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大全)

第一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大全)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刑法》——2006.6.29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平等、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事处罚性。
3)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4)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5)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由政府收容管教。6)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7)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8)刑法功能:剥削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 9)安全生产犯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安全生产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
11)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矿山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定义:①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③其他严重后果。
二、《行政处罚法》-1996.10.1 1)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法学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3)《行政处罚法》出发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权利保障、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6)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1.法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7)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决定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8)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9)不满14岁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①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当场决定。②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③听证程序
11)行政处罚的执行:①行政处罚机关和收费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收到处罚书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可当场收缴的情况:小于20元、不当场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不便的。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③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逾期不交加3%处罚款,查封存款等抵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行政许可法》
1)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行政许可法
2)行政许可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行为2.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3.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的种类: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6.许可制和登记(备案制)的区别是:许可制以事前审查为重点,后者倾向于事后监督检查。7.除以上种类,还包括: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权力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长期、短期和临时许可。
8.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四《劳动法》-1995.1.1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女工保护: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强度劳动③禁止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④禁止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事项。
五、《职业病防治法》-2002.5.1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均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服务机构进行。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资料。六《劳动合同法》-2007.6.29 1.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2.三方机制: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3.劳动者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合同解除权、获得经济补偿权。
4.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6.监督检查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7.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经常性、集中力量和有针对性检查。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1.13 1.安全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五类危险性较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企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45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不是自动延续,需提出申请。
5.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2级发证。特别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主管部门发证。
6.煤矿投入生产前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证。7.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相关安监部门发证。
8.危险化学品企业(中间品和最终品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相应安监部门。
9.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除中央管理的建筑使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都要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后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
1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证。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12.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对安全生产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1个而是4个:(1)国务院和省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实施处罚(2)国家煤矿安监机构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对煤矿企业实施处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处罚(4)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破器材实施处罚。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12.1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3.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处理;较大事故由煤矿安监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安监分局调查。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9.3 1.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远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7)越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0)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11)新建、改建和扩建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后,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改制期间,未明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 2.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依法取得的“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3.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满足:(1)建筑、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米以下不少于1人;1-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不少于3人。(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和分包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不服从导致事故的,油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灯、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6.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被保险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7.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综合和专项监督管理。
8.行政处罚的种类6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3.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4.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及时向工业和信心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将安评报告和整改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6.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化学品。8.道路、水路运输的资质: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证。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 1.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等物品。2.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3.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9.1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适用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3.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后3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 1.锅炉:(1)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2)出口水压≧0.1MPa且Pe≧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3)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P≧0.1MPa,且P*V≧2.5 MPa的气体、液体、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2)工作压力≧0.2 MPa,且P*V≧1.0 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管道公称直径大于25mm。4.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1)额定起重≧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1t,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电动葫芦。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最大运行速度≧2m,或者距地面高度≧2m的设施。8.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9.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10.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许可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11.应当进行型式实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新材料、新部件必须进行形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12.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登记。
13.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4.电梯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16.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①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③压力容器、管道有毒介质泄漏,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①10≦x≦30死亡,或50≦X≦100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X≦1亿元;②600兆瓦锅炉安全故障240小时;③泄漏造成5≦X≦1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滞留100人以上24≦X≦48小时的。
(3)较大事故:①3≦X≦10死亡;或者10≦X≦50以下重伤或者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有毒泄漏造成1≦X≦5万人转移的;④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4)一般事故:①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或者1≦X≦1000经济损失;②有毒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X≦12小时的。
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1.高度物品目录共54种,包括苯、苯胺、汞等。
2.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高度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3.高度物品作业场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 1.立法原则:以人为本、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2.追究范围包括7类范围: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1.这是我给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2.原则: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原则。
3.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4.通过人员伤亡的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影响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5.特大事故:30人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X≤30人死亡,或50≤X≤100人重伤,5000≤X≤1亿元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X≤10人死亡,或10≤X≤50人重伤,1000≤X≤5000万元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6.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7.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不得超过2小时)——上一级安监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8.事故发生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补报。9.事故调查特别规定:提级调查(提1级或者2级)、升级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和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10.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依照本条例应由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1.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一地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员参加。
12.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13.事故调查组属性:法定性、临时性、专业性、建设性。成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同级工会。邀请单位是检察机关。
1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调查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是不超过60日。
15.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法律属性:真实性、证据性、建议性、不可复议、诉讼性。不可复议、诉讼的原因:提交调查报告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16.事故处理批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做出的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事故处理批复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但是不是而且不能替代有关机关根据事故批复对事故责任者下达的行政处罚等文书。
17.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十二《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1.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
