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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新训教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安全检查工新训教案

第一篇:安全检查工新训教案

煤矿安全检查工安全技术培训(新训)教案

贵州永风公司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目录

第一讲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全管理.............................1 第二讲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18 第三讲 第四讲 第五讲 第六讲 第七讲 第八讲 第九讲 第十讲 第十一讲第十二讲第十三讲第十四讲第十五讲 煤矿安全检查工的职业特殊性...........................................53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58 煤矿职业病防治....................................................................65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69 煤矿安全检查........................................................................78 采煤系统安全检查................................................................88 掘进系统安全检查................................................................94 矿井电气系统安全检查.....................................................101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112 矿井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系统安全检查.........124 煤矿防治水安全检查.........................................................142 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安全检查.............................................146 事故案例分析......................................................................149

第一讲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全管理

教学内容:

a)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b)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d)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劳动保护相关知识。教学对象:煤矿安全检查工。教学目的:

a)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b)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d)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教学学时:4学时 教学过程:

引入课题:

一、近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2011年,在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全国煤矿发生事故1201起、死亡1973人,同比分别下降14.4%和19.0%。

2011年1—12月份,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0.564,同比下降1/4,死亡人数首次降至2000人以内。

2011年是近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最好的一年。以贵州为例,去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贵州省煤矿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为370人,贵州省实际完成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少114人,为近10年来最好成绩。

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并对比2011年控制指标,2012年控制在2200左右,2015

年应该控制在165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发言人黄毅2012年8月25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降至2011年的0.564,下降88.6%,但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常抓不懈,中国煤矿事故仍居于高位。其中小煤矿是煤矿事故重灾区,其事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2011年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998起,死亡1658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60%以上),同比分别下降约13%和15%,同比减少近300人,全年共处理煤矿事故责任人728名。

2012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89起(不含消防火灾事故起数),死亡559人,同比分别下降18.8%和32.7%。1至6月份,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幅度位居全国第4名,其中煤矿位居第1名。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

(1)方针涵义

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目标、达到一定的目的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必须遵循的原则。

(2)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为主防、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含义:

强调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安全与生产建设中的其它指标(如产量、利润、速度、效益等)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预防为主的含义:

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手段和措施或者说是前提;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事故或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它是针对事故抢救而言的.也就是说,加强事故抢救的准备仅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辅助手段。

综合治理的意义:

指明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防范、全面建设、全社会关注,坚持三并重(管理、装备、培训)原则。

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二).《矿山安全法》

(1)立法目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2)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煤炭法》

(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共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主要监察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想结合。”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制度该条例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制定《特别规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检查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条款第五条规定: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第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和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性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者在其它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检查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八)、《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方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部分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

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46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主要内容: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3)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5)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6)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9)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0)知悉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产生的职业危害,因隐瞒危害而采用的,对后果承担责任;

(1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

(1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国家对作业场所在预防职业危害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十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

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

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①.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③.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四十三)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5、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五十)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五十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6、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五十五)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7、煤矿职业中毒防治

(六十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十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三节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劳动合同应写明保障安全、健康及给予工伤保险; ②有权了解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③有权对单位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4)采用各种劳动卫生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5)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6)对职工伤亡及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7)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深化企业安全管理。

二、煤矿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煤矿自然条件特殊性所决定

2、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方针所必需

3、煤矿安全历史经验所证明

三、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

1、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2、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3、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4、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5、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

6、加强教育和培训,实行全员安全准入制度

7、推进科学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8、党政工团,实现对安全工作齐抓共管

五、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安全等法律法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健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

理。

3、安全目票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及考核和奖惩办法。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煤炭企业要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7、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和义务。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贵客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级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地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处

