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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复习题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1浏览:1收藏

煤矿管理人员复习题

第一篇:煤矿管理人员复习题

鹤煤集团煤矿生产管理人员复习题

一、填空

新双基标准

1.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双基”实施办法、(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并成立“双基”建设领导小组。

2.各单位未制定安全“双基”实施办法或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扣(1分);无“双基”建设领导小组,未成立办公室各扣(0.5分);相关领导1人不熟知标准扣(0.2分)。

3.“双基”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未召开会议扣(1分);无实质性内容扣(1分),会议内容一项落实不到位扣(0.5分)。

4.推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理念)、(机制)、考核三统一。5.未推行“012345”安全管理模式扣(5分),安全理念、机制、考核一处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扣(1分)。

6.贯彻落实公司安全“零”理念体系,各煤业公司和60万吨以上的矿井分专业建立(安全“零”管理)统计台帐,安监部门建立(汇总台帐),体现安全管理“零”理念。

7.加强安全学习交流。每年组织安全管理干部不少于(两)次外出安全考察学习。

8.安全管理干部外出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有效果,考察报告规范,无学习计划扣(0.5分),无学习提纲扣(0.5分),少学习一次扣(0.5分),考察报告不规范扣(0.5分)。

9.认真落实国家总局33号令,党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不少于(15)次,其他副职不少于(8)次。

10.国家总局33号令规定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11.每月正职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带班次数由各矿根据情况确定。四点班、夜班各(1/3),实行井下交接班。

12.安全管理干部下井或带班检查质量差扣(0.5分);检查隐患一条未实现闭环管理扣(0.5分)。

13.研究建立(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五自”管理体系,实现矿井自主管理。

14.未研究建立“五自”管理体系扣(1分),每个层面没有具体抓手扣(1分),未量化考核扣(0.5分)。

15.“双基”建设要求实施两个规范分别是(《安全管理行为规范》)和(《岗位操作标准和行为规范》)标准。

16.认真落实“抓系统、系统抓”管理理念,突出部门、系统管理,对业务科室和矿井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逐月考核,严格奖罚。无制度扣(1分),未对业务部门或矿井副职考核、未兑现奖罚各扣(1分)。

17.按照“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对机关科室及区队月度“双基”建设开展情况(分级)考核,考核率达不到100%扣(2分);奖罚兑现不及时,视情况扣(1-2分)。

18.小煤矿重组做到两权分离,安全管理到位。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矿井五职矿长不全扣(0.5分),安全管理人员1人无证或证件无效扣(0.5分)。19.生产矿井制定安监员(准入制度)、安监员(绩效考核制度)和淘汰调离制度,并严格考核。

20.煤业公司对区域公司和生产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内业管理)和(安监系统)逐季考核,落实奖惩。

21.建立(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分工包保区队制度,每月每人至少参加(2)次所包保区队班前会或安全活动,并提出要求或建议。

22.实施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矿井)、(区队)、(班组)三级安全考核体系健全,标准科学,可操作性强,逐月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23.建立全矿统一的(班组长)选聘制度,制定(班组长)选拔任用标准,定期考核,实行(淘汰制)。

24.公司、矿井及各专业根据(自然灾害)程度和(管理装备)水平,制定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达标及亮点工程创建规划,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制度。25.员工必须按照规定全部接受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6.员工要熟练掌握应知应会、必知必会知识,推行(“手指口述”)、(“岗位描述”)安全确认制度。

27.本部及复工复产的资源整合骨干矿井,要制定(精细化管理)标准,推行安全(精细化管理),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有标准,严格考核。28.采、掘工程必须有系统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现场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并及时贯彻。

29.矿井图纸(齐全)、真实、(准确),逐月修改,能正确指导生产。30.各单位要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台帐,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费用,严禁(挪用)。

3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齐平巷、斜巷(乘人设备)或(助力装臵),保证正常运行。

32.矿井要加强安全档案系统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填报安全管理相关信息。一人次未及时填报扣(0.2分),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一次扣(0.5分)。33.外委单位(资质)齐全有效,(施工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34.建设单位必须与外围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纳入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35.各单位要按规定发放、使用(劳保用品),及时为井下职工清洗工装 36.区队、班组、个人安全考核体系健全,标准科学,可操作性强,(逐月考核),严格兑现奖罚。

37.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机制。煤业公司(每季),专业及矿井(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38.煤业公司安监局、各专业和矿井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台帐。39.矿井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矿井每月、专业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由(矿长或分管矿长)带队,重点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机电、提升运输等重点环节。

40.安全检查有记录、有台账、有落实、有复查、有考核。无制度扣(1分),一处不落实扣(0.5分);隐患未闭环管理每条扣(0.5分)。

41.矿井要加强瓦斯区域治理,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体系,评价报告程序符合要求,内容真实可靠。

42.矿井要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风流中瓦斯浓度(>1.5%),扣0.5分;风流中瓦斯浓度(≧3%),一次扣1分。

43.建立矿井防治水效果评价体系,对矿井周边(小煤窑)、(老空区积水)和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

