之内当地最大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据此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疏水系统:在矿区内部修筑疏水渠道。四面环山的工业场地选择可利用的地形构筑泄洪隧洞,将矿区内汇集的水引至矿区以外。严禁在河道中堆积矸石等杂物影响泄洪,致使河流水位抬高,河流通过废弃老井倒灌矿井。
防水系统:在编制矿井设计时,井口和工业场地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矸石、炉灰及施工土方必须避开山洪和河流的冲刷方向,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沟渠和河道;对沿河布置的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且受到河水威胁的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应修筑防洪堤坝;对于坡面汇水应修挖防洪沟截住山洪,防止内侵或通过露头渗入矿井,封堵地面水渗入井下的塌陷裂缝和塌陷洞等通道;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整铺河底或改道;加强地面在用钻孔及封闭不良钻孔的管理。
排水系统:对于内涝区和洪水季节河水有倒流现象的矿区及工业场地,应在矿区周围或井田内泄洪总沟的出口处建立水闸、设置排洪站,以备河水倒灌时向外排水;如果塌陷区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以防止地面水渗入井下。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案例】
2007年8月17日,山东省华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洪水淹井事故,死亡172人,与其相邻的名公煤矿也被洪水淹没,致使9名矿工遇难。
2007年8月16日至17日,山东新泰市连续2天集中强降雨,16日4时至18日6时,柴汶河上游又突降大暴雨,降水量为262.3 mm,3天降雨量为50年一遇,而且主要集中在17日2时至15时,这一时段降雨量占本次降雨量的70%,为70年一遇。由于强暴雨导致山洪暴发,流经华源矿区的柴汶河水位暴涨漫过河岸,使漫溢的洪水冲蚀河岸,掏空基础,最终冲开约65 m的决口,冲入落差约5 m的岸外低洼处,在洪水强烈冲刷作用下,形成3个集中溃水点溃入井下。溃入井下的水量约1 260万m3,砂石和粉煤灰约30万m3,导致淹井。由于溃水流量大、速度快、水流湍急,增加了华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撤人的难度。当班井下作业人员756人,有584人安全升井,其余172人被困井下遇难。
事故教训主要是:
一是预防自然灾害的机制不健全。“8•17”事故溃水前,气象部门对50年一遇的强降雨也预测到了,但并没有明确预测出更为具体的降雨位置,也没有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水利部门在接到强降雨应适当将上游水库腾出库容,以避免洪水来临超过警界线。由于各部门预报预警机制不健全,加上上游水库泄洪、河道清理不及时,导致该地区强降雨发生时,致使柴汶河河岸突然决口,发生淹井灾害。
二是暴雨期间井下停产撤人不及时。华源矿业公司发现井下透水后,没有及时作出人员一次性撤离升井的决定,而是分三次下达撤人命令,延误了部分人员的最佳撤离时机。名公煤矿也没有严格执行上级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规定,在接到政府下达撤人指令后,仍坚持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该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立即上报,贻误了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的时机
三是开采防隔水煤柱、超层越界开采。与华源矿业公司同一井田内还有9个小煤矿,其中,6个正在生产,3个已报废。各矿井之间基本上都相互沟通,超层越界开采非常严重,一个矿井发生水害会波及所有相邻矿井的安全。废弃的井筒未填实封死,成为洪水溃入井下的主要通道。
四是应急排水设备不完善。“8•17”事故发生后,由于当地没有大流量排水设备,只能从河北唐山、河南郑州调大功率、高扬程水泵进行抢险排水,致使开始时排水进度不理想。
五是企业超定员组织生产。山东华源矿业公司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比有关规定多61 人,再加上151名检修人员,增加了事故灾难的遇险人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及防水措施的规定。本条修改后增加了如果井口标高低,洪水可能通过井口倒灌矿井,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必须封闭填实该井口,彻底消除隐患等内容。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是煤矿生产的咽喉和腹地,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井口和其他地面设施不至于被洪水淹没。因此,井口和各种工业建筑物的地面基础标高,在设计时均应高于当地百年之内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老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如果井口、工业广场和生活区上游有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时,在雨季要加强观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无法保障安全的,要搬迁工业广场和生活区。
【案例】
2009年5月28日,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妈达煤矿发生地表洪水泥石流倒灌矿井事故,造成3 人死亡。该矿始建于2000年,无正规开采设计,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t/a,2008年实际生产能力为3.5万t/a,该矿证照齐全。由于强降雨,山体滑坡,洪水引发泥石流通过主斜井井口溃入井下。事故前有关部门曾发出暴雨预警,但未引起煤矿重视。该矿井口的设计位置没有避开洪水泥石流威胁区域。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的规定。
本条修改增加了在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要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等内容。
防止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等)溃入井下主要采取截流治理措施,阻截地表水通过塌陷区、废弃矿井、井口等通道灌入井下。上述各项规定和措施,都有深刻的事故教训,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排查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
特别要重视对滑坡、泥石流威胁煤矿安全的观测工作,发现情况异常时,应当立即撤出受危险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案例】
2007年7月22日,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魏家滩镇马圐圙煤矿,因山洪暴发,造成河床下采空区发生塌陷,沉陷面积约800 m2,洪水经采空区溃入矿井,导致11人死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严禁将矸石等杂物堆放在河道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内容。
堆放在山谷中或其他区域的煤(岩)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在雨季或其他季节,经过山洪、河流的冲刷,就可形成矿山泥石流的灾害,可以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抬高河流水位,形成堰塞湖,造成灾害或重大人员伤亡。如果河道两岸有废弃老窑时,还有可能通过老井筒溃入井下。
