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学习内容

第一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学习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09版 两票学习内容 2.3 倒闸操作。
2.3.1 倒闸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指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指令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听取指令的报告时双方都要录音并做好记录。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应了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顺序。对指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2.3.2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3 倒闸操作的分类。
2.3.3.1 监护操作:由两人进行同一项的操作。
监护操作时,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2.3.3.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2)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2.3.3.3 检修人员操作: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1)经设备运行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单位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2)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由设备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4 操作票。
2.3.4.1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员填用操作票(见附录A)。2.3.4.2 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票面统一;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手工或电子签名,然后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检修人员操作时由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名。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2.3.4.3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合上(安装)或断开(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空气开关、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装置)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
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
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装置)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6)高压直流输电系统启停、功率变化及状态转换、控制方式改变、主控站转换,控制、保护系统投退,换流变压器冷却器切换及分接头手动调节。
7)阀冷却、阀厅消防和空调系统的投退、方式变化等操作。8)直流输电控制系统对断路器进行的锁定操作。2.3.5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3.5.1 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3.5.2 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5.3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时,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班值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
2.3.5.4 有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负责人正式发布的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2.3.5.5 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1)未装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刀闸手柄、阀厅大门和网门。
2)当电气设备处于冷备用时,网门闭锁失去作用时的有电间隔网门。
3)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1把钥匙开1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2.3.6 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 2.3.6.1 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一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一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禁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2.3.6.2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或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核对系统方式、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单人操作时也应高声唱票),宜全过程录音。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步,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2.3.6.3 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准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3.6.4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解锁工具(钥匙>应封存保管,所有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禁止擅自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锁操作,应经运行管理部门防误操作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并签字后,由运行人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能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单人操作、检修人员在倒闸操作过程中禁止解锁。如需解锁,应待增派运行人员到现场,履行上述手续后处理。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
2.3.6.5 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位置指示、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己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己操作到位。以上检查项目应填写在操作票中作为检查项。
2.3.6.6 换流站直流系统应采用程序操作,程序操作不成功,在查明原因并经调度值班员许可后可进行遥控步进操作。2.3.6.7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高压熔断器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2.3.6.8 装卸高压熔断器,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3.6.9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应将操动机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应进行远方操作,重合闸装置应停用。
2.3.6.10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2.3.6.11 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
2.3.6.12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上级部门。
2.3.6.13 同一直流系统两端换流站间发生系统通信故障时,两站间的操作应根据值班调度员的指令配合执行。
2.3.6.14 双极直流输电系统单极停运检修时,禁止操作双极公共区域设备,禁止合上停运极中性线大地/金属回线隔离开关(刀闸)。
2.3.6.15 直流系统升降功率前应确认功率设定值不小于当前系统允许的最小功率,且不能超过当前系统允许的最大功率限制。
2.3.6.16 手动切除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前,应检查系统有足够的备用数量,保证满足当前输送功率无功需求。2.3.6.17 交流滤波器(并联电容器)退出运行后再次投入运行前,应满足电容器放电时间要求。2.3.7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1)事故应急处理。
2)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2.3.8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明“未执行”字样,已操作的应注明“己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3.1.1 工作票制度。3.1.2 工作许可制度。3.1.3 工作监护制度。
3.1.4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3.2 工作票制度。
3.2.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以下6种: 3.2.1.1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3.2.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3.2.1.3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3.2.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3.2.1.5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F)。3.2.1.6 填用变电站(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3.2.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2.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3.2.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3.2.2.4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2.5直流保护装置、通道和控制系统的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6 换流阀冷却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需要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
3.2.2.7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3.2.3.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3.2.3.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2.3.3 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3.2.3.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2.3.5 大于表2-1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3.2.3.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3.2.3.7 换流变压器、直流场设备及阀厅设备上工作,无需将直流单、双极或直流滤波器停用者。
3.2.3.8 直流保护控制系统的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3.2.3.9 换流阀水冷系统、阀厅空调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图像监视系统等工作,无需将高压直流系统停用者。3.2.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丬规定的工作。3.2.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3.2.6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3.2.6.1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3.2.6.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3.2.6.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2.6.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以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3.2.6.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入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单位备案。3.2.6.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3.2.6.7 第一种工作票所列工作地点超过两个,或有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单位(班组)在一起工作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和分工作票。总、分工作票应由同一个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总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应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总工作票的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分工作票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姓名。分工作票上要填写工作班人员姓名。
总、分工作票在格式上与第一种工作票一致。
分工作票应一式两份,由总工作票负责人和分工作票负责人分别收执。分工作票的许可和终结,由分工作票负责人与总工作票负责人办理。分工作票必须在总工作票许可后才可许可;总工作票必须在所有分工作票终结后才可终结。
3.2.6.8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3.2.7 工作票的使用。
3.2.7.1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1)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2)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3)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3.2.7.2 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2.7.3 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1)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2)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3)全站停电。
3.2.7.4 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2.7.5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作业工作票。
3.2.7.6 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3.2.7.7 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3.2.7.8 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2.7.9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3.2.7.10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局域网传送,但传真传送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2.7.11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 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3.2.8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3.2.8.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3.2.8.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3.2.9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3.2.9.1 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3.2.9.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2.9.3 工作许可人应是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3.2.9.4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3.2.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3.2.1O.1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3.2.1O.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3.2.10.3 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3)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3.2.1O.4 专责监护人: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3.2.10.5 工作班成员: 1)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3.3 工作许可制度。
3.3.1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3.3.1.1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3.3.1.2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3.3.1.3 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3.3.2 运行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内。3.4 工作监护制度。3.4.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同,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4.2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4.3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3.4.4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3.5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3.5.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3.5.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l)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己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3.5.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2)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3)应在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5.4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5.5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