44.矿井供电系统完善,保护齐全、可靠,不使用(淘汰设备)。45.发生事故,及时汇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46.经鹤煤集团公司和上级部门检查,现场不得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上级对采掘头面、设备停产停运一次扣(3分);发现一条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扣(2分)。

47.发生一人(起)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扣(5分)。

48.发生一人(起)无责任工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扣(20分)并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安全质量结构工资。

49.坚持区队干部(24小时)值班、跟班制度和班前会安全教育活动,在交代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强调相应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布臵工作要有(针对性),现场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50.落实三级行政班子成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述(旬报制度),并落实到位。51.“双基”建设指的是(基层建设)和(基础建设),“双基”建设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是(矿长)。

52.安全“双基”建设五化考核指的是:(常态)化、(动态)化、(专业)化、(精细)化和(问题责任)化,考核率达到(100%)。

河南煤化2011一号文

1.2011年河南煤化的工作目标首先是(实现零死亡)。

2.2011年河南煤化要求煤炭企业实现(零死亡),并消灭(一级非伤亡)事故。3.2011年1号文规定对顶板管理要力争做到(零片帮)、(零空顶)、(零冒顶),坚决杜绝零打碎敲事故。

4.健全三项机制即健全以安全业绩为导向的(用人机制)、以安全效果为导向的(奖惩机制)和以动态达标为导向的(考核机制)。

5.集团公司要求完善的四大体系是完善以科技投入为导向的(安全保障体系),以素质提升为导向的(职工培训体系),以强化管理为导向的(安全评价体系),以防灾抗灾为导向的(应急救援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体系。

6.安全五自管理是指(矿井自主)、(系统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理、(员工自律)。

7.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做到“四个敬畏”,是指(敬畏矿工生命)、(敬畏安全责任)、(敬畏安全法规)和(敬畏安全规律)。8.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管理人员转变领导方式,要坚持安全“三个一切”,具体是指(坚持安全高于一切)、坚持安全先于一切、(坚持安全重于一切)。9.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理念创新,力争在(内涵拓展)和(融入管理)上取得突破。

10.基层建设的核心是(组织建设)。

11.基层建设的重点是抓好“八支队伍”建设即子公司、(矿井班子)、技术队伍、(区队班组)、职工队伍、(安监队伍)、(安全培训机构)、(群监队伍)。12.基础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

13.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十八项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14.标准化建设要按照(管理精细化)、(现场标准化)、(环境人性化)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达标。

15.标准化建设要以创建(亮点工程)、精品区域、(本安路线)为载体,提高

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16.按照图纸资料齐全、数据记录详实的要求,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单项安全工程,都要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7.严把职工入口关,变(招工)为招生,有条件的把技校毕业生作为最基本的用工条件

18.集团公司招收工人的前提条件是(智力)不是体力,提拔矿井党群干部必须有(安全生产经历),必须熟悉安全生产业务。

19.要推进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薪酬待遇),建立有效机制,加快中、高级技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员工岗位成才。

20.河南煤化安全管理的三个零容忍是安全事故零容忍、(安全隐患零容忍)、(不安全行为零容忍)。

21.2011年1号文规定凡发生一次2人或年内累计2人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撤职),主要领导(免职),并在(两年)内不得担任同级别干部。22.凡发生死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的,一律严肃处理。执行“三个一律”(即安全结构工资一律扣除)、安全奖一律停发、(事故单位责任人一律重罚)。23.要加大安全投入解决系统和(装备)隐患。

24.2011年安全1号文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分别是(创新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内容)和(创新考核方式)。

25.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费用,杜绝因投入不足造成安全隐患。

26.各单位要大力推广综采、综掘、岩巷作业线及(机房硐室)无人值守、皮带集中控制、(安全监测监控)等自动化、智能化数控技术与装备。

27.按照国发23号文要求,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促进提高隐患整改质量。

28.2011年安全1号文规定所有评价体系,都必须有(公司)及(矿分管领导)直接参与,不能一委了事。

29.2011年集团公司1号文要求各单位要完善以(防灾抗灾)为导向的应急救援体系。

30.要加强对职工的应急培训,强化应急意识,让员工熟悉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掌握在灾变时期撤退、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技能,提高应对灾变能力。

31.(隐患)排查与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过程。

32.各单位要对隐患排查的质量分级定期考核,对(重大隐患)、搁臵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要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3.严格落实运输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斜巷)运输管理,确保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34.矿井要完善(双回路)电源系统,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可靠。

35.矿井要加强大型固定设备、(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保证检验率和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正常(运转)。

36.严格落实生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完善设备保护和(防护)设施,提高安全运行可靠性。

37.2011年安全1号文规定矿井机电运输做到电气(零失爆)、供电(零中断)、运输(零失控)、操作(零失误)、运行(零事故)。

38.各单位要开展专业安全评价,推行“设备准运证”制度,确保系统(本质)安全。

39.所有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所有权)与安全生产(经营权)分离,安全生产(经营权)独立。

40.所有兼并重组煤矿要按照(统一派驻人员)、统一安全理念、(统一安全管理)、(统一安全考核)的要求,强力推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模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2、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9、(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10、(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11、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13、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14、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15、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1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臵公示。