2.无证照等单位员工受伤害或职业病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家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3.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4.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6.工伤:(1)工作时间、地点,因工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收尾工作受伤(3)工作时间、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职业病(5)因公外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7.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受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8.工伤保险申请时限30日,申请时效1年。
9.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0.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伤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1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2)从工伤保险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3)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12.死亡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补恤金分配: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儿童在此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影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若被借调,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定补偿办法。
14.出境工作的参加当地,国内中止,不能参加当地的,国内继续。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9.3 1.报考条件:中专7/9年,大专5/7年,本科3/5年,第二学历/研究生3年,研究生1/2年。2.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再次注册。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煤矿安全、非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等5类。
2.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职业活动:1.取得执业证2.参加继续教育(每个注册周期不小于48h)。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1.14 1.单位是个中性词,不同于企业,即各种所有制企业或者其经济组织都可以称作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2.安全培训实行:“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监管”。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不少于12小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初次不少于4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4.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培训不少于7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7.1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包括:电工(高、低压,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运行和安全修理)、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为IC卡,记录本人信息。4.职高、技校以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对口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可免予培训。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期内连续10年以上守规定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6年复审一次。
6.特种作业人员离岗满6个月,需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确认合格方可上岗。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3.配备要求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11.1 1.安监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5.1 1.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变更、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农村自建住宅,公共用房等。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进行系统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有关部门报送。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 1.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2.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3.应急预案的种类: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岗位)。4.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至少应当每3年修改一次。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 1.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检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法。
2.较大涉险事故:1.涉险10人以上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安全生产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5.危机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6.其他 3.事故信息的报告:(1)较大涉险事故: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地县级安监部门。(2)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时(1小时内)省级安监部门。(3)重大、特大事故:除上1.2项外,可国家安监总局。
4.较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安监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电话快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事故出现新情况应当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一次。自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应当当日补报。十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1.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自制分为甲、乙两种。甲级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乙级由省级审批。
2.必须由甲级承担的项目: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3.资质抽查: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4.资质证书的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2.1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2.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安全标准概述
1.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AQ/MT/LD/JB),大部分是强制标准。2.ISO、IEC、TIU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具有权威的三个国际化标准化专门机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68%),TEC国际电工委员会(18.5%),ITU国际电信联盟(13.5%)。
3.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
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1.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包括综合管理、井工开采、露天开采、职业危害安全标准系统4各部分。(2)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体系(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体系(5)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二篇: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汇总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汇总
《安全生产法》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条)(排除适用法)
《矿山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200海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职业病防治法》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六个环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环节)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环节都要办理行政许可)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中小学校长。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其他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人身伤亡的但影响恶劣的可用此条例,政府部门事故可参照此条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目的、必要性”汇总
《安全生产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
《矿山安全法》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 原则汇总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准则):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间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切实保证)。
三原则:●(法律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注:该法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现在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
《消防法》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管辖原则: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不满14周岁的,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分级(三级:国家、省级、矿区)监察、垂直领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实施日期汇总
《矿山安全法》实施:1993.5.1
(首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里程碑意义。此法即覆盖了职业病危害内容,又覆盖了生产安全内容)
《劳动法》实施:1995.01.01
《行政处罚法》实施:1996.10.1
《刑法》实施:1997.10.1(刑法修正案
(六)2006年6月29)
《消防法》实施: 1998.9.1新法2009.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0.12.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2001.4.21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02.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2.3.15
《安全生产法》实施:2002年11月1日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3.6.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0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2004.1.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2004.2.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2004.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 2005.8.3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实施:2005.9.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1.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9.1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2007.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实施:2007.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2008.1.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施:2002.10.3
(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2007.3.1
第三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考知识点复习、扩充
注册安全工程师模考知识点补充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3、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时,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不包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5、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不属于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的是(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7、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内容不包括(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的处理方法)。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9、《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11、12、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13、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样检查。
14、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6、依据《刑法》的规定,存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7、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8、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19、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0、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21、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23、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
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2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的原则不包括(统一管理)的原则。
2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对事故信息查证核后,按照规定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2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2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9、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0、31、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工伤保险具有惩罚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2、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行政许可是(核准)。
3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客体不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34、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关于行政许可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行政许可是
依据职权的行政行为)。
3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6、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3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38、39、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40、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41、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情况的是(一般事故处理情况)。
42、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是(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5、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规章)。
46、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4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8、《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4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考前知识点总结(大全)
本文2025-01-31 14:44:5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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