于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设备、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立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设备、器材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的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1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13、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14、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5、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另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第五节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一、井下安全设施是指在井下巷道、硐室等处安设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装置和设备。其作用是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缩小事故的影响范围、减轻事故的危害。为了使井下安全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煤矿工人必须爱护并维护,不随意触摸、移动甚至损坏井下安全设施。发现有损坏、移动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二、煤矿井下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井下悬挂的或张贴的图文标志,目的在于警示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煤矿工人必须做到认识、爱惜和维护,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3月1日实施的《煤矿井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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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于提高装岩效率和钻眼与装岩平行作业。

(一)巷道断面形状与尺寸

巷道断面形状主要是根据巷道的服务年限、岩层的物理力学性质、矿山压力的大小和方向、选择的支护方式和支架材料决定,以利于开掘和支护为原则。常用的有拱形、梯形、矩形、圆形和椭圆形。拱形、圆形和椭圆形巷道能抵抗较大的压力,应用于服务年限较长的开拓巷道;矩形断面巷道易于掘进,巷道断面容易控制,适宜提高机械化施工,多用于在煤层中掘进的侧压较小的回采巷道;梯形断面巷道掘进和支护容易,可以承受较大的侧压,选用木材支架的巷道使用比较普遍。

巷道断面尺寸主要依据用途、轨道的数目、运输容器或电机车的外廓尺寸、运输速度及安全间隙来确定,最后用通过该巷道的风速进行校核。巷道净宽度主要取决于运输设备本身的宽度、人行道宽度和规定的安全间隙,无运输设备的巷道可根据通风及行人的需要来选取。巷道高度以人员通过安全、方便为原则。一般情况下开拓巷道不得低2.0m,准备巷道不得低于1.8m,回采巷道不得低1.6m。

规程规定: 1.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2)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2.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 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距离不得小于0.3m。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二)钻眼机具

掘进巷道所需的炮眼全部采用机械钻眼,钻凿炮眼所使用的机械通常有凿岩机和电钻两大类。凿岩机是井巷掘进时在岩石工作面用来钻凿炮眼的机械工具,它所使用的动力是压缩空气,在煤矿上一般把它叫做风钻。

电钻是直接用电为动力,连续地旋转切削破碎岩石的钻眼机械。电钻可分煤电钻和岩石电钻两大类。

两者的区别在功率不一样。(三)工作面炮眼布置

取得良好爆破效果的途径:正确布置工作面炮眼;合理确定爆破参数;选用适宜的炸药;改进爆破技术等。

正确地布置工作面炮眼是取得良好爆破效果的前提。将各种不同作用的炮眼合理地布置在相应位置上,使每个炮眼都能起到它应有的爆破作用。

掘进工作面的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的不同可分为掏槽眼、辅助眼和周边眼三类。它们只有依次起爆才能保证爆破效果。

二、巷道支护

(一)巷道支护的基本原理

巷道未开掘以前,地下岩体处于相对平衡的原岩应力状态。巷道开掘以后,破坏了原岩应力状态,打破了原有的应力平衡,应力重新分布,形成了集中应力,岩体受三向压缩转变为双向压缩。巷道周边围岩是否破坏取决于:集中应力的大小和围岩的强度。

如果集中应力大于围岩的强度,岩体就会破坏,集中应力就会向围岩内部转移。在转移过程中集中应力降低,围岩越向里,其承载能力越强,直到重新平衡为止。由此可见,巷道维护须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围岩强度,控制围岩应力。

要使得巷道易于维护,就要合理选择巷道位置;减少对巷道围岩的震动与破坏;及时支护,提高巷道围岩强度,防止松动岩石脱落。

提高支架的初撑力和强度,及时支护,才能够发挥支护的作用。如果不及时支护,造成工作面空顶,就会发生冒顶、片帮、掉矸而造成人员伤亡。掘进工作面严

禁空顶作业。

(二)巷道支护的类型 1.支撑式支架

支撑式支架是直接支撑岩体的支护方式。这种支护方式分为棚式支架和石材整体式支架。

棚式支架一般分木支架、金属支架和钢筋混凝土支架。木支架由一梁两柱,以及背板、木楔等组成,常用来支护梯形断面的巷道。金属支架是用旧钢轨、工字钢或槽钢代替木材,制成梁和柱支设的棚子。钢腿可由两节组成,有一定的可缩量。拱形金属支架用特型钢由几段组合成拱形支架,接点处可以移动,可在动压较大的巷道中使用。钢筋混凝土支架是在地面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标准尺寸的梁和柱运入井下组成的棚式支架。