对河道中障碍物影响矿井安全的,要及时进行全面清障,因管理权限无法清障的,要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防范洪水决堤导致恶性淹井事件。
【案例】
2003年4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古阳镇江水坪煤矿发生1起洪水淹井事故,造成14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是:突降大雨,形成洪峰,加之经过江水坪煤矿旧井口的矸石堆,洪水受阻,行洪不畅,抬高了洪峰水头,洪峰挟以矸石、泥砂、树枝顺河而下,堵塞了煤矿的排水涵洞,导致洪水倒灌主斜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地面或井下钻孔孔口应采取措施的规定。本条新增加了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存档备查的内容。
井田内所有钻孔必须全部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台账。煤矿在掘进、回采过程中,根据钻孔台账的记录,逐孔分析检查,特别是打穿多含水层、煤层的钻孔处理,更要查清历史资料;无资料的,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对于正在使用中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钻孔,要确保每个钻孔安装孔口管并加盖封好,孔口管的高程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低于此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沿钻孔灌入井下。报废的钻孔无论是在井上还是在井下,都必须及时注浆封孔。
为确保封孔的质量和封孔资料的查找利用,有关封孔的设计、封孔报告等资料要进行存档备查。
【案例】
1999年6月18日,郑煤集团超化煤矿在井下21下山开拓时,发生突水,最大突水量达到600 m3/h,导致采区被淹。经认真分析,该突水处附近有一个未封孔的水文勘查孔,也未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经重新封孔处理,才解除了水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分界处防隔水煤(岩)柱留设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增加了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等内容。
矿与矿边界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断层为界,则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在矿井设计时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
矿井边界煤(岩)柱已破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防水承压的隔离措施,并加强观测。正在生产的煤矿不得开采防隔水煤(岩)柱;矿井资源枯竭、回采煤柱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加强管理,以防透水事故发生。
特别要指出的是,超层越界开采、超深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所以煤矿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和超深开采。
【案例】
2010年1月22日,宁夏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隆能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该矿属乡镇煤矿,始建于2002年,其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t/a,证照齐全。
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在未查清老窑积水的情况下,未执行探放水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隔水煤柱,爆破作业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突水点、采空区积水量应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增加了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但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而且还要标绘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等内容。
为了掌握矿井水害的形成规律,对重大水患做到心中有数,矿井应定期观测井下发生的突水点及水量变化情况,并标绘在图件上,定期进行分析,查找突水原因,探寻防治水规律,制定防范措施。
无论是老空区形成的积水量,还是突水点形成的积水区,都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并确定探水警戒线,按规定采用钻探方法进行探放水,其中探放老空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 m,孔口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案例】
2008年7月21日,广西百色市右江矿务局那读煤矿发生老空透水事故,死亡36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煤矿,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为19万t/a,矿井周边废弃小煤窑积水情况不清,没有标出老空积水的探水线位置。该矿在4304工作面(靠近废弃小煤矿附近)违规开掘3个切眼,用煤电钻探放老空水,前两个切眼均因掘进时有透水征兆而停止施工,随后又在距第一个切眼30 m处重开切眼,在发现透水征兆的情况下,仍在相对较低的4301回采工作面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在没有认真分析透水量变化的情况下,盲目通知已经撤到安全地点的作业人员重新返回作业地点恢复生产,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事故后现场勘察,发生透水的4304工作面第三切眼掘进头与老空区之间的煤柱只有3.9 m。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暴雨时,观测井上、下水文情况和及时撤人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内容,另外增加了暴雨期间观察井上、下水文情况和地面塌陷等情况的必须是专业人员,观测情况还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等内容。
为了防止暴雨洪水造成淹井事故,要及时了解暴雨洪水信息,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别到地面、井下各水害观测点,认真观测由于降雨造成的水文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值班矿调度和矿领导。情况危急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以提高决策效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水体下、水淹区域下采煤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已明确在水淹区下采煤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在水淹区域下采煤和在水体下采煤其本质是一致的,任何一个薄弱环节都可能造成重特大水害事故,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只要有条件的,对受水淹区域积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进行布置和采掘。在水淹区域下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则必须查明地质情况,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研究,确定安全可靠的防隔水煤(岩)柱和安全防范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并要加强观测,有异常情况,立即停产撤人。