17、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2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23、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24、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5、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6、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27、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28、(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

查。

29、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监督检查。

3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3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32、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3、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4、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5、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6、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7、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38、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9、对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0、对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50万元)的罚款。

41、对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42、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照规定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44、对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5、对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6、对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7、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处以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8、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49、《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50、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发26号文

1、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容包括5个方面、20条内容。

2、防治煤瓦斯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有:区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宏亮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3、防治煤瓦斯突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包括: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5、区域瓦斯治理目标:一年消突;二年治超;三年实现采、掘、抽平衡。

6、突出矿井管理的关键环节有:通风系统稳定、抗灾性强;瓦斯治理措施得当,效果达标;关键环节管理必须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7、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8、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9、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10、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11、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12、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

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臵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1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7、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1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19、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21、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22、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23、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4、防突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臵、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5、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2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7、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臵,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8、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臵、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29、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

30、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31、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32、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3、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34、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35、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规定;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36、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7、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38、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9、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40、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41、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4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4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4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4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臵调节风量的设施。

46、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臵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7、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48、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49、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50、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5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5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53、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54、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5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臵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56、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7、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58、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59、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60、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6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62、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63、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64、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65、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66、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67、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68、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69、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70、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71、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

7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臵等情况划定。

73、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74、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75、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76、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77、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78、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79、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80、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81、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82、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83、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84、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85、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臵;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臵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86、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87、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规定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88、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89、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90、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91、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臵和尺寸准确的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92、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93、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

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9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95、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96、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97、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臵,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98、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99、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100、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101、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102、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臵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103、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104、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臵1个检验测试点。

105、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臵2个检验测试点。

106、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臵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107、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臵1个检验测试点。

108、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臵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109、各检验测试点应布臵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臵,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110、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111、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112、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113、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114、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15、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116、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17、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118、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119、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120、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121、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122、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臵、形态。

123、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124、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臵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臵。

125、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臵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126、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127、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128、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129、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臵,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130、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13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132、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133、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134、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35、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136、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

137、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

13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139、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臵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140、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141、钻孔应尽可能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142、钻孔应当尽量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143、钻孔应当尽可能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144、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如果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或其他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必须经试验考察确认防突效果有效后方可使用。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

145、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146、在厚度不超过4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臵至少5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适当增加孔数。147、避难所设臵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臵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148、避难所内放臵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臵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149、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臵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150、国办发„2011‟26号文件是在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颁布的。

151、为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

152、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53、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54、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视,宣传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要对文件中所明确的5个方面、20条内容进行深入解读,确保文件精神深入企业、班组和岗位,充分认识和全面掌握国办发26号文件的内涵,确保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对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大幅度减少煤矿瓦斯事故。

155、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156、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就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157、瓦斯防治综合治理要推进瓦斯防治责任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瓦斯防治技术进步、强化瓦斯防治的执法检查。

158、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159、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160、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161、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层。162、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63、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164、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165、取出的lm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出现20~30个圆片,其余岩芯为长50~100mm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隙时,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

166、当lm长的岩芯内具有20~40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167、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168、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臵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169、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

170、远距离多段放炮法的作法是,先在工作面打6个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臵,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小于2m;

171、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

172、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173、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174、要推进企业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加大瓦斯防治的投入,加快推广应用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要引导支持煤矿企业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制约瓦斯防治的关键技术难题,防治瓦斯等重大隐患。

175、强化瓦斯防治的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

176、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严肃查处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直至依法关闭矿井;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瓦斯事故,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177、要监督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加强瓦斯防治队伍建设,保障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瓦斯防治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178、瓦斯监测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及不能实现断电功能或系统运行中断的,必须现场停止作业。

179、四位一体是指: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180、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得到整改不放过。181、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182、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83、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184、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185、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186、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臵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187、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臵其中之一或混合设臵,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臵工作面避难所。

188、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189、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190、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191、每组压风自救装臵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192、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193、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194、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195、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

196、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197、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198、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

199、钻孔应当尽可能布臵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200、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二、选择题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开始施行的时间是(B)A 2010.2.30 B2010.10.7 C 2010.10.1 D 2010.8.1 2 A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A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B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煤矿集团公司

3_B___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A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B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煤矿监督部门 4 C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并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煤矿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

A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B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煤矿监督部门

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煤矿指的是 D A生产矿井 B新建矿井 C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D建设矿井和生产矿井 6 A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A煤矿施工单位 B煤矿集团公司 C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D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7若煤矿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赋予你举报和报告权利单位的没有D A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B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煤矿监督部门

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D)应当在井口明显位臵公示。

A带班下井人任务 B下井领导姓名 C井下带班时间 D领导职务 9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A 个

A 5 B15 C 6 D 16 1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 B A 半年 B 一年 C18个月 D3年 对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A 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

B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C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D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下列不属于带班下井矿领导职责的是: D A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巡视。B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并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C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命令,组织人员有序撤离。D遇到险情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组织井下人员抢救。

13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中,上部的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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