石材整体式支架是指用料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上砌筑成的连续整体式支架。一般称这种支架为砌碹,主要形式是直墙拱顶式。拱型多采用三心拱和半圆拱,主要用于围岩十分破碎、有大面积涌水和化学腐蚀、巷道服务年限长的地方。

规程规定: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l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厚度不小于0.5m。

(3)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2.补强式支架

补强式支架是补强岩体,利用围岩本身强度来维护巷道的支护方式。这种支护方式主要有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支护、喷浆支护和锚索、锚喷支护等。(1)锚杆支护

巷道掘出后,向围岩中打锚杆眼,然后将锚杆安设在锚杆眼内,对巷道围岩予以人工加固,提高围岩自身的强度,以维护巷道的稳定。

锚杆支护分集中锚固和全长锚固两种。集中锚固:通过眼底端的锚头和另一端的紧固部分,使锚杆受张拉而抑制围岩的变形与松动。全长锚固:通过杆体与孔壁间的胶结材料,使锚杆在全长范围内与岩石粘结在一起对岩体产生锚固作用。

锚固方式可分为机械锚固型和全面铰接型(粘结锚固型)。锚固装置或锚杆杆体和锚杆孔壁接触,靠摩擦阻力起锚固作用的锚杆,属于机械锚固型锚杆。锚杆杆体部分或锚杆杆体全长利用树脂、砂浆、水泥等胶结材料,将锚杆杆体和锚杆孔壁粘结、紧贴在一起,靠粘结力起锚固作用的锚杆.属于粘结锚固型锚杆。

锚杆支护原理:

①加固拱(挤压组合拱)作用

开巷后形成的围岩破坏圈,通过锚杆的作用使围岩形成一个具有一定厚度的能够维持自身稳定而具有防止其外部围岩松动的加固拱。

②悬吊作用

将要冒落的软弱岩层或围岩悬吊于深部坚固稳定的岩体上,由锚杆来承担这些岩体的重量。

③组合梁作用

在层状岩层中通过锚杆作用将一层层岩石组成一个整体.提高其承载能力,这个整体就是组合梁。锚固强度是指作用到单位围岩面积的锚固力。锚杆支护要做到:及时安设,拧紧紧固螺母,提高锚固强度。

(2)喷射混凝土和喷浆支护

喷射混凝上是将一定比例的水泥、沙、石的拌合料通过混凝土喷射机,用压缩空气作动力沿着管路送到喷嘴处与水混合后,以较高的速度(100m/s)喷射在岩面上凝结硬化而成的一种支护形式。

从混合料及施工工艺上大体可以分为干式喷射法、潮式喷射法和湿式喷射法。潮式喷射法是混凝土混合料含有一定水分(或湿度),在压气气流中呈稀薄流动状态

输送,到喷嘴处再加入少量的水混合后喷往围岩表面。潮式喷射法与干式喷射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石子和砂子是不是湿料。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支护的作用原理:

①结构作用(加固、组合)。喷层具有良好的物理力学性能,抗压强度较高,能起到结构支撑作用。同时由于喷层具有一定的柔性,可以产生一定变形。

②封闭作用。喷层封闭了围岩表面,完全隔绝了空气、水与围岩的接触,有效地防止风化作用所造成的围岩破坏和剥落。

③充填作用。喷射混凝土以很高的速度射入岩体张开的节理裂隙,把松动的岩块粘结、充填起来,产生粘结作用,大大提高了围岩的整体性和强度。

(三)锚杆支护施工质量要求

及时主动支护是锚杆形成锚固承载层的关键,在安装锚杆的同时,应立即施加足够的预紧力,不仅消除了锚杆构件的初始滑移量,而且给围岩一定的预压力,防止顶板的早期离层。

锚杆支护施工时,一定要在顶板刚刚暴露后就及时安装锚杆,并保证要有足够的预紧力,这是锚杆支护取得成功的保证。

三、巷道施工的安全管理

(一)平巷施工特点 1.水平岩石巷道施工

水平岩石巷道的掘进目前还是以钻爆法为主,包括钻眼、爆破、装岩、运输和支护等主要工序以及工作面通风、排水、砌水沟和测量等辅助工序。

(1)装岩

平巷掘进中装运岩石工作,是掘进作业中最繁重而又耗费工时的工序。一般情况下,这项工序要占掘进循环总时间的35%—50%。

(2)临时支护

掘进巷道时,从掘进到架设永久支架前,为了防止岩块坠落,工作面应该预先架设临时支架,或前探梁。金属临时支架是最常用的一种,它的优点是:支架结构形式易于适应各个巷道断面形状,强度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节约坑木;降低工程成本;架设拆除方便,可以重复使用。根据巷道两帮围岩的稳定情况,可以采用无腿金属临时支架,或有腿金属临时支架。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巷道开凿后,岩体不发生明显的变形和位移;

②巷道在整体均匀的岩层中,或抗压强度在60MPa以上,又无冲击地压危险; ③煤和半煤岩巷道中,煤体稳定,煤层不会自然发火。

确定巷道不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要加强日常观测,及时清理顶、帮活石。

(3)排水

巷道一侧要设置排水沟,以便泄出井下涌水,保 证生产安全,创造较好的行人、运输等工作条件,有利于巷道的维护。

掘进巷道在穿透老空之前,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探水计划。

2.煤巷施工

煤巷掘进的工序与岩巷掘进基本上一样,但施工方法有许多不同之处:(1)煤层比岩层的坚固性小,可以采用效率较高的多种掘进机或掘进装岩机,也可采用连续采煤机掘进巷道。

(2)煤层内多含有瓦斯,爆破后又有大量煤尘飞扬,故爆破时要喷雾洒水,使用水炮泥。

(3)在煤巷掘进时,轨道上经常积有浮煤。为防止扬尘,在煤巷掘进时应选择履带式装岩机或其他不致引起煤尘大量飞扬的装岩机。

(4)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一般采用双巷掘进,每隔一定距离进行贯通,以利通风。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中掘进,为防止漏风,也可采用单巷掘进。

3.半煤岩水平巷道施工(1)巷道凿岩位置的选择

开掘半煤岩巷道,必须认真选择在巷道断面内的凿岩位置,即挑顶、卧底或挑顶兼卧底。

凿岩位置根据煤层倾角,顶底板岩性以及巷道用途等条件来选择。同时做到:尽量避免破坏顶板,保持巷道稳定,尽可能掘凿软岩,并力求掘煤面积最大,减少开掘困难和费用,充分满足巷道运输、装车的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缓倾斜煤层的半煤岩巷道,通常可采用卧底,倾斜煤层,多采

用挑顶兼卧底,急倾斜煤层,一般采用卧底。

(2)煤岩的开凿顺序

在半煤岩巷道掘进中,煤岩的开掘顺序对掘进速度和效率有很大影响。在通常情况,应实行全断面一次开掘,并尽可能实行煤岩分次爆破和装运。

(二)倾斜巷道施工特点 1.上山施工

掘进上山时应特别注意通风排瓦斯工作。由于瓦斯的相对密度小,常常积聚在上山掘进工作面附近,如果不采取措施,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因此,在瓦斯矿井上山掘进时,必须加强通风,采取双巷掘进(一个进风,一个回风),甚至采取自上而下的掘凿方式。