由于急倾斜煤层开采后的抽冒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以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在开采过程中遇到的高角度正断层也要引起重视,防止沿断层抽冒发生事故。【案例】
2009年11月27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煤矿)发生1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1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4.2万元。
中和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万t/a,矿井“五证一照”齐全。该矿井为双斜井片盘开拓,地层属梅河煤田地层,由前震旦系变质岩、白垩系赤色岩层、第三系含煤地层及第四系等组成;第三系含煤地层和第四系为不整合接触,煤田全部为第四系地层覆盖。第四系表土层厚度10~14 m,流砂层厚度6~10 m,含水丰富,是矿井自然涌水的主要来源。
开采煤层为第三系梅河组下含煤组12号煤层,赋存状态为单斜构造,煤层发育稳定,层理节理发育,是单一煤层,煤层倾角75°~80°,煤层厚度20~50 m,煤种为长焰煤,煤质松软破碎,滤水性差。顶板为片状泥岩,底板为块状泥岩,泥岩遇水膨胀。
该矿正常涌水量25~30 m3/h,两段排水,排水标高分别为+143 m和+165 m。水仓容量400 m3,排水能力85 m3/h。由于多年来的开采和煤层抽冒,冒落裂隙带已波及到第四系砂层水和地表,顶、底板泥岩冒落后和流入采空区的水形成泥水混合物留滞在上部采空区。
2009年1月23日,矿长以提高煤质和发热量为名,召集相关管理人员,决定废弃长壁式采煤方法,重新改回高落式采煤方法(该矿称之为挑仓式采煤方法)。2009年3月10日,技术副矿长编制完高落式采煤作业规程后,由矿长召集矿里有关管理人员开会研究通过,3月12日开始正式采用高落式采煤方法采煤。
2009年11月20日和11月23日中和煤矿地表连续两次出现塌陷坑,矿井组织进行了回填。事故发生后,地表发现一个直径20 m、深12 m的塌陷坑。煤层抽冒高度达220 m。
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违规采用高落式采煤方法开采,煤层发生抽冒导通上部采空区,采空区内的积水(泥)溃入作业地点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教训主要是:
一是中和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落式采煤方法采煤,并设临时密闭弄虚作假,逃避有关部门监管。
二是中和煤矿在地表出现塌陷坑、井下出现溃水(泥)等事故预兆的情况下,既不查明原因,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且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中和煤矿不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没有查清矿井和采区的水文地质情况,没有对7502采区上方采空区积存的大量水(泥)进行探放。
四是中和煤矿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工人对透水预兆不了解,且安排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是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原梅河口市中小企业局2009年7月28日检查时,发现中和煤矿采用高落式采煤的重大隐患,虽下达了停止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但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也未按规定进行复查。
【案例】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
大兴煤矿设计能力为3万t/a,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主井、副井和风井3条明斜井与暗斜井分3级延深至-480 m水平。开采3层煤,平均厚度分别为0.91 m、3.54 m和1.11 m,煤层倾角平均为75°,属急倾斜煤层,开采深度从-290 m~-500 m水平。 大兴煤矿前身为原广东省四望嶂矿务局一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原四望嶂矿务局破产后,各矿均在-180 m水平以上各水平构筑了井下堵水闸墙,6对矿井共构筑29处堵水闸墙,使-180 m水平以上老空区大量积水,形成水淹区。经专家估算,积水量约为1 500万~2 000万m3。大兴煤矿在-110 m~-290 m水平留设了110 m防隔水煤(岩)柱,并将矿井井巷向深部延深,开采水淹区下深部煤炭资源。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大兴煤矿主井发生透水,透水后主、副井井筒均有雾气冒出,出现反风现象。透水后约50 min,矿井水位已从矿井最深部(-480 m)上升了725 m,离主井口斜长80 m(+245 m水平)。只有3名矿工因提前下班侥幸生还。高强度的突发透水,造成121名矿工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该矿迅速从江西、河南、北京中煤排水站调集了6台大流量高扬程潜水泵,经过20多天的强排水,累计排出积水71万m3,老采空区2个观测点水位仅分别下降了2.9 m和4.2 m。在排水过程中,发现6具遇难矿工尸体。由于继续抢排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且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于2005年8月29日终止了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是:透水前井下共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超强度开采,导致急倾斜煤层严重抽冒,破坏了上部留设的安全防隔水煤(岩)柱,使上部老空积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事故教训主要是:
一是违规进行开采。按照有关规定,水体下采煤必须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安全试采后方可生产,而大兴煤矿深部开采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开采,未进行初步设计和安全试采,是严重违规的。
二是违法组织生产。大兴煤矿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自建矿以来一直违法组织生产。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2005年7月14日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后,兴宁市政府责令辖区内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但该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该矿井下采掘布置混乱,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该矿为了多出煤,在井下布置34个采煤工作面和12个掘进工作面,大量人员在井下作业;设计能力为3万t/a,但2004年生产原煤超过15万t,2005年1月至7月出煤8.6万t。 矿井超强度开采,造成急倾斜煤层连续抽冒,防隔水煤(岩)柱被破坏,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四是安全管理混乱、技术管理不到位。该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导致职责不清,制度不落实。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井下安全管理混乱,在煤层发生大规模抽冒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仍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该矿没有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水害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培训也不到位。