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拆除的接地线、未拉开的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
3.5.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指令后,方可合闸送电。3.5.7 己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
备。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派专人
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4 各类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
合格。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1.4教育
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
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
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4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
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5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执行。1.7电器
工作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
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
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
照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既有电
压的电气设备。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
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分管生
产的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 电气线路安全工作的组织措
施;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
间断制度; 6)工作结束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
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堪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作业,施
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见附录A)。并做好
记录。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
现场的条 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
大的作业项目,应编辑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
师)批准后执行。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1)填用
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 BA)。2)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
附录 CB)。3)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DC)。
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 ED)。5)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
业工作票(见附录 FE)。6)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 GF)7)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
架设多回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所
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3)高压电力电缆需要
停电的工作。4)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5)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
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2)在运行的配电设备的工作。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4)直流线路上
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5)直流接地极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 障的工作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1)测量接地电阻;2)修剪树枝;3)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4)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5)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工作票一份交给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2.3.7.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2.3.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的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2.3.8.2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始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任务单由工作工负责人许可。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错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4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2.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且有相关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应熟悉本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器工作人员。2.3.10.3 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工作票签发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3.1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7)工作班成员变动是否合适。2.3.11.3工作许可人:1)审查工作必要性;2)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3)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3.11.4专责监护人: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高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5 工作班成员: 1)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3)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2.4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能开始工作。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 1)当面通知; 2.4.3 2)电话下达; 2.4.3 3)派人送传达。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纪录许可时间,并签名。2.4.4 若停电线路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书面许可书面手续后,才方可开始工作。2.4.5 禁止严禁约时停、送电。2.4.6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2.5.2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票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职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专责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不需长时间离开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的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
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等杆进行工作。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修改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2005版本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第二部分 修订工作简况
第三部分 《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改说明 •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一、《安规》修订有大动、中动和小动三种方案。大动:结构调整、体系上重新修订。
中动: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小动:某些条文调整 本次修订采取中动方案
原《安规》(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共272条,新《安规》(变电站与发电厂电气部分)共253条。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8条,修订后共326条。
二、《安规》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从而使修订后的《安规》既有先进性,也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针对GIS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本次修订就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九、《安规》适用于国网公司一切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修订工作简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1、2002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给国电华东公司修订《安规》的任务。2、2003年2月份国电华东公司安监部组织筹备小组。3、2003年3月3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初步确定《安规》修订的思路、原则、深度、标准、时间等。4、2003年4月29日国电华东公司上报《安规》修订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5月8日批复下达。5、2003年6月27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对各网、省公司以及《电力安全技术》杂志收集整理的对《安规》修订意见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汇总。同时初步编写了《安规》修订提纲(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6、2003年7月2日至3日,国家电网公司生运部副主任余伟国、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参加了由华东公司主持的《安规》修订第一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华东公司徐航副总经理、张启平总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海市电力公司曾德君总工也到会,并作了重要发言。
会议由工作小组组长张雷详细地汇报了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均有书面材料)。然后,各位领导作了具体指示。7、2003年7月17日在苏州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修订提纲。8、2003年7月24日在绍兴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处长和张国威副处长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订提纲。9、2003年9月至10月份沪、苏、浙、皖电力公司安监(保)部领导分别率队分赴西北公司及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公司(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东北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司(包括沈阳、大连、长春、佳木斯等下属部分供电单位)、新疆、内蒙古、广西、海南、天津、北京、山西、四川、成都、乐山、拉萨(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10、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例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由沪、苏、浙、皖工作小组参加前期调研的人员分别汇报了“安规”修订调研工作情况(变电、线路两个部分)。11、2003年11月5日至27日由国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处副处长张国威率队、华东电网有限公司7人及有关网、省公司4人、合计12人组团赴欧、日等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情况考察[英国国家电网安全调度局、德国维尔茨堡市公用局、德国科隆市公用局、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和中部电力株式会社(名古屋)等]。12、2003年12月5日在苏州昆山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海外调研报告讨论会。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13、2003年12月1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章节修改稿的讨论会。14、2003年12月22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安徽修改稿)的讨论会。15、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上海修改稿)的讨论会。16、2003年12月27日~28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浙江修改稿)的讨论会。17、2004年1月7日~8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江苏修改稿)的讨论会。18、2004年1月14日在上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电缆章节修订讨论会。19、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继电保护章节修订讨论会。20、2004年2月2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通用部分)华东修订稿讨论会。21、2004年3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统稿会。22、2004年4月2日至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
1、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规》统稿工作情况;
2、具体商讨形成全国征求意见稿的有关事宜。23、200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统稿会议。24、2004年5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统稿会议。25、2004年6月22日至23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26、2004年7月1日至3日,在合肥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27、2004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修订稿审查前准备会。28、2004年7月30日至8月4日在湖南,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一)。29、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30、2004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南京,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
(二)。31、2004年9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32、2004年10月19日至20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在上海召开报审稿统编会议。33、2004年12月14日至1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审稿讨论会。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34、2005年1月11日,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部分修改意见,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批稿修订会。周吉安处长到会。36、2005年2月17日,国网公司发文,《安规》颁发。37、2005年3月4日至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出版前校稿会。第三部分《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 改 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8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
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3 2)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1、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以确保人身安全。(2.1.4条)
2、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5、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a.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b.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检修人员操作: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3.3条)
6、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8条)
7、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 4 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32条,修订后24条)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2)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二次系统的工作。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
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6、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8条)
1)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2)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25条,修订后30条)
1、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
3、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原86条,修订后66条)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1条)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学习内容
本文2025-01-31 14:36:20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747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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