在近水平或缓倾斜煤层中,上山掘进一般用矿车或输送机运输。当上山掘进使用绞车,提升斜长小于150m左右时,可将绞车布置在上山一侧的小硐室内,如果斜长过大,一台绞车提升能力不够,即应安设多台(一般为两台)绞车,实行分段接力提升。如条件合适,最好采用链板运辅机或溜槽。倾角大于35˚的巷道,煤矸可以沿底扳自溜,这时应在巷道一侧做出一个密闭的溜矸间,限制矸石不能在巷道内任意滚溜,以免造成伤人或砸坏设备的事故。

在倾角小于10˚的上山可以使用装煤机,配合链板输送机运输。目前广泛应用的是耙斗装岩机,用在倾角小于30˚的巷道。耙斗装岩机距工作面应不小于6m,每20~30m移动一次。

规程中规定: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在掘进工作面上方还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

遮挡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规定。2.下山(斜井)施工

掘进下山时,因瓦斯可沿巷道上升,故通风比较容易。运输和排水较为复杂。下山掘进的安全问题主要是防跑车。

下山掘进时,上部平巷的渗水,煤层或岩层本身及其顶底板的涌水,都有可能流至掘进工作面。为了减少掘进工作面的排水工作量,有利于掘进施工,可以采取将上部平巷靠下山一段水沟加以封闭,在下山巷道中,每隔一定距离(如10~15m)开

掘一条横水沟等措施,拦截上部平巷渗水和煤岩涌水。

下山掘进的排水方式,根据下山倾角和长度大小以及涌水地点,可采用单段排水或分段排水。当下山倾角不超过25˚,长度不超300m,水直接从工作面涌出时,可采用单段排水。单段排水,将水泵设置在工作面附近,直接把水排到上部水平。

当下山倾角大于25˚,长度很大,且水沿巷道全长涌出时,适于采用分段排水。采用分段排水时,在巷道中应设置中间水仓。中间水仓应能容纳水泵从工作面排出的和从纵横水沟流入的水量。随着下山掘进的延伸,中间水仓和水泵亦应向下移设。

规程中规定: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第三节 采煤方法

一、采煤方法的概念和分类

采煤方法主要由采区内的采煤系统和采煤工艺两部分内容组成。采煤系统是指采区内的巷道布置系统以及为了正常生产而必须建立的采区内用于运输、通风等目的的生产系统。采煤工艺是指采煤工作面内破煤、装煤、运煤、支护和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进行程序和安排方式。

采煤方法的种类较多。按照工作面长度可分为长壁式和短壁式采煤法两类。长壁式采煤法的主要特征是采煤工作面长度为100~200m或更长。长壁式采煤法按照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可分为走向长壁采煤法和倾斜长壁采煤法两类。将长壁工作面沿煤层倾斜布置,工作面沿走向推进,工作面的倾角等于煤层的倾角,这种采煤法叫做走向长壁采煤法;如果将长壁工作面沿煤层走向布置,工作面沿倾斜方向推进,这种采煤法叫做倾斜长壁采煤法。在倾斜长壁采煤法中,如果工作面沿倾斜向上推进,称为仰斜长壁;如果工作面沿倾斜向下推进,称为俯斜长壁。

按照采煤工艺方式和机械化程度不同,采煤方法可分为炮采、普采、综采等。

二、长壁采煤法的采煤工艺

回采工艺是指采煤工作面内破煤、装煤、运煤、支护和采空区处理等工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进行程序和安排方式。

1.局部冒顶事故

采煤工作面局部冒顶易发生地点是放顶线、煤壁线、工作面上下出口和有地质构造变化的区域。

掘进工作面局部冒顶事故,易发生在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地点、木棚子支护的巷道、倾斜巷道、岩石巷道、煤巷开口处、地质构造变化地带和掘进巷道工作面过旧巷等处。