五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煤炭管理部门对大兴煤矿严重超能力生产不制止,在该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经办人员擅自向该矿发证。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查处大兴煤矿违法开采和无证生产问题,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大兴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依法查处大兴煤矿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有效查处大兴煤矿无照经营问题。公安机关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向大兴煤矿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违规、超用量批准该矿购买爆炸物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的规定。
在接近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安全风险性很大,必须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矿井要收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确定探水线的位置,必要时建立水闸墙,以防发生事故。准确判断积水的区域是否彻底放完水,防止淤泥堵塞钻孔造成放完水的假象。
如果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下部采掘时,必须彻底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或者按照水体下采煤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同时要加强观测,有异常情况,立即停产撤人。
【案例】
2009年2月27日,湖北省赤壁市咸宁蒲圻矿业公司肖家村煤矿发生溶洞突水,造成4人死亡。该矿设计能力为6万t/a,为急倾斜煤层。
事故直接原因是:春节前掘进施工的+150 m水平东巷掘进头距溶洞仅有0.5 m厚的岩石,春节后连续降水,大量雨水渗入溶洞,使溶洞水压不断增高,当溶洞积水压力超过0.5 m厚岩石的抗剪强度时,击穿岩壁,造成这次水害事故,突水量约6 099 m3,其中泥砂400 m3。该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按规定用钻机探放水,而是采用5 m长钎打眼超前探水作业(新购置的钻机放在设备库)。该矿在最后一个作业循环,即春节放假前,施工队没有按要求打超前探水眼,而是连续掘进2天后停工放假,停工的作业面正好与探水眼的终点在同一平面位置。春节过后,该巷改由江西施工队负责。2月27日白班,该队接手后第一个班,根据调度会的安排,派3人下井接风水管时遇到东巷突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废弃防隔水煤(岩)柱开采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更加严格。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要彻底疏干上部积水,方可开采。严禁顶水作业。
开采水淹区下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危险较大,必须编制专门开采设计,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疏放上部积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废弃防隔水煤(岩)柱上部积水未彻底疏放结束,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顶水作业施工,防止积水突然溃出造成事故。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井下工程过导水构造的规定。
导水构造是造成水害的通道,因此,必须查明井田内有关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的确切位置,为水害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充水水源(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与导水通道(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构成矿坑充水条件,所以井田内导水构造一般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以防突水造成灾害。如果井下巷道要穿过与上述水源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通道,则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具有突水危险性,需要进行超前探水,根据探水情况采取预注浆加固巷道围岩、建筑防水闸门进行隔离等措施。因此,巷道掘进过程中探水注浆作业是确保安全施工的一项常规的、重要的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尤其是巷道接近水文地质异常体时,一定要坚持探水注浆制度,否则不能掘进。为了减少井巷工程涌水量,为掘进作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已经穿越含水层的井巷,淋水较大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一般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对于不导水的断裂构造带,也建议注浆加固,以便于巷道支护和维修,同时也可防止滞后延迟突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矿井出现透水征兆时应及时组织撤人的规定。
本条修改后增加了相关透水征兆现象,如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特别增加了发现突水征兆后,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等内容。
大部分透水事故发生前均会显现出不同的透水征兆,井下只要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要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人员伤亡。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透水征兆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老空水透水征兆有: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工作面气温降低及出现雾气、水叫、硫化氢气味等。
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
本文2025-01-31 14:58:0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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