局部冒顶事故主要是由于已破坏的顶板失去依托而造成的,其触发原因,一部分是采煤工作(包括破煤、装煤等)过程中未能及时支护已露出的破碎顶板;另一部分是回柱操作过程中发生局部冒顶事故。

2.大面积切顶事故

大面积切顶事故(简称垮面)的特点是冒顶面积大、来势凶猛、后果严重,不仅严重影响生产,往往还会导致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事故原因是直接顶和基本顶大面积运动造成的。

由直接顶运动所造成的垮面事故,按其作用力性质和顶板运动时的始动方向又可分为以下两类:(1)推垮型事故。(2)压垮型事故。

由基本顶运动所造成的垮面事故,按其作用力性质和顶板运动始动方向不同也可分为以下两类:

(1)冲击推垮型(即砸垮型)事故。(2)压垮型事故。

二、采煤工作面冒顶事故的原因及防治

(一)局部冒顶事故防治

采掘工作空间或井下其他地点小范围内由于顶板岩石坠落而造成的顶板事故称为局部冒顶。

1.工作面局部冒顶发生的规律

(1)局部冒顶大多数发生在工作面的初次来压阶段

(2)局部冒顶多数发生在工作面的上下端头,放顶线处,煤壁机道区,地质破碎带等地点。

(3)采煤工作面局部冒顶事故的多发时间主要是落煤后、放顶时。

(4)多数冒顶事故是由于“安全第一”思想不牢,作业人员麻痹大意,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工程质量低劣所造成。

2.局部冒顶的预兆

(1)顶板发出响声,岩层下沉断裂。顶板压力急剧加大时,木支架会发出劈裂声,紧接着出现折梁断柱现象;金属支柱的活柱急速下缩,也会发出很大响声;铰接顶粱的楔子被弹出或挤出;底板软时支柱发生钻底现象。

(2)顶板掉渣。顶板破裂严重时,折梁断柱就要增加,并出现顶扳掉渣,掉渣越多,说明顶板压力越大。在人工顶板下,掉下的碎矸石和煤渣更多,工人叫“煤雨”,这就是即将发生冒顶的危险信号

(3)片帮。煤质变酥,煤壁片帮增多,范围增大,工作面钻眼省力,采煤机割煤时负荷减小。

(4)裂缝。顶板的裂缝一种是地质构造产生的自然裂隙,一种是由于采空区顶板下沉引起的采动裂隙。现场的经验是:流水的裂缝有危险,因为它深;缝里有煤泥、水锈的不危险,因为它是老缝;茬口新的有危险,因为它是新生的。新生的裂缝继续加深加宽,说明顶扳继续恶化。

(5)顶扳出现离层。“敲帮问顶”时,顶板发出“空、空”的响声,说明上下岩层之间已经离层。

(6)顶板发生漏顶。破碎的伪顶或直接顶有时会因背顶不严和支架不牢出现漏顶现象,造成棚顶托空,支架松动造成冒顶。

(7)瓦斯涌出异常。(8)顶板淋水增大。

3.局部冒顶事故的原因及防治

工作面发生局部冒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直接顶被破坏后.由于失去有效的支护而造成局部冒顶;二是基本顶下沉压迫直接顶破坏工作面支架造成局部冒顶。

从生产工序上来看,局部冒顶可分为采煤过程中发生的和回柱过程中发生的两类。前者由于采煤过程中有破碎顶板得不到及时支护,或者虽及时支护,但支护质量不好造成的;后者是由于单体支柱回柱操作方式不合理,如先回承压柱,使邻近破碎顶板失去支撑而造成局部冒顶。

从发生地点看,工作面局部冒顶的易发生地点为“两线”、“两口”和“一带”.“两线”即煤壁线和放顶线;“两口”即上下出口;“一带”即地质破碎带。

(1)靠煤壁附近的局部冒顶

①局部冒顶的原因一般有三种:

a.直接顶被密集裂隙切割.形成了游离岩块;

b.采高过大,在基本顶来压期间,煤壁片帮,扩大了无支护空间; c.放顶煤开采,顶煤破碎。

②单体支柱采煤工作面预防煤壁局部冒顶的措施

a.采用能及时支护悬露煤层顶板的支架,并使端面距不大于200mm。b.爆破采煤时,炮眼布置及装药量应合理,尽量避免崩倒支架。

c.尽量使采煤工作面与煤层的主要节理方向垂直或斜交,避免煤层片帮。③综采工作面主要是漏垮型冒顶,其预防措施为

a.在支架设计上,采用伸缩前探梁和护帮板,增大支架向煤壁方向的水平推力,提高支架的初撑力;

b.在工艺操作上,采煤机过后,及时伸出伸缩梁,及时擦顶带压移架。C.当碎顶范围较大时(比如过断层破碎带等),则应采取对破碎直接顶注入树脂类粘结剂使其固化等方法,以防止漏顶。

(1)采煤工作面两端的局部冒顶 ①采煤工作面两端局部冒顶的原因

在采煤工作面两端机头、机尾处,暴露的空间大;若巷道提前掘进,巷道周边围岩可能已变形与破坏;经常要进行机头机尾的移置工作,在拆除旧支柱支设新支柱时,破碎的煤层顶板可能进一步松动冒落。

②采煤工作面两端局部冒顶的预防措施

在机头机尾处各应用四对一梁三柱的钢梁抬棚支护(即“四对八梁”支护),每对抬棚随机头机尾的推移迈步前移;采煤工作而两端还可以采用十字铰接顶梁以防漏冒。在超前支护20m的范围内靠近采煤工作面10m以内,巷道支架应加双中心柱,10m以外巷道支架可以采用单中心柱加强支护。

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3)放顶线附近的局部冒顶

①放顶线附近局部冒顶的原因

放顶线附近的局部冒顶主要发生在使用单体支柱的采煤工作面。放顶线上的支柱受力是不均匀的,当工人回拆“吃劲”的柱子时,往往柱子一倒下煤层顶板就冒落,如果回柱工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时,就可能造成煤层顶板事故。

当煤层顶板中存在被断层、裂隙、层理等切割而形成的大块游离岩块时,回柱后游离岩块就会旋转,可能推倒采煤工作面的支架,导致局部冒顶。

此外,在金属网假顶下回柱放顶时,由于网上有大块游离岩块,也可能会发生上述的因游离岩块旋转而推倒支架而造成局部冒顶。

①放顶线附近局部冒顶的预防措施

a.加强地质及观察工作,弄清大岩块的位置及尺寸: b.在大岩块范围内采用木垛等加强支护;

c.当大岩块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超过一次放顶步距离时,在大岩块的范围内要延长控顶距;

d.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的是单体金属支柱,在大岩块范围内要用木支柱替换金属支柱,待大岩块全部都处在放顶线以外的采空区时,再用绞车回木支柱。

4.工作面局部冒顶的综合预防措施

(1)工作面支护方式要与顶板岩性相适应。综采工作面支架选型要根据直接顶和基本顶的分级分类,参考相同条件工作面来选择;单体支柱工作面主要采用悬臂支架和∏型粱支护,一般情况选用悬臂支架支护,破碎顶板选用∏型梁支护。

(2)采取措施预防爆破造成冒顶。根据顶板条件选择炮眼布置、角度、装药量、一次爆破量,一是防止爆破崩倒支架,形成过大的空顶面积和控顶距;二是防止爆破诱导冒顶。

(3)工作面落煤后要及时支护。

(4)在推移输送机时,对容易冒顶的破碎顶板,必须采取相应措施。(5)工作面上下出口要有端头支架。

(6)采取正确的回柱方法,防止顶板压力集中在局部支柱上,造成局部顶板破碎及回柱困难。

(7)严格执行各项顶板管理制度。(8)保证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

(二)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防治

安全检查工新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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